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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504310635L/2022-00155 
    • [ 发文字号 ]
    • 渝北发改〔2022〕21号 
    • [ 主题分类 ]
    • 重大项目建设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法规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发展改革委 
    • [ 生成日期 ]
    • 2022-03-23 
    • [ 发布日期 ]
    • 2022-03-23 

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转发市公管局《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等四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


渝北发改〔202221


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转发市公管局《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

招标试行版)》等四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区属国有公司,各有关单位

近日,市公管局发布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等四个标准招标文件,现转发给你们。请相关单位贯彻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
1.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标准招标文件
2.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标准招标文件
3.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标准招标文件
4.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


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323


附件1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勘察设计


标准招标文件

(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制

20223

使 用 说 明


一、《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标准招标文件》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勘察招标文件》(201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招标文件》(2017年版)为框架,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等文件精神编制。

二、《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标准招标文件》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全流程电子招标项目。

三、招标人按照《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标准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地所有指定媒介名称。

四、《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标准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了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种评标办法供招标人选择。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应按标准招标文件中的提示由招标人自主确定。

五、《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标准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合同》),内容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合同文件构成、解释优先顺序、项目名称投资及勘察设计内容、签约合同价、项目负责人、质量标准、设计人承诺、发包人承诺、勘察设计服务期、合同生效、合同份数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合同当事人的基本合同权利义务。通用合同条款共计15条,主要包括:一般约定、发包人义务、发包人管理、设计人义务、勘察设计要求、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暂停勘察设计、勘察设计文件、勘察设计责任与保险、施工期间配合、合同变更、合同价格与支付、不可抗力、违约、争议的解决。专用合同条款共计16条,以合同为中心的履约管理机制,重点对变更原则、价格调整机制、合同实施中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作了原则性规定。

六、《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标准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由招标人根据建筑工程建设标准、招标项目具体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七、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其正文不一致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与其正文不一致的以“评标办法前附表”为准,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与第三章“评标办法正文”不允许修改。招标人必须将所有涉及否决投标的情形逐条清晰的列入第三章“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中,否则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不允许修改。

八、《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标准招标文件》凡以“□”标示的为选择项目,供招标人在实际使用中在相应“□”中用“√”标示选择,未勾选的项目由招标人在编制过程中自行删除;以空格或下划线标示的,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填写,也可以直接引用或修改完善下划线上已有的示范性填写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或下划线上用“/”标示;除“□”、空格、下划线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勾选、细化补充以及“[提示]”明确可以增加补充的外,不得对《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标准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标准招标文件》已约定的内容矛盾。文中标注为“[提示]”的内容在具体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应删除。

九、《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标准招标文件》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标准招标文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反映。联系电话:023-67575990023-63672099


(项目名称)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招 标 人:(盖单位法人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法人章)


目 录

第 一 卷5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6

1.招标条件6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6

3.投标人资格要求6

4.招标文件的获取7

5.投标文件的递交8

6.发布公告的媒介8

7.联系方式8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9

1.招标条件9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9

3.投标人资格要求9

4.招标文件的获取10

5.投标文件的递交10

6.确认11

7.联系方式1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

1.总则50

1.1项目概况50

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50

1.3招标范围、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50

1.4A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50

1.4B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50

1.5费用承担51

1.6保密51

1.7语言文字51

1.8计量单位51

1.9踏勘现场51

1.10投标预备会52

1.11分包52

1.12响应和偏离52

2.招标文件52

2.1招标文件的组成52

2.2招标文件的澄清53

2.3招标文件的修改53

2.4招标文件的异议53

3.投标文件53

3.1投标文件的组成53

3.2投标报价54

3.3投标有效期55

3.4投标保证金55

3.5A资格审查资料55

3.5B资格审查资料55

3.6备选投标方案55

3.7投标文件的编制56

4.投标56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56

4.2投标文件的递交57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57

5.开标57

5.1开标时间和地点57

5.2开标程序57

5.3开标异议57

6.评标57

6.1评标委员会57

6.2评标原则58

6.3评标58

7.合同授予58

7.1中标候选人公示58

7.2评标结果异议58

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58

7.4定标58

7.5中标通知58

7.6技术成果经济补偿58

7.7履约保证金59

7.8签订合同59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59

8.1重新招标的情形59

8.2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59

9.纪律和监督59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59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60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60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61

9.5投诉61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61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67

评标办法前附表67

1.评标方法88

2.评审标准88

2.1初步评审标准88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88

3.评标程序89

3.1初步评审89

3.2详细评审89

3.3投标文件的澄清89

3.4评标结果90

附件:综合评估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91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94

评标办法前附表94

条款号94

评审因素94

评审标准94

1.评标方法100

2.评审标准100

2.1报价排序标准100

2.2符合性审查标准100

3.评标程序100

3.1报价排序100

3.2符合性审查100

3.3投标文件的澄清101

3.4评标结果101

附件A: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102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105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105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109

1.一般约定109

2.发包人义务113

3.发包人管理114

4.设计人义务115

5.勘察设计要求118

6.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122

7.暂停勘察设计124

8.勘察设计文件124

9.勘察设计责任与保险125

10.施工期间配合126

11.合同变更127

12.合同价格与支付127

13.不可抗力129

14.违约129

15.争议的解决130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131

1.一般约定131

2.发包人义务133

3.发包人管理133

4.设计人义务134

5.勘察设计要求136

6.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137

8.勘察设计文件137

9.勘察设计责任与保险138

10.施工期间配合139

11.合同变更139

12.合同价格与支付139

13.不可抗力141

14.违约141

15.争议的解决145

16.合同附件145

第二卷153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154

第三卷159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160

一、投标函部分162

(一)投标函164

(二)投标函附录166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167

(四)勘察费用清单169

(五)设计费用清单170

(六)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如有)171

二、商务部分172

(一)投标人资历174

(二)拟派项目总负责人资历175

(三)其他拟派主要人员资历177

(四)获奖情况179

(五)拟投入的勘察设计设备180

三、技术部分181

(一)勘察纲要182

(二)设计方案183

(三)效果图186

四、资格审查部分187

(一)基本情况表189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190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192

(四)近年财务状况表194

(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195

(六)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196

(七)主要人员简历表197

(八)承诺198

(九)其他资料200


第 一 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项目名称)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工程名称)已由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或相关部门名称)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建设资金来自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招标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工程的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2.2 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

[提示:说明本项目的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勘察等级、设计规模或等级、各安全等级工程项目等,若设置投标人业绩资格或评分要求,应体现上述对应的规模参数。]

2.3 □本次招标项目投资估算金额:

本次招标项目工程费估算金额:

本次招标项目勘察设计合同估算金额:

2.4 招标范围:

[提示:招标范围应准确明了,按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采用工程专业术语进行填写。]

2.5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2.6 标段划分(如有):

2.7 其他: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

投标人应同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下列勘察和设计两类资质:

I、投标人应具备下列勘察资质之一:

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

工程勘察专业类 级及以上资质。[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可增加勘察专业类资质。]

[提示:勘察资质的设定应执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及其修订、配套、补充文件的现行规定。]

II、投标人应具备下列设计资质之一:

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

[提示:设计资质的设定应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及其修订、配套、补充文件的现行规定执行,根据项目需求按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资质、专项资质等四个序列分别确定资质等级要求。当发包的设计项目需同时设置不同行业资质的,应当允许联合体投标;当设置的工程设计资质不能涵盖所有工作内容的,应当允许分包。外国企业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设计单独招标的除外),必须选择至少一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中方设计企业进行中外合作设计,在所选择的中方设计企业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设计业务,并符合《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建市[2004]78号)的相关规定。]

3.1.2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

3.2 本次招标□接受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4.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给予或不给予)经济补偿。

给予经济补偿的,招标人将按如下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费: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本招标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投标人在投标前可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提示:下载地址采用其他网址的应注明,下同]下载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澄清、修改、补充通知、最高限价通知等资料。参与投标的投标人需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完成市场主体信息登记以及 CA 数字证书办理,办理方式请参见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导航栏“主体信息”页面中“市场主体信息登记”“CA 数字证书办理”。若投标人未及时完成市场主体信息登记和 CA 数字证书办理导致无法完成全流程电子招投标的,责任自负。

4.2 投标人可在附件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本项目招标公告网页下方“我要提问”栏提出疑问。

4.3 招标人应在附件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发布澄清或修改。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详见附件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

5.2 未按要求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至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逾期未完成上传投标文件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提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发布。]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地 址:

邮 编:邮 编: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年月日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项目名称)投标邀请书

(被邀请单位名称)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工程名称)已由 (项目审批、 核准、备案机关或相关部门名称)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建设资金来自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招标人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邀请你单位参加该工程的勘察设计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2.2 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

[提示:说明本项目的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勘察等级、设计规模或等级、各安全等级工程项目等,若设置投标人业绩资格或评分要求,应体现上述对应的规模参数。]

2.3 □本次招标项目投资估算金额:

本次招标项目工程费估算金额:

本次招标项目勘察设计合同估算金额:

2.4 招标范围:

[提示:招标范围应准确明了,按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采用工程专业术语进行填写。]

2.5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2.6 标段划分(如有):

2.7 其他: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

投标人应同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下列勘察和设计两类资质:

1)投标人应具备下列勘察资质之一:

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

工程勘察专业类 级及以上资质。[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可增加勘察专业类资质。]

[提示:勘察资质的设定应执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及其修订、配套、补充文件的现行规定。]

2)投标人应具备下列设计资质之一:

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

[提示:设计资质的设定应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及其修订、配套、补充文件的现行规定执行,根据项目需求按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资质、专项资质等四个序列分别确定资质等级要求。当发包的设计项目需同时设置不同行业资质的,应当允许联合体投标;当设置的工程设计资质不能涵盖所有工作内容的,应当允许分包。外国企业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设计单独招标的除外),必须选择至少一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中方设计企业进行中外合作设计,在所选择的中方设计企业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设计业务,并符合《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建市[2004]78号)的相关规定。]

3.1.2投标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

3.2 你单位□可以 □不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4.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给予或不给予)经济补偿。

给予经济补偿的,招标人将按如下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费:。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本招标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招标人必须将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澄清、修改、补充通知、最高限价通知等全部招标资料通过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送达所有被邀请投标人。

4.2 投标人可在附件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限内通过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提出疑问。

4.3 招标人应在附件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限内通过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发布澄清或修改。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详见附件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

5.2 未按要求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至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逾期未完成上传投标文件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7. 确认

本招标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被邀请投标人通过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确认。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地 址:

邮 编:邮 编: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年月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正文内容不允许修改。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正文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1.1.4

招标项目名称


1.1.5

项目建设地点


1.1.6

项目建设规模


[提示:与招标公告保持一致。]

1.1.7

项目估算金额

本次招标项目投资估算金额:

本次招标项目工程费估算金额:

本次招标项目勘察设计合同估算金额: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提示:招标范围应准确明了,采用工程专业术语填写,且与招标公告描述的招标范围保持一致。]

1.3.2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1.3.3

质量标准

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质量标准,。

[提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质量要求。]


1.4.1


1.4.1


1.4.1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提示: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第1456项必须具备;第23项由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选设。]

本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

[提示:勘察资质的设定应执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及其修订、配套、补充文件的现行规定。

设计资质的设定应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及其修订、配套、补充文件的现行规定执行,根据项目需求按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资质、专项资质等四个序列分别确定资质等级要求。当发包的设计项目需同时设置不同行业资质的,应当允许联合体投标;当设置的工程设计资质不能涵盖所有工作内容的,应当允许分包。外国企业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设计单独招标的除外),必须选择至少一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中方设计企业进行中外合作设计,在所选择的中方设计企业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设计业务,并符合《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建市[2004]78号)的相关规定。]

1)投标人应同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下列勘察和设计两类资质:

I、投标人应具备下列勘察资质之一:

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

工程勘察专业类级及以上资质。[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可增加勘察专业类资质。]

II、投标人应具备下列设计资质之一:

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

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

外国设计企业投标的,其合作设计的中方设计企业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方案设计单独招标的除外),并符合《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建市[2004]78号)的相关规定。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注: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评审因素。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营业执照。

2.财务要求

年、年、年的年度财务状况不亏损。

[提示:招标人可要求提供13年的年度财务要求。]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满足上述财务要求。

3.业绩要求

3.1勘察业绩要求

[提示:1、工程类别的设定原则上应当满足《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的要求,其具体要求使用至二级目录为止,具体详见《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附录A、附录B、附录C2、勘察类别应当按《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中“附件3: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中“项目名称”栏设置相应的勘察类别;3、采用金额为业绩条件的,其类似项目业绩金额的设定原则上不高于该招标项目投资估算金额或工程费估算金额或勘察合同估算额的四分之三;4、采用工程规模的具体参数为业绩条件的,工程规模的勘察类别应当按《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中“附件3: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中“项目名称”栏设置相应的勘察类别,且工程规模的具体参数原则上不高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数值的四分之三(降低了相关规模标准等级的除外),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其具体参数应大于等于该业绩条件。后文中项目负责人、勘察专业负责人以及相关专业勘察负责人的类似业绩按此要求设置。]

投标人提供的勘察业绩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3.1.1业绩时间要求:

投标截止日前□3□5□8年年[提示:8年以上选填,不包含投标截止日当年]内,指投标人在年1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勘察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文件的时间为准]完成的1个类似勘察业绩,或1个包含类似勘察工作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

3.1.2业绩规模要求:

1)工程类别:

2)勘察类别:

若同时设置了项目金额和工程规模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3)项目金额(若同时设置了以下两种及以上金额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项目投资估算金额:

工程费估算金额:

勘察合同金额:(注:提供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的,其中勘察部分的合同金额须达到该金额要求)

(4)工程规模:

[提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选用。]

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勘察业绩。

3.1.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勘察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文件。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工程类别、勘察类别、项目金额(如有)、工程规模(如有)信息的,应提供业主证明。

注:(1)投标人应对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上述资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勘察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文件为准。

2)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业绩的,其在该业绩中的工作分工应与本项目承担的工作一致。

不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业绩视为无效。

3.2设计业绩要求

[提示:1、工程类别的设定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中“各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或《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设置,采用《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的,其具体要求使用至三级目录为止,具体详见《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附录A、附录B、附录C2、采用金额为业绩条件的,其类似业绩工程投资额的设定原则上不高于该招标项目投资估算金额或工程费估算金额或设计合同估算额的四分之三;3、采用工程规模的具体参数为业绩条件的,工程规模的类别设定应当采用《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中“各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中明确设立了的工程规模类别,且工程规模的具体参数原则上不高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数值的四分之三(降低了相关规模标准等级的除外),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其具体参数应大于等于该业绩条件。后文中项目负责人、设计专业负责人以及相关专业设计负责人的类似业绩按此要求设置。]

投标人提供的设计业绩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3.2.1业绩时间要求:

投标截止日前□3□5□8□[提示:8年以上选填,不包含投标截止日当年]内,指投标人在年1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设计成果文件备案或批复或审查时间为准)完成的1个类似设计业绩,或1个包含类似设计工作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

3.2.2业绩规模要求:

1)工程类别:

若同时设置了项目金额和工程规模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2)项目金额(若同时设置了以下两种及以上金额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项目投资估算金额:

工程费估算金额:

设计合同金额:(注:提供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的,其中设计部分的合同金额须达到该金额要求)

3)工程规模:

[提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引用、增加或删除。]

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设计业绩。

3.2.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设计成果文件通过备案或批复或审查证明材料(非政府投资项目应提供项目投资备案证明材料和业主证明代替)。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工程类别、项目金额(如有)、工程规模(如有)信息的,应提供业主证明。外国设计企业投标的,业绩证明材料提供业主证明(含中文译本)。

注:(1)投标人应对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上述资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通过备案或批复或审查的设计成果文件为准。

2)已取消施工图审查的地区,若业绩完成时间在取消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实施之后的,应提供业绩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取消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证明设计合格的业主证明,设计业绩的时间以业主证明中显示的设计合格时间为准。

3)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业绩的,其在该业绩中的工作分工应与本项目承担的工作一致。

不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业绩视为无效。

4.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

2)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点关注名单且记分达到12分且在记分有效期内;

3)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称黑名单)且在记分有效期内;

4)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

5)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承诺。

上述第(2)、(3)款信用状况在开标环节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若投标人针对上述第(2)、(3)款的承诺内容与查询结果不符,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注:投标人是否因有不良行为记分、进入重点关注名单或黑名单而被限制投标的,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联合体投标的,任一成员单位出现被限制投标的情形,该联合体将被否决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不得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由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进行承诺。

5.项目总负责人、勘察负责人及设计负责人资格要求

5.1项目总负责人[提示:项目总负责人兼任情况由招标人在下列选项中选择其一进行设置]

选项一:项目总负责人不允许兼任

选项二:项目总负责人允许兼任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允许兼任的应同时满足相应勘察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要求)

选项三:项目总负责人兼任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提示:当招标人不单独设置勘察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时选用]

5.1.1投标人拟派的项目总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具备级及以上□专业职称;□同时具有注册执业资格并已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

[提示:设计专业注册执业资格按《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 86号)中“附件2: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注册专业类型及等级要求设置。勘察专业注册执业资格按《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中“附件1: 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要求,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386)的规定,除岩土工程、岩土工程(分项)注册人员应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外,非注册专业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即可。]

联合体投标的,项目负责人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拟派项目总负责人职称证(职称证书无法体现专业的,可以提供学历证书或注册证书)、身份证、□注册证(国家未开展注册工作的,投标人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即可;注册证书不显示注册执业单位的,注册执业单位以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为准),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5.1.2投标人须承诺拟派项目总负责人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

1)履职承诺要求:承诺拟派项目总负责人中标后在本项目履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总负责人一致,并满足办理相关手续的要求。不能按承诺履职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拟派项目总负责人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

2)未被禁止参与投标承诺要求:承诺拟派项目总负责人未被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若被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但仍参加投标,将被否决投标;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

3)未提供上述承诺或承诺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以上承诺同时作为合同的附件。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拟派项目总负责人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的承诺(承诺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5.1.3项目总负责人业绩要求[提示:项目总负责人业绩要求由招标人根据项目需要在勘察业绩、设计业绩中选择其一进行设置。]

方式一

投标人提供的拟派项目总负责人的勘察业绩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业绩时间要求:

投标截止日前□3□5□8年年[提示:8年以上选填,不包含投标截止日当年]内,指拟派项目总负责人在年1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勘察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文件的时间为准)完成的1个类似勘察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1个包含类似勘察工作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中担任勘察负责人

2)业绩规模要求:

工程类别:

勘察类别:

若同时设置了项目金额和工程规模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③项目金额(若同时设置了以下两种及以上金额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项目投资估算金额:

工程费估算金额:

勘察合同金额:(注:提供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的,其中勘察部分的合同金额须达到该金额要求)

[提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选用。]

□④工程规模:

[提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引用、增加或删除。]

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勘察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文件材料。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工程类别、勘察类别、项目金额(如有)、工程规模(如有)、人员姓名职务信息的,应提供业主证明。

投标人应对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上述资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勘察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文件为准。

不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业绩视为无效。

方式二

投标人提供的拟派项目总负责人的设计业绩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业绩时间要求:

投标截止日前□3□5□8□[提示:8年以上选填,不包含投标截止日当年]内,指拟派项目总负责人在年1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设计成果文件备案或批复或审查时间为准)完成的1个类似设计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1个包含类似设计工作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中担任设计负责人

2)业绩规模要求:

工程类别:

若同时设置了项目金额和工程规模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②项目金额(若同时设置了以下两种及以上金额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项目投资估算金额:

工程费估算金额:

设计合同金额:(注:提供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的,其中设计部分的合同金额须达到该金额要求)

[提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选用。]

□③工程规模:

[提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引用、增加或删除。]

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设计成果文件通过备案或批复或审查证明材料(非政府投资项目应提供项目投资备案证明材料和业主证明代替)。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工程类别、项目金额(如有)、工程规模(如有)、人员姓名职务信息的,应提供业主证明。外国设计企业投标的,业绩证明材料提供业主证明(含中文译本)。

外国设计企业投标的,业绩证明材料提供业主证明(含中文译本)。

注:①投标人应对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上述资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通过备案或批复或审查的设计成果文件为准。

已取消施工图审查的地区,若业绩完成时间在取消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实施之后的,应提供业绩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取消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证明设计合格的业主证明,设计业绩的时间以业主证明中显示的设计合格时间为准。

不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业绩视为无效。

5.2勘察负责人

勘察负责人由项目总负责人兼任,具体要求详见5.1项目总负责人;[提示:适用于5.1项目总负责人选项3]

勘察负责人要求如下:[提示:适用于5.1项目总负责人选项12]

5.2.1投标人拟派的勘察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具备级及以上□专业职称;□同时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已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

[提示:按《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中“附件1: 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要求,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386)的规定,除岩土工程、岩土工程(分项)注册人员应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外,非注册专业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即可。]

联合体投标的,勘察负责人由联合体中负责勘察的单位提供。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拟派勘察负责人□职称证(职称证书无法体现专业的,可以提供学历证书或注册证书)、身份证、□注册证(国家未开展注册工作的,投标人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即可;注册证书不显示注册执业单位的,注册执业单位以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为准),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5.2.2勘察负责人业绩要求

投标人提供的拟派勘察负责人业绩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业绩时间要求:

投标截止日前□3□5□8年年[提示:8年以上选填,不包含投标截止日当年]内,指拟派勘察负责人在年1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勘察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文件的时间为准)完成的1个类似勘察业绩中担任勘察负责人,或1个包含类似勘察工作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中担任勘察负责人

2)业绩规模要求:

工程类别:

勘察类别:

若同时设置了项目金额和工程规模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③项目金额(若同时设置了以下两种及以上金额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项目投资估算金额:

工程费估算金额:

勘察合同估算额:(注:提供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的,其中勘察部分的合同金额须达到该金额要求)

[提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选用。]

□④工程规模:

[提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引用、增加或删除。]

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勘察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文件材料。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工程类别、勘察类别、项目金额(如有)、工程规模(如有)、人员姓名职务信息的,应提供业主证明。

投标人应对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上述资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勘察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文件为准。

不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业绩视为无效。

5.3设计负责人

设计负责人由项目总负责人兼任,具体要求详见5.1项目总负责人;[提示:适用于5.1项目总负责人选项3]

设计负责人要求如下:[提示:适用于5.1项目总负责人选项12]

5.3.1投标人拟派的设计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具备级及以上□专业职称;□同时具有注册执业资格并已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

[提示:按《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 86号)中“附件2: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注册专业类型及等级要求设置。]

联合体投标的,设计负责人由联合体中负责设计的单位提供。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拟派设计负责人□职称证(职称证书无法体现专业的,可以提供学历证书或注册证书)、身份证、□注册证(国家未开展注册工作的,投标人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即可;注册证书不显示注册执业单位的,注册执业单位以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为准),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5.3.2设计负责人设计业绩要求

投标人提供的拟派设计负责人业绩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业绩时间要求:

投标截止日前□3□5□8□[提示:8年以上选填,不包含投标截止日当年]内,指拟派设计负责人在年1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设计成果文件备案或批复或审查时间为准)完成的1个类似设计业绩中担任设计负责人,或1个包含类似设计工作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中担任设计负责人

2)业绩规模要求:

工程类别:

若同时设置了项目金额和工程规模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项目金额(若同时设置了以下两种及以上金额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项目投资估算金额:

工程费估算金额:

设计合同估算额:(注:提供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的,其中设计部分的合同金额须达到该金额要求)

[提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选用。]

□③工程规模:

[提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引用、增加或删除。]

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设计成果文件通过备案或批复或审查证明材料(非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业绩可提供该业绩项目备案证明材料和业主证明代替)。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工程类别、项目金额(如有)、工程规模(如有)、人员姓名职务信息的,应提供业主证明。外国设计企业投标的,业绩证明材料提供业主证明(含中文译本)。

外国设计企业投标的,业绩证明材料提供业主证明(含中文译本)。

注:①投标人应对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上述资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通过备案或批复或审查的设计成果文件为准。

已取消施工图审查的地区,若业绩完成时间在取消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实施之后的,应提供业绩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取消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证明设计合格的业主证明,设计业绩的时间以业主证明中显示的设计合格时间为准。

不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业绩视为无效。

6.其他要求

1)勘察设计团队其他主要人员要求:

方式一

投标人自行承诺中标后在签订合同之前,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配备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勘察设计项目部,配置项目管理班子,出具任命文件。任命文件应当明确勘察设计项目部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并书面通知招标人。相关岗位管理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或执业)证书,并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中标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承诺(承诺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方式二

专业设计负责人

投标人拟派的专业设计负责人□具有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执业资格[提示:按最新修订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设置的专业类别和等级规范填写。]且必须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

□②专业勘察负责人

投标人拟派的专业勘察负责人□具有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执业资格[提示:按最新修订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设置的专业类别和等级规范填写。]且必须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

专业人员:人

投标人拟派的专业人员□具有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执业资格[提示:按最新修订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设置的专业类别和等级规范填写。]且必须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

……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拟派人员□职称证(职称证书无法体现专业的,可以提供学历证书或注册证书)、身份证、□注册证(国家未开展注册工作的,投标人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即可;注册证书不显示注册执业单位的,注册执业单位以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为准),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人员。

2)委托代理人:

[提示:根据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委托代理人可以以投标人的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本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投标人为该委托代理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否则,将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派委托代理人,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

特别说明:

1)上述要求须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均为扫描件(原件或复印件的扫描件均可),扫描件须清晰可辨,有一条不满足,则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2A)投标人须自行承诺其提供的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形(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均有权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按相关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提示: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

2B)本工程已进行资格预审,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如其涉及资格审查部分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则应按本标段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评审标准,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要求:

通过资格预审后,投标人发生合法重组等变更名称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副本变更记录。

投标人投标时的资格条件相比资格预审时应没有实质性下降,投标文件仍然满足资格预审中的强制性标准。

[提示: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没有变化的不提供。]

3)本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人员养老保险证明要求如下:

企业提供养老保险证明,事业单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或行政主管部门在编证明。

项目总负责人、勘察负责人(如有)、设计负责人(如有)、勘察设计团队其他主要人员(如有)和委托代理人的连续养老保险证明期限须包含年月至年月。提供的养老保险参保证明须体现上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或社保号)、单位名称、本单位参保时间(或起始参保时间),并带有社保部门公章或社保部门的有效电子印章。

[提示:项目总负责人、勘察负责人(如有)、设计负责人(如有)、勘察设计团队其他主要人员(如有)和委托代理人提交的养老保险时间段必须一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一月起算,养老保险时间段建议为6个月。]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组织,集中踏勘时间:

集中踏勘地点: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1.1

分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注:分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不得违法分包。

1.12

响应和偏离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附件: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中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视为重大偏差并作否决投标处理,否则,评标委员会不得视为重大偏差而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发出的澄清及修改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形式和截止时间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及附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前在本项目招标公告网页下方“我要提问”栏提交。

2.2.2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和时间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前,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发布澄清。

2.3.1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和时间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前,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发布修改。

2.4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提出异议的形式和时间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澄清修改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通过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答复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以修改的形式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澄清修改区发布。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须相应延后投标截止时间。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2.1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3.2.3

报价方式

本项目投标总报价分为两部分,即(暂定)勘察费投标报价与(暂定)设计费投标报价。投标总报价=(暂定)勘察费投标报价+(暂定)设计费投标报价,投标总报价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不足两位的按实际位数保留。

本项目(暂定)勘察费投标报价与(暂定)设计费投标报价的报价方式如下:

一、勘察费报价方式

方式一:固定费率

计费基数:□本次招标项目估算工程费金额其他:

暂定勘察费投标报价=计费基数×固定费率报价+□BIM技术费用报价+□专项勘察费用报价+□其他费用报价

固定费率报价以百分号为单位,百分号前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不足两位的按实际位数保留。

方式二:固定单价

暂定工程量:暂定总建筑面积其他:

暂定勘察费投标报价=暂定工程量×固定单价报价+□BIM技术费用报价+□专项勘察费用报价+□其他费用报价

[提示:固定单价报价的单位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投标函》中进行设置。]

固定单价报价的数值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不足两位的按实际位数保留。

方式三:固定总价

勘察费投标报价为固定总价,除发生重大变更外,勘察费不调整。其中□BIM技术费用单列,□专项勘察费用单列,□其他费用单列

固定总价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不足两位的按实际位数保留。

方式四:

[提示: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时适用。]

[提示: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3.2款中予以增加或修改相关内容,但增加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设计费报价方式

方式一:固定费率

计费基数:□本次招标项目估算工程费金额其他:

暂定设计费投标报价=计费基数×固定费率报价+□BIM技术费用报价+□专项设计费用报价+□其他费用报价

固定费率报价以百分号为单位,百分号前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不足两位的按实际位数保留。

方式二:固定单价

暂定工程量:暂定总建筑面积其他:

暂定设计费投标报价=暂定工程量×固定单价报价+□BIM技术费用报价+□专项设计费用报价+□其他费用报价

[提示:固定单价报价的单位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投标函》中进行设置。]

固定单价报价的数值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不足两位的按实际位数保留。

方式三:固定总价

设计费投标报价为固定总价,除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外,设计费不调整。其中□BIM技术费用单列,□专项设计费用单列,□其他费用单列。

固定总价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不足两位的按实际位数保留。

方式四:

[提示: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时适用。]

[提示: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3.2款中予以增加或修改相关内容,但增加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2.4

最高投标限价

[提示: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最高限价。]

有,投标报价最高限价将于投标截止日15日前发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提示:最高限价不随招标文件一起发布时选用。]

本项目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元,其中(暂定)勘察费投标报价最高限价和(暂定)设计费投标报价最高限价具体情况如下:

1、(暂定)勘察费投标报价最高限价

勘察费固定费率最高限价为%,暂定勘察费投标报价最高限价为元(其中□BIM技术费用最高限价为元,□专项勘察费最高限价为元,□其他费用最高限价为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提示:采用报价方式一的最高限价随招标文件一起发布时选用。]

勘察费固定单价最高限价为,暂定勘察费投标报价最高限价为元(其中□BIM技术费用最高限价为元,□专项勘察费最高限价为元,□其他费用最高限价为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提示:采用报价方式二的最高限价随招标文件一起发布时选用。]

有,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元(其中□BIM技术费用最高限价为元,□专项勘察费最高限价为元,□其他费用最高限价为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提示:采用报价方式三的最高限价随招标文件一起发布时选用。]

有,。[提示:采用报价方式四的最高限价随招标文件一起发布时选用。]

2、(暂定)设计费投标报价最高限价

设计费固定费率最高限价为%,暂定设计费投标报价最高限价为元(□其中BIM技术费用最高限价为元,□专项设计费最高限价为元,□其他费用最高限价为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提示:采用报价方式一的最高限价随招标文件一起发布时选用。]

设计费固定单价最高限价为,暂定设计费投标报价最高限价为元(□其中BIM技术费用最高限价为元,□其中专项设计费最高限价为元,□其他费用最高限价为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提示:采用报价方式二的最高限价随招标文件一起发布时选用。]

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元(□其中BIM技术费用最高限价为元,□其中专项设计费最高限价为元,□其他费用最高限价为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提示:采用报价方式三的最高限价随招标文件一起发布时选用。]

有,。[提示:采用报价方式四的最高限价随招标文件一起发布时选用。]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与依据固定费率(或固定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采用勘察费用清单、设计费用清单报价的,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与勘察费用清单、设计费用清单合计报价不一致的,均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一、投标人填报的勘察费包括:

1、完成本工程勘察工作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主要含项目测量(包括1:500地形管线测量及其他建构筑物的物探、纵横断面测量、施工控制网测量、施工单位进场前的原始地貌测量、竣工测量,以及满足设计要求的其他测量等)、可研勘察、初步勘察(含水文地质勘察)、详细勘察、专项勘察、补充勘察、周边环境调查等,并提交经审查合格的成果,以及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包括配合招标人委托的设计咨询单位、协助招标人完成各项审批手续办理、提供勘察交底服务及在施工期间按招标人要求提供必要的服务等相关技术服务工作);配合招标人完成满足行业主管部门相应要求的BIM模型等产生的所有费用。

2、投标人自行对现场条件进行勘测。水、电、场地、道路、环保措施等现场条件和涉及勘测措施所需的手续办理及相关协调费用均由中标人自行解决,招标人协助;开展勘察测量工作涉及的各类工程责任险、人员险等以及其他内容或形式的保险,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按项目统一购买,投标人因保险投保义务履行的缺失造成的责任由其自行承担。投标人需将相关费用综合考虑纳入投标总报价中,包干计取。

3、开展勘测工作的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一致;且施工过程中应该全程提供相应的勘测服务工作。否则,将按投标文件投标承诺书承诺的处罚方式对勘测单位予以处罚。

4、包括但不限于“七项费用”以及“高低温作业费”等所有其他费用,其中“七项费用”是指办理工程勘察相关许可,以及购买有关资料费;拆除障碍物,开挖以及修复地下管线费;修通至作业现场道路,接通电源、水源以及平整场地费;勘察材料以及加工费;水上作业用船、排、平台以及水监费;勘察作业大型机具搬运费;青苗、树木以及水域养殖物赔偿费等。

二、投标人填报的设计费包括:

1、投标报价应为完成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委托设计的范围和设计业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包含方案设计(或总体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施工设计交底服务、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的伴随设计服务]。具体包括为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全部设计工作所需的管理费、资料费、劳务费、技术服务费、办公家具、办公设施、通讯工具、通讯费用、交通工具、编制BIM模型、保险、税费、利润及协调配合费等实施工程设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2、根据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

3、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通知》(渝建发〔201819号)[提示:如有更新,按最新文件执行]规定,在设计阶段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

[提示:201851日起报初步设计审批的主城各区范围内政府投资、主导的建筑工程项目(单体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项目除外),全市范围内总建筑面积大于50万平米的居住小区项目(以规划方案一次性批准的面积指标为准)、建筑面积3万平米以上的单体公共建筑项目(或包含以上规模的公共建筑面积的综合体),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轨道交通工程,大型道路、桥梁、隧道和三层及以上的立交工程项目,拟申请金级、铂金级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的项目,拟申报市级及以上优秀勘察设计奖的项目,在设计阶段应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提示: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3.2.5款中予以增加或修改相关内容,但增加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3.1

投标有效期

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3.4

投标保证金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

要求,投标人可选择以下三种交纳方式之一。

方式一

一、以电子投标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1.电子投标保函交纳形式及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电子投标保函系统向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电子投标保函,电子投标保函应至少体现如下内容:①担保项目必须为本项目;②受益人必须为本项目招标人;③保函担保金额必须满足本项目要求;④保函生效时间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效期限必须至少包含整个投标有效期;⑤保函须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

若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则电子投标保函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应当保持一致。

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电子投标保函视为无效。

2.以电子投标保函形式担保的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万元整(人民币),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守信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红名单)中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金额为应缴纳金额的50%;联合体投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投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

[提示: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该招标项目勘察设计合同估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2%]

3.电子投标保函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现场展示的电子投标保函交纳情况为准。

4.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电子投标保函。

二、电子投标保函的注销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通知书和电子投标保函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电子投标保函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将保函注销信息推送给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由保函出具机构注销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电子投标保函。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和电子投标保函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电子投标保函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将保函注销信息推送给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由保函出具机构注销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的电子投标保函。

方式二

一、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交款形式及要求:投标人从企业的基本账户(开户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支票直接划付或以电汇方式直接划付至下面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若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则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应当保持一致。不满足上述要求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

投标人自行考虑汇入时间风险,如同城汇入、异地汇入、跨行汇入的时间要求。

2、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万元整(人民币),红名单中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金额为应缴纳金额的50%;联合体投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投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

[提示: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该招标项目勘察设计合同估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2%]

3、投标保证金账户及账号(任选其一):

详见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对应本项目招标公告信息栏中的保证金信息。

投标保证金以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现场展示的保证金交纳情况为准。投标人须在资格审查部分 “(九)其他资料”中提供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

4、投标人必须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是“项目投标保证金”。项目名称可简写成:。

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6、根据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登记工作的公告》的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前需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办理市场主体信息登记手续。因故未能提前办理市场主体信息登记或更新的,评标过程中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核实其投标保证金是否由基本账户转入,未从基本账户转入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7、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通知书和保证金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保证金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和保证金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保证金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由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关于保证金相关情况的问题请咨询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023-

方式三

一、以纸质投标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1.纸质投标保函交纳形式及要求:

1)交纳形式:投标人提供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

2)具体要求:投标人须在资格审查部分 “(九)其他资料”中提供银行开具的纸质投标保函正本扫描件,纸质投标保函正本原件应当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开标现场递交招标人保管。纸质投标保函应至少体现如下内容:①担保项目必须为本项目;②受益人必须为本项目招标人;③保函担保金额必须满足本项目要求;④保函生效时间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效期限必须至少包含整个投标有效期;⑤保函须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

若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则纸质投标保函递交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保持一致。

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纸质投标保函视为无效。

2.以纸质投标保函形式担保的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万元整(人民币),红名单中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金额为应缴纳金额的50%;联合体投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投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

[提示: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该招标项目勘察设计合同估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2%]

3.投标人须确保其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能在重庆市中心城区(区县项目应在重庆市中心城区或项目所在区县)相关银行核验真伪,并在资格审查部分 “(九)其他资料”中提供纸质投标保函的核验地点、方式和联系人,否则该纸质投标保函视为无效。

4.投标人在开标现场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原件应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纸质投标保函扫描件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5.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至少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纸质投标保函开展核验。招标人按照投标人提供的核验地点、方式和联系人等信息无法对该纸质投标保函进行核验的,或发现投标人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弄虚作假的,对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投标人,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对纸质投标保函无法核验的,应当报行政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纸质投标保函弄虚作假的,应当报行政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6.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纸质投标保函。

二、纸质投标保函的退还、注销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除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纸质投标保函正本并书面通知相关银行本项目准予提前注销纸质投标保函。具体注销事宜由投标人与银行协商。

招标人应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同时书面通知相关银行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注销纸质投标保函。具体注销事宜由投标人与银行协商。

3.4.4

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拟中标人拒不提供或者不按时提供低价风险担保;(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4)违反投标人须知第9.2款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的;

5)因投标人原因未完成解密工作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6.1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口不允许

口允许

3.7.1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编制投标文件时不得对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应要素作实质性修改,否则视为重大偏差,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3.7.3

签名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应使用专用的“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编制而成。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中各联合体成员单位签名(或盖章)须齐全,要求各联合体成员盖单位法人章的,各联合体成员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

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3.7.4

投标文件的份数

本工程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为: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网上递交)一份。

3.7.5

编制要求

[提示:适用于电子标暗标编制要求]

1)电子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专用的“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制作生成。

2)投标人在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时应当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

3)按本章前附表第3.7.3项签名盖章要求进行投标文件的签署。

4)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将生成一份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 CQTF)和一份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 nCQTF)。

5)投标人如需递交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应将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复制到一张光盘中(光盘备份),光盘表面粘贴标签贴加盖单位法人章,并将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等信息填写在标签贴上。

6)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中的帮助文档。

具体要求:

1)投标函部分

应按照第六章规定格式排版,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

2)商务部分(如有)

应按照第六章规定格式排版,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

3)技术部分(如有)

[提示:技术部分包括《勘察纲要》《设计方案》《效果图》和“项目负责人答辩”四个部分,本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选择其中的一个或几个部分进行评审,选择的部分和评审内容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项目负责人答辩”原则上为口头答辩,具体以招标文件的约定为准。]

电子投标文件技术暗标不设封面,整个技术部分均不得出现白页和倒页;不得出现与本工程无关的内容;不得显示与投标人企业有关的任何信息;技术部分文本部分的文字采用四号仿宋字体,文本部分采用A4页面;图表内的字体、字号大小不限,图表部分采用A3A4页面;文字、图表不得使用彩色(效果图除外),整个技术暗标不得编制页码。违反上述任何一项,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其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为零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其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符合性评审不合格,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勘察纲要》《设计方案》原则上均不超过200页,但不得将页数作为评审因素。

4)资格审查部分

应按照第六章规定格式排版,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

3.7.5

编制要求

[提示:适用于电子标明标编制要求]

1)电子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专用的“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制作生成。

2)投标人在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时应当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

3)按本章前附表第3.7.3项签名盖章要求进行投标文件的签署。

4)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将生成一份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 CQTF)和一份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 nCQTF)。

5)投标人如需递交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应将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复制到一张光盘中(光盘备份),光盘表面粘贴标签贴,并将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等信息填写在标签贴上。

6)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中的帮助文档。

具体要求:

1)投标函部分

应按照第六章规定格式排版,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

2)商务部分(如有)

应按照第六章规定格式排版,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

3)技术部分(如有)

电子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明标不设封面,应按照第六章规定格式排版,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

《勘察纲要》《设计方案》原则上均不超过200页,但不得将页数作为评审因素。

4)资格审查部分

应按照第六章规定格式排版,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

电子投标文件的加密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4.1.3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至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逾期未完成上传投标文件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投标人如需递交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用“投标文件”袋单独封装,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同时“投标文件”袋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投标文件”袋未按要求密封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该拒收。

4.1.2

封套上写明

应在 “投标文件”袋封套上写明如下内容:

招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

4.2.1

投标截止时间

详见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

特别注意:投标人如需现场递交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等备用资料,则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递交地点为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区(具体请登陆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查询或递交文件当日见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5.1.1

开标时间和

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具体请登陆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查询或递交文件当日见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

特别注意:1、解密投标文件需使用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投标人代表可携带该CA数字证书到开标现场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工作,或通过互联网使用该CA数字证书登录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采用远程解密的方式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工作。

□2、本项目开标将试用“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不见面开标系统”(以下简称:不见面开标系统)。不出席现场开标的投标人也可登录不见面开标系统参与全过程开标活动。开标活动信息以开标现场或不见面开标系统收到并展示的信息为准。

5.1.2

解密时间

解密时长为30分钟。

特别注意:因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原因影响解密时间的,招标人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延长解密时间;因投标人原因未完成解密工作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开标时间(应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交易系统自动提取所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递交的投标文件,系统自动展示投标人数量是否大于(等于)3家,经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确认达到法定开标条件的,系统进入开标环节。

2.投标文件提取完成,经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确认开始解密环节,系统提示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解密其经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未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处理方式:①对因故不能解密的,经投标人申请,可以采取导入由相应投标人提供的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作为补救措施;②对因电子招投标系统原因造成的未解密情况,投标人又未提供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作为补救措施的,视为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③对因投标人原因造成的未解密情况,视为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

3.解密全部完成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截止后,经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确认,进入唱标环节。交易系统展示最终解密结果,主持人公布所有投标人名称和成功解密投标人名单,并备注投标人未成功解密投标文件的原因(若有)。

4.汇总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

4.1展示以电子投标保函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况,展示内容应至少包含投标人名称、金额、投标保函提交时间、保函有效期及是否具有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属性等。电子投标保函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至指定系统,异常情况在开标记录表“异常情况”栏中记录并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

4.2展示以电子转账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况,应至少包含投标人名称、金额、投标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的时间等,异常情况在开标记录表“异常情况”栏中记录并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保证金来款账户非基本账户的,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4.3展示以纸质投标保函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况,并记录在“纸质投标保函递交情况一览表”中,异常情况在开标记录表“异常情况”栏中记录。

4.4打印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并由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签名确认。

5.公布最高限价,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还需计算最高限价的85%数值,以便评标委员会评审。

6.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服务期及其他内容。

7.对经招投标监督部门同意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需要抽取评标基准价浮动值的,在开标现场完成抽取,抽取结果记入开标记录表。相关系数抽取方式如下:

③……

8.在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平台上查询、公布所有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单位)信用状况(若遇特殊情况,可在开标现场或开标当日,采用人工方式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的“信用信息”栏目查询、核实),汇总并打印所有投标人的信用查询结果,并由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签名确认。

9.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场或在线(不见面开标适用)提出,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当场或在线(不见面开标适用)答复,并记录到开标记录表中。异议处理完毕后,汇总开标情况,打印开标记录表。

10.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主持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名确认。因其他原因未能签名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

纸质投标保函原件、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表、开标记录表、投标人信用情况汇总表一并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

11.主持人宣布开标结束。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由招标人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6.3.2

中标候选人数量

推荐经评审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1~3名为中标候选人。

推荐经评审合格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名前1~3名为中标候选人。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3日内将评标结果在(相应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日。为深化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本项目将按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的要求,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名称、排序、投标总报价、质量、勘察设计服务期;中标候选人资质、投标业绩名称,中标候选人项目总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项目总负责人投标业绩名称;否决投标情况及理由;提出异议、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7.4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

7.6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不补偿

补偿,[提示:适用于评标办法采用设计方案评标方式或综合评标方式的项目],补偿标准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方式一

对排序第2的投标人补偿万元;

对排序第3的投标人补偿万元;

对排序第的投标人补偿万元;

除以上投标人外,不向其余投标人支付经济补偿。

方式二

对未中标的投标人均补偿万元(投标文件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或者投标设计方案被评标委员会确认严重偏离设计要求的除外)。

7.7.1

履约保证金

1、中标人是否提供履约保证金:提供

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或按照联合体协议的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2、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现金+银行保函的组合;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

2)履约保证金的金额:,红名单中的中标人履约担保金额为应缴纳金额的(50%80%);联合体中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中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方式一: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方式二:以中标通知书落款时间当日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方式三:。

[提示: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3)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

4)履约保证金的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

5)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

7.8.1

签订合同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为的,视为特别严重信用不良行为且情节特别严重,按信用记分上限一次性记12分,纳入黑名单管理;中标人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为的,按中标项目金额10‰罚款上限予以行政处罚,按信用记分上限一次性并处记12分,纳入黑名单管理。

8.1

重新招标的情形

1.按投标人须知第8.11)执行;

2.按投标人须知第8.12)执行;

3.按投标人须知第8.13)执行;

4.按投标人须知第8.14)执行;

注:本款只适用于首次招标。

8.2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的投标人仍然少于三个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标和评标。重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投标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有效投标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项目总负责人答辩

项目总负责人答辩:□有;□无。[提示: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时选用。]

招标人设有项目总负责人答辩的,则整个答辩过程均通过语音系统来完成,项目总负责人不得与评标委员会面对面接触。

10.2

异议、投诉处理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含澄清修改)、开标情况、评标结果等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提出异议或投诉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异议人或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异议人或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异议或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请求及主张;

5)涉及事项的证据、证明材料。

异议人或投诉人是法人的,异议书或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法人章;异议人或投诉人是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异议书或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名或者异议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名,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如有关材料是外文,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2.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根据九部门2013年第23号令修正))、《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渝公管发〔202154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处理投诉。

3.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投标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或者投诉的,将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异议受理单位:

联系电话:

投诉受理部门:

联系电话:

10.3

低价风险担保(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

[提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或拟中标人)提交低价风险担保,并明确担保方式和扣减担保金额的情形。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标准为最高限价的85%与中标价格差额的1-3(即低价风险担保差额倍数),且最高不超过最高限价的85%担保方式可以采用现金、银行保函、现金与银行保函组合形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只限定其中一种方式提交低价风险担保。对采用现金缴纳低价风险担保的,招标人应允许中标人(或拟中标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用符合要求的银行保函进行置换。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或同时),应当将拟中标人提交低价风险担保的书面通知送达拟中标人。书面通知中应明确提交金额,提交截止时间,其中提交低价风险担保期限的起始时间从中标通知书送达拟中标人开始计算。招标人应当充分考虑拟中标人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手续办理时间等因素,从招标人中标通知书送达拟中标人之日起到拟中标人将低价风险担保提交送达至招标人之日止,原则上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不提交或者在约定期限内未按要求提交低价风险担保的,招标人应当撤销中标通知书,并在约定的低价风险担保送达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中标人。确实属于可以延长提交期限的特殊情形的,经招标人同意,可适当延长低价风险担保的提交期限。]

1.低价风险担保:中标价低于最高限价的85%时提供,如不按时足额提供,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招标人有权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对中标人的不良行为直接记12分,纳入重点关注名单。若投标人为联合体,由联合体牵头人或按照联合体协议的约定提交低价风险担保。

2.中标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现金+银行保函的组合;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格式详见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附件,中标人出具银行保函时,不得修改“低价风险担保函”名称,不得对低价风险担保函支付条件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否则视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2)低价风险担保的金额:(最高限价×85%-中标价)×□1□2□3,且最高不超过最高限价的85%;红名单中的中标人低价风险担保金额为应提交金额的(50%80%);联合体中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中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方式一: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方式二:以低价风险担保书面通知书落款时间当日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方式三:。

[提示:招标项目最高限价超过10亿元(含)的,低价风险担保差额倍数设置为1倍;招标项目最高限价在1亿元(含)至10亿元(不含)之间的,低价风险担保差额倍数设置为1-2倍;招标项目最高限价低于1亿元(不含)的,低价风险担保差额倍数设置为1-3倍。]

3)低价风险担保送达招标人的时间:从招标人中标通知书送达拟中标人之日起工作日内。

4)中标人因自身原因未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限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扣除其低价风险担保并取消中标资格。

5)低价风险担保的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

3.低价风险担保的退还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

4.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拟中标人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拒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低价风险担保或履约担保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拟中标人或中标人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备注:当中标人或拟中标人未按时提交低价风险担保,且属于可以延长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期限的特殊情形时,经招标人同意,可适当延长低价风险担保的提交期限。

5.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投标人应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在投标函部分中递交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10.4

关于对招标文件及投标争议的解释

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审查和否决投标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但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对投标文件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交该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解释。

10.5

投标人注意事项

1.本次投标采用全流程电子开评标模式,第一次参与投标的单位务必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完成市场主体信息登记以及CA数字证书办理,并且下载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制作投标文件。

2.制作投标文件需要使用CA数字证书加密,并且加盖电子印章,CA数字证书购买及办理方式请参见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导航栏“主体信息”页面中“市场主体信息登记”“CA数字证书办理”。

3.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未按规定加密将无法上传。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逾期未完成上传投标文件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4.开标活动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未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或者不见面开标系统未收到投标人异议的(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时适用),视为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投标人应按时解密,在评标结束前应在线或在现场关注项目进展情况,确保通讯联系正常。如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的,投标人应确保及时回复,否则视为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

10.6

其他

[提示:招标人认为需要增加的,且与本表前述条款不重复的,不涉及资格和否决投标的内容]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勘察设计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项目估算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A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B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勘察设计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总负责人、勘察负责人及设计负责人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

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

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勘察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

15)在近两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6)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的;

1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勘察设计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勘察设计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响应和偏离

1.12.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技术部分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发给所有潜在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向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招标人采用网络媒介公开发布澄清的,无论投标人是否查看,均视为所有潜在投标人清楚知晓澄清全部内容。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密切关注澄清发布媒介发出的相关内容。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文件的修改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发给所有潜在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在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向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内容。招标人采用网络媒介公开发布修改内容的,无论投标人是否查看,均视为所有潜在投标人清楚知晓修改全部内容。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密切关注修改发布媒介发出的相关内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3.1.1.1投标函部分

(一)投标函

(二)投标函附录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四)勘察费用清单

(五)设计费用清单

(六)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如有)

3.1.1.2商务部分(如有)

(一)投标人资历

(二)拟派项目总负责人资历

(三)其他拟派主要人员资历

(四)获奖情况

(五)拟投入的勘察设计设备

3.1.1.3技术部分(如有)

(一)勘察纲要

(二)设计方案

(三)效果图

3.1.1.4资格审查部分

(一)基本情况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四)近年财务状况表

(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六)拟委派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七)主要人员简历表

(八)承诺

(九)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勘察费用清单、设计费用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勘察费用清单”“设计费用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函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函。(适用于投标保证金采用投标保函形式的)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适用于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形式的)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3.4.3 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拟中标人拒不提供或者不按时提供低价风险担保;(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4)违反本章第9.2款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的;

5)因投标人原因未完成解密工作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5A 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勘察设计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提示: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5B 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应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联合体投标相关内容。

[提示: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勘察纲要或设计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勘察设计服务期、投标有效期、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签名盖章要求:按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3项执行。

3.7.4 投标文件份数:投标人网上提交加密投标文件一份。

3.7.5 投标文件应按规定格式排版,并编制目录,具体编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6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

1)电子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专用的“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制作生成。

2)投标人在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时应当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

3)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

4)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将生成一份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CQTF)和一份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nCQTF)。

5)投标人如需递交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应将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复制到一张光盘中,光盘表面粘贴标签贴,并将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等信息填写在标签贴上。

6)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中的帮助文档。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电子投标文件的加密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7.6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至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逾期未完成上传投标文件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4.1.4 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密封

投标人如需递交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应单独封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由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重新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再按照本章第 4.2 款的要求提交。

4.3.2 投标人对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在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任何情况下,投标人都有义务保证其递交的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和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的内容保持一致,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1.2 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5.1.2 项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在线或到开标现场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工作。

5.2 开标程序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2款开标程序。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或在线(不见面开标适用)提出,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提出异议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主持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确认。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未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放弃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的除外。招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向未中标人支付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7.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部分投标被否决,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投标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的投标人仍然少于三个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标和评标。重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投标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有效投标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9.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MAC地址相同。

9.2.3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9.2.4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不得对招标文件中《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以外的内容予以否决投标,否则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按《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序号

投标人

解密情况

投标总报价

(元)

勘察费(元)

勘察固定单价/

固定费率

设计费(元)

设计固定单价/

固定费率

质量目标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项目负责人

备注

签名















































































最高限价


最高限价的85%

[提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

异常情况



招标人代表: 监标人: 主持人: 记录人:

附表二:纸质投标保函递交情况一览表(如有)

(项目名称)纸质投标保函递交情况一览表

投标截止时间:年月日时分

序号

投标人

金额(元)

递交时间

备注






























































招标人代表: 监标人: 记录人:


附表三: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通过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


评标委员会:(签名)

[提示: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应实现投标人接收端口签名隐藏显示功能]


年月日

附表四: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 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表五:中标通知书


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中标通知书

中标单位

我单位拟建的 (项目名称) 于年月日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你单位为中标人,投标总报价为(大写)(¥),其中勘察费为(大写)(¥)□勘察固定单价/勘察固定费率为,设计费为(大写)(¥)□设计固定单价/设计固定费率为。中标工程勘察设计范围:,工程投资估算金额为,工程规模为,勘察设计服务期为,勘察设计质量达到国家勘察设计验收规范标准。 项目负责人由担任。

你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 日内到我单位签订勘察设计承发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7.1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发日期:年月日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办法中的评审内容必须和投标人须知中的对应内容一致,若投标人须知中未作要求的内容,不得列入评标办法作为评定依据。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评标方法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人在红名单中优先”的原则排序(联合体投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投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人均在红名单中或均不在红名单中的,以技术部分得分高的优先;技术部分得分相等的,以商务部分得分高的优先;商务部分得分相等的,以“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低的优先;“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相等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原则排序。[提示:由招标人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有利于合同履行的原则确定,但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2.1.1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资质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财务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业绩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项目总负责人、勘察负责人及设计负责人资格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1.2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款的要求(不含投标函部分)。

联合体投标人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在联合体协议书第5条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中填写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投标文件的签署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各联合体成员单位签名(或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中要求各联合体成员盖单位法人章的,各联合体成员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

委托代理人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备选投标方案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1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实质性要求

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本次投标不得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

1.技术部分[提示:不高于30分,至少选择以下一项进行评审]

勘察纲要分;

设计方案分;

效果图分;

项目负责人答辩[提示:不高于10]

□2.商务部分[提示:不高于40]

投标人业绩分;

拟派项目总负责人资历分;

其他拟派主要人员的资历分;

获奖情况[提示:不高于2]

拟投入的勘察设计设备[提示:不高于3]

3.投标报价[提示:不低于30]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方式一

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本章第2.2.43)目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本项目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完成后(除计算错误外),在后续的评审中不得再对其做出调整。

方式二

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本章第2.2.43)目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乘以(1-本项目评标基准价浮动值N),即为本项目的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浮动值N1%5%范围内百分数取整,□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决定/□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为%。)

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完成后(除计算错误外),在后续的评审中不得再对其做出调整。

方式三

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本章第2.2.43)目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与本项目最高限价再取平均值,即为本项目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完成后(除计算错误外),在后续的评审中不得再对其做出调整。

方式四

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本章第2.2.43)目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与本项目最高限价再取平均值后乘以(1-本项目评标基准价浮动值N),即为本项目的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浮动值N1%5%范围内百分数取整,□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决定/□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为%。)

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完成后(除计算错误外),在后续的评审中不得再对其做出调整。

方式五[提示:适用于第2.2.44)目“投标总报价得分”方式三。]

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本章第2.2.43)目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中最低价,即为本项目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完成后(除计算错误外),在后续的评审中不得再对其做出调整。

方式六[提示:适用于第2.2.44)目“投标总报价得分”方式四]

……

[提示: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投标总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总报价一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计算的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2.2.41

技术部分评分(A)标准

勘察纲要总体评审标准

采用暗标评审的,勘察纲要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5项要求的,勘察纲要部分得0分。

评标委员会按照优、良、一般、差四个档次进行评分,若评委对投标人勘察纲要评分低于该部分总分的60%或对个别投标人勘察纲要评分畸高(即该评委对勘察纲要评分的最高分与次高分差额超过该部分总分的10%须注明详实理由,勘察纲要缺项的该项得0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及以上时,所有评委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余下评委评分取算术平均值为该投标人勘察纲要得分。

勘察纲要得分的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勘察纲要

综合说明书

分。评审要点:勘察方案编制的依据、原则资料收集及场地工程地质条件预分析基础方案预分析勘察工作的目的及应解决的技术问题。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分。[提示:招标人按照优、良、一般、差四个档次对技术方案各项评审因素进行分值的设置,设置规则为:该项分值的90%100%为“优”,该项分值的80%90%(不含)为“良”该项分值的60%80%(不含)为“一般”,该项分值的0%60%(不含)为“差”,下同。]

勘察方案的编制

分。评审要点:勘探孔(钻孔、原位测试孔、螺纹孔)平面布置深度取土与标贯的数量及间距室内土水试验内容及数量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分。

勘察报告书

分。评审要点:拟定的勘察报告书内容和提交的主要图表。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分。

质保措施和技术措施

分。评审要点:质保措施、机具设备配置、施工措施等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分。

□……

分。评审要点:。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分。

设计方案总体评审标准

采用暗标评审的,设计方案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5项要求的,设计方案部分得0分。

评标委员会按照优、良、一般、差四个档次进行评分,若评委对投标人设计方案评分低于部分总分的60%或对个别投标人设计方案评分畸高(即该评委对设计方案评分的最高分与次高分差额超过该部分总分的10%)的须注明详实理由,设计方案缺项的该项得0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及以上时,所有评委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余下评委评分取算术平均值为该投标人设计方案得分。

设计方案得分的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完整性、合规性

分 评审要点:设计文件是否完整(提交资料和图纸内容),设计原则和各专业说明是否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分。

总体设计思路

分 评审要点: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是否清晰,设计指标是否符合规划及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分。

平面布局

分 评审要点:总体布局是否合理,与周边环境协调的程度以及是否满足日照、消防、交通流线及出入口要求;功能分区是否明确,人流组织及竖向交通是否合理,各功能房间面积配置是否合理;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分。

建筑造型与结构设计

分 评审要点:建筑造型的创意、空间处理是否满足设计任务书要求,对低碳、环保、绿色建筑有无考虑;结构设计是否经济合理,满足建筑功能和安全要求;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分。

设计管理工作

分 评审要点:设计质量、安全、进度、保密等保证措施及伴随服务措施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分。

重难点分析及合理化建议

分 评审要点:对招标项目重难点描述是否准确,关键技术问题解决方案是否完整、切实可行;是否提出针对性的合理化建议;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分。

投资估算

分 评审要点:投资估算编制是否全面,技术经济指标是否合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分。

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及措施

分 评审要点:对招标项目的危大工程判定是否准确,对危大工程的专项设计方案是否经济合理,满足建筑功能和安全要求;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分。

BIM、智慧工地专项方案及措施

分 评审要点:对招标项目的BIM、智慧工地专项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分。

□……

……



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完整性、合规性

分 评审要点:设计文件是否完整(提交资料和图纸内容),设计原则和各专业说明是否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分。

总体设计思路

分 评审要点: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是否清晰,正确理解并执行规划要求,与周边路网、管网是否协调、区域内路网的交通组织是否完善等;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分。

专业工程设计

分 评审要点:道路工程方案的平面、纵断面、横断面、交叉口、路基、路面等设计是否合理;桥梁工程跨径布置与桥梁方案是否合理、安全、经济和美观;排水工程是否符合排水的规划、管线布置是否合理;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分。

设计管理工作

分 评审要点:设计质量、安全、进度、保密等保证措施及伴随服务措施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分。

重难点分析及合理化建议

分 评审要点:对招标项目重难点描述是否准确,关键技术问题解决方案是否完整、切实可行;是否提出针对性的合理化建议;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分。

投资估算

分 评审要点:投资估算编制是否全面,技术经济指标是否合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分。

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及措施

分 评审要点:对招标项目的危大工程判定是否准确,对危大工程的专项设计方案是否经济合理,满足工程功能和安全要求;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分。

BIM、智慧工地专项方案及措施

分 评审要点:对招标项目的BIM、智慧工地专项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分。

□……

……

效果图

分。评审要点:。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分。[提示:招标人按照优、良、一般、差四个档次对效果图部分进行分值的设置,设置规则为:该项分值的90%100%为“优”,该项分值的80%90%(不含)为“良”该项分值的60%80%(不含)为“一般”,该项分值的0%60%(不含)为“差”。]

投标人未提供效果图的,其效果图部分得0分;采用暗标评审的,效果图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5项要求的,其效果图部分得0分。

评标委员会按照优、良、一般、差四个档次进行评分,若评委对投标人效果图评分低于部分总分的60%或对个别投标人效果图评分畸高(即该评委对效果图评分的最高分与次高分差额超过该部分总分的10%须注明详实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及以上时,所有评委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余下评委评分取算术平均值为该投标人效果图得分。

效果图得分的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项目总负责人答辩

分。答辩要点:。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分。[提示:招标人按照优、良、一般、差四个档次对总监理工程师答辩部分各项评审因素进行分值的设置,设置规则为:该项分值的90%100%为“优”,该项分值的80%90%(不含)为“良”该项分值的60%80%(不含)为“一般”,该项分值的0%60%(不含)为“差”,下同。]

项目总负责人不参与答辩的,其答辩部分分值为0分;采用暗标评审的,若答辩过程中透露与投标人企业有关的任何信息的,其答辩部分分值得0分。

评标委员会按照优、良、一般、差四个档次进行评分,若评委对投标人项目总负责人答辩评分低于该部分总分的60%或对个别投标人项目总负责人答辩评分畸高(即该评委对项目总负责人答辩评分的最高分与次高分差额超过该部分总分的10%须注明详实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及以上时,所有评委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余下评委评分取算术平均值为该投标人项目总负责人答辩得分。

项目总负责人答辩得分的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2.2.42

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

商务部分总体评审标准

商务部分评分为客观评分,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各评审因素设定的分值进行评分且保证分值统一

投标人业绩

[提示:用于商务部分评分的勘察业绩、设计业绩考察个数均不应超过3个。]

在满足单位资格业绩的基础上,投标人每增加1个满足下列要求的勘察业绩得分,最多得分;投标人每增加1个满足下列要求的设计业绩得分,最多得分;本项目最多得分。

1、勘察业绩要求

1)业绩时间要求:

投标截止日前□3□5□8年年[提示:8年以上选填,不包含投标截止日当年]内,指投标人在年1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勘察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文件的时间为准)完成的1个类似勘察业绩,或1个包含类似勘察工作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

2)业绩规模要求:

工程类别:

勘察类别:

若同时设置了项目金额和工程规模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③项目金额(若同时设置了以下两种及以上金额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项目投资估算金额:

工程费估算金额:

勘察合同金额:(注:提供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的,其中勘察部分的合同金额须达到该金额要求)

□④工程规模:

[提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选用。]

3)业绩证明材料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第3款相关要求提供。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2.2.42

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

2、设计业绩要求

1)业绩时间要求:

投标截止日前□3□5□8□[提示:8年以上选填,不包含投标截止日当年]内,指投标人在年1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设计成果文件备案或批复或审查时间为准)完成的1个类似设计业绩,或1个包含类似设计工作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

2)业绩规模要求:

工程类别:

若同时设置了项目金额和工程规模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②项目金额(若同时设置了以下两种及以上金额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项目投资估算金额:

工程费估算金额:

设计合同金额:(注:提供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的,其中设计部分的合同金额须达到该金额要求)

□③工程规模:

[提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选用。]

3)业绩证明材料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第3款相关要求提供。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2.2.42

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

拟派项目总负责人资历

拟派项目总负责人业绩

[提示:用于商务部分评分的投标人拟派项目总负责人业绩个数不应超过3个,项目总负责人的业绩评分项目应对应资格业绩要求进行设置。]

在满足项目总负责人资格业绩的基础上,每增加1个满足下列要求的□勘察业绩 □设计业绩得分,最多得分。具体要求如下:

方式一:

1)业绩时间要求:

投标截止日前□3□5□8[提示:8年以上选填,不包含投标截止日当年]年,指拟派项目总负责人在年1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勘察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文件的时间为准)完成的1个类似勘察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1个包含类似勘察工作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中担任勘察负责人

2)业绩规模要求:

工程类别:

勘察类别:

若同时设置了项目金额和工程规模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③项目金额(若同时设置了以下两种及以上金额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项目投资估算金额:

工程费估算金额:

勘察合同金额:(注:提供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的,其中勘察部分的合同金额须达到该金额要求)

□④工程规模:

3)业绩证明材料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第5.1.3款(3)相关要求提供。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方式二:

1)业绩时间要求:

投标截止日前□3□5□8□[提示:8年以上选填,不包含投标截止日当年]内,指拟派项目总负责人在年1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设计成果文件备案或批复或审查时间为准)完成的1个类似设计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1个包含类似设计工作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中担任设计负责人

2)业绩规模要求:

工程类别:

若同时设置了项目金额和工程规模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②项目金额(若同时设置了以下两种及以上金额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项目投资估算金额:

工程费估算金额:

设计合同金额:(注:提供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的,其中设计部分的合同金额须达到该金额要求)

□③工程规模:

[提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选用。]

3)业绩证明材料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第5.1.4款(3)相关要求提供。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拟派项目总负责人职称(或执业)证书

[提示:用于商务部分评分的拟派项目总负责人执业资格个数不超过2个,每个执业资格的分值不超过2分。]

拟派的项目总负责人每具有1[提示:按最新修订《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设置的专业类别和等级规范填写与本项目实施相关的注册证书。]执业资格并已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得分。最多得分。

[提示:用于商务部分评分的项目负责人职称的分值不超过2分。]

拟派的项目总负责人具有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得分。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项目总负责人相应的注册证书(国家未开展注册工作的,投标人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即可;注册证书不显示注册执业单位的,注册执业单位以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为准)、职称证书。资格审查要求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不作为加分依据。

2.2.42

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

其他拟派主要人员资历

其他拟派主要人员勘察业绩

[提示:用于商务部分评分的人员业绩个数不超过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第6款其他要求设置方式二考察勘察设计团队其他主要人员时,可以设置专业勘察负责人业绩评分。勘察负责人业绩或专业勘察负责人业绩仅能选择其一进行评分]

1、拟派□勘察负责人□专业勘察负责人每具有1个满足下列要求的业绩得分,本项最多得分。

1)业绩时间要求:

投标截止日前□3□5□8年年[提示:8年以上选填,不包含投标截止日当年],指拟派专业勘察负责人(或勘察负责人)在年1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勘察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文件的时间为准)完成的1个类似勘察业绩中担任相应专业勘察负责人(或勘察负责人),或1个包含类似勘察工作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中担任相应专业勘察负责人(或勘察负责人)。

2)业绩规模要求:

工程类别:

勘察类别:

若同时设置了项目金额和工程规模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③项目金额(若同时设置了以下两种及以上金额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项目投资估算金额:

工程费估算金额:

勘察合同金额:(注:提供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的,其中勘察部分的合同金额须达到该金额要求)

□④工程规模:

3)业绩证明材料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第5.1.3款(3)或第5.2.2款(3)相关要求提供。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2.2.42

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

其他拟派主要人员资历

其他拟派主要人员设计业绩

[提示:用于商务部分评分的人员业绩个数每人不应超过2个。当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第6款其他要求设置方式二考察勘察设计团队其他主要人员时,可以设置专业设计负责人业绩评分。考察人数不得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中列出的设计负责人和专业设计负责人人员数量的50%]

1、拟派设计负责人专业设计负责人每具有1个满足下列要求的业绩得分,每人业绩最多得分,本项最多得分。

1)业绩时间要求:

投标截止日前□3□5□8□[提示:8年以上选填,不包含投标截止日当年]内,指拟派专业设计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在年1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设计成果文件备案或批复或审查时间为准)完成的1个类似设计业绩中担任相应专业设计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或1个包含类似设计工作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中担任相应专业设计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

2)业绩规模要求:

工程类别:

若同时设置了项目金额和工程规模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②项目金额(若同时设置了以下两种及以上金额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项目投资估算金额:

工程费估算金额:

设计合同金额:(注:提供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的,其中设计部分的合同金额须达到该金额要求)

□③工程规模:

[提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选用。]

3)业绩证明材料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第5.1.4款(3)或第5.3.2款(3)相关要求提供。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2.2.42

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

其他拟派主要人员资历

其他拟派主要人员职称(或执业)证书


[提示:当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第6款其他要求设置方式二考察勘察设计团队其他主要人员时,可以设置其他拟派主要人员评分。每人考察注册执业证书不超过1个,每人分值设置不超过2分。总考察人数不得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第6款其他要求第(1)项方式二中列出的勘察设计团队其他主要人员数量的50%]

专业勘察负责人:□具备及以上□专业职称,□同时具有[提示:按最新修订《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设置的专业类别和等级规范填写。]执业资格并已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得分。最多得分。

专业设计负责人:□具备及以上□专业职称,□同时具有[提示:按最新修订《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设置的专业类别和等级规范填写。]执业资格并已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得分。最多得分。

专业人员:□具备及以上□专业职称,□同时具有[提示:按最新修订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设置的专业类别和等级规范填写。]执业资格并已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得分。最多得分。

……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在有效期内的拟派各专业设计(勘察)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注册证(国家未开展注册工作的,投标人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即可;注册证书不显示注册执业单位的,注册执业单位以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为准),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资格审查要求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不作为加分依据。

[提示:拟派各专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若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第6款中未要求提供的,招标人在编制商务部分评分办法时应要求其提供;若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第6款中已要求提供的,招标人在编制商务部分评分办法时不再要求其提供。]

2.2.42

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

获奖情况

[提示:当拟建项目的设计单位资质按相应的资质管理规定应设定为甲级的,可以设置获奖情况评分,投标人企业获奖和项目负责人获奖仅能选择其一进行评分,考察奖项个数不应超过2个,奖项总分值设置不应超过2分。]

方式一:投标人企业获奖

投标截止日前□5□8年年[提示:8年以上选填,不包含投标截止日当年]内,指投标人在年1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投标人或投标人勘察(或设计或勘察设计)的项目获得过国家级奖项,每有1个得分,最多得分。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获奖证书。

注:国家级奖项是指: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选的《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评选的《国家优质工程金、银质奖》;中国建筑业协会评选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学会评选的《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中国建筑学会评选的《建筑设计奖》;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评选的《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

方式二:项目负责人获奖

拟派项目负责人或其参与勘察(或设计或勘察设计)的项目获得过国家级奖项,每有1个得分,最多得分。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获奖证书。

注:国家级奖项是指: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选的《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选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评选的《国家优质工程金、银质奖》;中国建筑业协会评选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学会评选的《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中国建筑学会评选的《建筑设计奖》;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评选的《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中国建筑学会评选的“梁思成建筑奖”。

拟投入的勘察设计设备

[提示:用于商务部分评分的拟投入勘察设计设备种类不应超过3种。]

拟投入,得分;拟投入,得分。最多得分。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拟投入的相关设备清单及购买发票(或租赁合同)。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2.43

投标函部分评审标准

投标函部分的签名盖章

投标函部分的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

联合体投标的,投标函部分的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质量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报价

1.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报价最高限价。

2.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与依据固定费率(或固定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

3.采用勘察费用清单、设计费用清单报价的,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必须与勘察费用清单、设计费用清单合计报价一致。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计费基数(或暂定工程量)

计费基数(或暂定工程量)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数值填报

暂定金额

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暂定金额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金额填报。

投标报价算术错误修正

符合第三章3.评标程序第3.1.3项规定。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2.2.44

投标总报价评分(C)标准

投标报价

方式一

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本章第2.2.43)目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得本附表第2.2.1项规定分值的满分30分。在此基础上,投标总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增加1%0.51)分,每减少1%0.250.5)分,最多扣3分。

按插入法计算得分。

未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总报价,仍应参加计算相应分值。

投标总报价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方式二

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本章第2.2.43)目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得本附表第2.2.1项规定分值的基本分分。在此基础上,投标总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增加1%0.250.5分,最多扣1.5分;每减少1%0.250.5分,最多加1.5分。

按插入法计算得分。

在偏差范围内,未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总报价,仍应参加计算相应分值。

投标总报价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方式三[提示:适用于2.2.2项“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方式五]

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本章第2.2.43)目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得本附表第2.2.1项规定分值的满分分。在此基础上,投标总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增加1%0.251)分,最多扣3分。

按插入法计算得分。

在偏差范围内,未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总报价,仍应参加计算相应分值。

投标总报价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方式四[提示:适用于2.2.2项“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方式六]

……

[提示: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投标报价得分的要求,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评标程序

1.按本章评标办法第3.1款进行初步评审。未通过初步评审或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的不再进行后续评审。

2.按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1)目的规定对技术部分进行评审。□采用项目负责人答辩的,确定答辩顺序的原则为:。

3.按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2)目的规定对商务部分进行评审。

4.按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3)目的规定对投标函部分进行评审,经评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再参与后续评审。

5.因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投标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6.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按照本章第2.2.2项计算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并按本附表第2.2.44)目规定的评分方法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分。

7.对技术部分、商务部分、投标总报价得分进行汇总,确定得分由高至低前三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3.2.3

投标人得分

投标人得分=A+B+C

3.4

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评标办法前附表约定的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总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总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函部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总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3)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与依据固定费率(或固定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 采用勘察费用清单、设计费用清单报价的,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与勘察费用清单、设计费用清单合计报价不一致的,均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评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总报价计算出得分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附件:综合评估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

投标文件存在本一览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视为重大偏差并作否决投标处理,否则,评标委员会不得视为重大偏差而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章节号

条款名称

否决投标条件

第三章

资格评审

A-1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营业执照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第1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投标人的财务状况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2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

A-3投标人的业绩条件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3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

A-4投标人的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4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5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资格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5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第6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7若有联合体投标人,则: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8投标人不得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形式评审

A-9投标人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0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款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编制投标文件时不得对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应要素作实质性修改,否则视为重大偏差,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1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在联合体协议书第5条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中填写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A-12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中各联合体成员单位签名(或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中要求各联合体成员盖单位法人章的,各联合体成员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

A-1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4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响应性评审

A-15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6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7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1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A-18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本次投标不得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函部分评审

A-19投标函部分的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联合体投标的,投标函部分的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0勘察设计服务期限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1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2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3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报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4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与依据固定费率(或固定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5采用勘察费用清单、设计费用清单报价的,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必须与勘察费用清单、设计费用清单合计报价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6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7计费基数(或暂定工程量)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数值填报,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8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暂定金额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金额填报,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9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规定执行,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其他


[提示:招标人必须将所有否决投标条款集中罗列于此表,若无其他否决投标条款则在该条写无。]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办法中的评审内容必须和投标人须知中的对应内容一致,若投标人须知中未作要求的内容,不得列入评标办法作为评定依据。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1款进行报价排序,按照本章第2.2款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按报价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以“投标人在红名单中优先”的原则排序(联合体投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投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人均不在红名单中的,以“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低的优先;投标人均在红名单中或“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相等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原则排序。[提示:由招标人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有利于合同履行的原则确定,但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2.1

报价排序

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需技术部分评审的,由电子评标系统对技术部分进行自动随机编号。在投标函评审前,推送给评标委员会的投标文件不得显示排序。

2.2

符合性审查

取报价排序前□5□6□7名(若实际投标人数量小于勾选数量,则全部纳入)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容:□技术部分评审、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投标函部分评审。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次低的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

符合性审查中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符合性审查不合格,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提示:勾选技术部分评审的,符合性审查应首先进行技术部分评审,再按照资格、形式、响应性、投标函部分的顺序进行评审。]

2.2.1

技术部分评审标准

技术部分形式要求

[提示:技术部分采用暗标评审时适用,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应实现同步关联功能]

是否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5项的规定:符合/不符合

勘察纲要

勘察方案编制的依据及编制原则是否正确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递交的勘察纲要进行综合性评审,综合评判是否满足发包人要求:满足/不满足。

收集的资料及场地工程地质条件预分析是否可信

地基基础方案预分析是否合理

勘察的目的及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有针对性

勘探孔(钻孔、原位测试孔、螺纹孔)平面布置是否合理

勘探孔(钻孔、原位测试孔、螺纹孔)深度是否合理

取土、标贯的数量及间距是否恰当

室内土水试验内容及数量是否恰当

拟定的勘察报告书内容和主要的图表是否合理

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可行

工期安排是否合理

□……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设计方案

设计文件是否 完整(提交资料和图纸内容),设计原则和各专业说明是否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递交的设计方进行综合性评审,综合评判是否满足发包人要求:满足/不满足。

设计指标是否符合规划及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总体布局是否合理,与周边环境协调的程度以及是否满足日照、消防、交通流线及出入口要求;

功能分区是否明确,人流组织及竖向交通是否合理,各功能房间面积配置是否合理;

建筑造型的创意、空间处理是否满足设计任务书要求;

结构设计是否经济合理,满足建筑功能和安全要求;

投资估算编制是否全面,技术经济指标是否合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设计管理工作(服务措施)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

□……


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方案

设计文件是否完整(提交资料和图纸内容),设计原则和各专业说明是否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递交的设计方进行综合性评审,综合评判是否满足发包人要求:满足/不满足。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是否清晰,正确理解并执行规划要求,与周边路网、管网是否协调、区域内路网的交通组织是否完善等;

对项目设计特点描述是否准确,关键技术问题解决方案是否完整、切实可行;

道路工程方案的平面、纵断面、横断面、交叉口、路基、路面等设计是否合理;

桥梁工程跨径布置与桥梁方案是否合理、安全、经济和美观;

排水工程是否符合排水的规划、管线布置是否合理;

投资估算编制是否全面,技术经济指标合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设计管理工作(服务承诺)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

□……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条款号

2.2.2

资格评审标准

资质条件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营业执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财务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业绩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项目总负责人、勘察负责人及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2.3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款的要求(不含投标函部分)。

联合体投标人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在联合体协议书第5条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中填写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投标文件的签署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中各联合体成员单位签名(或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中要求各联合体成员盖单位法人章的,各联合体成员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

委托代理人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备选投标方案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2.2.4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1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实质性要求

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本次投标不得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

2.2.5

投标函部分评审标准

投标函部分的签名盖章

投标函部分的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

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外,投标函部分的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质量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报价

1.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报价最高限价。

2.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与依据固定费率(或固定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

3.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投标人应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在投标函部分中递交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4.采用勘察费用清单、设计费用清单报价的,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必须与勘察费用清单、设计费用清单合计报价一致。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计费基数(或暂定工程量)

计费基数(或暂定工程量)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数值填报

暂定金额

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暂定金额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金额填报

投标报价算术错误修正

符合第三章评标程序第3.2.3项规定。

3

评标程序

1.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需技术部分评审的,由电子评标系统对技术部分进行自动随机编号。在投标函部分评审前,推送给评标委员会的投标文件不得显示排序。

2.根据本章第2.2款约定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次低的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

[提示:勾选技术部分评审的,符合性审查应首先进行技术部分评审,再按照资格、形式、响应性、投标函部分的顺序进行评审。]

3.若上述程序未能评出三名中标候选人,则评标委员会对剩余投标文件继续按上述第2条进行评审,直至评出三名中标候选人,或者评审完所有投标文件。

4.因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投标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注: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以“投标人在红名单中优先”的原则排序((联合体投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投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人均不在红名单中的,以“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低的优先;投标人均在红名单中或“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相等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原则排序。[提示:由招标人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有利于合同履行的原则确定,但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3.4

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须知”前表授权直确定中标外,评标员会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1款进行报价排序,按照本章第2.2款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按报价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以评标办法前附表约定的原则确定排序。

2. 评审标准

2.1报价排序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符合性审查标准

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约定的投标单位报价排序数量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容:技术部分评审(如有)、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投标函部分评审

2.2.1 技术部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A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2.2B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2.3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5 投标函部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报价排序

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需技术部分评审的,由电子评标系统对技术部分进行自动随机编号。在投标函部分评审前,推送给评标委员会的投标文件不得显示排序。

3.2符合性审查

3.2.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顺序:技术部分评审(如有)、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投标函部分评审。

勾选技术部分评审的,符合性审查应首先进行技术部分审查,再按照资格、形式、响应性、投标函部分的顺序进行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2.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3)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2.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与依据固定费率(或固定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采用勘察费用清单、设计费用清单报价的,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与勘察费用清单、设计费用清单合计报价不一致的,均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附件A: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

投标文件存在本一览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视为重大偏差并作否决投标处理,否则,评标委员会不得视为重大偏差而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条款名称

否决投标条件

技术部分评审(如有)

A-1投标人的技术部分综合性评审不合格,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资格评审

A-2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营业执照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1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3投标人的财务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2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

A-4投标人的业绩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3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

A-5投标人的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4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6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资格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5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6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8若有联合体投标人,则: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9投标人不得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形式评审

A-10投标人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1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款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编制投标文件时不得对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应要素作实质性修改,否则视为重大偏差,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2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在联合体协议书第5条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中填写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3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中各联合体成员单位签名(或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中要求各联合体成员盖单位法人章的,各联合体成员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5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响应性评审

A-16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7投标人应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8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1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A-19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本次投标不得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

A-20投标函部分的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外,投标函部分的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1勘察设计服务期限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2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3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4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报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5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与依据固定费率(或固定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6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投标人应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在投标函部分中递交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7采用勘察费用清单、设计费用清单报价的,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必须与勘察费用清单、设计费用清单合计报价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8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9计费基数(或暂定工程量)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金额填报,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30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暂定金额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金额填报,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31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2.3项规定执行,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其他

[提示:招标人必须将所有否决投标条款集中罗列于此表,若无其他否决投标条款则在该条写无。]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设计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项目名称)   勘察设计服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发包人要求;

6)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7)勘察纲要;

8)设计方案;

9)主要人员汇总表

10)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项目名称、投资及勘察设计内容(根据招标内容填写)

项目名称:

规模(房屋建筑工程):规划占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地上约 平方米,地下约 平方米);地上 层,地下 层;建筑高度 米。

(市政道路工程):道路长约 km,设计时速为 km/h,路幅宽度为 , 路面;有 立交 处;桥梁 座,计长 m;隧道 座,计长 m

(市政公用工程):厂区占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日处理量 。

(以上内容须根据工程特点自行填写)

项目地点:

项目立项:

资金来源:

勘察设计工作内容:

4.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其中:

1)勘察费为人民币(大写)(¥。其中□BIM技术费用为元,□专项勘察费为元,□其他费用价为 元。本项目勘察费采用以下第种合同价格形式,具体费用的计价原则和结算方式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为准。

采用固定总价的,除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外,勘察费即为勘察费结算价。

采用固定单价的,勘察费即为暂定价,其勘察固定单价为。

采用固定费率的,勘察费即为暂定价,其勘察固定费率为%

2)设计费为人民币(大写)(¥。其中□BIM技术费用为元,□专项勘察费为元,□其他费用价为 元。本项目设计费采用以下第种合同价格形式,具体费用的计价原则和结算方式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为准。

采用固定总价的,除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外,设计费即为设计费结算价。

采用固定单价的,设计费即为暂定价,其设计固定单价为。

采用固定费率的,设计费即为暂定价,其设计固定费率为%

5.项目负责人:

6.勘察设计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勘察设计强制性质量标准,。

7.设计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

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

9.设计人计划开始勘察设计日期:,实际日期以发包人在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为准。勘察设计服务期限从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其中:初步勘察 天;详细勘察 天; 方案设计 天;初步设计 天;施工图设计 天;(其他工作内容) 天;

10.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

11.本合同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法人章) 设计人: (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 (签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 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 邮政编码: 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传 真:  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

账 号:  账 号: 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勘察设计费用清单、勘察纲要、设计方案,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

1.1.1.7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设计方案:指设计人提供的方案设计文件。

1.1.1.9 勘察纲要:指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的勘察纲要。

1.1.1.10 勘察设计费用清单:指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1.1.1.11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项目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任命,代表设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勘察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 工程和勘察设计

1.1.3.1 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勘察设计的工程。

1.1.3.2 勘察设计服务: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制订勘察设计工作大纲、进行测绘、勘探、取样和试验等,查明、分析和评估地质特征和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报告;编制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

1.1.3.3 暂停勘察设计:是指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止勘察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4 勘察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5 勘探场地:指用于工程勘探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勘探场地组成的其他场所。

1.1.3.6 勘察设计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勘察设计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7 勘察设计文件: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工程勘察报告、服务大纲、勘察方案、外业指导书、进度计划、设计说明、图纸、图板、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 日期

1.1.4.1 开始勘察设计通知:指发包人按第 6.1 款通知设计人开始勘察设计的函件。

1.1.4.2 开始勘察设计日期:指发包人按第 6.1 款发出的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

1.1.4.3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指设计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勘察设计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6.2 款、第 6.3 款、第 6.5款和第 6.7 款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 完成勘察设计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勘察设计费用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勘察设计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暂时未定的,包括在合同中,并在报价清单汇总表中以此名称标明的金额,用于进行本工程可能发生的额外勘察设计工作或作为不可预见费用,按照合同条款第 12.5 款的规定使用。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勘察设计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发包人要求;

6)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7)勘察纲要;

8)设计方案;

9)主要人员汇总表

10)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6 合同协议书

设计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名并盖合同专用章或法定名称章,依法生效。

1.7 文件的提供

1.7.1 勘察设计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勘察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7.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设计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设计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 6.2 款约定执行。

1.7.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8 联络

1.8.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8.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8.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9 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10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知识产权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设计人在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勘察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设计人在勘察设计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

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3发包人要求

1.13.1 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 3 日内通知设计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延长周期。

1.13.2 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设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设计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设计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13.3 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设计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

发包人应按第 6.1 款的约定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

2.3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当按时办理,设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设计人负责办理的设计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 提供勘察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按第 1.7.2 项的约定向设计人提供勘察设计资料。

2.6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发包人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及授权期限等事项。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设计人。发包人同意更换发包人代表的,按通用条款3.1.3项执行。发包人不同意更换发包人代表的,设计人须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3.1.3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

3.1.4 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3.2 监理人

3.2.1 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勘察设计监理。如果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2.2 合同约定应由设计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3 发包人的指示

3.3.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法定名称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名确认。

3.3.2 设计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1 条执行。

3.3.3 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设计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 3.1.4 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

3.3.5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4 决定或答复

3.4.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勘察设计工作和(或)勘察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或勘察设计费用等问题按第 11 条的约定处理。

3.4.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4.设计人义务

4.1 设计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设计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及相关服务,以及为完成勘察设计服务所需的劳务、材料、勘察设备、试验设施等,并应自行承担勘探场地临时设施的搭设、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保证勘察作业规范、安全和环保

设计人应按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采取各项有效措施,确保勘察作业操作规范、安全、文明和环保,在风险性较大的环境中作业时应当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因勘察作业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对于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一切损害和损失,发包人均不承担责任。

4.1.5 避免勘探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设计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保证勘探场地的周边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安全运行。设计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6 其他义务

设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的违约金。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设计人不得将其勘察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

4.3.2 设计人不得将勘察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分包工作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 1 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分包人不得再行分包或转包勘察设计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勘察设计费用由设计人向分包人自行支付。

4.3.4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设备和类似业绩等。

4.3.5分包工程勘察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勘察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勘察设计费;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勘察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项目负责人

4.5.1 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设计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设计人单位法定名称章,并由设计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名确认。

4.5.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

4.6 勘察设计人员的管理

4.6.1 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5.1 项规定执行。

4.6.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           项目协调人     等;其他人员包括勘察作业人员、各专业的设计人员、管理人员等。

4.6.3 设计人应保证其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设计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设计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设计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设计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勘察设计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设计人应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勘探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设施。

4.8.4 设计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勘探作业中受到伤害的,设计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9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设计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勘察设计工作。

5.勘察设计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

5.1.2 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 11 条约定执行。

5.1.4设计人在勘察设计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 勘察设计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勘察设计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

4)本勘察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

5)本工程施工需求;

6)合同履行中与勘察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勘察设计依据。

5.3 勘察设计范围

5.3.1 本合同的勘察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勘察设计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3.2 工程范围指所勘察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施工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扩大初步(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4 工作范围指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如有)、编制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招标与施工配合、参加试车(试运行)、编制竣工图、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4 勘察作业要求

5.4.1 测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始勘察前 7 日内,向设计人提供测量基准点、水准点和书面资料等;设计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发包人要求的基准点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进行测绘。

2)设计人测绘之前,应当认真核对测绘数据,保证引用数据和原始数据准确无误。测绘工作应由测量人员如实记录,不得补记、涂改或者损坏。

3)工程勘探之前,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勘察方案的孔位坐标,进行测量放线并在实地位置定位,埋设带有编号且不易移动的标志桩进行定位控制。

5.4.2 勘探

1)设计人应当根据勘察目的和岩土特性,合理选择钻探、井探、槽探、洞探和地球物理勘探等勘探方法,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勘察任务创造条件。设计人对于勘察方法的正确性、适用性和可靠性完全负责。

2)设计人布置勘探工作时,应当充分考虑勘探方法对于自然环境、周边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影响,采用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控制,不得造成损坏或中断运行,否则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3)设计人应在标定的孔位处进行勘探,不得随意改动位置。勘探方法、勘探机具、勘探记录、取样编录与描述,孔位标记、孔位封闭等事项,应当严格执行规范标准,按实填写勘探报表和勘探日志。

4)勘探工作完成后,设计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记录整理存档,勘探场地应当地面平整、清洁卫生,并通知发包人、行政主管部门及使用维护单位进行现场验收。验收通过之后如果发生沉陷,勘察人应当及时进行二次封孔和现场验收。

5.4.3 取样

1)设计人应当针对不同的岩土地质,按照勘探取样规范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根据地层特征、取样深度、设备条件和试验项目的不同,合理选用取样方法和取样工具进行取样,包括并不限于土样、水样、岩芯等。

2)取样后的样品应当根据其类别、性质和特点等进行封装、贮存和运输。样品搬运之前,宜用数码相机进行现场拍照;运输途中应当采用柔软材料充填、尽量避免震动和阳光曝晒;装卸之时尽量轻拿轻放,以免样品损坏。

3)取样后的样品应当填写和粘贴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并不限于工程名称、孔号、样品编号、取样深度、样品名称、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施工机组等。

5.4.4 试验

1)设计人应当根据岩土条件、设计要求、勘察经验和测试方法特点,选用合适的原位测试方法和勘察设备进行原位测试。原位测试成果应与室内试验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检验其可靠性。

2)设计人的试验室应当通过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 CMA 计量认证,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试验人员和试验条件,否则应当委托第三方试验室进行室内试验。

3)设计人应在试验之前按照要求清点样品数目,认定取样质量及数量是否满足试验需要;勘察设备应当检定合格,性能参数满足试验要求,严格按照规范标准的相应规定进行试验操作;试验之后应在有效期内保留备样,以备复核试验成果之用,并按规范标准规定处理余土和废液,符合环境保护、健康卫生等要求。

4)试验报告的格式应当符合 CMA 计量认证体系要求,加盖 CMA 章并由试验负责人签名确认;试验负责人应当通过计量认证考核,并由项目负责人授权许可。

5.5 勘察设备要求

5.5.1 设计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勘察设备进行作业。设计人更换合同约定的勘察设备的,应报发包人批准。

5.5.2 设计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及时维修、保养或更换勘察设备,包括并不限于钻机、触探仪、全站仪、水准仪、探测仪、测井平台、天平、固结仪、振筛机、干燥箱、直剪仪、收缩仪、膨胀仪、渗透仪等,保证勘察设备能够随时进场使用。

5.5.3 设计人使用的勘察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增加或更换勘察设备,设计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5.6 临时占地和设施要求

5.6.1 设计人应当根据勘察设计服务方案制订临时占地计划,报请发包人批准。

5.6.2 位于本工程区域内的临时占地,由发包人协调提供。位于道路、绿化或者其他市政设施内的临时占地,由设计人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建申请,按照要求制定占地施工方案,并据此实施。

5.6.3 临时占地使用完毕后,设计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恢复临时占地。如果恢复或清理标准不能满足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代为恢复或清理,由此发生的费用从拟支付给设计人的勘察设计费用中扣除。

5.6.4 设计人应当配备或搭设足够的临时设施,保证勘探工作能够正常开展。临时设施包括并不限于施工围挡、交通疏导设施、安全防范设施、钻机防护设施、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办公生活用房、取样存放场所等。

5.6.5 临时设施应当满足规范标准、发包人要求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设施的修建、拆除和恢复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5.7 安全作业要求

5.7.1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发包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

5.7.2 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道路、桥梁、交通安全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周边设施等安全正常地运行。

5.7.3 设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勘察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

5.7.4 设计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设计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且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5.7.5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发包人批准。设计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5.7.6 设计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5.7.7 由于设计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设计人负责赔偿。

5.8 环境保护要求

5.8.1 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5.8.2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

5.8.3 设计人应确保勘探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5.9 事故处理要求

5.9.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设计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5.9.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5.10 勘察设计文件要求

5.10.1 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勘察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

5.10.2 勘察设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5.10.3 勘察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勘察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10.4 勘察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6.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

6.1 开始勘察设计

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勘察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 7 天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起计算。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未能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的,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延长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并增加勘察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勘察设计事项;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勘察设计;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未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误

6.3.1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等因素导致周期延误的,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

6.3.2 设计人发现地下文物或化石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发包人和文物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

6.4 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5 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或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6.6 完成勘察设计

6.6.1 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勘察设计文件。

6.6.2 勘察设计文件是工程勘察设计的最终成果和施工的重要依据,应当根据本工程的勘察设计内容和不同阶段的勘察设计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对应阶段的规范要求。

6.6.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法定名称章、单位设计资质章和国家规定的注册执业印章;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 U 盘分别贮存。

6.7 提前完成勘察设计

6.7.1 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设计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勘察设计的,可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勘察设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勘察设计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减少勘察设计费用;增加勘察设计费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7.2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勘察设计但设计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 7 天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6.7.3 由于设计人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

7.暂停勘察设计

7.1 发包人原因暂停勘察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设计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勘察设计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1)发包人违约;

2)发包人确定暂停勘察设计;

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2 设计人原因暂停勘察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通知暂停勘察设计,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承担:

1) 设计人违约;

2) 设计人擅自暂停勘察设计;

3) 合同约定由设计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3 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勘察设计的,暂停期间设计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部分的勘察设计文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4暂停勘察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勘察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勘察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勘察设计外,设计人暂停勘察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勘察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勘察设计费用。

8.勘察设计文件

8.1 勘察设计文件接收

8.1.1 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经接收勘察设计文件。

8.1.2 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时,应向设计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8.1.3 勘察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型、沙盘、动画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 发包人审查勘察设计文件

8.2.1 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设计人应当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 14 天。发包人逾期未做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文件已经通过发包人审查。

8.2.3 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勘察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说明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及其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

8.3 审查机构审查勘察设计文件

8.3.1 勘察设计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将勘察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的审查和审查机构的审查不减免设计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勘察设计责任。

8.3.2 对于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设计人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人要求,再由设计人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

8.3.3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9.勘察设计责任与保险

9.1 工作质量责任

9.1.1 勘察设计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

9.1.2 设计人应做好勘察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勘察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9.1.3 设计人应当强化现场作业质量和试验工作管理,保证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

9.1.4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对勘察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勘察设计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

9.1.5 发包人有权对勘察设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设计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勘察设计场地、试验室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阅、审核勘察设计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9.2 勘察设计文件错误责任

9.2.1 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设计人是否通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设计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因第1.7.2 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

9.2.2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1 款的约定承担责任。

9.2.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勘察设计费用增加和(或)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9.3 勘察设计责任主体

9.3.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9.3.2 勘察设计责任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9.3.3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9.4 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9.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9.4.2 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

9.4.3 发生工程勘察设计保险事故后,设计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理保险理赔业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设计人自行补偿。

10.施工期间配合

10.1 施工配合指设计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提供的补充勘察、设计服务或其他配合工作,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

10.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包括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10.3 设计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勘察设计配合服务,包括并不限于勘察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投产试车(试运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10.4 发包人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技术交底会,由设计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勘察设计交底,对本工程的勘察设计意图、勘察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地说明和解释。

10.5 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组织投产试车(试运行)和工程竣工验收,设计人参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如因勘察设计原因致使工程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免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和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11.合同变更

11.1 变更情形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和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勘察设计范围、内容、标准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勘察设计;

4)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勘察设计及恢复勘察设计。

11.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11.1.3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勘察设计的,应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办理,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重大设计变更、投资超概等应按程序报批。

11.2 合理化建议

11.2.1 合同履行中,设计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 11.1 款约定。

11.2.2 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12.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

12.1.1 本合同的价款计算方式、支付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1.2 本合同项下的勘察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勘察人完成勘察项目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勘察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签名确认,以此作为计算勘察费用的依据之一。

12.1.3 本合同项下的勘察设计费用实行分阶段支付,即设计人完成阶段勘察设计文件后,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方式支付。

12.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勘察设计费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分析、设计、评估、配合审查等,青苗和园林绿化补偿,占地补偿,扰民及民扰,占道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农民工工伤保险,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配合等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勘察设计工作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

12.1.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12.2 定金或预付款

12.2.1 定金或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勘察设计。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2.2 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 28 天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12.2.3 设计服务完成之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设计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

12.3 中期支付

12.3.1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12.3.2 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2.4 费用结算

12.4.1 合同工作完成后,设计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4.2 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4.3 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设计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设计人重新提交。设计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 15 条的约定执行。

12.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2.3.3 项的约定执行。

12.5 暂列金额

12.5.1 本合同的暂列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暂列金额应按发包人的书面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

12.5.2 如果使用暂列金额进行某项额外勘察设计工作、专题研究、审查和会务工作,其费用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费用经发包人核实后支付。

13.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3.1.1 不可抗力是指设计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3.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3.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3.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3.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3.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3.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勘察设计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3.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3.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4.违约

14.1 设计人违约

14.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设计人违约:

1)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

2)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合同约定;

3)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

4)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勘察设计,从而造成工程损失;

5)设计人无故停止履行合同的;

6)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7)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1.2 合同履行中发生14.1.1项之一的,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整改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设计人在发包人限定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发包人未解除合同的,设计人的违约状态持续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设计人在发包人限定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向设计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设计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1.3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

14.2 发包人违约

14.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3)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停止;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2.2 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履约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履行合同;限期内仍未履行合同的,设计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设计人损失等。

14.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4.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15.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5 项目总负责人(兼任□勘察负责人 设计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任命,代表设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勘察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任命,代表设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任命,代表设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设计负责人。

1.1.3.1 工程名称:

1.1.3.2 勘察设计服务:(包含勘察设计内容和勘察设计阶段,按实际委托范围填写)

1.1.4.5 基准日:(招标发包的勘察设计以投标截止日之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勘察设计以合同签订日之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3适用法律:

1.4 技术标准

1.4.1(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等)

1.4.2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 

1.4.3(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功能要求)

1.7 文件的提供

1.7.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时间见下表(房屋建筑工程):

序号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时间

备注

1

项目立项报告和审批文件























说明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时间见下表(市政公用工程):

序号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时间

备注

1

项目立项报告和审批文件




























说明


(上表内容由发包人和设计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

1.8 联络

1.8.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 送达地点:电子邮箱:电话:。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 送达地点:电子邮箱:电话:。

1.9 转让

设计人不得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1.11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2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

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 。

1.11.4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1.12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保密期限:年,保密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2.发包人义务

2.3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等规定,并办理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勘察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

2.6 其他义务

2.6.1发包人不应对设计人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发包人不应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勘察设计周期。

2.6.2由于执行发包人的书面指令而造成的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但不免除设计人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应负的责任。

3.发包人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 

身份证号:   

职 务:  

联系电话:    

电子信箱:    

通信地址:  

3.1.1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及授权期限如下:

3.2监理人(如有):

总监理工程师:

身份证号:   

执业资格及等级:  

注册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 

电子信箱:    

通信地址:  

监理范围:

职责权限:

3.3 发包人的指示

3.3.4监理人(如有)指示:。

3.4 决定或答复

3.4.2发包人应在( )日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明确答复;逾期没有做出书面明确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4.设计人义务

4.1.6其他义务

4.1.6.1设计人应在满足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地方的勘察设计规范基础上,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勘察设计要求,进行工程勘察设计提交全部勘察设计成果,并对其及时性、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4.1.6.2设计人在进行勘察设计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对于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一切损害和损失,发包人均不承担责任。

4.1.6.3设计人为完成勘察设计任务,应购买发包人所投保险以外的其他有关的雇主责任保险,以使勘察设计任务顺利进行。设计人将全部保险费(如工程勘察设计的人身安全险和设备险等)计入合同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6.4施工服务期内,设计人指定现场勘察设计服务人员,定期负责到施工现场提供勘察设计技术服务;积极配合解决施工中涉及的勘察设计问题和现场的相关技术问题。

4.1.6.5项目负责人在施工关键节点和出现关键性技术问题时,应及时赶到现场。

4.1.6.6勘察设计开始至保修期内,设计人须配合工程建设的有关检查、审查、稽察、审计、事故调查处理、后评估等;

4.1.6.7发包人在办理专用合同条款2.3款的相关证件和批件时,设计人应履行协助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现金+银行保函的组合;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

履约保证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 %

履约保证金的递交时间:中标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天内/合同签订(前/后) 天内

履约保证金的期限:自提交履约担保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采用现金担保的,合同履行期间设计人无违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退还,或按工程实际情况约定分阶段退还,阶段划分按 标准执行;采用银行保函担保的,合同履行期间设计人无违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退还,或按工程实际情况约定分阶段退还,阶段划分按 标准执行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2禁止分包的工程勘察设计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4.3.3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勘察设计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分包工程勘察设计费支付方式:(设计人或发包人)支付。

4.3.4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4.4 联合体

4.4.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方式:(此处由发包人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向联合体牵头人或成员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4.5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  

身份证号:   

职称及专业:;

执业资格及等级:  

注册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4.5.1 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7 )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连续( 2 )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项目负责人连续( 5 )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连续 (14 )天及以上不能履行职责,且设计人不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该状态每持续( 1 )天,设计人减收签约合同价的(0.05%-0.2%)。该状态持续( 21 )天以上时,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设计人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4.5.4项目负责人不可以授权其他人员履行的职责:

4.6 勘察设计人员的管理

勘察设计人员基本情况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专业

职务

注 册 情 况

职 称 情 况

联系电话

本项目

拟任职务

























勘察设计项目机构组成人员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更换,但更换后人员不得低于设计人合同签订时提供的勘察设计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

5.勘察设计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自发包人收到建议函后7 天内未发出指示的,默认同意遵守新规定。

5.2 勘察设计依据:(按发包人要求填写)

5.3 勘察设计范围

5.3.2 工程范围:(按发包人要求填写)

5.3.3阶段范围:(按发包人要求填写)

5.3.4工作范围:(按发包人要求填写)

5.4 勘察作业要求:(按发包人要求填写)

5.10勘察设计文件要求

5.10.2 勘察设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设计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年,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5.10.3 (勘察设计文件的深度,根据工程特点填写,并以最新规范为准,以下供参考)《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

5.10.5设计人应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勘察设计。

5.11勘察设计成果获奖要求及奖励:。

6.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

6.1 开始勘察设计

6.1.1 开始勘察设计条件:设计人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6.4 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勘察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按专用合同条款14.1.6项执行。

6.7 提前完成勘察设计

6.7.1(提前完成勘察设计,是否调整勘察设计费用)

6.7.3设计人提前完成勘察设计奖励:(提前完成勘察设计,是否奖励)

8.勘察设计文件

8.1 勘察设计文件接收

8.1.3勘察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提交文件名称、份数和时间如下:

1)合同签订后天内,通过初勘外业验收并提交初勘报告送审稿份;

2)初勘外业验收后天内,提交初步设计文件送审稿份;

3)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天内,通过详勘外业验收并提交详勘报告送审稿份;

4)合同签订后天内,陆续提交各专题研究报告送审稿份;

5)详勘外业验收后天内,提交主体土建工程(包括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稿份;其余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根据工程项目进展及发包人要求进行提供;

6)根据咨询单位、发包人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对勘察报告、各设计文件及专题研究报告进行修改完善,提交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和专题研究报告最终稿各份,施工图设计文件最终稿各份;

7)施工现场配合服务:工程开始施工至竣工验收合格的配合与指导。

8)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法定名称章、单位勘察设计资质章和规定的注册执业印章;

9)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各阶段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及专题研究报告的电子版份。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格式、图形为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 U 盘分别贮存。

10)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则设计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但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增加的工本费。

8.2 发包人审查勘察设计文件

8.2.1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查,设计人应当给予配合。审查范围、内容:,费用由承担。

8.2.2发包人对于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送达之日起不应超过天。因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需延期提供审查意见的,发包人应书面通知设计人。具体延长时间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9.勘察设计责任与保险

9.4 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9.4.1设计人购买保险类型:(单位险/项目险/不采用),购买时间:,保额:

发包人购买保险类型: (项目险/不采用) ,购买时间:,保额:

9.5 增加:低价风险担保

设计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情形: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时。

低价风险担保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现金+银行保函的组合;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

低价风险担保的金额:(最高限价×85%-中标价)×□1□2□3,且最高不超过最高限价的85%;红名单中的中标人低价风险担保金额为应提交金额的(50%80%);联合体中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中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方式一: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方式二:以低价风险担保书面通知书落款时间当日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方式三:。

低价风险担保的提交时间:从发包人中标通知书送达拟中标人之日起工作日内。

低价风险担保的期限:自提交低价风险担保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低价风险担保的退还时间:采用现金担保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退还,合同履行期间允许设计人用符合要求的银行保函进行置换;采用银行保函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后失效。采用分段退还的,低价风险担保的退还时间及方式为:。

低价风险担保的扣减: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设计工作停止或未在规定期限内交出设计成果文件,给发包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拒绝承担的,按低价风险担保金额的50100%扣减,直至解除合同;

设计成果文件不符合发包人要求,且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按低价风险担保金额的50100%扣减,直至解除合同;

因设计人原因被解除合同的,低价风险担保将全额扣除;

因设计人过错导致的其他情形:

10.施工期间配合

10.6 施工过程中、缺陷责任期、工程的合理设计使用寿命年限内,因勘察设计缺陷或勘察设计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责任,由设计人承担。

10.7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进行各项招标工作,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所需的工程说明;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的勘察报告、施工招标图纸和参考资料;按发包人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参加标前会,就有关勘察设计问题进行答疑。

10.8本项目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由设计人承担,设计人应及时完成设计,提交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除本合同第11条规定之外的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费用应视为已含入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1.合同变更

11.1 变更情形

11.1.1 勘察设计服务期和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

11.2 合理化建议

11.2.2 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12.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

12.1.1合同价格:

12.1.1.1勘察费按以下第种方式结算。

方式一:固定费率结算。双方商定,勘察固定费率%包干使用。最终结算价=结算勘察费计费基数×中标固定费率+□BIM技术费用+□专项勘察费用±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结算勘察费计费基数为:经审核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扣除预留金);□初步设计批复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竣工结算建筑安装工程费。

方式二:按固定单价结算。双方商定,勘察固定单价按 包干使用。本项目勘察工作采用固定单价计价,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并经发包人确认的工作量和计价清单的单价计算支付金额;最终勘察结算价=∑验收合格的勘察工×中标固定单价+□BIM技术费用+□专项勘察费用±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方式三:按固定总价结算。双方商定,勘察费按 元(大写:人民币 元)包干使用。最终勘察结算价=中标固定总价±合同约定的其他勘察费用。除此之外,发包人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12.1.1.2设计费按以下第种方式结算。

方式一:按固定费率结算。双方商定,设计固定费率按 %包干使用。最终结算价=结算设计费计费基数×中标固定费率+□BIM技术费用+□专项设计费用±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结算设计费计费基数为:经审核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扣除预留金);□初步设计批复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竣工结算建筑安装工程费。

方式二:按固定单价结算。双方商定,设计固定单价按 包干使用。本项目设计工作采用固定单价计价,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并经发包人确认的工作量和计价清单的单价计算支付金额;最终设计结算价=∑验收合格的设计工×中标固定单价+□BIM技术费用+□专项设计费用±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方式三:按固定总价结算。双方商定,设计费按 元(大写:人民币 元)包干使用。最终设计结算价=中标固定总价±合同约定的其他设计费用。除此之外,发包人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12.1.3本合同勘察设计费按以下阶段分批次支付:

本项结算及支付的签约合同价应扣除暂列金额。

第一次支付: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10 %作为定金,即元,勘察设计合同履行完毕后,定金抵作部分勘察设计费;

第二次支付:方案设计文件提交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方案审查意见书后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20%,即元;

第三次支付:初步设计文件提交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初步设计批复后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5-25%,即元;

第四次支付:按发包人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在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35-45%,即元;

第五次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天内,发包人按勘察设计费结算价向设计人结清勘察设计费;

本工程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需分期分部取得批复或完成施工图的,发包人按上述支付原则支付设计人对应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费。

12.1.4本项目合同勘察设计费包含:。

12.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的相应费用 (是/否) 包含在本项目合同勘察设计费中。

12.4 费用结算

12.4.2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支付:

发包人以(承兑汇票/转账支票)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于每次支付前向发包人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延期付款,并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同时,设计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12.5 暂列金额

12.5.1 本合同的暂列金额为

13.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4.违约

14.1 设计人违约

14.1.2设计人未按合同条款要求,发生违约情况时,将根据以下约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14.1.2.1项目主要勘察设计人员配备,违反合同文件及相关约定

1)经发包人同意,更换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设计人每更换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5%)

更换除项目负责人外的其他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每更换一人,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3%)

2)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设计人每更换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

擅自更换除项目负责人外的其他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每更换一人,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5%)

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主要勘察设计人员超过三次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设计人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3)因下列原因之一,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主要勘察设计人员。

严重过失行为的;②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③涉嫌犯罪的;④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⑤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⑥其他不能履约的情形;

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承担下述违约责任:

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设计人每更换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

更换除项目负责人外的其他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每更换一名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5%)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变更超过三次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14.1.2.2 设计人提交勘察设计成果,违反合同约定期限及相关规定

1)因设计人原因,延迟提交勘察设计成果或变更勘察报告、图纸及意见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承担下述违约责任:

第一次延迟提交勘察设计成果或变更勘察报告、图纸及意见的,每逾期一天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2%);影响开工时间或工程进度的,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2%),且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撤换项目负责人;

第二次及以上延迟提交勘察设计成果或变更勘察报告、图纸及意见的,每逾期一天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5%);影响开工时间或工程进度的,可根据情况拒付全部或部分勘察设计费用,同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2)设计人出现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未盖章、责任人未签名或签名不全、盖章不规范,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承担下述违约责任:

重新提交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25%)

两次重新提交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5%)

连续出现三次及以上出现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未盖章、责任人未签名或签名不全、盖章不规范的情形,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3)设计人对提交的勘察设计成果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被查证属实:

未造成不良后果,并限时纠正,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5%)

造成不良后果,发包人有权要求撤换项目负责人,追究设计人责任,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

4)因设计人过失引起的设计变更,造成工程投资增加超过概算5%的,视情节轻重扣除%(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0%)的勘察设计费,并报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5)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的。一经查实,设计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设计人另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0%)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报请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对设计人进行罚款、限制投标、降低资质等处罚、公开曝光,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6)设计人串通或参与串通其他参建方,谋取非法利益的,由监察部门、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4.1.2.3设计人提交勘察设计成果,存在明显不合理,较大缺漏项及勘察设计错误

1)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阶段经专家评审时,发现勘察设计有存在明显不合理或存在较大缺漏项及错误,导致送审的设计方案调整较大,设计人负责补充或修改,最终概算调整超过上报概算5%的,且视情节轻重扣除该阶段%(不超过签约合同价该阶段费用的30%)的勘察设计费,并记入履约不良行为记录。

2)对审核通过的施工图纸进行定期抽查,发现仍有设计明显不合理或缺漏项及错误的,设计人负责补充或修改。同时,每发现一次,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5%)

3)因设计人原因,施工图与初步设计差异较大,最终清单控制价高于初步设计概算5%的,设计人负责补充或修改,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5%)。未经业主同意,设计人私下调整施工图纸的,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

4)工程施工阶段,发现设计人的设计文件有缺漏项或设计错误的,设计人除负责补充或修改外,还应视情节严重程度,并接受违约处理:

施工图设计文件本身存在漏项、缺项、错误而产生设计变更,设计人负责补充修改,当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造价累计变更超过施工合同总价5%的,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

由于设计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设计人除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50%)、采取补救措施、向发包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外,还需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14.1.2.4项目服务期内,设计人未按要求提供相应服务

1)设计人须根据发包人要求,积极配合完成勘察设计方案汇报及审批工作,专题会议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缺席参会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第一次缺席参会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不超过5000)元;

第二次缺席参会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不超过10000)元;

第三次缺席参会的,设计人除按照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不超过20000)元(发包人可采取递增比例的方式确定)。

2)施工服务期内,设计人指定的现场勘察设计服务人员达不到现场工作要求的,应在(4-24小时内另行指派能解决问题的现场勘察设计服务人员到达现场,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不超过5000)元。

3)项目负责人在施工关键节点和出现关键性技术问题时,应及时赶到现场。否则,视为设计人违约,每发生一次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不超过10000)元。

4)设计人现场勘查、交底、验收缺位的,应向发包人承担下述违约责任:

第一次不到位,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不超过10000)元。

第二次及以上每发生一次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不超过20000)元。

连续发生三次的将书面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5)设计人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缺位的,应向发包人承担下述违约责任:

未造成不良后果,记录在案,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05%)

造成不良后果,撤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3%)

6)设计人未按照规定程序修改、变更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向发包人承担下述违约责任:

未造成不良后果的,限时纠正,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05%)

已造成不良后果的,变更不予认可,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得0.3%)

14.2 发包人违约

14.2.3发包人违约其他情形

14.2.3.1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每逾期支付1天,应按照当期应付金额的(不超过当期应付金额的0.2%)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勘察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28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4.2.3.2在设计人已开始勘察设计工作,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设计人已完成的勘察设计工作不足该阶段的一半时,发包人按该阶段勘察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发包人按该阶段勘察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1)发包人需支付的勘察设计费的计费依据按下列方式确定:(下列方式与合同方式对应选择一种)

I.勘察工作:

方式一、勘察费采用固定总价形式的:

以签约合同勘察费为依据。

方式二、勘察费采用固定单价形式的:

初步勘察阶段合同不能履行的,以勘察费用清单中所列预估工作量为计费依据。

详细勘察阶段合同不能履行的,以勘察费用清单中所列预估工作量为计费依据。

方式三、勘察费采用固定费率形式的:

初步勘察阶段合同不能履行的,以勘察费用清单中所列预估工作量为计费依据。

详细勘察阶段合同不能履行的,以勘察费用清单中所列预估工作量为计费依据。

II.设计工作:

方式一、设计费采用固定总价形式的:

以签约合同设计费为依据。

方式二、设计费采用固定单价形式的:

方案设计阶段合同不能履行的,以经批准的立项批复建设规模为依据。

初步设计阶段合同不能履行的,以经批准的方案设计批复的建设规模为依据。

施工图设计阶段合同不能履行的,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规模为依据。

方式三、设计费采用固定费率形式的:

方案设计阶段合同不能履行的,以经批准的立项批复工程费为计费额。

初步设计阶段合同不能履行的,以经批准的方案设计批复的工程费为计费额。

施工图设计阶段合同不能履行的,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批复的工程费为计费额。

2)设计各阶段工作费用比例:

方案设计阶段的设计费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费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费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施工配合阶段的设计费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

3)勘察各阶段工作费用比例:初步勘察阶段的勘察费占本合同勘察费总额的%,详细勘察阶段的勘察费占本合同勘察费总额的%

14.2.3.3发包人逾期提交资料及文件的,超过的期限相应顺延,但不增加勘察设计费用。若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有误或违法违规要求造成勘察设计修改,发包人应承担修改部分相应勘察设计费70%~100%,超过的期限相应顺延。

14.2.3.4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专用合同条款2.3款的相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勘察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勘察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勘察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勘察设计周期。

15.争议的解决

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双方同意按下列几种方式解决:

1)向 (发包人所在地)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发包人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16.合同附件

以下四个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附件一:履约保证金格式

附件二:廉洁从业合同

附件三:主要人员汇总表

附件四:低价风险担保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如有)

附件一:履约保证金格式


[提示:参照《建市〔20211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中“履约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执行。]


附件二:廉洁从业合同

(参考格式)

发包人:

设计人: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设计人与发包人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廉洁从业合同。

一、总则

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勘察设计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工程设计的规章制度。

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设计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设计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设计人安排的宴请或可能对公正执行建设管理行为有影响的其他活动;不得接受设计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设计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旅游等提供方便。

4、发包人工作人员的家属、亲戚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三、 设计人的责任

应与发包人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以及设计法规,认真履行设计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1、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设计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发包人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4、设计人不得与工程承包人联合作假,如计量、验收,提供虚假资料,接收好处或提成。

5、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要或接受工程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工程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设计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6、设计人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工程承包人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7、设计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工程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旅游等提供方便。

8、设计人不准向工程承包人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施工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9、设计人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勘察设计规程办事,不得为谋取私利向发包人人员非法行贿,私下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同时必须履行向发包人承诺的上述其他的廉政义务。

10、设计人如果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向发包人组织或上级单位举报。发包人均不得找任何借口对设计人进行报复。

四、违约责任及相关处罚

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设计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设计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将自觉接受发包人相应的处罚,具体内容如下:

2.1 发现设计人接受工程承包人的宴请或娱乐活动,第一次给予警告;发现第二次,参与宴请或娱乐活动的设计人员写出书面检查,并接受500/人的经济处罚,设计项目负责人接受1000元的经济处罚;发现第三次,参与宴请或娱乐活动的设计人员清退出场,设计人接受5000元的经济处罚。

2.2 发现设计人工作人员接受工程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旅游等提供方便的行为,发现一次处罚一次。第一次发现,对设计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对设计人警告,相关人员写出书面检查;以后每发现一次,对设计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清退相关勘察设计人员。

2.3 设计人不得索要或接受工程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若情况属实,设计人除了退还所收物品外,还要接受发包人的处罚,即:第一次发现,对设计人警告,相关人员写出书面检查;第二次发现,对设计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清退相关勘察设计人员。

2.4 设计人不得介绍建筑材料或介绍劳务单位参与工程建设。若情况属实,发现一次处罚一次,每发现一次对设计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

3、设计人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情节严重的,除接受以上第2条处罚外,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盖单位法人章): 设计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三:主要人员汇总表

项目名称:

序号

本项目任职

姓名

职称

专业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1

项目负责人









……
























































































































































(注:主要人员汇总表中项目总负责人、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员应与投标时已填报的主要人员保持一致,其他专业主要人员应按投标时承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配备。)

发包人(盖单位法人章): 设计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四:低价风险担保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如有)


低价风险担保保函示范文本

(独立保函)

编号:

申请人: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受益人名称):

鉴于(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日参加(以下简称“受益人”)的(项目名称)的投标,收到受益人于日签发的中标通知书,成为该项目的中标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申请人履行该项目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的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1. 本保函担保范围:申请人未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签订合同或未按签订的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元(¥)。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日止,最迟不超过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未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签订合同或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付款通知中应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约定、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名)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第 二 卷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差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勘察人负责提供的有关服务,在发包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勘察设计要求

(一)勘察要求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在本章中明确相应的勘察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概况

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项目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树木情况、文物情况、地址地貌、气候及气象条件、道路交通状况、市政情况等。

2. 勘察范围及内容

3. 勘察依据

4. 基础资料

5. 勘察人员和设备要求

6. 其他要求



(二)设计要求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在本章中明确相应的设计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概况

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项目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树木情况、文物情况、地址地貌、气候及气象条件、道路交通状况、市政情况等。

2. 设计范围及内容

3. 设计依据

4. 项目使用功能的要求

5. 设计人员要求

6. 其他要求



二、适用规范标准

1. 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范名录

2. 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标准名录

3. 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程名录

三、成果文件要求

1. 成果文件的组成:勘察说明、设计说明、图纸等

2. 成果文件的深度

3. 成果文件的格式要求

4. 成果文件的份数要求

5. 成果文件的载体要求

1)纸质版的要求;

2)电子版的要求;

3)其他要求。

6. 成果文件的展板、模型、沙盘、动画要求

7. 成果文件的其他要求

四、发包人财产清单

(一)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

1. 发包人提供的办公房屋及冷暖设施:如办公室数量及面积、空调等

2. 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清单:如电脑、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等

3. 发包人提供的设施清单: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

(二)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 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2. 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3. 发包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如规划许可证

4. 技术标准、规范

5. 其他资料

……

(三)发包人财产使用要求及退还要求

1. 发包人财产使用要求

2. 发包人财产退还要求

……

五、发包人提供的便利条件

1. 发包人提供的生活条件

2. 发包人提供的交通条件

3. 发包人提供的网络、通讯条件

4. 发包人提供的协助人员

……

六、勘察设计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1. 勘察设计人自备的工作手册:如本项目必备的规范标准、图集等

2. 勘察设计人自备的办公设备:如电脑、软件、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等

3. 勘察设计人自备的交通工具:如出行车辆等

4. 勘察设计人自备的现场办公设施: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5. 勘察设计人自备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

6. 勘察设计人自备的勘察检测仪器、设备、工具

……

七、发包人的其他要求

发包人的其他要求

……


第三卷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目 录

一、投标函部分

(一)投标函

(二)投标函附录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四)勘察费用清单(如有)

(五)设计费用清单(如有)

(六)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如有)

二、商务部分(不设置商务部分评审的不设此部分)

(一)投标人业绩

(二)拟派项目总负责人资历

(三)其他拟派主要人员资历

(四)获奖情况

(五)拟投入的勘察设计设备

三、技术部分(不设置技术部分评审的不设此部分)

(一)勘察纲要

(二)设计方案

(三)效果图

四、资格审查部分

(一)基本情况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四)近年财务状况表

(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六)拟委派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七)主要人员简历表

(八)承诺

(九)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部分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投标函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下列方式对勘察设计费进行报价

方式一:对勘察费、设计费分别采用固定费率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投标总报价为人民币(大写)¥[提示:当选择方式一时,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应根据填报的勘察设计费的固定费率或固定单价自动生成对应的暂定勘察费投标报价,同时根据勘察费和设计费自动相加生成投标总报价,固定单价方式的单位由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填写。]

1勘察费

固定费率方式:固定费率%计费基数BIM技术费用报价为□专项勘察费用报价为其他费用报价为 元暂定勘察费为人民币(大写)¥

固定单价方式:固定单价为(单位:暂定工程量(单位:BIM技术费用报价为□专项勘察费用报价为其他费用报价为 元暂定勘察费为人民币(大写)¥

固定总价方式:固定总价为

2设计费

固定费率方式:固定费率%计费基数BIM技术费用报价为□专项设计费用报价为其他费用报价为 元暂定设计费为人民币(大写)¥

固定单价方式:固定单价为(单位:暂定工程量(单位:BIM技术费用报价为□专项设计费用报价为其他费用报价为 元暂定设计费为人民币(大写)¥

固定总价方式:固定总价为

方式二:投标总报价为人民币(大写)¥其中BIM技术费用报价为□专项设计费用报价为其他费用报价为 元[提示:当选择方式二时,所有报价均由投标人自行填写。]

方式三:[提示: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3选择方式四且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时适用。]

增值税税率为,项目总负责人为:,委托代理人为:勘察设计服务期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勘察设计服务质量达到招标文件的要求按合同约定完成勘察设计工作。

2. 我方承诺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 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在此期间,若我方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为招标人。

4. 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承诺以不低于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所列的技术指标和参数要求完成全部合同勘察设计工作。

6)勘察设计成果符合相关行业标准,满足相关部门验收要求。

5.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同时我方承诺接受招标文件及附件、澄清及修改通知中所有的内容。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地 址:

网 址:

单位电话(座机):委托代理人电话(手机):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总负责人

1.1.2.5

姓名:


2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1.1.4.3



3

合同价款确定方式

12.1.1



……

……

……

……


……

……

……

……



投 标 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项名称)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扫描件(双面)


投 标 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单位电话(座机):

委托代理人电话(手机):

年月日



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2.授权委托书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四)勘察费用清单如有

1. 勘察费用清单说明

2. 勘察费用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勘察费用分项名称

计算依据、过程和公式

金额(元)

备注

1





2





3





4

□BIM技术费用




5

专项勘察费用




6

其他费用




……

……




合计报价




投 标 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五)设计费用清单如有

1. 设计费用清单说明

2. 设计费用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设计费用分项名称

计算依据、过程和公式

金额(元)

备注

1





2





3





4

□BIM技术费用




5

专项设计费用




6

其他费用




……

……




合计报价




投 标 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六)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如有)

注:投标报价低于招标项目最高限价的85%时采用

(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 (投标人名称)参加了你公司 (项目名称)的投标。我公司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若获得中标资格,我公司承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递交低价风险担保。同时,我公司已落实低价风险担保的提交方案,承诺如采用保函形式提交低价风险担保,保函的格式和内容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否则,我公司愿承担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因未按规定递交低价风险担保的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二、商务部分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商务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一)投标人资历

1、类似业绩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勘察(设计)内容


项目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拟派项目总负责人资历

1、类似业绩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勘察(设计)内容


项目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附相关证明材料。


2、职称(或执业)证书

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其他拟派主要人员资历

1、类似业绩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勘察(设计)内容


项目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附相关证明材料。


2、职称(或执业)证书

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获奖情况

附相关证明材料。


(五)拟投入的勘察设计设备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勘察设计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单位

数量

制造年份

……

备注









































































































































































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技术部分


(电子投标文件中技术部分不设封面)


(一)勘察纲要

[提示:采用综合评估法时]

勘察纲要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综合说明书

勘察方案编制的依据、原则

资料收集及场地工程地质条件预分析

基础方案预分析

勘察工作的目的及应解决的技术问题

2、勘察方案的编制

勘探孔(钻孔、原位测试孔、螺纹孔)平面布置

勘探孔(钻孔、原位测试孔、螺纹孔)深度

取土与标贯的数量及间距

室内土水试验内容及数量

3、勘察报告书

拟定的勘察报告书内容和提交的主要图表

4、质保措施和技术措施

质保措施、机具设备配置、施工措施等


[提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时]

勘察纲要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勘察方案编制的依据及编制原则是否正确;
  2. 收集的资料及场地工程地质条件预分析是否可信;
  3. 地基基础方案预分析是否合理;
  4. 勘察的目的及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有针对性;
  5. 勘探孔(钻孔、原位测试孔、螺纹孔)平面布置是否合理;
  6. 勘探孔(钻孔、原位测试孔、螺纹孔)深度是否合理;
  7. 取土、标贯的数量及间距是否恰当;
  8. 室内土水试验内容及数量是否恰当;
  9. 拟定的勘察报告书内容和主要的图表是否合理;
  10. 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可行;
  11. 工期安排是否合理;

(二)设计方案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提示:采用综合评估法时]

设计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规划设计

充分考虑地域环境条件,规划理念创新

符合标书提出的规划指标要求

2平面布局

总平面布局合理,符合项目功能特性

合理利用基地面积,与周边环境相辅相成

交通流线清晰,人车分流,出入口位置合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满足要求

消防通道、登高面设置满足消防规范

满足日照间距要求

3、单体布局

符合拟定要求(参照设计任务书)

功能分区明确

人流组织及竖向交通合理

各功能面积配置合理

4建筑造型

建筑创意、空间处理符合并充分满足设计任务书,对低碳、环保、绿色建筑有设想

5设计

结构设计布置合理,满足建筑功能要求

结构经济安全,抗震措施考虑周全

基础形式合理经济

6BIM应用

模型构建和使用管理规范,专业完整

应用方案内容完整,建模深度满足要求

7、其他

各专业说明详细,设计原则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设计深度要求符合

环保、节能及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

8、投资估算

估算编制是否全面,技术经济指标合理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提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时]

设计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设计文件是否 完整(提交资料和图纸内容),设计原则和各专业说明是否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

(2)设计指标是否符合规划及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3)总体布局是否合理,与周边环境协调的程度以及是否满足日照、消防、交通流线及出入口要求;

(4)功能分区是否明确,人流组织及竖向交通是否合理,各功能房间面积配置是否合理;

(5)建筑造型的创意、空间处理是否满足设计任务书要求;

(6)结构设计是否经济合理,满足建筑功能和安全要求;

7)投资估算编制是否全面,技术经济指标是否合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8)设计管理工作(服务措施)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



市政公用工程

[提示:采用综合评估法时]

设计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规划设计

充分考虑地域周边环境条件,总体设计思路清晰

路线平纵横等设计合理,道路、桥涵、排水关系处理得当

2道路总体方案

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交通适用性论证合理

线路方案与总体布置合理性

横纵断面设计、交叉节点设计的合理性

接线道路方案、重要节点方案布置合理性

路基、路面等设计的合理性

工程方案论证及推荐意见

3桥梁工程

跨径布置与桥型选择合理性

桥梁结构方案合理性、施工工艺

桥梁景观与功能协调和统一性

4排水工程

排水方案合理性,综合考虑近远期的要求

5管线和附属工程

综合管线布置系统性性、合理性,考虑与市政道路的衔接性

绿化、照明、行人设施等设计科学合理性

施工期间交通组织、实施方案实际性

6BIM应用

模型构建和使用管理规范,专业完整

应用方案内容完整,建模深度满足要求

7、其他

各专业说明详细,设计原则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设计深度要求符合

环保、节能及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

8、投资估算

估算编制是否全面,技术经济指标合理


市政公用工程

[提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

设计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设计文件是否完整(提交资料和图纸内容),设计原则和各专业说明是否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

2)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是否清晰,正确理解并执行规划要求,与周边路网、管网是否协调、区域内路网的交通组织是否完善等;

3)对项目设计特点描述是否准确,关键技术问题解决方案是否完整、切实可行;

4)道路工程方案的平面、纵断面、横断面、交叉口、路基、路面等设计是否合理;

5)桥梁工程跨径布置与桥梁方案是否合理、安全、经济和美观(如有);

6)排水工程是否符合排水的规划、管线布置是否合理;

7)投资估算编制是否全面,技术经济指标合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8)设计管理工作(服务承诺)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


(三)效果图


四、资格审查部分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资格审查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一)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企业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如有)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员工总人数:

注册资本


其中

高级职称人员


成立日期


中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技术人员数量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各类注册人员


经营范围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备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项名称)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扫描件(双面)


投 标 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单位电话(座机):

委托代理人电话(手机):

年月日



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2.授权委托书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项目名称)联合体牵头人。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2. 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 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 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 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 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签署投标文件联合体牵头人的所有承诺均认为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

5.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联合体成员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职责分工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联合体其他成员单位一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联合体其他成员单位二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



6.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派本项目的委托代理人。

7.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8.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9.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份。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或盖章)

联合体其他成员单位一名称: (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或盖章)

联合体其他成员单位二名称: (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或盖章)

……

年月日


注:1.在联合体协议书第5条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中填写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1. 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四)近年财务状况表

附相关证明材料。


(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勘察(设计)内容


项目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附相关证明材料。


(六)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序号

本项目任职

姓名

职称

专业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1

项目总负责人




























































































































































































(七)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年龄


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名称


职 称


学历


拟在本项目任职


工作年限


从事勘察(设计)工作年限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附相关证明材料。


(八)承诺

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投标人名称)参加了贵单位(招标项目名称)的投标,自愿作出以下承诺:

1、我公司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

2)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点关注名单且记分达到12分且在记分有效期内;

3)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4)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

5)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

2、我公司承诺拟派项目总负责人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

1)承诺拟派项目总负责人中标后在本项目履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项目总负责人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总负责人一致,并满足办理相关手续的要求。不能按承诺履职的,招标人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我司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我司承诺拟派项目总负责人中标后不随意更换。

2)承诺拟派项目总负责人未被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若被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但仍参加投标,我司将被否决投标;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招标人有权取消我司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我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

3)未提供上述承诺或承诺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以上承诺同时作为合同的附件。

3、拟派勘察设计团队其他主要人员

我司承诺中标后在签订合同之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配备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勘察设计项目部,配置项目管理班子,出具任命文件。任命文件应当明确勘察设计项目部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并书面通知招标人。相关岗位管理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或执业)证书,并提供我司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中标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4、我公司在资格审查部分及商务部分中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形。贵单位在合同签订前均有权对我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我公司自愿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5、我公司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我公司的投标文件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1 项的规定。

7、我公司的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中没有贵单位不能接受的条件。

8、我公司的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九)其他资料

1. 投标保证金

[提示: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

[提示:以纸质投标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提供以下资料]

1)纸质保函正本;

2)纸质投标保函的核验地点、方式和联系人。

2.

……


附件2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


标准招标文件

(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制

20223

使 用 说 明


一、《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标准招标文件》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勘察招标文件》(2017年版)为框架,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等文件精神编制。

二、《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标准招标文件》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全流程电子招标项目。

三、招标人按照《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标准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地所有指定媒介名称。

四、《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标准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了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种评标方法供招标人选择。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应按标准招标文件中的提示由招标人自主确定。

五、《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标准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参照《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GF-2016-0203)制定,内容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合同协议书共计12条,主要包括:合同构成文件、合同优先顺序、项目名称规模及勘察工作内容、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负责人、勘察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勘察人承诺、发包人承诺、勘察服务期限、合同生效条件、合同协议份数及补充协议(如有)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合同当事人的基本合同权利义务。通用合同条款共计15条,主要包括:一般约定、发包人义务、发包人管理、勘察人义务、勘察要求、开始勘察和完成勘察、暂停勘察、勘察文件、勘察责任与保险、设计和施工期间配合、合同变更、合同价格与支付、不可抗力、违约、争议的解决。专用合同条款共计16条,以合同为中心的履约管理机制,重点对变更原则、价格调整机制、合同实施中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作了原则性规定。

六、《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标准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由招标人根据建筑工程建设标准、招标项目具体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七、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其正文不一致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与其正文不一致的以“评标办法前附表”为准,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与第三章“评标办法正文”不允许修改。招标人必须将所有涉及否决投标的情形逐条清晰的列入第三章“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中,否则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不允许修改。

八、《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标准招标文件》凡以“□”标示的为选择项目,供招标人在实际使用中在相应“□”中用“√”标示选择,未勾选的项目由招标人在编制过程中自行删除;以空格或下划线标示的,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填写,也可以直接引用或修改完善下划线上已有的示范性填写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或下划线上用“/”标示;除“□”、空格、下划线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勾选、细化补充以及“[提示]”明确可以增加补充的外,不得对《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标准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标准招标文件》已约定的内容矛盾。文中标注为“[提示]”的内容在具体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应删除。

九、《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标准招标文件》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标准招标文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反映。联系电话:023-67575990023-63672099


(项目名称)


勘察招标文件


招 标 人:(盖单位法人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法人章)


目 录

第 一 卷1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2

1.招标条件2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

3.投标人资格要求2

4.招标文件的获取3

5.投标文件的递交3

6.发布公告的媒介3

7.联系方式3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4

1.招标条件4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4

3.投标人资格要求4

4.招标文件的获取5

5.投标文件的递交5

6.确认5

7.联系方式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

1.总则33

1.1招标项目概况33

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33

1.3招标范围、勘察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33

1.4A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33

1.4B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33

1.5费用承担34

1.6保密34

1.7语言文字34

1.8计量单位34

1.9踏勘现场34

1.10投标预备会35

1.11分包35

1.12响应和偏差35

2.招标文件35

2.1招标文件的组成35

2.2招标文件的澄清36

2.3招标文件的修改36

2.4招标文件的异议36

3.投标文件36

3.1投标文件的组成36

3.2投标报价37

3.3投标有效期37

3.4投标保证金38

3.5A资格审查资料38

3.5B资格审查资料38

3.6备选投标方案38

3.7投标文件的编制39

4.投标39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39

4.2投标文件的递交39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0

5.开标40

5.1开标时间和地点40

5.2开标程序40

5.3开标异议40

6.评标40

6.1评标委员会40

6.2评标原则41

6.3评标41

7.合同授予41

7.1中标候选人公示41

7.2评标结果异议41

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41

7.4定标41

7.5中标通知41

7.6履约保证金41

7.7签订合同42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42

8.1重新招标的情形42

8.2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42

9.纪律和监督42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42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43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43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43

9.5投诉44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44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50

评标办法前附表50

1.评标方法63

2.评审标准63

2.1初步评审标准63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63

3.评标程序64

3.1初步评审64

3.2详细评审64

3.3投标文件的澄清64

3.4评标结果65

附件:综合评估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66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69

评标办法前附表69

1.评标方法74

2.评审标准74

2.1报价排序标准74

2.2符合性审查标准74

3.评标程序74

3.1报价排序74

3.2符合性审查74

3.3投标文件的澄清75

3.4评标结果75

附件A: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76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79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80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83

1.一般约定83

2.发包人义务87

3.发包人管理88

4.勘察人义务89

5.勘察要求92

6.开始勘察和完成勘察97

7.暂停勘察99

8.勘察文件100

9.勘察责任与保险101

10.设计和施工期间配合102

11.合同变更103

12.合同价格与支付103

13.不可抗力105

14.违约105

15.争议的解决106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107

1.一般约定107

2.发包人义务108

3.发包人管理109

4.勘察人义务109

5.勘察要求111

6.开始勘察和完成勘察112

8.勘察文件112

9.勘察责任与保险113

11.合同变更114

12.合同价格与支付114

13.不可抗力115

14.违约115

15.争议的解决119

16.合同附件119

第 二 卷127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128

一、勘察要求129

二、适用规范标准129

三、成果文件要求129

四、发包人财产清单130

(一)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130

(二)发包人提供的资料130

(三)发包人财产使用要求及退还要求130

五、发包人提供的便利条件130

六、勘察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131

七、发包人的其他要求131

第三卷132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133

一、投标函部分135

(一)投标函137

(二)投标函附录139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140

(四)勘察费用清单如有142

(五)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如有)143

二、商务部分144

(一)投标人资历146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资历147

(三)拟派勘察团队其他主要人员资历149

(四)获奖情况151

(五)拟投入的勘察设备152

三、技术部分153

(一)勘察纲要154

四、资格审查部分155

(一)基本情况表157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158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160

(四)近年财务状况表162

(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163

(六)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164

(七)主要人员简历表165

(八)承诺166

(九)其他资料168


第 一 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项目名称)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工程名称)已由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或相关部门名称)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建设资金来自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招标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工程的勘察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2.2 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

[提示:说明本项目的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勘察等级、设计规模或等级、各安全等级工程项目等,若设置投标人业绩资格或评分要求,应体现上述对应的规模参数。]

2.3 □本次招标项目投资估算金额:

本次招标项目工程费估算金额:

本次招标项目勘察合同估算金额:

2.4 招标范围:

[提示:招标范围应准确明了,按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采用工程专业术语进行填写。]

2.5 勘察服务期限:

2.6 标段划分(如有):

2.7 其他: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

投标人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下列资质之一:

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

工程勘察专业类 级及以上资质。[提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可增加勘察专业类资质。]

[提示:资质的设定应执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及其修订、配套、补充文件的现行规定。]

3.1.2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

3.2 本次招标□接受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本招标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投标人在投标前可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提示:下载地址采用其他网址的应注明,下同]下载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澄清、修改、补充通知、最高限价通知等资料。参与投标的投标人需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完成市场主体信息登记以及 CA 数字证书办理,办理方式请参见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导航栏“主体信息”页面中“市场主体信息登记”“CA 数字证书办理”。若投标人未及时完成市场主体信息登记和 CA 数字证书办理导致无法完成全流程电子招投标的,责任自负。

4.2 投标人可在附件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本项目招标公告网页下方“我要提问”栏提出疑问。

4.3 招标人应在附件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限内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发布澄清或修改。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详见附件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

5.2 未按要求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至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逾期未完成上传投标文件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提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地 址:

邮 编:邮 编: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年月日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项目名称)投标邀请书

(被邀请单位名称)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工程名称)已由 (项目审批、 核准、备案机关或相关部门名称)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建设资金来自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招标人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邀请你单位参加该工程的勘察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2.2 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

[提示:说明本项目的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勘察等级、设计规模或等级、各安全等级工程项目等。若设置投标人业绩资格或评分要求,应体现上述对应的规模参数。]

2.3 □本次招标项目投资估算金额:

本次招标项目工程费估算金额:

本次招标项目勘察合同估算金额:

2.4 招标范围:

[提示:招标范围应准确明了,按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采用工程专业术语进行填写。]

2.5 勘察服务期限:

2.6 标段划分(如有):

2.7 其他: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

投标人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下列资质之一:

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

工程勘察专业类 级及以上资质。[提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可增加勘察专业类资质。]

[提示:资质的设定应执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及其修订、配套、补充文件的现行规定。]

3.1.2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

3.2 你单位□可以 □不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本招标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招标人必须将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澄清、修改、补充通知、最高限价通知等全部招标资料通过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送达所有被邀请投标人。

4.2 投标人可在附件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限内通过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提出疑问,提问时间从收到推送的招标文件起至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前。

4.3 招标人应在附件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限内通过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发布澄清或修改。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详见附件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

5.2 未按要求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至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逾期未完成上传投标文件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6. 确认

本招标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被邀请投标人通过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确认。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地 址:

邮 编:邮 编: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年月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正文内容不允许修改。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正文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1.1.4

招标项目名称


1.1.5

项目建设地点


1.1.6

项目建设规模


[提示:与招标公告保持一致。]

1.1.7

项目估算金额

本次招标项目投资估算金额:

本次招标项目工程费估算金额

本次招标项目勘察合同估算额: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提示:招标范围应准确明了,采用工程专业术语填写,且与招标公告描述的招标范围保持一致。]

1.3.2

勘察服务期限


1.3.3

质量标准

工程勘察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质量标准,

[提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质量要求。]


1.4.1


1.4.1


1.4.1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提示: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第1456项必须具备;第23项由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选设。]

本工程勘察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

[提示:资质的设定应执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及其修订、配套、补充文件的现行规定。]

1投标人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下列资质之一:

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

工程勘察专业类级及以上资质。[提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可增加勘察专业类资质。]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

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注: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评审因素。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营业执照。

2.财务要求

年、年、年的年度财务状况不亏损。

[提示:招标人可要求提供13年的年度财务要求。]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满足上述财务要求。

3.业绩要求

[提示:1、工程类别的设定原则上应当满足《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的要求,其具体要求使用至级目录为止,具体详见《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附录A、附录B、附录C2、勘察类别应当按《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中“附件3: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中“项目名称”栏设置相应的勘察类别;3、采用金额为业绩条件的,其类似项目业绩金额的设定原则上不高于该招标项目投资估算金额或工程费估算金额或勘察合同估算金额的四分之三;4、采用工程规模的具体参数为业绩条件的,工程规模的勘察类别应当按《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中“附件3: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中“项目名称”栏设置相应的勘察类别,且工程规模的具体参数原则上不高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数值的四分之三(降低了相关规模标准等级的除外),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其具体参数应大于等于该业绩条件。后文中项目负责人的类似业绩按此要求设置。]

投标人提供的类似业绩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3.1绩时间要求:

投标截止日前□3□5□8[提示:8年以上选填,不包含投标截止日当年]内,指投标人在1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勘察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文件时间为准,单独的测量项目以业主证明的测量报告出具时间为准)完成的1个类似勘察业绩1个包含类似勘察工作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

3.2业绩规模要求:

1)工程类别:

2)勘察类别:

若同时设置了项目金额和工程规模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3)项目金额(若同时设置了以下两种及以上金额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项目投资估算金额:

工程费估算金额

勘察合同估算额:(注:提供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的,其中勘察部分的合同金额须达到该金额要求

4)工程规模:

[提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选用。]

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业绩。

3.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勘察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文件材料(单独的测量项目提供测量报告和业主证明代替)。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工程类别、勘察类别、项目金额(如有)、工程规模(如有)信息的,还须提供该业绩的业主证明。不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业绩视为无效。

注:(1投标人应对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上述资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勘察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文件体现的信息为准。

2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业绩的,其在该业绩中的工作分工应与本项目承担的工作一致。

4.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

2)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点关注名单且记分达到12分且在记分有效期内;

3)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称黑名单)且在记分有效期内;

4)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

5)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承诺。

上述第(2)、(3)款信用情况在开标环节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若投标人针对上述第(2)、(3)款的承诺内容与查询结果不符,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注:投标人是否因有不良行为记分、进入重点关注名单或黑名单而被限制投标的,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联合体投标的,任一成员单位出现被限制投标的情形,该联合体将被否决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不得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由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进行承诺。

5.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5.1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具有级及以上□专业职称;□同时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已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执业[提示:按《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中“附件1: 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要求,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386)的规定,除岩土工程、岩土工程(分项)注册人员应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外,非注册专业人员配备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即可。]

联合体投标的,项目负责人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拟派项目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职称证书无法体现专业的,可以提供学历证书或注册证书)、注册证(国家未开展注册工作的,投标人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即可;注册证书不显示注册执业单位的,注册执业单位以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为准),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5.2投标人须承诺拟派项目负责人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

1)履职承诺要求:承诺拟派项目负责人中标后在本项目履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一致,并满足办理相关手续的要求。不能按承诺履职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拟派项目负责人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

2)未被禁止参与投标承诺要求:承诺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若被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但仍参加投标,将被否决投标;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3)未提供上述承诺或承诺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以上承诺同时作为合同的附件。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的承诺(承诺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5.3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

投标人提供的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业绩时间要求:

投标截止日前□3□5□8[提示:8年以上选填,不包含投标截止日当年]年,指拟派项目负责人在1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勘察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文件的时间为准,单独的测量项目以业主证明的测量报告出具时间为准完成的1个类似勘察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1个包含类似勘察工作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中担任勘察负责人

2)业绩规模要求:

工程类别:

勘察类别:

若同时设置了项目金额和工程规模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③项目金额(若同时设置了以下两种及以上金额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项目投资估算金额:

工程费估算金额

勘察合同估算额:(注:提供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的,其中勘察部分的合同金额须达到该金额要求

[提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选用。]

□④工程规模:

[提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引用、增加或删除。]

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勘察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文件材料(单独的测量项目提供测量报告和业主证明代替)。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工程类别、勘察类别、项目金额(如有)、工程规模(如有)、人员姓名职务信息的,还须提供该业绩的业主证明。不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业绩视为无效。

注:(1投标人应对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上述资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勘察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文件体现的信息为准。

2)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业绩的,其在该业绩中的工作分工应与本项目承担的工作一致。

6.其他要求

1勘察团队其他主要人员要求

方式一

投标人自行承诺中标后在签订合同之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配备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勘察项目部,配置项目管理班子,出具任命文件。任命文件应当明确勘察项目部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并书面通知招标人。相关岗位管理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或执业)证书,并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中标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承诺(承诺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方式二

□①专业勘察负责人:

投标人拟派的专业勘察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具有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执业资格[提示:按最新修订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设置的专业类别和等级规范填写。]且必须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执业

□②专业人员

投标人拟派的专业人员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具有

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执业资格[提示:按最新修订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设置的专业类别和等级规范填写。]且必须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执业

□③……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拟派勘察团队其他主要人员身份证、职称证(职称证书无法体现专业的,可以提供学历证书或注册证书)注册证(国家未开展注册工作的,投标人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即可;注册证书不显示注册执业单位的,注册执业单位以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为准),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拟派勘察团队其他主要人员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的承诺(承诺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1)拟派勘察团队其他主要人员履职承诺要求:承诺拟派勘察团队其他主要人员中标后在本项目履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设计团队其他主要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拟派勘察团队其他主要人员一致,并满足办理相关手续的要求。不能按承诺履职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拟派勘察团队其他主要人员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

2)拟派勘察团队其他主要人员未被禁止参与投标承诺要求:承诺拟派勘察团队其他主要人员未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若被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但仍参加投标,将被否决投标;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

3)未提供上述承诺或承诺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以上承诺同时作为合同的附件。

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人

2)勘察设备

投标人自行承诺中标后在签订合同之前,须按照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勘察设备。

3)委托代理人:

[提示:根据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委托代理人可以以投标人的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本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投标人为该委托代理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否则,将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派委托代理人,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

特别说明:

1)上述要求须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均为扫描件(原件或复印件的扫描件均可),扫描件须清晰可辨,有一条不满足,则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2A)投标人须自行承诺其提供的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形(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均有权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按相关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提示: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

2B)本工程已进行资格预审,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如其涉及资格审查部分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则应按本标段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评审标准,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要求:

通过资格预审后,投标人发生合法重组等变更名称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副本变更记录。

投标人投标时的资格条件相比资格预审时应没有实质性下降,投标文件仍然满足资格预审中的强制性标准。

[提示: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没有变化的不提供。]

3)本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人员养老保险证明要求如下:

企业提供养老保险证明,事业单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或行政主管部门在编证明。

项目负责人、勘察团队其他主要人员(如有)和委托代理人的连续养老保险证明期限须包含月至。提供的养老保险参保证明须体现上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或社保号)、单位名称、本单位参保时间(或起始参保时间),并带有社保部门公章或社保部门的有效电子印章。

[提示:项目负责人勘察团队其他主要人员(如有)和委托代理人提交的养老保险时间段必须一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一月起算,养老保险时间段建议为6个月。]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组织,集中踏勘时间:

集中踏勘地点: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1.1

分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注:分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不得违法分包。

1.12

响应和偏离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附件: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视为重大偏差并作否决投标处理,否则,评标委员会不得视为重大偏差而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发出的澄清及修改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形式和截止时间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及附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前在本项目招标公告网页下方“我要提问”栏提交。

2.2.2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和时间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前,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发布澄清。

2.3.1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和时间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前,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发布修改。

2.4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提出异议的形式和时间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澄清修改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通过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答复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以修改的形式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澄清修改区发布。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须相应延后投标截止时间。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2.1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3.2.3

报价方式

方式一:固定费率

计费基数:□本次招标项目工程费估算金额其他:

暂定勘察费投标报价=计费基数×固定费率报价+□BIM技术费用+□专项勘察费用+□其他费用

固定费率报价以百分号为单位,百分号前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不足两位的按实际位数保留

方式二:固定单价

暂定工程量:暂定总建筑面积其他:

暂定勘察费投标报价=暂定工程量×固定单价报价+□BIM技术费用+□专项勘察费用+□其他费用

[提示:固定单价报价的单位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在《投标函》中进行设置。]

固定单价报价的数值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不足两位的按实际位数保留

方式三:固定总价

勘察费投标报价为固定总价,除发生重大变更外,勘察费不调整。其中□BIM技术费用单列,□专项勘察费用单列,□其他费用单列

固定总价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不足两位的按实际位数保留

方式四:[提示: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时适用。]


[提示: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3.2.3中予以增加或修改相关内容,但增加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2.4

最高投标限价

[提示: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最高限价。]

有,投标报价最高限价将于投标截止日15日前发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提示:最高限价不随招标文件一起发布时选用。]

勘察费固定费率最高限价为%,暂定勘察费投标报价最高限价为元(其中BIM技术费用最高限价为元,□专项勘察费最高限价为元,□其他费用最高限价为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提示:采用报价方式一的最高限价随招标文件一起发布时选用。]

勘察费固定单价最高限价为,暂定勘察费投标报价最高限价为元(其中BIM技术费用最高限价为元,□专项勘察费最高限价为元,□其他费用最高限价为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提示:采用报价方式二的最高限价随招标文件一起发布时选用。]

有,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元(其中BIM技术费用最高限价为元,□专项勘察费最高限价为元,□其他费用最高限价为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提示:采用报价方式三的最高限价随招标文件一起发布时选用。]

有,[提示:采用报价方式四的最高限价随招标文件一起发布时选用。]

[提示: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3.2.4中予以增加或修改相关内容,但增加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与依据固定率(或固定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采用勘察费用清单报价的,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与勘察费用清单合计报价不一致的,均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人填报的勘察费包括:

完成本工程勘察工作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主要含项目测量(包括1:500地形管线测量及其他建构筑物的物探、纵横断面测量、施工控制网测量、施工单位进场前的原始地貌测量竣工测量,以及满足设计要求的其他测量等)、可研勘察、初步勘察(含水文地质勘察)、详细勘察、专项勘察、补充勘察、周边环境调查等,并提交经审查合格的成果,以及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包括配合招标人委托的设计咨询单位、协助招标人完成各项审批手续办理、提供勘察交底服务及在施工期间按招标人要求提供必要的服务等相关技术服务工作);配合招标人完成满足行业主管部门相应要求的BIM模型等产生的所有费用。

投标人自行对现场条件进行勘测。水、电、场地、道路、环保措施等现场条件和涉及勘测措施所需的手续办理及相关协调费用均由中标人自行解决,招标人协助;开展勘察测量工作涉及的各类工程责任险、人员险等以及其他内容或形式的保险,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按项目统一购买,投标人因保险投保义务履行的缺失造成的责任由其自行承担。投标人需将相关费用综合考虑纳入投标总报价中,包干计取。

开展勘测工作的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一致;且施工过程中应该全程提供相应的勘测服务工作。否则,将按投标文件投标承诺书承诺的处罚方式对勘测单位予以处罚。

包括但不限于“七项费用”以及“高低温作业费”等所有其他费用,其中“七项费用”是指办理工程勘察相关许可,以及购买有关资料费;拆除障碍物,开挖以及修复地下管线费;修通至作业现场道路,接通电源、水源以及平整场地费;勘察材料以及加工费;水上作业用船、排、平台以及水监费;勘察作业大型机具搬运费;青苗、树木以及水域养殖物赔偿费等。

[提示: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3.2.5中予以增加或修改相关内容,但增加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3.1

投标有效期

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3.4

投标保证金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

要求,投标人可选择以下三种交纳方式之一:

方式一

一、以电子投标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1.电子投标保函交纳形式及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电子投标保函系统向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电子投标保函,电子投标保函应至少体现如下内容:①担保项目必须为本项目;②受益人必须为本项目招标人;③保函担保金额必须满足本项目要求;④保函生效时间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效期限必须至少包含整个投标有效期;⑤保函须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

若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则电子投标保函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应当保持一致。

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电子投标保函视为无效。

2.以电子投标保函形式担保的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万元整(人民币),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守信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红名单)中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金额为应缴纳金额的50%;联合体投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投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

[提示: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该招标项目勘察合同估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2%]

3.电子投标保函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现场展示的电子投标保函交纳情况为准。

4.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电子投标保函。

二、电子投标保函的注销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通知书和电子投标保函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电子投标保函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将保函注销信息推送给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由保函出具机构注销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电子投标保函。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和电子投标保函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电子投标保函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将保函注销信息推送给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由保函出具机构注销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的电子投标保函。

方式二

一、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交款形式及要求:投标人从企业的基本账户(开户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支票直接划付或以电汇方式直接划付至下面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若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则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应当保持一致。不满足上述要求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

投标人自行考虑汇入时间风险,如同城汇入、异地汇入、跨行汇入的时间要求。

2、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万元整(人民币),红名单中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金额为应缴纳金额的50%;联合体投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投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

[提示: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该招标项目勘察合同估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2%]

3、投标保证金账户及账号(任选其一):

详见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对应本项目招标公告信息栏中的保证金信息。

投标保证金以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现场展示的保证金交纳情况为准。投标人须在资格审查部分 “其他资料”中提供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

4、投标人必须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是“项目投标保证金”。项目名称可简写成:

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6、根据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登记工作的公告》的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前需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办理市场主体信息登记手续。因故未能提前办理市场主体信息登记或更新的,评标过程中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核实其投标保证金是否由基本账户转入,未从基本账户转入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7、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通知书和保证金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保证金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和保证金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保证金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由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关于保证金相关情况的问题请咨询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023-

方式三

一、以纸质投标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1.纸质投标保函交纳形式及要求:

1)交纳形式:投标人提供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

2)具体要求:投标人须在资格审查部分 “其他资料”中提供银行开具的纸质投标保函正本扫描件,纸质投标保函正本原件应当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开标现场递交招标人保管。纸质投标保函应至少体现如下内容:①担保项目必须为本项目;②受益人必须为本项目招标人;③保函担保金额必须满足本项目要求;④保函生效时间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效期限必须至少包含整个投标有效期;⑤保函须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

若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则纸质投标保函递交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保持一致。

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纸质投标保函视为无效。

2.以纸质投标保函形式担保的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万元整(人民币),红名单中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金额为应缴纳金额的50%;联合体投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投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

[提示: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该招标项目勘察合同估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2%]

3.投标人须确保其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能在重庆市中心城区(区县项目应在重庆市中心城区或项目所在区县)相关银行核验真伪,并在资格审查部分 “其他资料”中提供纸质投标保函的核验地点、方式和联系人,否则该纸质投标保函视为无效。

4.投标人在开标现场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原件应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纸质投标保函扫描件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5.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至少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纸质投标保函开展核验。招标人按照投标人提供的核验地点、方式和联系人等信息无法对该纸质投标保函进行核验的,或发现投标人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弄虚作假的,对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投标人,按相关规定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对纸质投标保函无法核验的,应当报行政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纸质投标保函弄虚作假的,应当报行政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6.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纸质投标保函。

二、纸质投标保函的退还、注销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除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纸质投标保函正本并书面通知相关银行本项目准予提前注销纸质投标保函。具体注销事宜由投标人与银行协商。

招标人应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同时书面通知相关银行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注销纸质投标保函。具体注销事宜由投标人与银行协商。

3.4.4

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拟中标人拒不提供或者不按时提供低价风险担保(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4违反投标人须知第9.2款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的

5因投标人原因未完成解密工作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6.1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口不允许

口允许

3.7.1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编制投标文件时不得对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应要素作实质性修改,否则视为重大偏差,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3.7.3

签名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应使用专用的“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编制而成。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中各联合体成员单位签名(或盖章)须齐全,要求各联合体成员盖单位法人章的,各联合体成员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

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3.7.4

投标文件的份数

本工程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为: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网上递交)一份。

3.7.5

编制要求

[提示:适用于电子标暗标编制要求]

1)电子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专用的“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制作生成。

2)投标人在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时应当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

3)按本章前附表第3.7.3项签名盖章要求进行投标文件的签署。

4)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将生成一份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 CQTF)和一份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 nCQTF)。

5)投标人如需递交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应将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复制到一张光盘中(光盘备份),光盘表面粘贴标签贴加盖单位法人章,并将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等信息填写在标签贴上。

6)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中的帮助文档。

具体要求:

1)投标函部分

应按照第六章规定格式排版,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

2)商务部分(如有)

应按照第六章规定格式排版,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

3)技术部分(如有)

[提示:技术部分包括《勘察纲要》和“项目负责人答辩”个部分,本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选择其中的一个或几个部分进行评审,选择的部分和评审内容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项目负责人答辩”原则上为口头答辩,具体以招标文件的约定为准。]

电子投标文件技术暗标不设封面,整个技术部分均不得出现白页和倒页;不得出现与本工程无关的内容;不得显示与投标人企业有关的任何信息;技术部分文本部分的文字采用四号仿宋字体,文本部分采用A4页面;图表内的字体、字号大小不限,图表部分采用A3A4页面;文字、图表不得使用彩色,整个技术暗标不得编制页码。违反上述任何一项,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其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为零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其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符合性评审不合格,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勘察纲要》原则上不超过200页,但不得将页数作为评审因素。

4)资格审查部分

应按照第六章规定格式排版,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

3.7.5

编制要求

[提示:适用于电子标明标编制要求]

1)电子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专用的“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制作生成。

2)投标人在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时应当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

3)按本章前附表第3.7.3项签名盖章要求进行投标文件的签署。

4)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将生成一份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 CQTF)和一份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 nCQTF)。

5)投标人如需递交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应将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复制到一张光盘中(光盘备份),光盘表面粘贴标签贴,并将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等信息填写在标签贴上。

6)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中的帮助文档。

具体要求:

1)投标函部分

应按照第六章规定格式排版,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

2)商务部分(如有)

应按照第六章规定格式排版,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

3)技术部分(如有)

电子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明标不设封面,应按照第六章规定格式排版,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

《勘察纲要》原则上不超过200页,但不得将页数作为评审因素。

4)资格审查部分

应按照第六章规定格式排版,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

电子投标文件的加密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4.1.3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至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逾期未完成上传投标文件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投标人如需递交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用“投标文件”袋单独封装,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同时“投标文件”袋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投标文件”袋未按要求密封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该拒收。

4.1.2

封套上写明

应在“投标文件”袋封套上写明如下内容:

招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分前不得开启

4.2.1

投标截止时间

详见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

特别注意:投标人如需现场递交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等备用资料,则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递交地点为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区(具体请登陆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查询或递交文件当日见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5.1.1

开标时间和

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具体请登陆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查询或递交文件当日见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

特别注意:1解密投标文件需使用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投标人代表可携带该CA数字证书到开标现场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工作,或通过互联网使用该CA数字证书登录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采用远程解密的方式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工作。

2本项目开标将试用“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不见面开标系统”以下简称:不见面开标系统。不出席现场开标的投标人也可登录不见面开标系统参与全过程开标活动。开标活动信息以开标现场或不见面开标系统收到并展示的信息为准。

5.1.2

解密时间

解密时长为30分钟。

特别注意:因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原因影响解密时间的,招标人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延长解密时间;因投标人原因未完成解密工作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开标时间(应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交易系统自动提取所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递交的投标文件,系统自动展示投标人数量是否大于(等于)3家,经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确认达到法定开标条件的,系统进入开标环节。

2.投标文件提取完成,经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确认开始解密环节,系统提示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解密其经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未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处理方式:①对因故不能解密的,经投标人申请,可以采取导入由相应投标人提供的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作为补救措施;②对因电子招投标系统原因造成的未解密情况,投标人又未提供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作为补救措施的,视为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③对因投标人原因造成的未解密情况,视为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

3.解密全部完成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截止后,经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确认,进入唱标环节。交易系统展示最终解密结果,主持人公布所有投标人名称和成功解密投标人名单,并备注投标人未成功解密投标文件的原因(若有)。

4.汇总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

4.1展示以电子投标保函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况,展示内容应至少包含投标人名称、金额、投标保函提交时间、保函有效期及是否具有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属性等。电子投标保函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至指定系统,异常情况在开标记录表“异常情况”栏中记录并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

4.2展示以电子转账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况,展示内容应至少包含投标人名称、金额、投标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的时间等,异常情况在开标记录表“异常情况”栏中记录并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

4.3展示以纸质投标保函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况,并记录在“纸质投标保函递交情况一览表”中,异常情况在开标记录表“异常情况”栏中记录。

4.4打印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并由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签名确认。

5.公布最高限价,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还需计算最高限价的85%数值,以便评标委员会评审。

6.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项目负责人、质量目标、勘察服务期及其他内容。

7.对经招投标监督部门同意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需要抽取评标基准价浮动值的,在开标现场完成抽取,抽取结果记入开标记录表。相关系数抽取方式如下:

③……

8.在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平台上查询、公布所有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单位)信用状况(若遇特殊情况,可在开标现场或开标当日,采用人工方式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的“信用信息”栏目查询、核实),汇总并打印所有投标人的信用查询结果,并由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签名确认。

9.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场或在线(不见面开标适用)提出,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当场或在线(不见面开标适用)答复,并记录到开标记录表中。异议处理完毕后,汇总开标情况,打印开标记录表。

10.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主持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名确认。因其他原因未能签名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

纸质投标保函原件、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表、开标记录表、投标人信用情况汇总表一并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

11.主持人宣布开标结束。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由招标人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6.3.2

中标候选人数量

推荐经评审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名1~3名为中标候选人。

推荐经评审合格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名前1~3名为中标候选人。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3日内将评标结果在(相应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日。为深化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本项目将按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的要求,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名称、排序、投标总报价、质量、勘察服务期;中标候选人资质、投标业绩名称,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项目负责人投标业绩名称;否决投标情况及理由;提出异议、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7.4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7.6.1

履约保证金

1、中标人是否提供履约保证金:提供

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或按照联合体协议的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2、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现金+银行保函的组合;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

2)履约保证金的金额:,红名单中的中标人履约担保金额为应缴纳金额的50%80%);联合体中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中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方式一: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方式二:以中标通知书落款时间当日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方式三:

[提示: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3)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

4)履约保证金的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

5)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

7.7

签订合同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为的,视为特别严重信用不良行为且情节特别严重,按信用记分上限一次性记12分,纳入黑名单管理;中标人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为的,按中标项目金额10‰罚款上限予以行政处罚,按信用记分上限一次性并处记12分,纳入黑名单管理。

8.1

重新招标的情形

1.按投标人须知第8.11)执行;

2.按投标人须知第8.12)执行;

3.按投标人须知第8.13)执行;

4.按投标人须知第8.14)执行;

注:本款只适用于首次招标。

8.2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的投标人仍然少于三个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标和评标。重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投标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有效投标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项目负责人答辩

项目负责人答辩:□有;□无。[提示: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时选用。]

招标人设有项目负责人答辩的,则整个答辩过程均通过语音系统来完成,项目负责人不得与评标委员会面对面接触。

10.2

异议、投诉处理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含澄清修改)、开标情况、评标结果等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提出异议或投诉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异议或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异议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异议或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请求及主张;

5)涉及事项的证据、证明材料。

异议人或投诉人是法人的,异议书或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法人章;异议人或投诉人是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异议书或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名或者异议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名,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如有关材料是外文,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2.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根据九部门2013年第23号令修正))、《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渝公管发〔202154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处理投诉。

3.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投标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或者投诉的,将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异议受理单位:

联系电话:

投诉受理部门:

联系电话:

10.3

低价风险担保(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

[提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或拟中标人)提交低价风险担保,并明确担保方式和扣减担保金额的情形。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标准为最高限价的85%与中标价格差额的1-3(即低价风险担保差额倍数),且最高不超过最高限价的85%。担保方式可以采用现金、银行保函、现金与银行保函组合形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只限定其中一种方式提交低价风险担保。对采用现金缴纳低价风险担保的,招标人应允许中标人(或拟中标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用符合要求的银行保函进行置换。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或同时),应当将拟中标人提交低价风险担保的书面通知送达拟中标人。书面通知中应明确提交金额,提交截止时间,其中提交低价风险担保期限的起始时间从中标通知书送达拟中标人开始计算。招标人应当充分考虑拟中标人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手续办理时间等因素,从招标人中标通知书送达拟中标人之日起到拟中标人将低价风险担保提交送达至招标人之日止,原则上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不提交或者在约定期限内未按要求提交低价风险担保的,招标人应当撤销中标通知书,并在约定的低价风险担保送达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中标人。确实属于可以延长提交期限的特殊情形的,经招标人同意,可适当延长低价风险担保的提交期限。]

1.低价风险担保:中标价低于最高限价的85%时提供,如不按时足额提供,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招标人有权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对中标人的不良行为直接记12分,纳入重点关注名单。若投标人为联合体,由联合体牵头人或按照联合体协议的约定提交低价风险担保

2.中标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现金+银行保函的组合;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保函格式详见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附件,中标人出具银行保函时,不得修改“低价风险担保保函”名称,不得对低价风险担保函支付条件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也不得对低价风险担保保函示范文本中付款条件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否则视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2)低价风险担保的金额:(最高限价×85%-中标价)×□1□2□3,且最高不超过最高限价的85%;红名单中的中标人低价风险担保金额为应提交金额的50%80%);联合体中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中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方式一: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方式二:以低价风险担保书面通知书落款时间当日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方式三:

[提示:招标项目最高限价超过10亿元(含)的,低价风险担保差额倍数设置为1倍;招标项目最高限价在1亿元(含)至10亿元(不含)之间的,低价风险担保差额倍数设置为1-2倍;招标项目最高限价低于1亿元(不含)的,低价风险担保差额倍数设置为1-3倍。]

3)低价风险担保送达招标人的时间:从招标人中标通知书送达拟中标人之日起工作日内;

4)中标人因自身原因未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限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扣除其低价风险担保并取消中标资格。

5)低价风险担保的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

3.低价风险担保的退还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

4.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拟中标人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拒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低价风险担保或履约担保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拟中标人或中标人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注:当中标人或拟中标人未按时提交低价风险担保,且属于可以延长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期限的特殊情形时,经招标人同意,可适当延长低价风险担保的提交期限。

5、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投标人应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在投标函部分中递交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第章投标文件格式。

10.4

关于对招标文件及投标争议的解释

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审查和否决投标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但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对投标文件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交该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解释。

10.5

投标人注意事项

1.本次投标采用全流程电子开评标模式,第一次参与投标的单位务必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完成市场主体信息登记以及CA数字证书办理,并且下载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制作投标文件。

2.制作投标文件需要使用CA数字证书加密,并且加盖电子印章,CA数字证书购买及办理方式请参见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导航栏“主体信息”页面中“市场主体信息登记”“CA数字证书办理”。

3.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未按规定加密将无法上传。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逾期未完成上传投标文件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4.开标活动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未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或者不见面开标系统未收到投标人异议的(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时适用),视为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投标人应按时解密,在评标结束前应在线或在现场关注项目进展情况,确保通讯联系正常。如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的,投标人应确保及时回复,否则视为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

10.6

其他

[提示:招标人认为需要增加的,且与本表前述条款不重复的,不涉及资格和否决投标的内容]


1.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勘察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项目估算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勘察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勘察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A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B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勘察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

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

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勘察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

15)在近两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6)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的;

1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勘察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勘察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响应和偏差

1.12.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技术部分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发给所有潜在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向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招标人采用网络媒介公开发布澄清的,无论投标人是否查看,均视为所有潜在投标人清楚知晓澄清全部内容。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密切关注澄清发布媒介发出的相关内容。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文件的修改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发给所有潜在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在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向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内容。招标人采用网络媒介公开发布修改内容的,无论投标人是否查看,均视为所有潜在投标人清楚知晓修改全部内容。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密切关注修改发布媒介发出的相关内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3.1.1.1投标函部分

(一)投标函

(二)投标函附录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四)勘察费用清单

(五)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如有)

3.1.1.2商务部分(如有)

(一)投标人资历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资历

(三)拟派勘察团队其他主要人员资历

(四)获奖情况

(五)拟投入的勘察设备

3.1.1.3技术部分(如有)

(一)勘察纲要

3.1.1.4资格审查部分

(一)基本情况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四)近年财务状况表

(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六)拟委派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七)主要人员简历表

(八)承诺

(九)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勘察费用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勘察费用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函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函。(适用于投标保证金采用投标保函形式的)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适用于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形式的)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3.4.3 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拟中标人拒不提供或者不按时提供低价风险担保(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4)违反本章第9.2款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的;

5)因投标人原因未完成解密工作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5A 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勘察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提示: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5B 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应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联合体投标相关内容。

[提示: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勘察纲要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勘察服务期、投标有效期、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签名盖章要求:按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3项执行。

3.7.4 投标文件份数:投标人网上提交加密投标文件一份。

3.7.5 投标文件应按规定格式排版,并编制目录,具体编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6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

1)电子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专用的“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制作生成。

2)投标人在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时应当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

3)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

4)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将生成一份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CQTF)和一份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nCQTF)。

5)投标人如需递交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应将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复制到一张光盘中,光盘表面粘贴标签贴,并将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等信息填写在标签贴上。

6)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中的帮助文档。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电子投标文件的加密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7.6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至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逾期未完成上传投标文件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4.1.4 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密封

投标人如需递交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应单独封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由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重新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再按照本章第 4.2 款的要求提交。

4.3.2 投标人对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在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任何情况下,投标人都有义务保证其递交的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和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的内容保持一致,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1.2 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5.1.2 项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在线或到开标现场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工作。

5.2 开标程序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2款开标程序。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或在线(不见面开标适用)提出,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提出异议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主持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确认。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履约保证金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6.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部分投标被否决,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投标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的投标人仍然少于三个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标和评标。重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投标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有效投标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9.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MAC地址相同。

9.2.3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9.2.4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不得对招标文件中《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以外的内容予以否决投标,否则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按《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序号

投标人

解密情况

投标总报价

勘察固定单价/□固定费率

质量目标

勘察服务期限

项目负责人

备注

签名





























































最高限价


最高限价的85%

[提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

异常情况



招标人代表: 监标人: 主持人: 记录人:

附表二:纸质投标保函递交情况一览表(如有)

(项目名称)纸质投标保函递交情况一览表

投标截止时间:年月日时分

序号

投标人

金额(元)

递交时间

备注






























































招标人代表: 监标人: 记录人:


附表三: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通过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


评标委员会:(签名)

[提示: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应实现投标人接收端口签名隐藏显示功能]


年月日

附表四: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 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表五:中标通知书


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中标通知书

中标单位

我单位拟建的 (项目名称) 于年月日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你单位为中标人,投标总报价为(大写),(□勘察固定单价/勘察固定费率)。中标工程勘察范围:,工程投资估算金额为,工程规模为 ,勘察服务期为,勘察质量达到国家勘察设计验收规范标。 项目负责人由担任。

你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 日内到我单位签订勘察承发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6.1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发日期:年月日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办法中的评审内容必须和投标人须知中的对应内容一致,若投标人须知中未作要求的内容,不得列入评标办法作为评定依据。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评标方法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人在红名单中优先”的原则排序(联合体投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投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人均在红名单中或均不在红名单中的,以技术部分得分高的优先;技术部分得分相等的,以商务部分得分高的优先;商务部分得分相等的,以“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低的优先;“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相等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原则排序。[提示:由招标人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有利于合同履行的原则确定,但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2.1.1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资质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财务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业绩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1.2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款的要求(不含投标函部分)。

联合体投标人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在联合体协议书第5条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中填写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投标文件的签署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各联合体成员单位签名(或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中要求各联合体成员盖单位法人章的,各联合体成员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

委托代理人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备选投标方案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1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实质性要求

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本次投标不得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

1.技术部分[提示:不高于30分,至少选择以下一项进行评审]

勘察纲要分;

项目负责人答辩[提示:不高于10]

2.商务部分[提示:不高于40]

投标人业绩分;

拟派项目负责人资历分;

拟派勘察团队其他主要人员的资历分;

获奖情况[提示:不高于2]

拟投入的勘察设备[提示:不高于3]

3.投标报价[提示:不低于30]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方式一

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本章第2.2.43)目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本项目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完成后(除计算错误外),在后续的评审中不得再对其做出调整

方式二

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本章第2.2.43)目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乘以(1-本项目评标基准价浮动值N),即为本项目的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浮动值N1%5%范围内百分数取整,□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决定/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为%

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完成后(除计算错误外),在后续的评审中不得再对其做出调整。

方式三

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本章第2.2.43)目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与本项目最高限价再取平均值,即为本项目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完成后(除计算错误外),在后续的评审中不得再对其做出调整

方式四

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本章第2.2.43)目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与本项目最高限价再取平均值乘以(1-本项目评标基准价浮动值N),即为本项目的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浮动值N1%5%范围内百分数取整,□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决定/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为%)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完成后(除计算错误外),在后续的评审中不得再对其做出调整。

方式五[提示:适用于第2.2.44)目“投标总报价得分”选择方式三的。]

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本章第2.2.43)目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中最低价,即为本项目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完成后(除计算错误外),在后续的评审中不得再对其做出调整。

方式六[提示:适用于第2.2.44)目“投标总报价得分”选择方式四的。]

……

[提示: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项目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填写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投标总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总报价一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计算的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2.2.41

技术部分评分A标准



勘察纲要

勘察纲要总体评审标准

采用暗标评审的,勘察纲要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5项要求的,勘察纲要部分得0分。

评标委员会按照优、良、一般、差四个档次进行评分,若评委对投标人勘察纲要部分汇总评分低于勘察纲要部分总分的60%或对个别投标人勘察纲要汇总评分畸高(即该评委对勘察纲要汇总评分的最高分与次高分差额超过勘察纲要总分的10%须注明详实理由,勘察纲要缺项的该项得0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及以上时,所有评委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余下评委评分取算术平均值为该投标人勘察纲要得分。

勘察纲要得分的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综合说明书

分。评审要点:勘察方案编制的依据、原则。资料收集及场地工程地质条件预分析。基础方案预分析勘察工作的目的及应解决的技术问题。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提示:招标人按照优、良、一般、差四个档次对勘察纲要各项评审因素进行分值的设置,设置规则为:该项分值的90%100%为“优”,该项分值的80%90%(不含)为“良”该项分值的60%80%(不含)为“一般”,该项分值的0%60%(不含)为“差”,下同。]

勘察方案的编制

分。评审要点:勘探孔(钻孔、原位测试孔、螺纹孔)平面布置。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

分。评审要点:勘探孔(钻孔、原位测试孔、螺纹孔)深度。取土与标贯的数量及间距。室内土水试验内容及数量。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

勘察报告书

分。评审要点:拟定的勘察报告书内容和提交的主要图表。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

质保措施和技术措施

分。评审要点:质保措施、机具设备配置、施工措施等。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

……

分 评审要点:。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

项目负责人答辩

分 答辩要点: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提示:招标人按照优、良、一般、差四个档次对项目负责人答辩各项评审因素进行分值的设置,设置规则为:该项分值的90%100%为“优”,该项分值的80%90%(不含)为“良”该项分值的60%80%(不含)为“一般”,该项分值的0%60%(不含)为“差”,下同。]

项目负责人不参与答辩的,其答辩部分分值0分;采用暗标评审的,若答辩过程中透露与投标人企业有关的任何信息的,其答辩部分分值得0分。

评标委员会按照优、良、一般、差四个档次进行评分,若评委对投标人项目负责人答辩评分低于项目负责人答辩部分总分的60%或对个别投标人项目负责人答辩评分畸高(即该评委对项目负责人答辩评分的最高分与次高分差额超过项目负责人答辩部分总分的10%须注明详实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及以上时,所有评委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余下评委评分取算术平均值为该项目负责人答辩得分。

项目负责人答辩得分的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2.42

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

商务部分总体评审标准

商务部分评分为客观评分,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各评审因素设定的分值进行评分且保证分值统一。

投标人业绩

[提示:用于商务部分评分的投标人业绩个数不应超过3个。]

在满足投标人资格业绩的基础上资格业绩不参与评分,投标人每增加1个满足下列要求的业绩得分,最多得分。具体要求如下:

1)业绩时间要求:

投标截止日前□3□5□8年年[提示:8年以上选填,不包含投标截止日当年]内,指投标人在年1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勘察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文件的时间为准,单独的测量项目以业主证明的测量报告出具时间为准)完成的1个类似勘察业绩1个包含类似勘察工作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

2)业绩规模要求:

工程类别:

勘察类别:

若同时设置了项目金额和工程规模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③项目金额(若同时设置了以下两种及以上金额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项目投资估算金额:

工程费估算金额:

勘察合同估算金额:(注:提供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的,其中勘察部分的合同金额须达到该金额要求

□④工程规模:

[提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选用。]

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业绩。

3)业绩证明材料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第3.3款相关要求提供。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拟派项目负责人资历

类似业绩

[提示:用于商务部分评分的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个数不应超过3个。]

在满足项目负责人资格业绩的基础上资格业绩不参与评分,每增加1个满足下列要求的业绩得分,最多得分。具体要求如下:

1业绩时间要求:

投标截止日前□3□5□8年年[提示:8年以上选填,不包含投标截止日当年]内,指拟派项目负责人在年1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勘察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文件的时间为准,单独的测量项目以业主证明的测量报告出具时间为准)完成的1个类似勘察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1个包含类似勘察工作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中担任勘察负责人

2业绩规模要求:

工程类别:

勘察类别:

若同时设置了项目金额和工程规模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③项目金额(若同时设置了以下两种及以上金额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项目投资估算金额:

工程费估算金额:

勘察合同估算金额:(注:提供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的,其中勘察部分的合同金额须达到该金额要求

□④工程规模:

[提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选用。]

3)业绩证明材料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第5.3款(3)相关要求提供。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职称(或执业)证书

[提示:用于商务部分评分的拟派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个数不超过2个,每个执业资格的分值不超过2分。]

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每具有1[提示:填写与本项目实施相关的工程类注册证书。]分。最多得分。

[提示:用于商务部分评分的项目负责人职称的分值不超过2分。]

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具有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得分。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项目负责人相应的注册证书(国家未开展注册工作的,投标人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即可;注册证书不显示注册执业单位的,注册执业单位以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为准)、职称证书(职称证书无法体现专业的,可以提供学历证书或注册证书)资格审查要求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不作为加分依据。

拟派勘察团队其他主要人员资历

类似业绩

[提示:用于商务部分评分的专业勘察负责人业绩个数每人不应超过2个。总考察人数不得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6.其他要求第(1)项方式二中列出的勘察团队其他主要人员数量的50%]

拟派专业勘察负责人每具有1个满足下列要求的业绩得分,每人业绩最多得分,本项最多得分。

1)业绩时间要求:

投标截止日前3□5□8[提示:8年以上选填,不包含投标截止日当年]指拟派专业勘察负责人在1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勘察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文件的时间为准单独的测量项目以业主证明的测量报告出具时间为准完成的1个类似勘察业绩中担任相应专业勘察负责人,1个包含类似勘察工作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中担任相应专业勘察负责人

2业绩规模要求:

工程类别:

勘察类别:

若同时设置了项目金额和工程规模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③项目金额(若同时设置了以下两种及以上金额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项目投资估算金额:

工程费估算金额:

勘察合同估算金额:(注:提供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的,其中勘察部分的合同金额须达到该金额要求

□④工程规模:

[提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选用。]

3)业绩证明材料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第5.33相关要求提供。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职称(或执业)证书

[提示:当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6.其他要求第(1)项选择方式二考察勘察团队其他主要人员时,可以设置勘察团队其他主要人员职称(或执业)证书评分。每人不超过1个,每人分值设置不超过2分。总考察人数不得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6.其他要求第(1)项方式二中列出的勘察团队其他主要人员数量的50%]

专业勘察负责人:□具有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同时具有[提示:按最新修订《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设置的专业类别和等级规范填写。]执业资格并已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执业,每有1人得分,最多得分;

专业负责人:□具有及以上□专业职称,□同时具有[提示:按最新修订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设置的专业类别和等级规范填写。]执业资格并已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执业,得分。最多得分。

③……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在有效期内的拟派各专业勘察负责人职称证(职称证书无法体现专业的,可以提供学历证书或注册证书)、身份证、□注册证(国家未开展注册工作的,投标人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即可;注册证书不显示注册执业单位的,注册执业单位以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为准),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资格审查要求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不作为加分依据。

[提示:拟派各专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若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第6款中未要求提供的,招标人在编制商务部分评分办法时应要求其提供;若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第6款中已要求提供的,招标人在编制商务部分评分办法时不再要求其提供。]

获奖情况

投标人获奖

[提示:当拟建项目的勘察单位资质按相应的资质管理规定应设定为甲级及以上时,可以用投标人获奖或项目负责人获奖进行评分,投标人获奖和项目负责人获奖仅能选择其一进行评分。用于商务部分评分的投标人获奖或项目负责人获奖个数不超过2个,奖项总分不超过2]

投标截止日前□5□8年年[提示:8年以上选填,不包含投标截止日当年]内,指年1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投标人或投标人勘察的项目获得过国家级奖项,每有1个得分,最多得分。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获奖证书或获奖证明材料。

注:国家级奖项是指: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选的《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评选的《国家优质工程金、银质奖》;中国土木工程学会评选的《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中国建筑业协会评选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评选的《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

项目负责人获奖

拟派项目负责人或其参与勘察的项目获得过国家级奖项,每有1个得分,最多得分。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获奖证书。

注:国家级奖项是指: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选的《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选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评选的《国家优质工程金、银质奖》;中国土木工程学会评选的《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中国建筑业协会评选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评选的《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

拟投入的勘察设备


[提示:用于商务部分评分的拟投入勘察设备种类不应超过3种。]

拟投入,得分;

……

本项最多得分。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拟投入的相关设备清单及购买发票(或租赁合同)。

2.2.43

投标函部分评审标准

投标函部分的签名盖章

投标函部分的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

联合体投标的,投标函部分的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

勘察服务期限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质量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报价

1.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报价最高限价。

2.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必须与依据固定费率(或固定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一致;

3.采用勘察费用清单报价的,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必须与勘察费用清单合计报价一致。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计费基数(或暂定工程量)

计费基数(或暂定工程量)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数值填报

暂定金额

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暂定金额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金额填报

投标报价算术错误修正

符合第三章3.评标程序第3.1.3项规定。

2.2.44

投标总报价评分C标准

投标总报价得分

方式一

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本章第2.2.43)目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得本附表第2.2.1项规定分值的满分分。在此基础上,投标总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增加1%0.50.1)分,每减少1%0.250.5)分,最多扣3分。

按插入法计算得分。

在偏差范围内,未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总报价,仍应参加计算相应分值。

投标总报价得分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方式二

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本章第2.2.43)目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得本附表第2.2.1项规定分值的基本分分。在此基础上,投标总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增加1%扣(0.250.5)分,最多扣1.5分;每减少1%加(0.250.5)分,最多加1.5分。

按插入法计算得分。

在偏差范围内,未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总报价,仍应参加计算相应分值。

投标总报价得分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方式三[提示:适用于2.2.2项“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选择方式五的]

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本章第2.2.43)目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得本附表第2.2.1项规定分值的满分分。在此基础上,投标总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增加1%扣(0.251)分,最多扣3分。

按插入法计算得分。

在偏差范围内,未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总报价,仍应参加计算相应分值。

投标总报价得分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方式四[提示:适用于2.2.2项“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选择方式六的]

……

[提示: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项目投标报价得分的要求,填写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评标程序

1.按本章评标办法第3.1款进行初步评审。未通过初步评审或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的不再进行后续评审。

2.按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1)目的规定对技术部分进行评审。□采用项目负责人答辩的,确定答辩顺序的原则为:。

3.按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2)目的规定对商务部分进行评审。

4.按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3)目的规定对投标函部分进行评审,经评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再参与后续评审。

5.因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投标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6.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按照本章第2.2.2项计算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并按本附表第2.2.44)目规定的评分方法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分。

7.对技术部分、商务部分、投标总报价得分进行汇总,确定得分由高至低前三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3.2.3

投标人得分

投标人得分=A+B+C

3.4.1

评标结果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评标办法前附表约定的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总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总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函部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总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3)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与依据固定(或固定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采用勘察费用清单报价的,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与勘察费用清单合计报价不一致的,均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评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总报价计算出得分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附件:综合评估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

投标文件存在本一览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视为重大偏差并作否决投标处理,否则,评标委员会不得视为重大偏差而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章节号

条款名称

否决投标条件

第三章

资格评审

A-1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营业执照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投标人的财务状况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

A-3投标人的业绩条件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

A-4投标人的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5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资格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7若有联合体投标人,则: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8投标人不得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形式评审

A-9投标人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0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款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编制投标文件时不得对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应要素作实质性修改,否则视为重大偏差,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1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在联合体协议书第5条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中填写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A-12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中各联合体成员单位签名(或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中要求各联合体成员盖单位法人章的,各联合体成员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

A-1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4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响应性评审

A-15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6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7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1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A-18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本次投标不得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函部分评审

A-19投标函部分的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联合体投标的,投标函部分的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0勘察服务期限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1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2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3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报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4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必须与依据固定(或固定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5采用勘察费用清单报价的,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必须与勘察费用清单合计报价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6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7计费基数(或暂定工程量)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数值填报,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8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暂定金额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金额填报,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9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规定执行,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其他


[提示:招标人必须将所有否决投标条款集中罗列于此表,若无其他否决投标条款则在该条写无。]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办法中的评审内容必须和投标人须知中的对应内容一致,若投标人须知中未作要求的内容,不得列入评标办法作为评定依据。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1款进行报价排序,按照本章第2.2款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按报价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以“投标人在红名单中优先”的原则排序(联合体投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投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人均不在红名单中的,以“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低的优先;投标人均在红名单中或“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相等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原则排序。[提示:由招标人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有利于合同履行的原则确定,但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2.1

报价排序

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需技术部分评审的,由电子评标系统对技术部分进行自动随机编号。在投标函评审前,推送给评标委员会的投标文件不得显示排序。

2.2

符合性审查

取报价排序前□5□6□7名(若实际投标人数量小于勾选数量,则全部纳入)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容:技术部分评审、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投标函部分评审。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次低的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

符合性审查中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符合性审查不合格,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提示:勾选技术部分评审的,符合性审查应首先进行技术部分评审,再按照资格、形式、响应性、投标函部分的顺序进行评审。]

2.2.1

技术部分评审标准

技术部分形式要求[提示:技术部分采用暗标评审时适用]

是否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5项的规定:符合/不符合

勘察方案编制的依据及编制原则是否正确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递交的技术部分进行综合性评审,综合评判是否满足发包人要求:满足/不满足。

收集的资料及场地工程地质条件预分析是否可信

地基基础方案预分析是否合理

勘察的目的及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有针对性

勘探孔(钻孔、原位测试孔、螺纹孔)平面布置是否合理

勘探孔(钻孔、原位测试孔、螺纹孔)深度是否合理

取土、标贯的数量及间距是否恰当

室内土水试验内容及数量是否恰当

拟定的勘察报告书内容和主要的图表是否合理

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可行

工期安排是否合理

□……

2.2.2

资格评审标准

资质条件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营业执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财务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业绩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2.3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款的要求(不含投标函部分)。

联合体投标人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在联合体协议书第5条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中填写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投标文件的签署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中各联合体成员单位签名(或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中要求各联合体成员盖单位法人章的,各联合体成员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

委托代理人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备选投标方案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2.2.4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1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实质性要求

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本次投标不得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

2.2.5

投标函部分评审标准

投标函部分的签名盖章

投标函部分的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

联合体投标的,投标函部分的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

勘察服务期限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质量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报价

1.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报价最高限价。

2.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必须与依据固定率(或固定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一致;

3.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投标人应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在投标函部分中递交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4.采用勘察费用清单报价的,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必须与勘察费用清单合计报价一致。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计费基数(或暂定工程量)

计费基数(或暂定工程量)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数值填报

暂定金额

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暂定金额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金额填报

投标报价算术错误修正

符合第三章3.评标程序第3.2.3项规定。

3

评标程序

1.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需技术部分评审的,由电子评标系统对技术部分进行自动随机编号。在投标函部分评审前,推送给评标委员会的投标文件不得显示排序。

2.根据本章第2.2款约定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次低的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

[提示:勾选技术部分评审的,符合性审查应首先进行技术部分评审,再按照资格、形式、响应性、投标函部分的顺序进行评审。]

3.若上述程序未能评出三名中标候选人,则评标委员会对剩余投标文件继续按上述第2条进行评审,直至评出三名中标候选人,或者评审完所有投标文件。

4.因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投标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注: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以“投标人在红名单中优先”的原则排序(联合体投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投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人均不在红名单中的,以“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低的优先;投标人均在红名单中或“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相等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原则排序。[提示:由招标人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有利于合同履行的原则确定但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3.4

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须知”前表授权直确定中标外,评标员会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1款进行报价排序,按照本章第2.2款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按报价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以评标办法前附表约定的原则确定排序。

2. 评审标准

2.1报价排序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符合性审查标准

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约定的投标单位报价排序数量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容:技术部分评审(如有)、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投标函部分评审

2.2.1 技术部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A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2.2B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2.3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5 投标函部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报价排序

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需技术部分评审的,由电子评标系统对技术部分进行自动随机编号。在投标函部分评审前,推送给评标委员会的投标文件不得显示排序。

3.2符合性审查

3.2.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顺序:技术部分评审(如有)、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投标函部分评审。

勾选技术部分评审的,符合性审查应首先进行技术部分审查,再按照资格、形式、响应性、投标函部分的顺序进行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2.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3)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2.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与依据固定费率(或固定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采用勘察费用清单报价的,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与勘察费用清单合计报价不一致的,均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附件A: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

投标文件存在本一览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视为重大偏差并作否决投标处理,否则,评标委员会不得视为重大偏差而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条款名称

否决投标条件

技术部分评审(如有)

A-1投标人的技术部分综合性评审不合格,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资格评审

A-2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营业执照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3投标人的财务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

A-4投标人的业绩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

A-5投标人的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6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资格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8若有联合体投标人,则: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9投标人不得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形式评审

A-10投标人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1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款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编制投标文件时不得对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应要素作实质性修改,否则视为重大偏差,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2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在联合体协议书第5条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中填写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3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中各联合体成员单位签名(或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中要求各联合体成员盖单位法人章的,各联合体成员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5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响应性评审

A-16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7投标人应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8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1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A-19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本次投标不得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

A-20投标函部分的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联合体投标的,投标函部分的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1勘察服务期限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2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3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4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报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5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必须与依据固定费率(或固定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6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投标人应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在投标函部分中递交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7采用勘察费用清单报价的,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必须与勘察费用清单合计报价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8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9计费基数(或暂定工程量)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金额填报,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30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暂定金额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金额填报,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31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2.3项规定执行,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其他

[提示:招标人必须将所有否决投标条款集中罗列于此表,若无其他否决投标条款则在该条写无。]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勘察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项目名称) 勘察服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如有);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勘察费用清单;

8)勘察纲要;

9)主要人员汇总表;

10)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项目名称、项目规模及勘察工作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项目名称:

项目规模:

项目地点:

项目立项:

资金来源:

勘察工作内容:

4.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其中□BIM技术费用为元,□专项勘察费为元,□其他费用价为

本项目采用以下第种合同价格形式,具体费用的计价原则和结算方式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为准。

1)采用固定总价的,除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外,签约合同价即为勘察费结算价。

2)采用固定单价的,签约合同价即为暂定价,其勘察固定单价为。

3)采用固定费率的,签约合同价即为暂定价,其勘察固定费率为%

5.项目负责人:

6.勘察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工程勘察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质量标准,。

7.勘察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勘察工作。

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勘察人支付合同价款。

9.勘察人计划开始勘察工作日期:,实际日期以发包人在开始勘察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日期为准。勘察服务期限为天。

其中:初步勘察 天;详细勘察 天;(其他工作内容) 天。

10.合同生效:

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采用保函形式递交履约担保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后。

11.本合同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

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以下为签名盖章页)。



发包人: (盖单位法人章) 勘察人: (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 (签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 址:   地 址:   

邮政编码:   邮政编码: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传 真: 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

账 号:  账 号: 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时间:年月日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勘察费用清单、勘察纲要,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勘察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勘察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由勘察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投标函附录:指由勘察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

1.1.1.7 勘察纲要:指勘察人在投标文件中的勘察纲要。

1.1.1.8勘察费用清单:指勘察人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费用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勘察人。

1.1.2.2 发包人:指与勘察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勘察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项目负责人:指由勘察人任命,代表勘察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 分包人:指从勘察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3 工程和勘察

1.1.3.1 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勘察招标的工程。

1.1.3.2 勘察服务:指勘察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和试验等,查明、分析和评估地质特征和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报告和提供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

1.1.3.3 勘察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4 勘探场地:指用于工程勘探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勘探场地组成的其他场所。

1.1.3.5 勘察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勘察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6 勘察文件:指勘察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工程勘察报告、服务大纲、勘察方案、外业指导书、进度计划、图纸、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 日期

1.1.4.1 开始勘察通知:指发包人按第6.1款通知勘察人开始勘察的函件。

1.1.4.2 开始勘察日期:指发包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勘察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勘察日期。

1.1.4.3 勘察服务期限:指勘察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勘察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第6.3款、第6.5款和第6.7款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 完成勘察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勘察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勘察费用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勘察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勘察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勘察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勘察费用清单;

8)勘察纲要;

9)主要人员汇总表;

10)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勘察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勘察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名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勘察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勘察文件。合同约定勘察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勘察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勘察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7 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完成的勘察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0.2 勘察人在从事勘察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勘察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勘察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3 勘察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 发包人要求

1.12.1 勘察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日内通知勘察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勘察人费用增加和()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延长周期。

1.12.2 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勘察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勘察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勘察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勘察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始勘察通知

发包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勘察人发出开始勘察通知。

2.3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当按时办理,勘察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勘察人负责办理的勘察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 提供勘察资料

发包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勘察人提供勘察资料。

2.6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发包人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勘察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勘察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勘察人。

3.1.3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勘察人。

3.1.4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勘察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3.2 监理人

3.2.1 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勘察监理。如果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2.2 合同约定应由勘察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勘察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3 发包人的指示

3.3.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名确认。

3.3.2 勘察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1条执行。

3.3.3 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勘察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3.1.4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

3.3.5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勘察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4 决定或答复

3.4.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勘察人的勘察工作和/或勘察文件作出处理决定,勘察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勘察服务期限或勘察费用等问题按第11条的约定处理。

3.4.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勘察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4. 勘察人义务

4.1 勘察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勘察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勘察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勘察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勘察工作

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勘察文件,以及为完成勘察服务所需的劳务、材料、勘察设备、实验设施等,并应自行承担勘探场地临时设施的搭设、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保证勘察作业规范、安全和环保

勘察人应按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采取各项有效措施,确保勘察作业操作规范、安全、文明和环保,在风险性较大的环境中作业时应当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因勘察作业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5 避免勘探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勘察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保证勘探场地的周边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安全运行。勘察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6 其他义务

勘察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成果文件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勘察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勘察人不得将其勘察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

4.3.2 勘察人不得将勘察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发包人同意勘察人分包工作的,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1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勘察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勘察费用由勘察人与分包人自行支付。

4.3.4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设备和类似业绩等。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项目负责人

4.5.1勘察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勘察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勘察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勘察人单位章,并由勘察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名确认。

4.5.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

4.6 勘察人员的管理

4.6.1勘察人应在接到开始勘察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勘察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勘察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勘察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勘察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1项规定执行。

4.6.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勘察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勘探负责人、试验负责人等;作业人员包括勘探描述(记录)员、机长、观测员、试验员等。

4.6.3勘察人应保证其主要勘察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勘察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勘察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勘察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勘察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勘察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勘察人应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勘探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设施。

4.8.4勘察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勘探作业中受到伤害的,勘察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勘察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9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勘察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勘察工作。

5. 勘察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勘察服务,降低工程质量。

5.1.2 勘察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勘察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

5.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完成勘察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1条约定执行。

5.2 勘察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勘察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

4)本勘察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

5)本工程设计和施工需求;

6)合同履行中与勘察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勘察依据。

5.3 勘察范围

5.3.1 本合同的勘察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勘察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3.2 工程范围指所勘察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施工勘察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4 工作范围指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如有)、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试车(试运行)、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4 勘察作业要求

5.4.1 测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始勘察前7日内,向勘察人提供测量基准点、水准点和书面资料等;勘察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发包人要求的基准点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进行测绘。

2)勘察人测绘之前,应当认真核对测绘数据,保证引用数据和原始数据准确无误。测绘工作应由测量人员如实记录,不得补记、涂改或者损坏。

3)工程勘探之前,勘察人应当严格按照勘察方案的孔位坐标,进行测量放线并在实地位置定位,埋设带有编号且不易移动的标志桩进行定位控制。

5.4.2 勘探

1)勘察人应当根据勘察目的和岩土特性,合理选择钻探、井探、槽探、洞探和地球物理勘探等勘探方法,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勘察任务创造条件。勘察人对于勘察方法的正确性、适用性和可靠性完全负责。

2)勘察人布置勘探工作时,应当充分考虑勘探方法对于自然环境、周边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影响,采用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控制,不得造成损坏或中断运行,否则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勘察人自行承担。

3)勘察人应在标定的孔位处进行勘探,不得随意改动位置。勘探方法、勘探机具、勘探记录、取样编录与描述,孔位标记、孔位封闭等事项,应当严格执行规范标准,按实填写勘探报表和勘探日志。

4)勘探工作完成后,勘察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记录整理存档,勘探场地应当地面平整、清洁卫生,并通知发包人、行政主管部门及使用维护单位进行现场验收。验收通过之后如果发生沉陷,勘察人应当及时进行二次封孔和现场验收。

5.4.3 取样

1)勘察人应当针对不同的岩土地质,按照勘探取样规范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根据地层特征、取样深度、设备条件和试验项目的不同,合理选用取样方法和取样工具进行取样,包括并不限于土样、水样、岩芯等。

2)取样后的样品应当根据其类别、性质和特点等进行封装、贮存和运输。样品搬运之前,宜用数码相机进行现场拍照;运输途中应当采用柔软材料充填、尽量避免震动和阳光曝晒;装卸之时尽量轻拿轻放,以免样品损坏。

3)取样后的样品应当填写和粘贴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并不限于工程名称、孔号、样品编号、取样深度、样品名称、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施工机组等。

5.4.4 试验

1)勘察人应当根据岩土条件、设计要求、勘察经验和测试方法特点,选用合适的原位测试方法和勘察设备进行原位测试。原位测试成果应与室内试验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检验其可靠性。

2)勘察人的试验室应当通过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CMA计量认证,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试验人员和试验条件,否则应当委托第三方试验室进行室内试验。

3)勘察人应在试验之前按照要求清点样品数目,认定取样质量及数量是否满足试验需要;勘察设备应当检定合格,性能参数满足试验要求,严格按照规范标准的相应规定进行试验操作;试验之后应在有效期内保留备样,以备复核试验成果之用,并按规范标准规定处理余土和废液,符合环境保护、健康卫生等要求。

4)试验报告的格式应当符合CMA计量认证体系要求,加盖CMA章并由试验负责人签名确认;试验负责人应当通过计量认证考核,并由项目负责人授权许可。

5.5 勘察设备要求

5.5.1 勘察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勘察设备进行作业。勘察人更换合同约定的勘察设备的,应报发包人批准。

5.5.2 勘察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及时维修、保养或更换勘察设备,包括并不限于钻机、触探仪、全站仪、水准仪、探测仪、测井平台、天平、固结仪、振筛机、干燥箱、直剪仪、收缩仪、膨胀仪、渗透仪等,保证勘察设备能够随时进场使用。

5.5.3 勘察人使用的勘察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人增加或更换勘察设备,勘察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由勘察人自行承担。

5.6 临时占地和设施要求

5.6.1 勘察人应当根据勘察服务方案制订临时占地计划,报请发包人批准。

5.6.2 位于本工程区域内的临时占地,由发包人协调提供。位于道路、绿化或者其他市政设施内的临时占地,由勘察人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建申请,按照要求制定占地施工方案,并据此实施。

5.6.3 临时占地使用完毕后,勘察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恢复临时占地。如果恢复或清理标准不能满足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代为恢复或清理,由此发生的费用从拟支付给勘察人的勘察费用中扣除。

5.6.4 勘察人应当配备或搭设足够的临时设施,保证勘探工作能够正常开展。临时设施包括并不限于施工围挡、交通疏导设施、安全防范设施、钻机防护设施、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办公生活用房、取样存放场所等。

5.6.5 临时设施应当满足规范标准、发包人要求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设施的修建、拆除和恢复费用由勘察人自行承担。

5.7 安全作业要求

5.7.1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发包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

5.7.2勘察人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道路、桥梁、交通安全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周边设施等安全正常地运行。

5.7.3勘察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勘察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

5.7.4勘察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勘察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且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5.7.5勘察人应按发包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发包人批准。勘察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5.7.6勘察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5.7.7由于勘察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勘察人负责赔偿。

5.8 环境保护要求

5.8.1勘察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5.8.2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

5.8.3 勘察人应确保勘探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5.9 事故处理要求

5.9.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勘察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5.9.2 发包人和勘察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勘察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5.10 勘察文件要求

5.10.1 勘察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勘察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勘察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

5.10.2 勘察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勘察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6. 开始勘察和完成勘察

6.1 开始勘察

6.1.1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勘察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向勘察人发出开始勘察通知。勘察服务期限自开始勘察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日期起计算。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勘察通知的,勘察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勘察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延长勘察服务期限并增加勘察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勘察事项;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勘察;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勘察费用;

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未及时按照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勘察文件进行审查;

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误

6.3.1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等因素导致周期延误的,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

6.3.2 勘察人发现地下文物或化石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发包人和文物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

6.4 勘察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勘察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5 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或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6.6 完成勘察

6.6.1 勘察人完成勘察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勘察文件。

6.6.2 勘察文件是工程勘察的最终成果和设计施工的重要依据,应当根据本工程的勘察内容和不同阶段的勘察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勘察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对应阶段的设计需求。

6.6.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八份,应当加盖单位章和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印章;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WORD格式、图形为CAD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

6.7 提前完成勘察

6.7.1 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勘察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勘察的,可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勘察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勘察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勘察而减少勘察费用;增加勘察费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7.2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勘察但勘察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7天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勘察服务期限。

6.7.3 由于勘察人提前完成勘察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勘察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

7. 暂停勘察

7.1 发包人原因暂停勘察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勘察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勘察人有权暂停勘察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1)发包人违约;

2)发包人确定暂停勘察;

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2 勘察人原因暂停勘察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勘察人发出通知暂停勘察,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勘察人承担:

1)勘察人违约;

2)勘察人擅自暂停勘察;

3)合同约定由勘察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3 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勘察的,暂停期间勘察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部分的勘察文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 勘察文件

8.1 勘察文件接收

8.1.1 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勘察人提交的勘察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经接收勘察文件。

8.1.2 发包人接收勘察文件时,应向勘察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8.1.3 勘察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 发包人审查勘察文件

8.2.1 发包人接收勘察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勘察人应当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勘察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14天。发包人逾期未做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勘察人的勘察文件已经通过发包人审查。

8.2.3 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勘察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人,说明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及其具体内容。勘察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

8.3 审查机构审查勘察文件

8.3.1 勘察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将勘察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的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不减免勘察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勘察责任。

8.3.2 对于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勘察人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人要求,再由勘察人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勘察文件。

8.3.3 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勘察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勘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9. 勘察责任与保险

9.1 工作质量责任

9.1.1 勘察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

9.1.2 勘察人应做好勘察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勘察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9.1.3 勘察人应当强化现场作业质量和试验工作管理,保证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

9.1.4 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对勘察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勘察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

9.1.5 发包人有权对勘察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勘察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勘察场地、试验室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阅、审核勘察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勘察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9.2 勘察文件错误责任

9.2.1 勘察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勘察人是否通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勘察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因第1.6.2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

9.2.2 因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1款的约定承担责任。

9.2.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文件不合格的,勘察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勘察费用增加和(或)勘察服务期限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9.3 勘察责任主体

9.3.1 勘察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9.3.2 勘察责任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9.3.3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9.4 勘察责任保险

9.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勘察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9.4.2 工程勘察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勘察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

9.4.3 发生工程勘察保险事故后,勘察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理保险理赔业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勘察人自行补偿。

10. 设计和施工期间配合

10.1 设计期间配合

10.1.1 设计配合指勘察人配合设计人,在设计期间对本工程进行的补充勘察或其他配合工作。

10.1.2 勘察人应当根据设计工作需要,对勘察报告和资料文件中的不完善或者错误之处,进行验证、补充或者修改;如遇不利的工程地质条件,勘察人应与设计人研讨并提出解决建议。

10.2施工期间配合

10.2.1 施工配合指勘察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对本工程进行的补充勘察或其他配合工作,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

10.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10.2.3 勘察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勘察配合服务,进行勘察技术交底,委派专业人员配合施工承包人及时解决与勘察有关的问题,参与基坑基底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10.2.4 发包人应当组织勘察技术交底会,由勘察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勘察交底,对本工程的勘察意图、勘察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地说明和解释。

10.2.5 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组织投产试车(试运行)和工程竣工验收,勘察人参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

11. 合同变更

11.1 变更情形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勘察服务期限和勘察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勘察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勘察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勘察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勘察;

4)非勘察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勘察及恢复勘察。

11.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11.2 合理化建议

11.2.1 合同履行中,勘察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11.1款约定。

11.2.2勘察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12. 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

12.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1.2 勘察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勘察人完成勘察项目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勘察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签名确认,以此作为计算勘察费用的依据之一。

12.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分析、评估、配合审查等,编制勘察文件,设计施工配合,青苗和园林绿化补偿,占地补偿,扰民及民扰,占道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农民工工伤保险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12.1.4 发包人要求勘察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12.2 定金或预付款

12.2.1定金或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勘察。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2.2 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勘察人;勘察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12.2.3 勘察服务完成之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勘察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

12.3 中期支付

12.3.1勘察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12.3.2 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勘察人;勘察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2.4 费用结算

12.4.1合同工作完成后,勘察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4.2 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勘察人;勘察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4.3 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勘察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勘察人重新提交。勘察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5条的约定执行。

12.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2.3.3项的约定执行。

13. 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3.1.1不可抗力是指勘察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3.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3.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3.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3.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3.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3.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勘察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3.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3.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4. 违约

14.1 勘察人违约

14.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勘察人违约:

1)勘察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勘察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

3)勘察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勘察,从而造成工程损失;

4)勘察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勘察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1.2勘察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勘察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勘察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勘察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

14.2 发包人违约

14.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费用;

2)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停止;

3)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2.2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勘察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勘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勘察人损失等。

14.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5. 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和勘察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3.1 工程名称:

1.1.3.2 勘察服务:(包含勘察内容和勘察阶段,按实际委托范围填写)

1.1.4.5 基准日:(招标发包的勘察以投标截止日之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勘察以合同签订日之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3适用法律

1.6文件的提供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时间见下表:

序号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时间

备注

1

规划设计条件




2

发包人要求




3




4




5




说明


1.7 联络

1.7.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 送达地点:电子邮箱:电话:。

勘察人指定的接收人: 送达地点:电子邮箱:电话:。

1.8 转让

勘察人不得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1.10知识产权

1.10.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勘察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0.2关于勘察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  

关于勘察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

   

1.10.3勘察人在勘察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1.11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保密期限:年,保密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2. 发包人义务

2.3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负责按时办理包括但不限于 等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勘察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勘察人应遵守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负责按时办理包括但不限于 等勘察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6 其他义务

2.6.1发包人不应对勘察人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发包人不应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勘察周期。

2.6.2由于执行发包人的书面指令而造成的勘察质量事故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但不免除勘察人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应负的责任。



3. 发包人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3.1.1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及授权期限如下:

3.2 监理人(如有)

总监理工程师:

身份证号:

执业资格及等级:

注册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监理范围:

职责权限:

3.3 发包人的指示

3.3.4监理人(如有)指示:。

3.4 决定或答复

3.4.2发包人应在( )日内,对勘察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明确答复;逾期没有做出书面明确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4. 勘察人义务

4.1.6其他义务

4.1.6.1勘察人应在满足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地方的勘察规范基础上,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勘察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提交全部勘察成果,并对其及时性、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4.1.6.2勘察人在进行勘察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对于勘察人在勘察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一切损害和损失,发包人均不承担责任。

4.1.6.3勘察人为完成勘察任务,应购买发包人所投保险以外的其他有关的雇主责任保险,以使勘察任务顺利进行。勘察人将全部保险费(如工程勘察的人身安全险和设备险等)计入合同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2 履约保证金

是否提供履约保证金:提供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现金+银行保函的组合;采用保函形式的,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时间:中标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天内/合同签订(前/后) 天内

履约保证金的期限:自提交履约担保之日起生效,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成果文件之日起28日后失效。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采用现金担保的,合同履行期间设计人无违约,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成果文件之日起28日内退还;采用银行保函的,合同履行期间设计人无违约,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成果文件之日起28日后失效。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2禁止分包的工程勘察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4.3.3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勘察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分包工程勘察费支付方式:(勘察人或发包人) 支付

4.3.4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4.4 联合体

4.4.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勘察费用的方式:(此处由发包人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向联合体牵头人或成员支付勘察费用)

4.5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称及专业:

执业资格及等级:

注册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4.5.1 勘察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勘察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7 )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连续 (2) 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项目负责人连续 ( 5) 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发包人可以要求勘察人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连续 (14 )天及以上不能履行职责,且勘察人不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该状态每持续( 1 )天,勘察人减收签约合同价的(0.05%-0.2%)。该状态持续 (21 ) 天以上时,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勘察人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4.5.4项目负责人不可以授权其他人员履行的职责:

4.6 勘察人员的管理

勘察人员基本情况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专业

职务

注册情况

职称情况

联系电话

本项目

拟任职务

























勘察项目机构组成人员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更换,但更换后人员不得低于勘察人合同签订时提供的勘察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

5. 勘察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3勘察人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自发包人收到建议函后7 天内未发出指示的,默认同意遵守新规定。

5.2 勘察依据:(按发包人要求填写)

5.3 勘察范围:

5.3.2 工程范围:(按发包人要求填写)

5.3.3阶段范围:(按发包人要求填写)

5.3.4工作范围:(按发包人要求填写) 。

5.4 勘察作业要求:(按发包人要求填写)

5.10 勘察文件要求

5.10.2(勘察文件的深度)

6.开始勘察和完成勘察

6.1 开始勘察

6.1.1开始勘察条件:勘察人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合同约定的勘察基础资料

6.4 勘察人引起的周期延误:由于勘察人原因,延误了勘察文件交付时间,按专用合同条款14.1.2.2项执行。

6.7提前完成勘察

6.7.1(提前完成勘察,是否调整勘察费用)

6.7.3勘察人提前完成勘察奖励:(提前完成勘察,是否奖励)

8. 勘察文件

8.1 勘察文件接收

8.1.3勘察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提交文件名称、份数和时间如下:

序号

勘察人提交的文件名称

纸质份数

提交时间

备注

1

初勘报告




2

详勘报告




3

工程测量成果资料




4

专题研究报告




5




6







说明

电子版份。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格式、图形为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

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勘察文件,则勘察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但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增加的工本费。

8.2 发包人审查勘察文件

8.2.1发包人接收勘察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查,勘察人应当给予配合。审查范围、内容:,费用由承担。

8.2.2发包人对于勘察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送达之日起不应超过天。因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勘察文件进行审查,需延期提供审查意见的,发包人应书面通知勘察人。具体延长时间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9. 勘察责任与保险

9.4 勘察责任保险

9.4.1勘察人购买保险类型:(单位险/项目险/不采用),购买时间:,保额:

发包人购买保险类型: (项目险/不采用) ,购买时间:,保额:

9.5 增加:低价风险担保

勘察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情形: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时。

低价风险担保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现金+银行保函的组合;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

低价风险担保的金额:(最高限价×85%-中标价)×□1□2□3,且最高不超过最高限价的85%;红名单中的中标人低价风险担保金额为应提交金额的(50%80%);联合体中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中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方式一: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方式二:以低价风险担保书面通知书落款时间当日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方式三:。

低价风险担保的提交时间:从发包人中标通知书送达拟中标人之日起工作日内。

低价风险担保的期限:自提交低价风险担保之日起至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成果文件之日起28日后失效。

低价风险担保的退还时间:采用现金担保的,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成果文件之日起28日内退还合同履行期间允许勘察人用符合要求的银行保函进行置换;采用银行保函的,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成果文件之日起28日后失效。采用分段退还的,低价风险担保的退还时间及方式为:。

低价风险担保的扣减:

因勘察人原因导致设计工作停止或未在规定期限内交出勘察成果文件,给发包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拒绝承担的,按低价风险担保金额的50100%扣减,直至解除合同;

勘察成果文件不符合发包人要求,且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按低价风险担保金额的50100%扣减,直至解除合同;

因勘察人原因被解除合同的,低价风险担保将全额扣除;

因勘察人过错导致的其他情形:

11.合同变更

11.1 变更情形

11.1.1勘察服务期和勘察费用的调整方法:

11.2 合理化建议

11.2.2 勘察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12.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

12.1.1合同价格:

12.1.1.1勘察费按以下第种方式结算。

方式一:固定费率结算。双方商定,勘察固定费率%包干使用。最终结算价=结算勘察费计费基数×中标固定费率+□BIM技术费用+□专项勘察费用±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结算勘察费计费基数为:□经审核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扣除预留金);□初步设计批复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竣工结算建筑安装工程费

方式二:按固定单价结算。双方商定,勘察固定单价按 包干使用。本项目勘察工作采用固定单价计价,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并经发包人确认的工作量和计价清单的单价计算支付金额;最终勘察结算价=∑验收合格的勘察工×中标固定单价+□BIM技术费用+□专项勘察费用±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方式三:按固定总价结算。双方商定,勘察费按 元(大写:人民币 元)包干使用。最终勘察结算价=中标固定总价±合同约定的其他勘察费用。除此之外,发包人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12.1.1.2 本合同勘察费按以下阶段支付:

本项结算及支付的签约合同价应扣除暂列金额。

1)勘测大纲评审通过后 28 天内,招标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10%

2)初勘报告审查合格后 28 天内,招标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30%

3)详勘报告审查合格并办理中间结算后 28 天内,招标人支付至中间结算价的 85%

4)基础(路基或地基)工程施工完成并且招标人办理勘测中间结算后 28 天内,支付至中间结算价的 97%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天内向勘察人支付审定的勘察人承包范围对应金额的全部尾款。

若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终止,在每个阶段按照外业见证单位出具的终止当日见证报告按实结算,但不能超过每阶段支付比例上限。

本工程若因非勘察人原因导致需分期分部取得批复或完成勘察工作的,发包人按上述支付原则支付勘察人对应完成部分的勘察费。

12.1.3本项目合同勘察费包含:

12.1.4发包人要求勘察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的相应费用 (是/否) 包含在本项目合同勘察费中。

12.4费用结算

12.4.2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支付:

发包人以(承兑汇票/转账支票)支付给勘察人,勘察人应当于每次支付前向发包人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延期付款,并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同时,勘察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12.5 暂列金额

12.5.1 本合同的暂列金额为。

13.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4.违约

14.1 勘察人违约

14.1.2 勘察人未按合同条款要求,发生违约情况时,将根据以下约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14.1.2.1项目主要勘察人员配备,违反合同文件及相关约定

1)经发包人同意,更换主要勘察人员的,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勘察人每更换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5%)

更换除项目负责人外的其他主要勘察人员的,每更换一人,勘察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3%)

2)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主要勘察人员的,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勘察人每更换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

擅自更换除项目负责人外的其他主要勘察人员的,每更换一人,勘察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5%)

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主要勘察人员超过三次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勘察人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3)因下列原因之一,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主要勘察人员。

严重过失行为的;②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③涉嫌犯罪的;④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⑤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⑥其他不能履约的情形;

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主要勘察人员的,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承担下述违约责任:

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勘察人每更换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

更换除项目负责人外的其他主要勘察人员的,每更换一名勘察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5%)

因勘察人原因,导致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主要勘察人员变更超过三次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14.1.2.2 勘察人提交勘察成果,违反合同约定期限及相关规定

1)因勘察人原因,延迟提交勘察成果或变更勘察报告、图纸及意见的,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承担下述违约责任:

第一次延迟提交勘察成果或变更勘察报告、图纸及意见的,每逾期一天勘察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2%);影响开工时间或工程进度的,勘察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5%),且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人撤换项目负责人;

第二次及以上延迟提交勘察成果或变更勘察报告、图纸及意见的,每逾期一天勘察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5%);影响开工时间或工程进度的,可根据情况拒付全部或部分勘察费用,同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2)勘察人出现勘察成果文件未盖章、责任人未签名或签名不全、盖章不规范,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承担下述违约责任:

重新提交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25%)

两次重新提交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5%)

连续出现三次及以上出现勘察成果文件未盖章、责任人未签名或签名不全、盖章不规范的情形,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3)勘察人对提交的勘察成果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被查证属实:

未造成不良后果,并限时纠正,勘察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5%)

造成不良后果,发包人有权要求撤换项目负责人,追究勘察人责任,勘察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

4)因勘察人过失引起的设计变更,造成工程投资增加超过概算5%的,视情节轻重扣除%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0%)的勘察费,并报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5)勘察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的。一经查实,勘察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勘察人另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0%)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报请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对勘察人进行罚款、限制投标、降低资质等处罚、公开曝光,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6)勘察人串通或参与串通其他参建方,谋取非法利益的,由监察部门、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4.1.2.3勘察人提交勘察成果,存在明显不合理,较大缺漏项及勘察错误

1)经专家评审时,发现勘察有存在明显不合理或存在较大缺漏项及错误,导致送审的勘察报告调整较大,勘察人负责补充或修改,最终概算调整超过上报概算5%的,且视情节轻重扣除该阶段%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0 %)的勘察费,并记入履约不良行为记录。

2)对审核通过的施工图纸进行定期抽查,发现仍有设计明显不合理或缺漏项及错误的,勘察人负责补充或修改。同时,每发现一次,勘察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5%)

3)未经业主同意,勘察人私下调整勘察报告的,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

4)工程施工阶段,发现勘察人的勘察成果文件有缺漏项或勘察错误的,勘察人除负责补充或修改外,还应视情节严重程度,并接受违约处理:

勘察成果文件本身存在漏项、缺项、错误而产生设计变更,勘察人负责补充修改,当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造价累计变更超过施工合同总价5%的,勘察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

由于勘察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勘察人除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 (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50%)、采取补救措施、向发包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外,还需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14.1.2.4项目服务期内,勘察人未按要求提供相应服务

1)勘察人须根据发包人要求,积极配合完成勘察方案汇报及审批工作,专题会议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缺席参会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第一次缺席参会的,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不超过5000)元;

第二次缺席参会的,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不超过10000)元;

第三次缺席参会的,勘察人除按照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不超过20000)元(发包人可采取递增比例的方式确定)。

2)施工服务期内,勘察人指定的现场勘察服务人员达不到现场工作要求的,应在(4~24小时内另行指派能解决问题的现场勘察服务人员到达现场,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不超过5000)元。

3)项目负责人在施工关键节点和出现关键性技术问题时,应及时赶到现场。否则,视为勘察人违约,每发生一次勘察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不超过10000)元。

4)勘察人现场勘查、交底、验收缺位的,应向发包人承担下述违约责任:

第一次不到位,勘察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不超过10000)元。

第二次及以上每发生一次勘察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不超过20000)元。

连续发生三次的将书面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5)勘察人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缺位的,应向发包人承担下述违约责任:

未造成不良后果,记录在案,勘察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 (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0.05%)

造成不良后果,撤换项目负责人,勘察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 (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3%)

6)勘察人未按照规定程序修改、变更勘察文件的,应向发包人承担下述违约责任:

未造成不良后果的,限时纠正,勘察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 (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0.05%)

已造成不良后果的,变更不予认可,勘察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 (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3%)

14.2 发包人违约

14.2.3发包人违约其他情形

14.2.3.1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勘察人支付勘察费,每逾期支付1天,应按照当期应付金额的不超过当期应付金额的0.2%)向勘察人支付违约金,且勘察人提交勘察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28以上时,勘察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4.2.3.2在勘察人已开始勘察工作,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勘察人已完成的勘察工作不足该阶段的一半时,发包人按该阶段勘察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发包人按该阶段勘察费的全部支付。

1)发包人需支付的勘察费的计费依据按下列方式确定:(下列方式与合同方式对应选择一种)

.勘察工作:

方式一、勘察费采用固定总价形式的:

以签约合同勘察费为依据。

方式二、勘察费采用固定单价形式的:

初步勘察阶段合同不能履行的,以勘察费用清单中所列预估工作量为计费依据。

详细勘察阶段合同不能履行的,以勘察费用清单中所列预估工作量为计费依据。

方式三、勘察费采用固定费率形式的:

初步勘察阶段合同不能履行的,以勘察费用清单中所列预估工作量为计费依据。

详细勘察阶段合同不能履行的,以勘察费用清单中所列预估工作量为计费依据。

2)勘察各阶段工作费用比例:初步勘察阶段的勘察费占本合同勘察费总额的%,详细勘察阶段的勘察费占本合同勘察费总额的%

14.2.3.3发包人逾期提交资料及文件的,超过的期限相应顺延,但不增加勘察费用。若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有误或违法违规要求造成勘察修改,发包人应承担修改部分相应勘察费(70%~100%,超过的期限相应顺延。

14.2.3.4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专用合同条款2.3款的相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勘察工作量增加和(或)勘察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勘察费用和(或)延长的勘察周期。

15.争议的解决

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双方同意按下列几种方式解决:

1)向 (发包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6.合同附件

以下四个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附件一:履约保证金格式

附件二:廉洁从业合同

附件三:主要人员汇总表

附件四:低价风险担保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如有)



附件一:履约保证金格式


[提示:参照《建市〔20211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中“履约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执行。]


附件二:廉洁从业合同

参考格式

发包人:

勘察人: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勘察人与发包人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廉洁从业合同。

一、总则

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勘察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工程勘察的规章制度。

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勘察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勘察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勘察人安排的宴请或可能对公正执行建设管理行为有影响的其他活动;不得接受勘察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勘察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旅游等提供方便。

4、发包人工作人员的家属、亲戚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三、 勘察人的责任

应与发包人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勘察、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以及勘察法规,认真履行设计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1、勘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勘察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勘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发包人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4、勘察人不得与工程承包人联合作假,如计量、验收,提供虚假资料,接收好处或提成。

5、勘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要或接受工程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工程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勘察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6、勘察人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工程承包人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7、勘察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工程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旅游等提供方便。

8、勘察人不准向工程承包人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施工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9、勘察人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勘察规程办事,不得为谋取私利向发包人人员非法行贿,私下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同时必须履行向发包人承诺的上述其他的廉政义务。

10、勘察人如果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向发包人组织或上级单位举报。发包人均不得找任何借口对勘察人进行报复。

四、违约责任及相关处罚

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勘察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勘察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将自觉接受发包人相应的处罚,具体内容如下:

2.1 发现勘察人接受工程承包人的宴请或娱乐活动,第一次给予警告;发现第二次,参与宴请或娱乐活动的勘察人员写出书面检查,并接受500/人的经济处罚,勘察项目负责人接受1000元的经济处罚;发现第三次,参与宴请或娱乐活动的勘察人员清退出场,勘察人接受5000元的经济处罚。

2.2 发现勘察人工作人员接受工程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旅游等提供方便的行为,发现一次处罚一次。第一次发现,对勘察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对勘察人警告,相关人员写出书面检查;以后每发现一次,对勘察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清退相关勘察人员。

2.3 勘察人不得索要或接受工程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若情况属实,勘察人除了退还所收物品外,还要接受发包人的处罚,即:第一次发现,对勘察人警告,相关人员写出书面检查;第二次发现,对勘察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清退相关勘察人员。

2.4 勘察人不得介绍建筑材料或介绍劳务单位参与工程建设。若情况属实,发现一次处罚一次,每发现一次对勘察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

3、勘察人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情节严重的,除接受以上第2条处罚外,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盖单位法人章): 勘察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三:主要人员汇总表

项目名称:

序号

本项目任职

姓名

职称

专业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1

项目负责人









……
























































































































































(注:主要人员汇总表中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与投标时已填报的主要人员保持一致,其他专业主要人员应按投标时承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配备。)

发包人(盖单位法人章): 勘察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四:低价风险担保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如有)


低价风险担保保函示范文本

(独立保函)

编号:

申请人: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受益人名称):

鉴于(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日参加(以下简称“受益人”)的(项目名称)的投标,收到受益人于日签发的中标通知书,成为该项目的中标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申请人履行该项目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的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1. 本保函担保范围:申请人未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签订合同或未按签订的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元(¥)。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日止,最迟不超过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未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签订合同或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付款通知中应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约定、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名)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第 二 卷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差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勘察人负责提供的有关服务,在发包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勘察要求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在本章中明确相应的勘察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概况

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项目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树木情况、文物情况、地址地貌、气候及气象条件、道路交通状况、市政情况等。

2. 勘察范围及内容

3. 勘察依据

4. 基础资料

5. 勘察人员和设备要求

6. 其他要求

二、适用规范标准

1. 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范名录

2. 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标准名录

3. 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程名录

三、成果文件要求

1. 成果文件的组成:勘察说明、图纸等

2. 成果文件的深度

3. 成果文件的格式要求

4. 成果文件的份数要求

5. 成果文件的载体要求

1)纸质版的要求;

2)电子版的要求;

3)其他要求。

6. 成果文件的其他要求

四、发包人财产清单

(一)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

1. 发包人提供的办公房屋及冷暖设施:如办公室数量及面积、空调等

2. 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清单:如电脑、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等

3. 发包人提供的设施清单: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

(二)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 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2. 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3. 发包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如规划许可证

4. 技术标准、规范

5. 其他资料

……

(三)发包人财产使用要求及退还要求

1. 发包人财产使用要求

2. 发包人财产退还要求

……

五、发包人提供的便利条件

1. 发包人提供的生活条件

2. 发包人提供的交通条件

3. 发包人提供的网络、通讯条件

4. 发包人提供的协助人员

……

六、勘察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1. 勘察人自备的工作手册:如本项目必备的规范标准、图集等

2. 勘察人自备的办公设备:如电脑、软件、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等

3. 勘察人自备的交通工具:如出行车辆等

4. 勘察人自备的现场办公设施: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5. 勘察人自备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

6. 勘察人自备的勘察检测仪器、设备、工具

……

七、发包人的其他要求

发包人的其他要求

……


第三卷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目 录

一、投标函部分

(一)投标函

(二)投标函附录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四)勘察费用清单(如有)

(五)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如有)

二、商务部分(不设置商务部分评审的不设此部分)

(一)投标人业绩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资历

(三)拟派勘察团队其他主要人员资历

(四)获奖情况

(五)拟投入的勘察设备

三、技术部分(不设置技术部分评审的不设此部分)

(一)勘察纲要

四、资格审查部分

(一)基本情况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四)近年财务状况表

(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六)拟委派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七)主要人员简历表

(八)承诺

(九)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部分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投标函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下列方式对勘察费进行报价

方式一:固定费率%计费基数BIM技术费用报价为□专项勘察费用报价为其他费用报价为 元,投标总报价(即暂定勘察人民币(大写)¥[提示: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3选择方式一:固定费率报价时适用。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应根据填报的固定费率报价自动生成对应的投标总报价。]

方式二:固定单价为(单位:暂定工程量(单位:BIM技术费用报价为□专项勘察费用报价为其他费用报价为 元,投标总报价(即暂定勘察费)为人民币(大写)¥[提示: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3选择方式二:固定单价报价时适用。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应根据填报的固定单价报价自动生成对应的投标总报价。单位由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填写。]

方式三:固定总价(即投标总报价人民币(大写)¥[提示: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3选择方式三:固定总价报价时适用。]

方式四:[提示: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3选择方式四且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时适用。]

增值税税率为项目负责人为委托代理人为勘察服务期限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勘察服务质量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按合同约定完成勘察工作。

2. 我方承诺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 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在此期间,若我方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为招标人。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承诺以不低于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所列的技术指标和参数要求完成全部合同勘察工作。

6)勘察成果符合相关行业标准,满足相关部门验收要求。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同时我方承诺接受招标文件及附件、澄清及修改通知中所有的内容。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地 址:

网 址:

单位电话(座机):委托代理人电话(手机):

传 真:

邮政编码: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负责人

1.1.2.5

姓名:


2

勘察服务期限

1.1.4.3

日历天


3

合同价款确定方式

12.1.1



……

……

……

……


……

……

……

……



投 标 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项名称)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扫描件(双面)


投 标 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单位电话(座机):

委托代理人电话(手机):



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2.授权委托书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四)勘察费用清单如有

1. 勘察费用清单说明

2. 勘察费用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勘察费用分项名称

计算依据、过程和公式

金额(元)

备注

1





2





3





4

□BIM技术费用




5

专项勘察费用




6

其他费用




……

……




合计报价




投 标 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五)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如有)

注:投标报价低于招标项目最高限价的85%时采用

(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 (投标人名称)参加了你公司 (项目名称)的投标。我公司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若获得中标资格,我公司承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递交低价风险担保。同时,我公司已落实低价风险担保的提交方案,承诺如采用保函形式提交低价风险担保,保函的格式和内容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否则,我公司愿承担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因未按规定递交低价风险担保的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二、商务部分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商务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一)投标人资历

1、类似业绩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勘察服务期限


勘察内容


项目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资历

1、类似业绩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勘察服务期限


勘察内容


项目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附相关证明材料。


2、职称(或执业)证书

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拟派勘察团队其他主要人员资历

1、类似业绩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勘察服务期限


勘察内容


项目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附相关证明材料。


2、职称(或执业)证书

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获奖情况

附相关证明材料。


(五)拟投入的勘察设备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勘察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单位

数量

制造年份

……

备注









































































































































































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技术部分


(电子投标文件中技术部分不设封面)


(一)勘察纲要

[提示:采用综合评估法时]

勘察纲要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综合说明书

勘察方案编制的依据、原则

资料收集及场地工程地质条件预分析

基础方案预分析

勘察工作的目的及应解决的技术问题

2、勘察方案的编制

勘探孔(钻孔、原位测试孔、螺纹孔)平面布置

勘探孔(钻孔、原位测试孔、螺纹孔)深度

取土与标贯的数量及间距

室内土水试验内容及数量

3、勘察报告书

拟定的勘察报告书内容和提交的主要图表

4、质保措施和技术措施

质保措施、机具设备配置、施工措施等


[提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时]

勘察纲要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勘察方案编制的依据及编制原则是否正确;
  2. 收集的资料及场地工程地质条件预分析是否可信;
  3. 地基基础方案预分析是否合理;
  4. 勘察的目的及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有针对性;
  5. 勘探孔(钻孔、原位测试孔、螺纹孔)平面布置是否合理;
  6. 勘探孔(钻孔、原位测试孔、螺纹孔)深度是否合理;
  7. 取土、标贯的数量及间距是否恰当;
  8. 室内土水试验内容及数量是否恰当;
  9. 拟定的勘察报告书内容和主要的图表是否合理;
  10. 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可行;
  11. 工期安排是否合理;



四、资格审查部分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资格审查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一)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企业勘察资质证书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如有)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员工总人数:

注册资本


其中

高级职称人员


成立日期


中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技术人员数量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各类注册人员


经营范围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备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项名称)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扫描件(双面)


投 标 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单位电话(座机):

委托代理人电话(手机):



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2.授权委托书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项目名称)联合体牵头人。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2. 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 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 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 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 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签署投标文件联合体牵头人的所有承诺均认为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

5.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联合体成员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职责分工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联合体其他成员单位一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联合体其他成员单位二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



6.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派本项目的委托代理人。

7.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8.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9.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份。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或盖章)

联合体其他成员单位一名称: (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或盖章)

联合体其他成员单位二名称: (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或盖章)

……

年月日


注:1.在联合体协议书第5条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中填写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2.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四)近年财务状况表

附相关证明材料。


(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勘察服务期限


勘察内容


项目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附相关证明材料。


(六)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序号

本项目任职

姓名

职称

专业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1

项目负责人





























































































































































































(七)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年龄


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名称


职 称


学历


拟在本项目任职


工作年限


从事勘察工作年限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附相关证明材料。


(八)承诺

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 (投标人名称) 参加了贵单位 (招标项目名称) 的投标,自愿作出以下承诺:

1、我公司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

2)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点关注名单且记分达到12分且在记分有效期内;

3)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4)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

5)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

2、项目负责人、勘察团队其他主要人员

2.1我公司承诺拟派项目负责人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

1)承诺拟派项目负责人中标后在本项目履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一致,并满足办理相关手续的要求。不能按承诺履职的,贵单位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我公司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我公司承诺拟派项目负责人中标后不随意更换。

2)承诺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若被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但仍参加投标,我公司将被否决投标;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贵单位有权取消我公司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我公司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3)未提供上述承诺或承诺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以上承诺同时作为合同的附件。

2.2我公司承诺拟派勘察团队其他主要人员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提示:当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6.其他要求(1勘察团队其他主要人员要求选择方式一时,招标人应勾选该部分内容。]

我公司承诺中标后在签订合同之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配备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勘察项目部,配置项目管理班子,出具任命文件。任命文件应当明确勘察项目部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并书面通知贵单位。相关岗位管理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或执业)证书,并提供我公司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中标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贵单位可取消其中标资格,给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我公司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2.2我公司承诺拟派勘察团队其他主要人员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提示:当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6.其他要求(1勘察团队其他主要人员要求选择方式二时,招标人应勾选该部分内容。]

1)承诺拟派勘察团队其他主要人员中标后在本项目履职,签订合同时拟派勘察团队其他主要人员与投标文件中的拟派勘察团队其他主要人员一致,并满足办理相关手续的要求。不能按承诺履职的,贵单位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我公司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我公司承诺拟派勘察团队其他主要人员中标后不随意更换。

2)承诺拟派勘察团队其他主要人员未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若被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但仍参加投标,我公司将被否决投标;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贵单位有权取消我公司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我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

3)未提供上述承诺或承诺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以上承诺同时作为合同的附件。

3、勘察设备

我公司承诺中标后在签订合同之前,按照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勘察设备。

4、我公司承诺在本资格审查部分中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形。贵单位在合同签订前均有权对我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按相关规定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我公司自愿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5、我公司的投标文件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1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未附有贵单位不能接受的条件。

6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7、我公司承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九)其他资料

1. 投标保证金

[提示: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


[提示:以纸质投标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提供以下资料]

1)纸质保函正本;

2)纸质投标保函的核验地点、方式和联系人。


附件3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


标准招标文件

(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制

20223

使 用 说 明


一、《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标准招标文件》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招标文件》(2017年版)为框架,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等文件精神编制。

二、《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标准招标文件》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全流程电子招标项目。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确需选择设计单位单独承担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三、招标人按照《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标准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地所有指定媒介名称。

四、《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标准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了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种评标办法供招标人选择。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应按标准招标文件中的提示由招标人自主确定。

五、《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标准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参照《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制定,内容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合同文件构成、解释优先顺序、项目名称、投资及设计内容、签约合同价、项目负责人、质量标准、设计人承诺、发包人承诺、设计服务期、合同生效、合同份数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通用合同条款共计15条,主要包括:一般约定、发包人义务、发包人管理、设计人义务、设计要求、开始设计和完成设计、暂停设计、设计文件、设计责任与保险、施工期间配合、合同变更、合同价格与支付、不可抗力、违约、争议的解决。专用合同条款共计15条,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六、《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标准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由招标人根据建筑工程建设标准、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七、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其正文不一致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与其正文不一致的以“评标办法前附表”为准,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与第三章“评标办法正文”不允许修改。招标人必须将所有涉及否决投标的情形逐条清晰的列入第三章“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中,否则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不允许修改。

八、《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标准招标文件》凡以“□”标示的为选择项目,供招标人在实际使用中在相应“□”中用“√”标示选择,未勾选的项目由招标人在编制过程中自行删除;以空格或下划线标示的,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填写,也可以直接引用或修改完善下划线上已有的示范性填写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或下划线上用“/”标示;除“□”、空格、下划线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勾选、细化补充以及“[提示]”明确可以增加补充的外,不得对《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标准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标准招标文件》已约定的内容矛盾。文中标注为“[提示]”的内容在具体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应删除。

九、《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标准招标文件》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标准招标文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反映。联系电话:023-67575990023-63672099


(项目名称)


设 计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盖单位法人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法人章)


目 录

第 一 卷5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6

1.招标条件6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6

3.投标人资格要求6

4.技术成果经济补偿7

5.招标文件的获取7

6.投标文件的递交8

7.发布公告的媒介8

8.联系方式8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9

1.招标条件9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9

3.投标人资格要求9

4.技术成果经济补偿10

5.招标文件的获取10

6.投标文件的递交10

7.确认11

8.联系方式1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

1.总则40

1.1项目概况40

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40

1.3招标范围、设计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40

1.4A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40

1.4B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40

1.5费用承担41

1.6保密41

1.7语言文字41

1.8计量单位41

1.9踏勘现场41

1.10投标预备会41

1.11分包42

1.12响应和偏离42

2.招标文件42

2.1招标文件的组成42

2.2招标文件的澄清42

2.3招标文件的修改43

2.4招标文件的异议43

3.投标文件43

3.1投标文件的组成43

3.2投标报价44

3.3投标有效期44

3.4投标保证金44

3.5A资格审查资料45

3.5B资格审查资料45

3.6备选投标方案45

3.7投标文件的编制45

4.投标46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6

4.2投标文件的递交46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6

5.开标46

5.1开标时间和地点46

5.2开标程序47

5.3开标异议47

6.评标47

6.1评标委员会47

6.2评标原则47

6.3评标47

7.合同授予47

7.1中标候选人公示47

7.2评标结果异议47

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48

7.4定标48

7.5中标通知48

7.6技术成果经济补偿48

7.7履约担保48

7.8签订合同48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49

8.1重新招标的情形49

8.2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49

9.纪律和监督49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49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49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50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50

9.5投诉50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50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56

评标办法前附表56

1.评标方法73

2.评审标准73

2.1初步评审标准73

2.2分值构成与评审标准73

3.评标程序73

3.1初步评审73

3.2详细评审74

3.3投标文件的澄清74

3.4评标结果74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78

评标办法前附表78

1.评标方法84

2.评审标准84

2.1报价排序标准84

2.2符合性审查标准84

3.评标程序84

3.1报价排序84

3.2符合性审查84

3.3投标文件的澄清85

3.4评标结果85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90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91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94

1.一般约定94

2.发包人义务98

3.发包人管理99

4.设计人义务100

5.设计要求103

6.开始设计和完成设计104

7.暂停设计105

8.设计文件106

9.设计责任与保险107

10.施工期间配合108

11.合同变更108

12.合同价格与支付109

13.不可抗力110

14.违约111

15.争议的解决112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13

1.一般约定113

2.发包人义务115

3.发包人管理116

4.设计人义务117

5.设计要求119

6.开始设计和完成设计120

8.设计文件120

9.设计责任与保险121

11.合同变更121

12.合同价格与支付121

13.不可抗力123

14.违约123

15.争议的解决126

16.补充条款126

合同附件127

第 二 卷135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136

发包人要求137

第 三 卷140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141

一、投标函部分143

(一)投标函146

(二)投标函附录148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149

(四)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如有)151

(五)设计费用清单(如有)152

二、商务部分153

三、技术部分160

(一)设计方案162

(二)效果图163

四、资格审查部分164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167

(二)联合体协议书(如有)169

(三)投标人基本情况表171

(四)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172

(五)主要人员简历表173

(六)近年财务状况表174

(七)类似项目情况表175

(八)承诺176

(九)其他资料178


第 一 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项目名称)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工程名称)已由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或相关部门名称)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建设资金来自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招标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工程的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2.2 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

[提示:说明本项目的项目性质、建设规模、设计等级、BIM应用范围等,若设置投标人业绩资格和评分要求,应体现上述对应的规模参数。]

2.3 □本次招标项目投资估算金额:

本次招标项目工程费估算金额:

本次招标项目设计合同估算金额:

2.4 招标范围:

[提示:招标范围应准确明了,按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采用工程专业术语进行填写。]

2.5 设计服务期限: 日历天,其中:

方案设计 日历天

初步设计 日历天

施工图设计 日历天

其他服务 日历天

2.6 标段划分(如有):

2.7 其他: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之一:

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

[提示:资质的设定应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及其修订、配套、补充文件的现行规定执行,根据项目需求按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资质、专项资质等四个序列分别确定资质等级要求。当发包的设计项目需同时设置不同行业资质的,应当允许联合体投标;当设置的工程设计资质不能涵盖所有工作内容的,应当允许分包。外国企业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设计单独招标的除外),必须选择至少一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中方设计企业进行中外合作设计,在所选择的中方设计企业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设计业务,并符合《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建市[2004]78号)的相关规定。]

3.1.2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

3.2 本次招标□接受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4.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给予或不给予)经济补偿。

给予经济补偿的,招标人将按如下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费: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本招标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投标人在投标前可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提示:下载地址采用其他网址的应注明,下同]下载招标文件、电子图纸等资料。参与投标的投标人需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完成市场主体信息登记以及 CA 数字证书办理,办理方式请参见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导航栏“主体信息”页面中“市场主体信息登记”“CA 数字证书办理”。若投标人未及时完成市场主体信息登记和 CA 数字证书办理导致无法完成全流程电子招投标的,责任自负。

5.2 投标人可在附件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本项目招标公告网页下方“我要提问”栏提出疑问。

5.3 招标人应在附件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发布澄清或修改。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详见附件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

6.2 未按要求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至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逾期未完成上传投标文件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提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发布。]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地 址:

邮 编:邮 编: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年月日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项目名称)投标邀请书

(被邀请单位名称)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工程名称)已由 (项目审批、 核准、备案机关或相关部门名称)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建设资金来自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招标人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邀请你单位参加该工程的设计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2.2 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

[提示:说明本项目的项目性质、建设规模、设计等级、BIM应用范围等,若设置投标人业绩资格和评分要求,应体现上述对应的规模参数。]

2.3 □本次招标项目投资估算金额:

本次招标项目工程费估算金额:

本次招标项目设计合同估算金额:

2.4 招标范围:

[提示:招标范围应准确明了,按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采用工程专业术语进行填写。]

2.5 设计服务期限: 日历天,其中:

方案设计 日历天

初步设计 日历天

施工图设计 日历天

其他服务 日历天

2.6 标段划分(如有):

2.7 其他: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之一:

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

[提示:资质的设定应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及其修订、配套、补充文件的现行规定执行,根据项目需求按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资质、专项资质等四个序列分别确定资质等级要求。当发包的设计项目需同时设置不同行业资质的,应当允许联合体投标;当设置的工程设计资质不能涵盖所有工作内容的,应当允许分包。外国企业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设计单独招标的除外),必须选择至少一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中方设计企业进行中外合作设计,在所选择的中方设计企业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设计业务,并符合《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建市[2004]78号)的相关规定。]

3.1.2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

3.2 你单位□可以 □不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4.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给予或不给予)经济补偿。

给予经济补偿的,招标人将按如下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费:。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本招标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招标人必须将招标文件、图纸、澄清、修改、补充通知、最高限价通知等全部招标资料通过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送达所有被邀请投标人。

5.2 投标人可在附件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限内通过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提出疑问。

5.3 招标人应在附件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限内通过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发布澄清或修改。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详见附件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

6.2 未按要求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至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逾期未完成上传投标文件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7. 确认

本招标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被邀请投标人通过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确认。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地 址:

邮 编:邮 编: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年月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正文内容不允许修改。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正文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1.1.4

招标项目名称


1.1.5

项目建设地点


1.1.6

项目建设规模

房屋建筑工程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

市政公用工程

道路:

桥梁:

给水:

排水:

公共交通:

轨道交通:

……

1.1.7

项目估算金额


本次招标项目投资估算金额:

本次招标项目工程费估算金额:

本次招标项目设计合同估算金额: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提示:与招标公告保持一致。]

1.3.2

设计服务期限

日历天,其中:

方案设计日历天

初步设计日历天

施工图设计日历天

其他服务日历天

1.3.3

质量标准

工程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质量标准,。

[提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质量标准。]


1.4.1


1.4.1


1.4.1


1.4.1


1.4.1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提示: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第1456项必须具备;第23项由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选设。]

本工程设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资质要求及营业执照

[提示:本项目资质设置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及其修订、配套、补充文件的现行规定执行,根据项目需求按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资质、专项资质等四个序列分别确定资质等级要求。当发包的设计项目需同时设置不同行业资质的,应当允许联合体投标;当设置的工程设计资质不能涵盖所有工作内容的,应当允许分包。外国企业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设计单独招标的除外),必须选择至少一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中方设计企业进行中外合作设计,在所选择的中方设计企业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设计业务,并符合《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建市[2004]78号)的相关规定。]

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以下资质之一:

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

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

外国设计企业投标的,其合作设计的中方设计企业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方案设计单独招标的除外),并符合《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建市[2004]78号)的相关规定。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注: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评审因素。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营业执照。

2.财务要求

年、年、年的年度财务状况不亏损。

[提示:招标人可要求提供13年的年度财务要求。]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满足上述财务要求。

3.业绩要求

[提示:1、工程类别的设定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中“各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或《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设置。采用《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的,其具体要求使用至三级目录为止,具体详见《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附录A、附录B、附录C2、采用金额为业绩条件的,其类似业绩工程投资额的设定原则上不高于该招标项目投资估算额或工程费估算额或设计合同估算额的四分之三;3、采用工程规模的具体参数为业绩条件的,工程规模的类别设定应当采用《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中“各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中明确设立了的工程规模类别,且工程规模的具体参数原则上不高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数值的四分之三(降低了相关规模标准等级的除外),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其具体参数应大于等于该业绩条件。后文中项目负责人的类似业绩按此要求设置。]

投标人提供的类似业绩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3.1业绩时间要求:

投标截止日前□3□5□8年□年[提示:8年以上选填,不包含投标截止日当年],指投标人在年1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设计成果文件备案或批复或审查时间为准)完成的1个类似设计业绩,或1个包含类似设计工作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

3.2业绩规模要求:

1)工程类别:

若同时设置了项目金额和工程规模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2)项目金额(若同时设置了以下两种及以上金额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项目投资估算金额:

工程费估算金额:

设计合同金额:(注:提供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的,其中设计部分的合同金额须达到该金额要求)

3)工程规模:

[提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选用。]

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业绩。

3.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和设计成果文件通过备案或批复或审查的证明材料(非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业绩可提供该业绩项目备案证明材料和业主证明代替)。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无法体现工程规模(如有)的,还须提供该业绩的业主证明。外国设计企业投标的,业绩证明材料提供该业绩的业主证明(含中文译本)。

注:

1)投标人应对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上述资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通过备案或批复或审查的设计成果文件为准。

2)已取消施工图审查的地区,若业绩完成时间在取消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实施之后的,应提供业绩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取消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证明设计合格的业主证明,设计业绩的时间以业主证明中显示的设计合格时间为准。

3)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业绩的,其在该业绩中的工作分工应与本项目承担的工作一致。

不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业绩视为无效。

4.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

2)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点关注名单且记分达到12分且在记分有效期内;

3)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称黑名单)且在记分有效期内;

4)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

5)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不得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由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进行承诺。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承诺。上述第(2)、(3)款信用状况在开标环节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若投标人针对上述第(2)、(3)款的承诺内容与查询结果不符,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注:投标人是否因有不良行为记分、进入重点关注名单或黑名单而被限制投标的,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联合体投标的,任一成员单位出现被限制投标的情形,该联合体将被否决投标。

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5.1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具备 级及以上□ 专业职称,□同时具有执业资格[提示:按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设置的专业类别和等级规范填写。]并已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

联合体投标的,项目负责人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在有效期内的拟派项目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职称证书无法体现专业的,可以提供学历证书或注册证书)、□注册证(国家未开展注册工作的,投标人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即可;注册证书不显示注册执业单位的,注册执业单位以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为准)、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5.2投标人须承诺拟派项目负责人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

5.2.1履职承诺要求:承诺拟派项目负责人中标后在本项目履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一致,并满足办理相关手续的要求。不能按承诺履职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拟派项目负责人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

5.2.2未被禁止参与投标承诺要求:承诺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若被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但仍参加投标,将被否决投标;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

5.2.3未提供上述承诺或承诺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以上承诺同时作为合同的附件。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的承诺(承诺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5.3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

5.3.1业绩时间要求:

投标截止日前□3□5□8年□年[提示:8年以上选填,不包含投标截止日当年],指该人员在年1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设计成果文件备案或批复或审查时间为准)完成的1个类似设计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1个包含类似设计工作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中担任设计负责人

5.3.2业绩规模要求:

1)工程类别:

若同时设置了项目金额和工程规模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2)项目金额(若同时设置了以下两种及以上金额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项目投资估算金额:

工程费估算金额:

设计合同金额:(注:提供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的,其中设计部分的合同金额须达到该金额要求)

3)工程规模:

[提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选用。]

5.3.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和设计成果文件通过备案或批复或审查的证明材料。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无法体现工程规模(如有)、人员姓名职务信息的,还须提供该业绩的业主证明。外国设计企业投标的,业绩证明材料提供该业绩的业主证明(含中文译本)。

注:

1)投标人应对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上述资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通过备案或批复或审查的设计成果文件为准。

2)已取消施工图审查的地区,若业绩完成时间在取消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实施之后的,应提供业绩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取消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证明设计合格的业主证明,设计业绩的时间以业主证明中显示的设计合格时间为准。

不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业绩视为无效。

6.其他要求

1)设计团队其他主要人员要求:

方式一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承诺(承诺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自行承诺中标后在签订合同之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建项目设计团队,出具任命文件。任命文件应当明确设计团队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专业设计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岗位证书或注册证书或职称证书,并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中标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取消其中标资格;签订合同后不满足该要求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方式二

专业设计负责人:

投标人拟派的专业设计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具备 级及以上□ 专业职称,□具有执业资格[提示:按最新修订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设置的专业类别和等级规范填写。]并已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

专业人员:人

投标人拟派的专业人员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具备及以上□专业职称,□具有执业资格[提示:按最新修订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设置的专业类别和等级规范填写。]并已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

③……

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人员。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在有效期内的拟派设计团队其他主要人员身份证、□职称证(职称证书无法体现专业的,可以提供学历证书或注册证书)、□注册证(国家未开展注册工作的,投标人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即可;注册证书不显示注册执业单位的,注册执业单位以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为准)、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拟派设计团队其他主要人员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的承诺(承诺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拟派设计团队其他主要人员履职承诺要求:承诺拟派设计团队其他主要人员中标后在本项目履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设计团队其他主要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拟派设计团队其他主要人员一致,并满足办理相关手续的要求。不能按承诺履职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拟派设计团队其他主要人员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

拟派设计团队其他主要人员未被禁止参与投标承诺要求:承诺拟派设计团队其他主要人员未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若被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但仍参加投标,将被否决投标;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

未提供上述承诺或承诺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以上承诺同时作为合同的附件。

2)委托代理人:

[提示:根据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委托代理人可以以投标人的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本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投标人为该委托代理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否则,将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派委托代理人,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

特别说明:

1)上述要求须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均为扫描件(原件或复印件的扫描件均可),扫描件须清晰可辨,有一条不满足,则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2A)投标人须自行承诺其提供的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形(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均有权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按相关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提示: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

2B)本工程已进行资格预审,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如其涉及资格审查部分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则应按本标段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评审标准,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要求:

通过资格预审后,投标人发生合法重组等变更名称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副本变更记录。

投标人投标时的资格条件相比资格预审时应没有实质性下降,投标文件仍然满足资格预审中的强制性标准。

[提示: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没有变化的不提供。]

3)本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人员养老保险证明要求如下:

企业提供养老保险证明,事业单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或行政主管部门在编证明。

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如有)、各专业人员(如有)和委托代理人的连续养老保险证明期限须包含年月至年月。提供的养老保险参保证明须体现上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或社保号)、单位名称、本单位参保时间(或起始参保时间),并带有社保部门公章或社保部门的有效电子印章。

[提示: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如有)、各专业人员(如有)和委托代理人提交的养老保险时间段必须一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一月起算,养老保险时间段建议为6个月。]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组织,集中踏勘时间:

集中踏勘地点: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1.1

分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注:分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不得违法分包。

1.12.3

响应和偏离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附件: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中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视为重大偏差并作否决投标处理,否则,评标委员会不得视为重大偏差而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发出的澄清及修改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形式和截止时间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及附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前在本项目招标公告网页下方“我要提问”栏提交。

2.2.2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和时间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前,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发布澄清。

2.3.1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和时间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前,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发布修改。

2.4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提出异议的形式和时间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澄清修改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通过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答复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以修改的形式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澄清修改区发布。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须相应延后投标截止时间。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2.1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3.2.3

报价方式

方式一:固定费率

计费基数:□本次招标项目估算工程费金额其他:

暂定设计费投标报价=计费基数×固定费率报价+□BIM技术费用报价+□专项设计费用报价+□其他费用报价

固定费率报价以百分号为单位,百分号前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不足两位的按实际位数保留。

方式二:固定单价

暂定工程量:暂定总建筑面积其他:

暂定设计费投标报价=暂定工程量×固定单价报价+□BIM技术费用报价+□专项设计费用报价+□其他费用报价

[提示:固定单价报价的单位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投标函》中进行设置。]

固定单价报价的数值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不足两位的按实际位数保留。

方式三:固定总价

投标报价为固定总价,除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外,设计费不调整。其中□BIM技术费用单列,□专项设计费用单列,□其他费用单列

固定总价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不足两位的按实际位数保留。

方式四:

[提示: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时适用]

[提示: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3.2.3款中予以选填或修改。未勾选的内容可删除,填写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2.4

最高投标限价

[提示: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最高限价。]

有,投标报价最高限价将于投标截止日15日前发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提示:最高限价不随招标文件一起发布时选用。]

有,固定费率最高限价为%,暂定设计费投标报价最高限价为元(□其中BIM技术费用最高限价为元,□其中专项设计费最高限价为元,□其他费用最高限价为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提示:采用报价方式一的最高限价随招标文件一起发布时选用。]

有,固定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为,暂定设计费投标报价最高限价为元(□其中BIM技术费用最高限价为元,□其中专项设计费最高限价为元,□其他费用最高限价为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提示:采用报价方式二的最高限价随招标文件一起发布时选用。]

有,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元(□其中BIM技术费用最高限价为元,□其中专项设计费最高限价为元,□其他费用最高限价为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提示:采用报价方式三的最高限价随招标文件一起发布时选用。]

有,。[提示:采用报价方式四的最高限价随招标文件一起发布时选用。]

[提示: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3.2.4款中予以选填或修改。未勾选的内容可删除,填写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1.投标报价应为完成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委托设计的范围和设计业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包含方案设计(或总体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的伴随设计服务]。具体包括为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全部设计工作所需的管理费、资料费、劳务费、技术服务费、办公家具、办公设施、通讯工具、通讯费用、交通工具、编制BIM模型、保险、税费、利润及协调配合费等实施工程设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2.根据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

3.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通知》(渝建发〔201819号)规定,在设计阶段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

[提示:201851日起报初步设计审批的主城各区范围内政府投资、主导的建筑工程项目(单体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项目除外),全市范围内总建筑面积大于50万平米的居住小区项目(以规划方案一次性批准的面积指标为准)、建筑面积3万平米以上的单体公共建筑项目(或包含以上规模的公共建筑面积的综合体),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轨道交通工程,大型道路、桥梁、隧道和三层及以上的立交工程项目,拟申请金级、铂金级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的项目,拟申报市级及以上优秀勘察设计奖的项目,在设计阶段应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提示: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3.2.5款中予以增加或修改相关内容,但增加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3.1

投标有效期

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3.4.1

投标保证金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

要求,投标人可选择以下三种交纳方式之一:

方式一

一、以电子投标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1.电子投标保函交纳形式及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电子投标保函系统向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电子投标保函,电子投标保函应至少体现如下内容:①担保项目必须为本项目;②受益人必须为本项目招标人;③保函担保金额必须满足本项目要求;④保函生效时间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效期限必须至少包含整个投标有效期;⑤保函须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

若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则电子投标保函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应当保持一致。

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电子投标保函视为无效。

2.以电子投标保函形式担保的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万元整(人民币),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守信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称红名单)中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金额为应缴纳金额的50%;联合体投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投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

[提示: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该招标项目设计合同估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2%]

3.电子投标保函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现场展示的电子投标保函交纳情况为准,投标人在投标时无须再提供电子投标保函的相关资料。

4.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电子投标保函。

二、电子投标保函的注销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通知书和电子投标保函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电子投标保函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将保函注销信息推送给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由保函出具机构注销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电子投标保函。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和电子投标保函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电子投标保函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将保函注销信息推送给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由保函出具机构注销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的电子投标保函。


方式二

一、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交款形式及要求:投标人从企业的基本账户(开户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支票直接划付或以电汇方式直接划付至下面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若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则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应当保持一致。不满足上述要求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投标人自行考虑汇入时间风险,如同城汇入、异地汇入、跨行汇入的时间要求。

2、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万元整(人民币),红名单中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金额为应缴纳金额的50%;联合体投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投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

[提示: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该招标项目设计合同估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2%]

3、投标保证金账户及账号(任选其一):

详见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对应本项目招标公告信息栏中的保证金信息。

投标保证金以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现场展示的保证金交纳情况为准。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其他资料”中提供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

4、投标人必须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是“项目投标保证金”。项目名称可简写成:。

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6、根据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登记工作的公告》的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前需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办理市场主体信息登记手续。因故未能提前办理市场主体信息登记或更新的,评标过程中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核实其投标保证金是否由基本账户转入,未从基本账户转入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7、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通知书和保证金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保证金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和保证金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保证金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由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关于保证金相关情况的问题请咨询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023-


方式三

一、以纸质投标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1.纸质投标保函交纳形式及要求:

1)交纳形式:投标人提供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

2)具体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其他资料”中提供银行开具的纸质投标保函正本扫描件,纸质投标保函正本原件应当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开标现场递交招标人保管。纸质投标保函应至少体现如下内容:①担保项目必须为本项目;②受益人必须为本项目招标人;③保函担保金额必须满足本项目要求;④保函生效时间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效期限必须至少包含整个投标有效期;⑤保函须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

若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则纸质投标保函递交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保持一致。

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纸质投标保函视为无效。

2.以纸质投标保函形式担保的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万元整(人民币),红名单中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金额为应缴纳金额的50%;联合体投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投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

[提示: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该招标项目设计合同估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2%]

3.投标人须确保其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能在重庆市中心城区(区县项目应在重庆市中心城区或项目所在区县)相关银行核验真伪,并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其他资料”中提供纸质投标保函的核验地点、方式和联系人,否则该纸质投标保函视为无效。

4.投标人在开标现场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原件应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纸质投标保函扫描件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5.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至少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纸质投标保函开展核验。招标人按照投标人提供的核验地点、方式和联系人等信息无法对该纸质投标保函进行核验的,或发现投标人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弄虚作假的,对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投标人,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对纸质投标保函无法核验的,应当报行政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纸质投标保函弄虚作假的,应当报行政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6.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纸质投标保函。

二、纸质投标保函的退还、注销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除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纸质投标保函正本并书面通知相关银行本项目准予提前注销纸质投标保函。具体注销事宜由投标人与银行协商。

招标人应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同时书面通知相关银行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注销纸质投标保函。具体注销事宜由投标人与银行协商。

3.4.4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拟中标人拒不提供或者不按时提供低价风险担保;(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4)违反投标人须知第9.2款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的;

5)因投标人原因未完成解密工作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6.1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口不允许

口允许

3.7.1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编制投标文件时不得对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应要素作实质性修改,否则视为重大偏差,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3.7.3

签名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应使用专用的“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编制而成。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中各联合体成员单位签名(或盖章)须齐全,要求各联合体成员盖单位法人章的,各联合体成员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

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3.7.4

投标文件的份数

本工程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为: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网上递交)一份。

3.7.5

编制要求

[提示:适用于电子标暗标编制要求]

1)电子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专用的“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制作生成。

2)投标人在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时应当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

3)按本章前附表第3.7.3项签名盖章要求进行投标文件的签署。

4)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将生成一份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CQTF)和一份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nCQTF)。

5)投标人如需递交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应将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复制到一张光盘中(光盘备份),光盘表面粘贴标签贴加盖单位法人章,并将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等信息填写在标签贴上。

6)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中的帮助文档。

具体要求:

1)投标函部分

应按照第六章规定格式排版,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

2)商务部分(如有)

应按照第六章规定格式排版,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

3)技术部分(如有)

[提示:技术部分包括《设计方案》《效果图》和“项目负责人答辩”三个部分,本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选择其中的一个或几个部分进行评审,选择的部分和评审内容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项目负责人答辩”原则上为口头答辩,具体以招标文件的约定为准。]

电子投标文件技术暗标不设封面,整个技术暗标均不得出现白页和倒页;不得出现与本工程无关的内容;不得显示与投标人企业有关的任何信息;技术暗标文本部分的文字采用四号仿宋字体,文本部分采用A4页面;图表内的字体、字号大小不限,图表部分采用A3A4页面;文字、图表不得使用彩色(效果图除外);整个技术暗标不得编制页码。违反上述任何一项,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其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符合性评审不合格,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其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为零分。

《设计方案》原则上不超过200页,但不得将页数作为评审因素。

4)资格审查部分

应按照第六章规定格式排版,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

3.7.5

编制要求

[提示:适用于电子标明标编制要求]

1)电子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专用的“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制作生成。

2)投标人在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时应当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

3)按本章前附表第3.7.3项签名盖章要求进行投标文件的签署。

4)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将生成一份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CQTF)和一份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nCQTF)。

5)投标人如需递交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应将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复制到一张光盘中(光盘备份,仅作为非投标人原因造成的未解密情况补救使用,下同),光盘表面粘贴标签贴,并将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等信息填写在标签贴上。

6)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中的帮助文档。

具体要求:

1)投标函部分

应按照第六章规定格式排版,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

2)商务部分(如有)

应按照第六章规定格式排版,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

3)技术部分(如有)

[提示:技术部分包括《设计方案》《效果图》和“项目负责人答辩”三个部分,本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选择其中的一个或几个部分进行评审,选择的部分和评审内容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项目负责人答辩”原则上为口头答辩,具体以招标文件的约定为准。]

电子投标文件技术明标不设封面,应按照第六章规定格式排版,并应编制目录,标注页码。

《设计方案》原则上不超过200页,但不得将页数作为评审因素。

4)资格审查部分

应按照第六章规定格式排版,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

4.1.1

投标文件

的密封

电子投标文件的加密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4.1.3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至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逾期未完成上传投标文件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投标人如需递交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用“投标文件”袋单独封装,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同时“投标文件”袋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投标文件”袋未按要求密封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该拒收。

4.1.2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应在 “投标文件”袋封套上写明如下内容:

招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

4.2.1

投标截止时间

详见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

特别注意:投标人如需现场递交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等备用资料,则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递交地点为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区(具体请登陆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查询或递交文件当日见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

4.2.3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5.1.1

开标时间和

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具体请登陆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查询或递交文件当日见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

特别注意:1、解密投标文件需使用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投标人代表可携带该CA数字证书到开标现场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工作,或通过互联网使用该CA数字证书登录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采用远程解密的方式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工作。

□2、本项目开标将试用“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不见面开标系统”(以下简称:不见面开标系统)。不出席现场开标的投标人也可登录不见面开标系统参与全过程开标活动。开标活动信息以开标现场或不见面开标系统收到并展示的信息为准。

5.1.2

解密时间

解密时长为30分钟。

特别注意:因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原因影响解密时间的,招标人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延长解密时间;因投标人原因未完成解密工作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开标时间(应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交易系统自动提取所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投递的投标文件,系统自动展示投标人数量是否大于(等于)3家,经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确认达到法定开标条件的,系统进入开标环节。

2.投标文件提取完成,经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确认开始解密环节,系统提示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解密其经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未成功解密投标文件的处理方式:①对因故不能解密的,经投标人申请,可以采取导入由相应投标人提供的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作为补救措施;②对因电子招投标系统原因造成的未解密情况,投标人又未提供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作为补救措施的,视为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③对因投标人原因造成的未解密情况,视为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

3.解密全部完成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截止后,经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确认,进入唱标环节。交易系统展示最终解密结果,主持人公布所有投标人名称和成功解密投标人名单,并备注投标人未成功解密投标文件的原因(若有)。

4.汇总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

4.1展示以电子投标保函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况,展示内容应至少包含投标人名称、金额、投标保函提交时间、保函有效期及是否具有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属性等。电子投标保函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至指定系统,异常情况在开标记录表“异常情况”栏中记录并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

4.2展示以电子转账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况,展示内容应至少包含投标人名称、金额、投标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的时间等,异常情况在开标记录表“异常情况”栏中记录并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

4.3展示以纸质投标保函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况,并记录在“纸质投标保函递交情况一览表”中,异常情况在开标记录表“异常情况”栏中记录。

4.4打印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并由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签名确认。

5.公布最高限价,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系统自动计算最高限价的85%数值,以便评标委员会评审。

6.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服务期限、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内容。

7.对经招投标监督部门同意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需要抽取评标基准价浮动值的,在开标现场完成抽取,抽取结果记入开标记录表。相关系数抽取方式如下:

③……

8.在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平台上查询、公布所有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单位)信用状况(若遇特殊情况,可在开标现场或开标当日,采用人工方式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的“信用信息”栏目查询、核实),汇总并打印所有投标人的信用查询结果,并由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签名确认。

9.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场或在线(不见面开标适用)提出,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当场或在线(不见面开标适用)答复,并记录到开标记录表中。异议处理完毕后,汇总开标情况,打印开标记录表。

10.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主持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名确认。因其他原因未能签名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

纸质投标保函原件、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表、开标记录表、投标人信用情况汇总表一并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

11.主持人宣布开标结束。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由招标人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推荐经评审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3名为中标候选人。

推荐经评审合格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名前3名为中标候选人。

7.1

中标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3日内将评标结果在(相应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日。为深化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按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的要求,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名称、排序、投标报价、服务期限;中标候选人资质、投标业绩名称(如有),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投标业绩名称(如有);否决投标情况及理由;提出异议、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7.4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7.6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不补偿

补偿,补偿标准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方式一

对排序第2的投标人补偿万元;

对排序第3的投标人补偿万元;

对排序第的投标人补偿万元;

除以上投标人外,不向其余投标人支付经济补偿。

方式二

对未中标的投标人均补偿万元(投标文件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或者投标设计方案被评标委员会确认严重偏离设计要求的除外)。

7.7.1

履约保证金

1、中标人是否提供履约保证金:提供

若投标人为联合体,由联合体牵头人或按照联合体协议的约定提交履约担保。

2、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现金+银行保函的组合;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

2)履约保证金的金额:,红名单中的中标人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应缴纳金额的(50%80%);联合体中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中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方式一: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方式二:以中标通知书落款时间当日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方式三:。

[提示: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3)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

4)履约保证金的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

5)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

7.8.1

签订合同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为的,视为特别严重信用不良行为且情节特别严重,按信用记分上限一次性记12分,纳入黑名单管理;中标人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为的,按中标项目金额10‰罚款上限予以行政处罚,按信用记分上限一次性并处记12分,纳入黑名单管理。

8.1

重新招标的情形

1.按投标人须知第8.11)执行;

2.按投标人须知第8.12)执行;

3.按投标人须知第8.13)执行;

4.按投标人须知第8.14)执行;

注:本款只适用于首次招标。

8.2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的投标人仍然少于三个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标和评标。重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投标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有效投标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项目负责人答辩

项目负责人答辩:□有;□无。[提示: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时选用。]

项目负责人答辩采用暗标评审的,则整个答辩过程均通过语音系统来完成,项目负责人不得与评标委员会面对面接触。

10.2

异议、投诉处理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含澄清修改)、开标情况、评标结果等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提出异议或投诉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异议人或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异议人或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异议或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请求及主张;

5)涉及事项的证据、证明材料。

异议人或投诉人是法人的,异议书或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异议人或投诉人是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异议书或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名或者异议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名,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如有关材料是外文,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2.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根据九部门2013年第23号令修正))、《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渝公管发〔202154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处理投诉。

3.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投标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或者投诉的,将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异议受理单位:

联系电话:

投诉受理部门:

联系电话:

10.3

低价风险担保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

[提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或拟中标人)提交低价风险担保,并明确担保方式和扣减担保金额的情形。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标准为最高限价的85%与中标价格差额的1-3(即低价风险担保差额倍数),且最高不超过最高限价的85%。担保方式可以采用现金、银行保函、现金与银行保函组合形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只限定其中一种方式提交低价风险担保。对采用现金提交低价风险担保的,招标人应允许中标人(或拟中标人)用符合要求的银行保函置换。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或同时),应当将拟中标人提交低价风险担保的书面通知送达拟中标人。书面通知中应明确提交金额,提交截止时间,其中提交低价风险担保期限的起始时间从中标通知书送达拟中标人开始计算。招标人应当充分考虑拟中标人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手续办理时间等因素,从招标人中标通知书送达拟中标人之日起到拟中标人将低价风险担保提交送达至招标人之日止,原则上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不提交或者在约定期限内未按要求提交低价风险担保的,招标人应当撤销中标通知书,并在约定的低价风险担保送达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中标人。确实属于可以延长提交期限的特殊情形的,经招标人同意,可适当延长低价风险担保的提交期限。]

1.低价风险担保:中标价低于最高限价的85%时提供,如不按时足额提供,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招标人有权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对中标人的不良行为直接记12分,纳入重点关注名单。若投标人为联合体,由联合体牵头人或按照联合体协议的约定提交低价风险担保。

2.中标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现金+银行保函的组合;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且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保函格式详见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附件,中标人出具保函时,不得修改“低价风险担保保函”名称,也不得对低价风险担保保函示范文本中付款条件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否则视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2)低价风险担保的金额:(最高限价×85%-中标价)×□1□2□3,且最高不超过最高限价的85%;红名单中的中标人低价风险担保金额为应提交金额的(50%80%);联合体中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中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方式一: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方式二:以低价风险担保书面通知书落款时间当日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方式三:。

3)低价风险担保送达招标人的时间:从招标人中标通知书送达拟中标人之日起工作日内。

4)中标人因自身原因未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限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扣除其低价风险担保并取消中标资格。

5)低价风险担保的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

3.低价风险担保的退还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

4.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拟中标人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拒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低价风险担保或履约担保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拟中标人或中标人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备注:当中标人或拟中标人未按时提交低价风险担保,且属于可以延长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期限的特殊情形时,经招标人同意,可适当延长低价风险担保的提交期限。

5.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投标人应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在投标函部分中递交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10.4

结算原则

方式一:固定费率结算

最终结算价=结算设计费计费基数×中标固定费率+□BIM技术费用+□专项设计费用±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结算设计费计费基数为:□经审核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扣除预留金),□初步设计批复概算中的工程费,□经审定的工程竣工结算工程费。

方式二:固定单价结算

最终结算价=验收合格的工×中标固定单价+□BIM技术费用+□专项设计费用±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方式三:固定总价结算。

最终结算价=中标固定总价±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方式四:

[提示:以上结算原则为示范性填写,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填或修改,但选填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应与设计合同保持一致。]

10.5

关于对招标文件及投标争议的解释

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审查和否决投标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但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对投标文件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交该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解释。

10.6

投标人注意事项

1.本次投标采用全流程电子开评标模式,第一次参与投标的单位务必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完成市场主体信息登记以及CA数字证书办理,并且下载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制作投标文件。

2.制作投标文件需要使用CA数字证书加密,并且加盖电子印章,CA数字证书购买及办理方式请参见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导航栏“主体信息”页面中“市场主体信息登记”“CA数字证书办理”。

3.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未按规定加密将无法上传。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逾期未完成上传投标文件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4.开标活动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未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或者不见面开标系统未收到投标人异议的(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时适用),视为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投标人应按时解密,在评标结束前应在线或在现场关注项目进展情况,确保通讯联系正常。如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的,投标人应确保及时回复,否则视为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

10.7

其他

[提示:招标人认为需要增加的,且与本表前述条款不重复的,不涉及资格和否决投标的内容]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设计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项目估算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设计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设计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A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B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及营业执照: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的;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设计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设计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离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计方案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提出问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发给所有潜在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向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招标人采用网络媒介公开发布澄清的,无论投标人是否查看,均视为所有潜在投标人清楚知晓澄清全部内容。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密切关注澄清发布媒介发出的相关内容。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澄清修改仍有异议的,可于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通过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提出。招标人应将答复以修改的形式在相应法定网站发布。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发布,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须相应延后投标截止时间。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文件的修改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发给所有潜在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在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向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内容。招标人采用网络媒介公开发布修改内容的,无论投标人是否查看,均视为所有潜在投标人清楚知晓修改全部内容。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密切关注修改发布媒介发出的相关内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3.1.1.1投标函部分

1)投标函;

2)投标函附录;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4)设计费用清单(如有);

3.1.1.2商务部分(不设置商务部分评审的不设此部分)

3.1.1.3技术部分(不设置技术方案评审的不设此部分)

3.1.1.4资格审查部分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2)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3)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4)主要人员汇总表

5)主要人员简历表

6)近年财务状况表(如有)

7)类似项目情况表(如有)

8)承诺

9)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设计费用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设计费用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函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函。(适用于投标保证金采用投标保函形式的)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适用于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形式的)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3.4.3 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拟中标人拒不提供或者不按时提供低价风险担保;(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4)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A 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提示: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5B 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应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联合体投标相关内容。

[提示: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设计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签名盖章要求:按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3项执行。

3.7.4 投标文件的份数:投标人网上提交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一份。

3.7.5 投标文件应按规定格式排版,并编制目录,具体编制要求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5项执行

3.7.6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

1)电子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专用的“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制作生成。

2)投标人在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时应当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

3)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

4)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将生成一份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CQTF)和一份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nCQTF)。

5)投标人如需递交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应将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复制到一张光盘中,光盘表面粘贴标签贴,并将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等信息填写在标签贴上。

6)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中的帮助文档。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电子投标文件的加密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7.6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至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逾期未完成上传投标文件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4.1.4 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密封

投标人如需递交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应单独封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由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重新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再按照本章第 4.2 款的要求提交。

4.3.2 投标人对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在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任何情况下,投标人都有义务保证其递交的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和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的内容保持一致,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在项目开标后同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一并处理。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1.2 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1.2项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在线或到开标现场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工作。

5.2 开标程序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2款开标程序。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或在线(不见面开标适用)提出,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提出异议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主持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确认。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且未有投标人的异议与投诉,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未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放弃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的除外。招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向未中标人支付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

7.7 履约担保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牵头人或按照联合体协议的约定提交。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7.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部分投标被否决,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投标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的投标人仍然少于三个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标和评标。重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投标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有效投标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9.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MAC地址相同。

9.2.3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9.2.4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不得对招标文件中《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以外的内容予以否决投标,否则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按《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9.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9.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序号

投标人

解密情况

投标总报价/暂定设计费总报价

固定费率/固定单价

设计服务期限

项目负责人

备注

投标人代表签名























































最高限价


最高限价的85%

[提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

异常情况



招标人代表: 监标人: 主持人: 记录人:

附表二:纸质投标保函递交情况一览表(如有)

(项目名称)纸质投标保函递交情况一览表

投标截止时间:年月日时分

序号

投标人

金额(元)

递交时间

备注






























































招标人代表: 监标人: 记录人:


附表三: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通过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


评标委员会:(签名)

[提示: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应实现投标人接收端口签名隐藏显示功能]


年月日

附表四: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 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上述问题的澄清,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表五: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单位名称

你方于年月日(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 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经评标委员会评定,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固定费率/固定单价(如有)为

设计服务期限:日历天。

项目负责人: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 与我方签订设计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7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发日期:年月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办法中的评审内容必须和投标人须知中的对应内容一致,若投标人须知中未作要求的内容,不得列入评标办法作为评定依据。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评标办法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人在红名单中优先”的原则排序(联合体投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投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人均在红名单中或均不在红名单中的,以技术部分得分高的优先;技术部分得分相等的,以商务部分得分高的优先;商务部分得分也相等的,以“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低的优先;“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相等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原则排序。[提示:由招标人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有利于合同履行的原则确定,但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2.1.1

资格评审标准

资质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营业执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财务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业绩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1.2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款的要求(不含投标函部分)。

联合体投标人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在联合体协议书第5条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中填写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投标文件的签署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各联合体成员单位签名(或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中要求各联合体成员盖单位法人章的,各联合体成员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

委托代理人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

备选投标方案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1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实质性要求

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本次投标不得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1.技术部分[提示:不高于30分,至少选择以下一项进行评审]

设计方案分;

效果图分;

项目负责人答辩[提示:不高于10]

2.商务部分[提示:不高于40]

投标人的类似业绩分;

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资历分;

拟派项目团队其他主要人员的资历分;

获奖情况[提示:不高于2]

3.投标报价分[提示:不低于30]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方式一

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本章第2.2.43)目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或暂定设计费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计算出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本项目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完成后(除计算错误外),在后续的评审中不得再对其做出调整。

方式二

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本章第2.2.43)目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或暂定设计费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计算出的算术平均值乘以(1-本项目评标基准价浮动值N),即为本项目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浮动值N1%5%范围内百分数取整,□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决定/□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为%

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完成后(除计算错误外),在后续的评审中不得再对其做出调整。

方式三

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本章第2.2.43)目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或暂定设计费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计算出的算术平均值与本项目最高限价再取的平均值,即为本项目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完成后(除计算错误外),在后续的评审中不得再对其做出调整。

方式四

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本章第2.2.43)目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或暂定设计费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计算出的算术平均值与本项目最高限价再取的平均值乘以(1-本项目评标基准价浮动值N),即为本项目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浮动值N1%5%范围内百分数取整,□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决定/□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为%

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完成后(除计算错误外),在后续的评审中不得再对其做出调整。

方式五[提示:适用于第2.2.44)目“投标总报价得分”方式三。]

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本章第2.2.43)目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或暂定设计费报价)中,报价最低的为本项目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完成后(除计算错误外),在后续的评审中不得再对其做出调整。

方式六[提示:适用于第2.2.44)目“投标总报价得分”方式四]

……

[提示: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一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计算的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2.2.41

技术部分评分(A)标准


设计方案总体评审标准

采用暗标评审的,设计方案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5项要求的,其设计方案部分得0

评标委员会按照优、良、一般、差四个档次进行评分,若评委对投标人设计方案评分低于部分总分的60%或对个别投标人设计方案评分畸高(即该评委对设计方案评分的最高分与次高分差额超过该部分总分的10%须注明详实理由,设计方案缺项的该项得0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及以上时,所有评委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余下评委评分取算术平均值为该投标人设计方案得分。

设计方案得分的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因素

设计方案完整性、合规性

分 评审要点:设计文件是否完整(提交资料和图纸内容),设计原则和各专业说明是否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分。[提示:招标人按照优、良、一般、差四个档次对设计方案部分各项评审因素进行分值的设置,设置规则为:该项分值的90%100%为“优”,该项分值的80%90%(不含)为“良”该项分值的60%80%(不含)为“一般”,该项分值的0%60%(不含)为“差”,下同。]

总体设计思路

分 评审要点: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是否清晰,设计指标是否符合规划及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分。

平面布局

分 评审要点:总体布局是否合理,与周边环境协调的程度以及是否满足日照、消防、交通流线及出入口要求;功能分区是否明确,人流组织及竖向交通是否合理,各功能房间面积配置是否合理;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分。

建筑造型与结构设计

分 评审要点:建筑造型的创意、空间处理是否满足设计任务书要求,对低碳、环保、绿色建筑有无考虑;结构设计是否经济合理,满足建筑功能和安全要求;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分。

设计管理工作

分 评审要点:设计质量、安全、进度、保密等保证措施及伴随服务措施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分。

重难点分析及合理化建议

分 评审要点:对招标项目重难点描述是否准确,关键技术问题解决方案是否完整、切实可行;是否提出针对性的合理化建议;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分。

投资估算

分 评审要点:投资估算编制是否全面,技术经济指标是否合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分。

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及措施

分 评审要点:对招标项目的危大工程判定是否准确,对危大工程的专项设计方案是否经济合理,满足建筑功能和安全要求;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分。

BIM、智慧工地专项方案及措施

分 评审要点:对招标项目的BIM、智慧工地专项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分。

□……

……


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因素

设计方案完整性、合规性

分 评审要点:设计文件是否完整(提交资料和图纸内容),设计原则和各专业说明是否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分。

总体设计思路

分 评审要点: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是否清晰,正确理解并执行规划要求,与周边路网、管网是否协调、区域内路网的交通组织是否完善等;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分。

专业工程设计

分 评审要点:道路工程方案的平面、纵断面、横断面、交叉口、路基、路面等设计是否合理;桥梁工程跨径布置与桥梁方案是否合理、安全、经济和美观;排水工程是否符合排水的规划、管线布置是否合理;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分。

设计管理工作

分 评审要点:设计质量、安全、进度、保密等保证措施及伴随服务措施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分。

重难点分析及合理化建议

分 评审要点:对招标项目重难点描述是否准确,关键技术问题解决方案是否完整、切实可行;是否提出针对性的合理化建议;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分。

投资估算

分 评审要点:投资估算编制是否全面,技术经济指标是否合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分。

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及措施

分 评审要点:对招标项目的危大工程判定是否准确,对危大工程的专项设计方案是否经济合理,满足工程功能和安全要求;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分。

BIM、智慧工地专项方案及措施

分 评审要点:对招标项目的BIM、智慧工地专项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分。

□……

……

效果图

分 评审要点:。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分。[提示:招标人按照优、良、一般、差四个档次对效果图部分进行分值的设置,设置规则为:该项分值的90%100%为“优”,该项分值的80%90%(不含)为“良”该项分值的60%80%(不含)为“一般”,该项分值的0%60%(不含)为“差”。]

投标人未提供效果图的,其效果图部分得0分;采用暗标评审的,效果图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5项要求的,其效果图部分得0分。

评标委员会按照优、良、一般、差四个档次进行评分,若评委对投标人效果图评分低于部分总分的60%或对个别投标人效果图评分畸高(即该评委对效果图评分的最高分与次高分差额超过该部分总分的10%须注明详实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及以上时,所有评委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余下评委评分取算术平均值为该投标人效果图得分。

效果图得分的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项目负责人答辩

分 答辩要点:。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分。[提示:招标人按照优、良、一般、差四个档次对项目负责人答辩部分进行分值的设置,设置规则为:该项分值的90%100%为“优”,该项分值的80%90%(不含)为“良”该项分值的60%80%(不含)为“一般”,该项分值的0%60%(不含)为“差”。]

项目负责人不参与答辩的,其答辩部分得0分;采用暗标评审的,若答辩过程中透露与投标人企业有关的任何信息的,其项目负责人答辩部分得0分。

评标委员会按照优、良、一般、差四个档次进行评分,若评委对投标人项目负责人答辩评分低于部分总分的60%或对个别投标人项目负责人答辩评分畸高(即该评委对项目负责人答辩评分的最高分与次高分差额超过该部分总分的10%须注明详实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及以上时,所有评委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余下评委评分取算术平均值为该投标人项目负责人答辩得分。

项目负责人答辩得分的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2.42

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

商务部分总体评审标准

商务部分评分为客观评分,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各评审因素设定的分值进行评分且保证分值统一

投标人的类似业绩

[提示:考察业绩个数不应超过3]

在满足单位资格业绩的基础上资格业绩不参与评分,每增加1个下列要求的业绩得分,最多得分。

1.业绩时间要求:

投标截止日前□3□5□8年□[提示:8年以上选填,不包含投标截止日当年]内,指投标人在1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设计成果文件备案或批复或审查时间为准)完成的类似设计业绩或包含类似设计工作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

2.业绩规模要求:

1)工程类别:

若同时设置了项目金额和工程规模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2)项目金额(若同时设置了以下两种及以上金额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项目投资估算金额:

工程费估算金额:

设计合同金额:(注:提供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的,其中设计部分的合同金额须达到该金额要求)

3)工程规模:

[提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选用。]

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业绩。

3.业绩证明材料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第3.3款相关要求提供。

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资历

拟派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

[提示:考察执业资格证书不超过2个,每个分值设置不超过2分。]

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每具有1注册执业资格[提示:按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设置的专业类别和等级规范填写。]分,最多得分。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在有效期内的拟派项目负责人注册证国家未开展注册工作的,投标人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即可;注册证书不显示注册执业单位的,注册执业单位以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为准)

拟派项目负责人职称

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具有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得 分。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项目负责人的职称证书(职称证书无法体现专业的,可以提供学历证书或注册证书)

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

[提示:考察业绩个数不超过3个。]

在满足项目负责人资格业绩的基础上资格业绩不参与评分,每增加1个满足下列要求的业绩得分,最多得分。

1.业绩时间要求:

投标截止日前□3□5□8年□[提示:8年以上选填,不包含投标截止日当年],指该人员在1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设计成果文件备案或批复或审查时间为准)完成的类似设计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包含类似设计工作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中担任设计负责人

2.业绩规模要求:

1)工程类别:

若同时设置了项目金额和工程规模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2)项目金额(若同时设置了以下两种及以上金额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项目投资估算金额:

工程费估算金额:

设计合同金额:(注:提供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的,其中设计部分的合同金额须达到该金额要求)

3)工程规模:

[提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选用。]

3.业绩证明材料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第5.3.3项相关要求提供。

拟派项目团队其他主要人员的资历

拟派项目团队其他主要人员执业资格和职称

[提示: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第6款其他要求设置方式二考察设计团队其他主要人员时,可以设置拟派项目团队其他主要人员评分。每人考察证书不超过1个,每人分值设置不超过2分。总考察人数不得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第6款其他要求第(1)项方式二中列出的设计团队其他主要人员数量的50%]

专业设计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具备级及以上□专业职称,□具有执业资格[提示:按最新修订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设置的专业类别和等级规范填写。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第6款其他要求采用方式二考察设计团队其他主要人员且已设置注册执业资格要求的不再设置注册执业资格评分。]并已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得分;

专业人员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具备及以上□专业职称,□具有执业资格[提示:按最新修订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设置的专业类别和等级规范填写。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第6款其他要求采用方式二考察设计团队其他主要人员且已设置注册执业资格要求的不再设置注册执业资格评分。]并已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每有1人得分,最多得分;

……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在有效期内的拟派设计团队其他主要人员身份证、□职称证(职称证书无法体现专业的,可以提供学历证书或注册证书)、□注册证国家未开展注册工作的,投标人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即可;注册证书不显示注册执业单位的,注册执业单位以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为准)、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提示:拟派设计团队其他主要人员的身份证、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若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第6款中未要求提供的,招标人在编制商务部分评分办法时应要求其提供;若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第6款中已要求提供的,招标人在编制商务部分评分办法时不再要求其提供。]

拟派项目团队其他主要人员业绩

[提示: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第6款其他要求设置方式二考察设计团队其他主要人员时,可以设置拟派项目团队其他主要人员评分。每人考察业绩不超过1总考察人数不得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第6款其他要求第(1)项方式二中列出的设计团队其他主要人员数量的50%]

拟派各专业设计负责人每有1人具有下列要求的业绩得 分,最多得分。

1.业绩时间要求:

投标截止日前□3□5□8年□[提示:8年以上选填,不包含投标截止日当年],指该人员在1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设计成果文件备案或批复或审查时间为准)完成的类似设计业绩或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中中担任对应专业的专业设计负责人

2.业绩规模要求:

1)工程类别:

若同时设置了项目金额和工程规模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2)项目金额(若同时设置了以下两种及以上金额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项目投资估算金额:

工程费估算金额:

设计合同金额:(注:提供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的,其中设计部分的合同金额须达到该金额要求)

3)工程规模:

[提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选用。]

3.业绩证明材料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第5.3.3项相关要求提供。

获奖情况

[提示:当拟建项目的设计单位资质按相应的资质管理规定应设定为甲级的,可以设置获奖情况评分,投标人企业获奖和项目负责人获奖仅能选择其一进行评分考察奖项个数不应超过2个,获奖情况总分值设置不超过2分。]

方式一:投标人企业获奖

投标截止日前□5□8[提示:8年以上选填,不包含投标截止日当年],指1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投标人设计的项目获得过国家级奖项,每有1个得分,最多得分。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获奖证书。

注:国家级奖项是指: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选的《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评选的《国家优质工程金、银质奖》;中国建筑业协会评选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学会评选的《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中国建筑学会评选的《建筑设计奖》;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评选的《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

方式二:项目负责人获奖

拟派项目负责人或其参与设计的项目获得过国家级奖项,每有1个得分,最多得分。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获奖证书。

注:国家级奖项是指: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选的《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选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评选的《国家优质工程金、银质奖》;中国建筑业协会评选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学会评选的《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中国建筑学会评选的《建筑设计奖》;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评选的《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中国建筑学会评选的“梁思成建筑奖”。

2.2.43

投标函部分评审标准

投标函部分的签名盖章

投标函部分的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投标函部分的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

设计服务期限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质量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报价

1.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或投标暂定设计费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

2.投标函中的暂定设计费报价必须与依据固定费率/固定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一致;

3.采用设计费用清单报价的,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或暂定设计费报价必须与设计费用清单合计报价一致。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计费基数(或暂定工程量)

计费基数(或暂定工程量)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数值填报

暂定金额

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暂定金额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金额填报

投标报价算术错误修正

符合第三章3.评标程序第3.1.3项规定。

2.2.44

投标报价评分(C)标准

投标报价(或暂定设计费报价)

方式一

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本章第2.2.43)目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总报价得本附表第2.2.1项规定分值的满分分。在此基础上,投标总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增加1%扣   (0.51)分,每减少1%0.250.5)分,最多扣3分。

按插入法计算得分。

未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总报价,仍应参加计算相应分值。

投标总报价得分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方式二

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本章第2.2.43)目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总报价得分[提示:此处分值应考虑最高加分值]。在此基础上,投标总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增加1%0.250.5)分,最多扣1.5分;每减少1%0.250.5)分,最多加1.5分。

按插入法计算得分。

未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总报价,仍应参加计算相应分值。

投标总报价得分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方式三[提示:适用于2.2.2项“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方式五]

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本章第2.2.43)目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总报价得本附表第2.2.1项规定分值的满分分。在此基础上,投标总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增加1%扣   (0.251)分,最多扣3分。

按插入法计算得分。

未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总报价,仍应参加计算相应分值。

投标总报价得分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方式四[提示:适用于2.2.2项“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方式六]

……

[提示: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投标报价得分的要求,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评标程序

1.按本章评标办法第3.1款进行初步评审。未通过初步评审或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的不再进行后续评审。

2.按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1)目的规定对技术部分进行评审。采用项目负责人答辩的,确定答辩顺序的原则为:。

3.按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2)目的规定对商务部分进行评审。

4.按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3)目的规定对投标函部分进行评审,经评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再参与后续评审。

5.因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投标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6.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按照本章第2.2.2项计算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并按本附表第2.2.44)目规定的评分方法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分。

7.对技术部分、商务部分、投标报价得分进行汇总,确定得分由高至低前三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3.2.3

投标人得分

投标人得分=A+B+C

3.4

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评标办法前附表约定的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A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1B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审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审标准

1)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函部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2)拒绝按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投标函中的投标暂定设计费报价与依据固定费率/固定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采用设计费用清单报价的,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或投标暂定设计费报价与设计费用清单合计报价不一致的,均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评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3.2.2 各类评分分值的最终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须知”前表授权直确定中标外,评标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附件A:综合评估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

投标文件存在本一览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视为重大偏差并作否决投标处理,否则,评标委员会不得视为重大偏差而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条款名称

否决投标条件

资格评审

A-1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营业执照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投标人的财务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

A-3投标人的业绩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

A-4投标人的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5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资格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7若有联合体投标人,则: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8投标人不得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形式评审

A-9投标人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0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款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编制投标文件时不得对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应要素作实质性修改,否则视为重大偏差,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1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在联合体协议书第5条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中填写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2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中各联合体成员单位签名(或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中要求各联合体成员盖单位法人章的,各联合体成员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

A-1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4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响应性评审

A-15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6投标人应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7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1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A-18设计方案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A-19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本次投标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

3.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投标函部分评审

A-20投标函部分的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投标函部分的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1设计服务期限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2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3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4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或投标暂定设计费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5投标函中的暂定设计费报价必须与依据固定费率/固定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6采用设计费用清单报价的,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或暂定设计费报价必须与设计费用清单合计报价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7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8计费基数(或暂定工程量)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数值填报,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9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暂定金额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金额填报,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30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规定执行,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提示:招标人必须将所有否决投标条款集中罗列于此表,若无其他否决投标条款则在该条写无。]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评审内容必须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对应内容一致,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未作要求的内容,不得列入评标办法前附表作为评定依据。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1款进行报价排序,按照本章第2.2款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按报价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以“投标人在红名单中优先”的原则排序联合体投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投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人均不在红名单中的,以“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低的优先;投标人均在红名单中或“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相等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原则排序。[提示:由招标人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有利于合同履行的原则确定,但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2.1

报价排序

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需技术部分评审的,由电子评标系统对技术部分进行自动随机编号。在投标函评审前,推送给评标委员会的投标文件不得显示排序。

2.2

符合性审查

取报价排序前□5□6□7名(若实际投标人数量小于勾选数量,则全部纳入)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容:□技术部分评审、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投标函部分评审。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次低的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

符合性审查中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符合性审查不合格,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提示:勾选技术部分评审的,符合性审查应首先进行技术部分评审,再按照资格、形式、响应性、投标函部分的顺序进行评审。]

2.2.1

技术部分评审标准

设计方案形式要求

[提示:技术部分采用暗标评审时适用,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应实现同步关联功能]

是否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5项的规定:符合/不符合

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因素

设计方案完整性、合规性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递交的技术部分进行综合性评审,综合评判是否满足发包人要求:满足/不满足。

总体设计思路

平面布局

建筑造型与结构设计

设计管理工作

重难点分析及合理化建议

投资估算

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及措施

BIM、智慧工地专项方案及措施

□……

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因素

设计方案完整性、合规性

总体设计思路

专业工程设计

设计管理工作

重难点分析及合理化建议

投资估算

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及措施

BIM、智慧工地专项方案及措施

□……

2.2.2

资格评审标准

资质条件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营业执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财务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业绩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2.3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款的要求(不含投标函部分)。

联合体投标人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在联合体协议书第5条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中填写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投标文件的签署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中各联合体成员单位签名(或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中要求各联合体成员盖单位法人章的,各联合体成员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

委托代理人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备选投标方案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2.2.4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1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设计方案

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实质性要求

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本次投标不得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

2.2.5

投标函部分评审标准

投标函部分的签名盖章

投标函部分的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投标函部分的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

设计服务期限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质量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报价

1.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或投标暂定设计费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

2.投标函中的暂定设计费报价必须与依据固定费率/固定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一致;

3.采用设计费用清单报价的,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或暂定设计费报价必须与设计费用清单合计报价一致。

4.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投标人应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在投标函部分中递交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计费基数(或暂定工程量)

计费基数(或暂定工程量)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数值填报

暂定金额

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暂定金额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金额填报

投标报价算术错误修正

符合第三章3.评标程序第3.1.3项规定。

3

评标程序

1.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需技术部分评审的,由电子评标系统对技术部分进行自动随机编号。在投标函部分评审前,推送给评标委员会的投标文件不得显示排序。

2.根据本章第2.2款约定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次低的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

[提示:勾选技术部分评审的,符合性审查应首先进行技术部分评审,再按照资格、形式、响应性、投标函部分的顺序进行评审。]

3.若上述程序未能评出三名中标候选人,则评标委员会对剩余投标文件继续按上述第2条进行评审,直至评出三名中标候选人,或者评审完所有投标文件。

4.因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投标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注: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以“投标人在红名单中优先”的原则排序(联合体投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投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人均不在红名单中的,以“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低的优先;投标人均在红名单中或“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相等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原则排序。[提示:由招标人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有利于合同履行的原则确定,但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3.4

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须知”前表授权直确定中标外,评标员会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1款进行报价排序,按照本章第2.2款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按报价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以评标办法前附表约定的原则确定排序。

2. 评审标准

2.1报价排序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符合性审查标准

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约定的投标单位报价排序数量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容:技术部分评审(如有)、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投标函部分评审

2.2.1 技术部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A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2.2B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2.3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5 投标函部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报价排序

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需技术部分评审的,由电子评标系统对技术部分进行自动随机编号。在投标函部分评审前,推送给评标委员会的投标文件不得显示排序。

3.2符合性审查

3.2.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顺序:技术部分评审(如有)、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投标函部分评审。

勾选技术部分评审的,符合性审查应首先进行技术部分审查,再按照资格、形式、响应性、投标函部分的顺序进行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2.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3)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2.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投标函中的投标暂定设计费报价与依据固定费率/固定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采用设计费用清单报价的,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或投标暂定设计费报价与设计费用清单合计报价不一致的,均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附件A: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

投标文件存在本一览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视为重大偏差并作否决投标处理,否则,评标委员会不得视为重大偏差而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条款名称

否决投标条件

技术部分评审(如有)

A-1投标人的技术部分综合性评审不合格,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资格评审

A-2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营业执照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3投标人的财务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

A-4投标人的业绩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

A-5投标人的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6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资格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8若有联合体投标人,则: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9投标人不得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形式评审

A-10投标人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1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款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编制投标文件时不得对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应要素作实质性修改,否则视为重大偏差,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2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在联合体协议书第5条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中填写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3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中各联合体成员单位签名(或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中要求各联合体成员盖单位法人章的,各联合体成员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5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响应性评审

A-16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7投标人应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8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1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A-19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A-20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本次投标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

3.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

A-21投标函部分的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投标函部分的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2设计服务期限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3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4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5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或投标暂定设计费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6投标函中的暂定设计费报价必须与依据固定费率/固定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7采用设计费用清单报价的,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或暂定设计费报价必须与设计费用清单合计报价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8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投标人应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在投标函部分中递交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9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30计费基数(或暂定工程量)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金额填报,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31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暂定金额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金额填报,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3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2.3项规定执行,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其他

[提示:招标人必须将所有否决投标条款集中罗列于此表,若无其他否决投标条款则在该条写无。]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提示:合同协议书为示范性内容,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不必填写,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填写。]


发包人:

设计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项目名称) 设计服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如果有);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设计费用清单;

8)设计方案;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项目名称、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招标内容填写)

项目名称:

规模(房屋建筑工程):规划占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地上约 平方米,地下约 平方米);地上 层,地下 层;建筑高度 米。

(市政道路工程):道路长约 km,设计时速为 km/h,路幅宽度为 , 路面;有 立交 处;桥梁 座,计长 m;隧道 座,计长 m

(市政公用工程):厂区占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日处理量 。

(以上内容须根据工程特点自行填写)

项目地点:。

项目立项:。

资金来源:。

工作内容:。

4.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其中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

5.项目负责人:。

6.设计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7.设计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工作。

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

9.设计人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实际日期以发包人在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为准。设计服务期限从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其中:方案设计 天;初步设计 天;施工图设计 天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

1)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采用保函形式递交履约担保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后;

3)。

11.本合同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设计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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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时间:年月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

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设计方案:指设计人提供的方案设计文件。

1.1.1.9 设计费用清单:指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的设计费用清单。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项目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任命,代表设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 工程和设计

1.1.3.1 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设计的工程。

1.1.3.2 设计服务: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编制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

1.1.3.3 暂停设计:是指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止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4 设计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设计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5 设计文件: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设计说明、图纸、图板、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 日期

1.1.4.1 开始设计通知:指发包人按第 6.1 款通知设计人开始设计的函件。

1.1.4.2 开始设计日期:指发包人按第 6.1 款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写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3 设计服务期限:指设计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设计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6.2 款、第 6.4 款和第 6.6 款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 完成设计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设计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设计费用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设计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暂时未定的,包括在合同中,并在报价清单汇总表中以此名称标明的金额,用于进行本工程可能发生的额外设计工作或作为不可预见费用,按照合同条款第 12.5 款的规定使用。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如果有);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投标文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7)招标文件及补遗文件;

8)技术标准和要求;

9)图纸;

10)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6 合同协议书

设计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名并盖合同专用章或法定名称章,依法生效。

1.7 文件的提供

1.7.1 设计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供设计文件。合同约定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7.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报告、设计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设计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 6.2 款约定执行。

1.7.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8 联络

1.8.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8.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8.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9 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10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知识产权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设计人在从事设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设计人在设计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

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3发包人要求

1.13.1 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 3 日内通知设计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延长周期。

1.13.2 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设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设计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设计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13.3 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设计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始设计通知

发包人应按第 6.1 款的约定向设计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

2.3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当按时办理,设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设计人负责办理的设计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 提供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按第 1.7.2 项的约定向设计人提供设计资料。

2.6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发包人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3.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及授权期限等事项。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设计人。发包人同意更换发包人代表的,按通用条款3.1.3项执行。发包人不同意更换发包人代表的,设计人须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3.1.3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

3.1.4 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3.2 监理人

3.2.1 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设计监理。如果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2.2 合同约定应由设计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设计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3 发包人的指示

3.3.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法定名称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名确认。

3.3.2 设计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1 条执行。

3.3.3 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设计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 3.1.4 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

3.3.5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4 决定或答复

3.4.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服务期限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第 11 条的约定处理。

3.4.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4.设计人义务

4.1 设计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设计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设计工作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设计文件及相关服务等。

4.1.4 其他义务

设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设计成果文件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的违约金。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设计人不得将其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

4.3.2 设计人不得将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分包工作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 1 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设计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分包人不得再行分包或转包设计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设计费用由设计人向分包人自行支付。

4.3.4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设备和类似业绩等。

4.3.5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项目负责人

4.5.1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设计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设计人单位法定名称章,并由设计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名确认。

4.5.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

4.6 设计人员的管理

4.6.1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设计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设计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5.1 项规定执行。

4.6.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设计人员、管理人员等。

4.6.3 设计人应保证其主要设计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设计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设计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设计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设计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9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设计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设计工作。

5.设计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

5.1.2 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 11 条约定执行。

5.1.4 设计人在设计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 设计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设计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

4)本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

5)本工程勘察文件和施工需求;

6)合同履行中与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设计依据。

5.3 设计范围

5.3.1 本合同的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设计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3.2 工程范围指所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扩大初步(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4 工作范围指编制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试车(试运行)、编制竣工图、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4 设计文件要求

5.4.1 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

5.4.2 设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5.4.3 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4 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6.开始设计和完成设计

6.1 开始设计

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 7 天向设计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起计算。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未能发出开始设计通知的,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延长设计服务期限并增加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设计事项;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设计;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设计费用;

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未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4 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或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6.5 完成设计

6.5.1 设计人完成设计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设计文件。

6.5.2 设计文件是工程设计的最终成果和施工的重要依据,应当根据本工程的设计内容和不同阶段的设计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对应阶段的规范要求。

6.5.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法定名称章、单位设计资质章和国家规定的注册执业印章;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 U 盘分别贮存。

6.6 提前完成设计

6.6.1 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设计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设计的,可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设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设计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设计而减少设计费用;增加设计费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6.2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设计但设计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 7 天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设计服务期限。

6.6.3 由于设计人提前完成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

7.暂停设计

7.1 发包人原因暂停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设计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设计人有权暂停设计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1)发包人违约;

2)发包人确定暂停设计;

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2 设计人原因暂停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通知暂停设计,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承担:

1) 设计人违约;

2) 设计人擅自暂停设计;

3) 合同约定由设计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3 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暂停期间设计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部分的设计文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4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8.设计文件

8.1 设计文件接收

8.1.1 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经接收设计文件。

8.1.2 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时,应向设计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8.1.3 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型、沙盘、动画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 发包人审查设计文件

8.2.1 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设计人应当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 14 天。发包人逾期未做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已经通过发包人审查。

8.2.3 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说明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及其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

8.3 审查机构审查设计文件

8.3.1设计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将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的审查和审查机构的审查不减免设计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设计责任。

8.3.2 对于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设计人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人要求,再由设计人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设计文件。

8.3.3 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9.设计责任与保险

9.1 工作质量责任

9.1.1 设计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

9.1.2 设计人应做好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9.1.3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

9.1.4 发包人有权对设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设计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设计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阅、审核设计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9.2 设计文件错误责任

9.2.1 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设计人是否通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设计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因第1.7.2 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

9.2.2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1 款的约定承担责任。

9.2.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设计费用增加和(或)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9.3 设计责任主体

9.3.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9.3.2 设计责任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9.3.3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9.4 设计责任保险

9.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9.4.2 工程设计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

9.4.3 发生工程设计保险事故后,设计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理保险理赔业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设计人自行补偿。

10.施工期间配合

10.1 施工配合指设计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提供的设计服务或其他配合工作,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

10.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包括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10.3 设计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设计配合服务,包括并不限于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投产试车(试运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10.4 发包人应当组织设计技术交底会,由设计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设计交底,对本工程的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地说明和解释。

10.5 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组织投产试车(试运行)和工程竣工验收,设计人参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如因设计原因致使工程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免费修改设计文件和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11.合同变更

11.1 变更情形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设计服务期限和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设计范围、内容、标准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设计;

4)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设计及恢复设计。

11.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11.1.3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设计的,应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办理,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重大设计变更、投资超概等应按程序报批。

11.2 合理化建议

11.2.1 合同履行中,设计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 11.1 款约定。

11.2.2 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12.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

12.1.1 本合同的价款计算方式、支付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1.2 本合同的价款实行分阶段支付,即设计人完成阶段设计文件后,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方式支付。

12.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计费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设计、编制设计文件、施工配合等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设计工作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12.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12.2 定金或预付款

12.2.1 定金或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设计。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2.2 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 28 天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12.2.3 设计服务完成之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设计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

12.3 中期支付

12.3.1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12.3.2 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2.4 费用结算

12.4.1 合同工作完成后,设计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设计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4.2 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4.3 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设计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设计人重新提交。设计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 15 条的约定执行。

12.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2.3.3 项的约定执行。

12.5 暂列金额

12.5.1 本合同的暂列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暂列金额应按发包人的书面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

12.5.2 如果使用暂列金额进行某项额外设计工作、专题研究、审查和会务工作,其费用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费用经发包人核实后支付。

13.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3.1.1 不可抗力是指设计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3.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3.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3.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3.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3.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3.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设计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3.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3.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4.违约

14.1 设计人违约

14.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设计人违约:

1)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

2)设计文件不符合合同约定;

3)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

4)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设计,从而造成工程损失;

5)设计人无故停止履行合同的;

6)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7)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1.2 合同履行中发生14.1.1项之一的,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整改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设计人在发包人限定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发包人未解除合同的,设计人的违约状态持续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设计人在发包人限定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向设计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设计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1.3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

14.2 发包人违约

14.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

3)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停止;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2.2 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履约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履行合同;限期内仍未履行合同的,设计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设计人损失等。

14.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4.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15.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3.1 工程名称:

1.1.3.2 设计服务:(包含设计内容和设计阶段,按实际委托范围填写)

1.1.4.5 基准日:(招标发包的设计以投标截止日之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设计以合同签订日之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3适用法律:

1.4 技术标准

1.4.1(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等)

1.4.2: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

1.4.3(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功能要求)

1.7文件的提供

1.7.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时间见下表(房屋建筑工程):

序号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时间

备注

1

项目立项报告和审批文件




2

发包人要求即设计任务书(含对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总图等专业的具体要求)




3

建筑红线图,建筑钉桩图




4

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




5

工程勘察报告




6

各阶段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7

方案设计确认单(含初设开工令)




8

工程所在地地形图(1/500)电子版及区域位置图




9

初步设计确认单(含施工图开工令)




10

市政条件(包括给排水、暖通、电力、道路、热力、通讯等)




11




12




13




说明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时间见下表(市政公用工程):

序号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时间

备注

1

项目立项报告和审批文件




2

发包人要求即设计任务书(含对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的具体要求)




3

厂址选择报告、土地使用协议、建筑红线图,建筑钉桩图




4

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




5

自然资源、气象条件、地形地貌、水文及工程详细地质勘察报告




6

各阶段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7

初步设计确认单




8

工程所在地地形图(1/500)电子版及区域位置图




9

交通、原料、外部供水、排水、供电、电信等位置、标高、坐标、管径或能力等资料




10




11




12




说明


(上表内容仅供参考,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

1.8 联络

1.8.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 送达地点:电子邮箱:电话:。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 送达地点:电子邮箱:电话:。

1.9 转让

设计人不得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1.11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11.2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4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1.12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保密期限:年,保密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2.发包人义务

2.3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等规定,并办理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

2.6 其他义务

2.6.1发包人不应对设计人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发包人不应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设计周期。

2.6.2由于执行发包人的书面指令而造成的设计质量事故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但不免除设计人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应负的责任。


3.发包人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 

身份证号:   

职 务:  

联系电话:    

电子信箱:    

通信地址:  

3.1.1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及授权期限如下: 

3.2 监理人(如有):

总监理工程师:

身份证号:   

执业资格及等级:  

注册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 

电子信箱:    

通信地址:  

监理范围:

职责权限:

3.3 发包人的指示

3.3.4监理人(如有)指示:。

3.4 决定或答复

3.4.2发包人应在( )日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明确答复;逾期没有做出书面明确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4.设计人义务

4.1.4其他义务

4.1.4.1设计人应在满足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地方的设计规范基础上,根据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提交全部设计成果,并对其及时性、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4.1.4.2设计人在进行设计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对于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一切损害和损失,发包人均不承担责任。

4.1.4.3设计人为完成设计任务,应购买发包人所投保险以外的其他有关的雇主责任保险,以使设计任务顺利进行。设计人将全部保险费(如工程设计的人身安全险和设备险等)计入合同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4.4施工服务期内,设计人指定现场设计服务人员,定期负责到施工现场提供设计技术服务;积极配合解决施工中涉及的设计问题和现场的相关技术问题。

4.1.4.5项目负责人在施工关键节点和出现关键性技术问题时,应及时赶到现场。

4.1.4.6设计开始至保修期内,设计人须配合工程建设的有关检查、审查、稽察、审计、事故调查处理、后评估等;

4.1.4.7发包人在办理专用合同条款2.3款的相关证件和批件时,设计人应履行协助义务。

4.1.4.8施工过程中、缺陷责任期、工程的合理设计使用寿命年限内,因设计缺陷或设计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责任,由设计人承担。

4.1.4.9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进行各项招标工作,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所需的工程说明;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的施工招标图纸和参考资料;按发包人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参加标前会,就有关设计问题进行答疑。

4.1.4.10本项目设计变更的设计由设计人承担,设计人应及时完成设计,提交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除本合同第11条规定之外的设计变更,其设计费用应视为已含入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4.2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现金+银行保函的组合;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 %

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时间:中标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天内/合同签订(前/后) 天内

履约保证金的期限:自提交履约担保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采用现金担保的,合同履行期间设计人无违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退还,或按工程实际情况约定分阶段退还,阶段划分按 标准执行;采用银行保函担保的,合同履行期间设计人无违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退还,或按工程实际情况约定分阶段退还,阶段划分按 标准执行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2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4.3.3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设计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 (设计人或发包人) 支付

4.3.4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4.4 联合体

4.4.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此处由发包人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向联合体牵头人或成员支付设计费用)

4.5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  

身份证号:   

职称及专业:  

执业资格及等级:  

注册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4.5.1 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7)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连续(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项目负责人连续 (5) 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连续 (14) 天及以上不能履行职责,且设计人不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该状态每持续(1)天,设计人减收签约合同价的(0.05%-0.2%)。该状态持续(21)天以上时,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设计人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4.5.4项目负责人不可以授权其他人员履行的职责:

4.6 设计人员的管理

设计人员基本情况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专业

职务

注 册 情 况

职 称 情 况

联系电话

本项目

拟任职务

























设计项目机构组成人员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更换,但更换后人员不得低于设计人合同签订时提供的设计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

5.设计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自发包人收到建议函后7 天内未发出指示的,默认同意遵守新规定。

5.2 设计依据:(按发包人要求填写)

5.3 设计范围

5.3.2工程范围:(按发包人要求填写)

5.3.3阶段范围:(按发包人要求填写)

5.3.4工作范围:(按发包人要求填写)

5.4 设计文件要求

5.4.2 设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设计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年,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5.4.3(设计文件的深度,根据工程特点填写,并以最新规范为准,以下供参考)《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

5.4.5设计人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5.5设计成果获奖要求及奖励:

6.开始设计和完成设计

6.1 开始设计

6.1.1开始设计条件:设计人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合同约定的设计基础资料

6.3 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按专用合同条款14.1.6项执行。

6.6 提前完成设计

6.6.1 (提前完成设计,是否调整设计费用)

6.6.3设计人提前完成设计奖励:(提前完成设计,是否奖励)

8.设计文件

8.1 设计文件接收

8.1.3 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提交文件名称、份数和时间见下表: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20年月日。

计划完成设计日期:20年月日。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备注

1

方案设计




2

初步设计




3

施工图设计




4




5





6





7





说明

1.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法定名称章、单位设计资质章和规定的注册执业印章;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格式、图形为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

2.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

3.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设计文件,则设计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但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增加的工本费。

8.1.4设计文件纸质版的送达时间:,送达形式:。

设计文件电子版的送达时间:,送达形式:。

到达指定地点或邮箱,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指定联系人: 电话:通讯地址: 邮箱:。

8.2 发包人审查设计文件

8.2.1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查,设计人应当给予配合。审查范围、内容:,费用由承担。

8.2.2发包人对于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送达之日起不应超过天。因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需延期提供审查意见的,发包人应书面通知设计人。具体延长时间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9.设计责任与保险

9.4 设计责任保险

9.4.1设计人购买保险类型:(单位险/项目险/不采用),购买时间:,保额:

发包人购买保险类型: (项目险/不采用) ,购买时间:,保额:

11.合同变更

11.1 变更情形

11.1.1设计服务期和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

11.2 合理化建议

11.2.2 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12.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

12.1.1合同价格:按以下第种方式结算。

方式一:固定费率结算。

双方商定,设计费按固定费率 %,根据设计费计费基数 元,计算设计费暂定金额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最终结算价=结算设计费计费基数×中标固定费率+□BIM技术费用+□专项设计费用±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结算设计费计费基数为:□经审核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扣除预留金),□初步设计批复概算中的工程费,□经审定的工程竣工结算工程费。

方式二:固定单价结算。

双方商定,设计费按 元/(计量单位)。根据暂定工量 ,计算设计费暂定金额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最终结算价=∑验收合格的工×中标固定单价+□BIM技术费用+□专项设计费用±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方式三:固定总价结算。双方商定,设计费按中标固定总价元(大写:人民币 元)包干使用。最终结算价=中标固定总价±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除此之外,发包人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方式四:

12.1.2 本合同设计费按以下阶段分批次支付:

本项结算及支付的签约合同价应扣除暂列金额。

第一次支付: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10 %作为定金,即 元,设计合同履行完毕后,定金抵作部分设计费;

第二次支付:方案设计文件提交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方案审查意见书后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20%,即 元;

第三次支付:初步设计文件提交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初步设计批复后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5-25%,即 元;

第四次支付:按发包人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在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35-45%,即 元;

第五次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天内,发包人按设计费结算价向设计人结清设计费;

本工程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需分期分部取得批复或完成施工图的,发包人按上述支付原则支付设计人对应完成部分的设计费。

12.1.3本项目合同设计费包含:。

12.1.4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的相应费用 (是/否) 包含在本项目合同设计费中。

12.4费用结算

12.4.2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支付:

发包人以(承兑汇票/转账支票)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于每次支付前向发包人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延期付款,并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同时,设计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12.5 暂列金额

12.5.1 本合同的暂列金额为

13.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4.违约

14.1 设计人违约

14.1.2 设计人未按合同条款要求,发生违约情况时,将根据以下约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14.1.2.1项目主要设计人员配备,违反合同文件及相关约定

1)经发包人同意,更换主要设计人员的,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设计人每更换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5%)

更换除项目负责人外的其他主要设计人员的,每更换一人,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3%)

2)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主要设计人员的,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设计人每更换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

擅自更换除项目负责人外的其他主要设计人员的,每更换一人,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5%)

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主要设计人员超过三次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设计人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3)因下列原因之一,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主要设计人员。

严重过失行为的;②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③涉嫌犯罪的;④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⑤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⑥其他不能履约的情形;

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承担下述违约责任:

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设计人每更换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

更换除项目负责人外的其他主要设计人员的,每更换一名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5%)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主要设计人员变更超过三次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14.1.2.2 设计人提交设计成果,违反合同约定期限及相关规定

1)因设计人原因,延迟提交设计成果或变更图纸及意见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承担下述违约责任:

第一次延迟提交设计成果或变更图纸及意见的,每逾期一天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2%);影响开工时间或工程进度的,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5%),且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撤换项目负责人;

第二次及以上延迟提交设计成果或变更图纸及意见的,每逾期一天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5%);影响开工时间或工程进度的,可根据情况拒付全部或部分设计费用,同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2)设计人出现设计成果文件未盖章、责任人未签名或签名不全、盖章不规范,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承担下述违约责任:

重新提交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25%)

两次重新提交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5%)

连续出现三次及以上出现设计成果文件未盖章、责任人未签名或签名不全、盖章不规范的情形,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3)设计人对提交的设计成果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被查证属实:

未造成不良后果,并限时纠正,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5%)

造成不良后果,发包人有权要求撤换项目负责人,追究设计人责任,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

4)因设计人过失引起的设计变更,造成工程投资增加超过概算5%的,视情节轻重扣除(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0%)的设计费,并报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5)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的。一经查实,设计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设计人另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0%),同时发包人报请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对设计人进行罚款、限制投标、降低资质等处罚、公开曝光,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6)设计人串通或参与串通其他参建方,谋取非法利益的,由监察部门、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4.1.2.3设计人提交设计成果,存在明显不合理,较大缺漏项及设计错误

1)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阶段经专家评审时,发现设计有存在明显不合理或存在较大缺漏项及错误,导致送审的设计方案调整较大,设计人负责补充或修改,最终概算调整超过上报概算5%的,且视情节轻重扣除该阶段(不超过该阶段签约合同价的30%)的设计费,并记入履约不良行为记录。

2)对审核通过的施工图纸进行定期抽查,发现仍有设计明显不合理或缺漏项及错误的,设计人负责补充或修改。同时,每发现一次,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5%)

3)因设计人原因,施工图与初步设计差异较大,最终清单控制价高于初步设计概算5%的,设计人负责补充或修改,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5%)。未经业主同意,设计人私下调整施工图纸的,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

4)工程施工阶段,发现设计人的设计文件有缺漏项或设计错误的,设计人除负责补充或修改外,还应视情节严重程度,并接受违约处理:

施工图设计文件本身存在漏项、缺项、错误而产生设计变更,设计人负责补充修改,当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造价累计变更超过施工合同总价5%的,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

由于设计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设计人除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0%)、采取补救措施、向发包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外,还需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14.1.2.4项目服务期内,设计人未按要求提供相应服务

1)设计人须根据发包人要求,积极配合完成方案汇报及审批工作,专题会议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缺席参会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第一次缺席参会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不超过5000)

第二次缺席参会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不超过10000)

第三次缺席参会的,设计人除按照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不超过20000)

2)施工服务期内,设计人指定的现场设计服务人员达不到现场工作要求的,应在(4~24小时内另行指派能解决问题的现场设计服务人员到达现场,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不超过5000)

3)项目负责人在施工关键节点和出现关键性技术问题时,应及时赶到现场。否则,视为设计人违约,每发生一次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不超过10000)

4)设计人现场勘查、交底、验收缺位的,应向发包人承担下述违约责任:

第一次不到位,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不超过10000)

第二次及以上每发生一次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不超过20000)

连续发生三次的将书面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5)设计人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缺位的,应向发包人承担下述违约责任:

未造成不良后果,记录在案,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05%)

造成不良后果,撤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3%)

6)设计人未按照规定程序修改、变更设计文件的,应向发包人承担下述违约责任:

未造成不良后果的,限时纠正,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05%)

已造成不良后果的,变更不予认可,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3%)

14.2 发包人违约

14.2.3发包人违约其他情形

14.2.3.1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1天,应按照当期应支付违约金 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2%),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28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4.2.3.2在设计人已开始设计工作,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设计人已完成的设计工作不足该阶段的一半时,发包人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发包人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1)发包人需支付的设计费的计费依据按下列方式确定:(下列方式与合同方式对应选择一种)

方式一、合同价格采用费率包干形式的:

方案设计阶段合同不能履行的,以经批准的立项批复建筑安装工程费与设备购置费之和为计费额。

初步设计阶段合同不能履行的,以经批准的方案设计批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与设备购置费之和为计费额。

施工图设计阶段合同不能履行的,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批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与设备购置费之和为计费额。

方式二、合同价格采用单价包干形式的:

方案设计阶段合同不能履行的,以经批准的立项批复建设规模为依据。

初步设计阶段合同不能履行的,以经批准的方案设计批复的建设规模为依据。

施工图设计阶段合同不能履行的,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规模为依据。

方式三、合同价格采用总价包干形式的:

以签约合同价格为依据。

2)设计各阶段工作费用比例:

方案设计阶段的设计费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费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费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施工配合阶段的设计费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

14.2.3.3发包人逾期提交资料及文件的,超过的期限相应顺延,但不增加设计费用。若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有误或违法违规要求造成设计修改,发包人应承担修改部分相应设计费(70%~100%,超过的期限相应顺延。

14.2.3.4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专用合同条款2.3款的相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15.争议的解决

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双方同意按下列几种方式解决:

1)向 (发包人所在地)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发包人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16.补充条款

16.1 低价风险担保

设计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情形: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时。

设计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方式、金额、提交退还时间及期限:

1)低价风险担保的方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现金+银行保函的组合;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且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

2)低价风险担保的金额:。

3)低价风险担保的提交时间:从招标人中标通知书送达中标候选人之日起工作日内。

4)低价风险担保的期限:自提交低价风险担保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低价风险担保的退还时间:采用现金担保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退还,合同履行期间允许设计人用符合要求的银行保函进行置换;采用银行保函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退还。采用分段退还的,低价风险担保的退还时间及方式为:。

5)低价风险担保的扣减: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设计工作停止或未在规定期限内交出设计成果文件,给发包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拒绝承担的,按低价风险担保金额的50100%扣减,直至解除合同;

设计成果文件不符合发包人要求,且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按低价风险担保金额的50100%扣减,直至解除合同;

因设计人原因被解除合同的,低价风险担保将全额扣除;

因设计人过错导致的其他情形:。



合同附件

附件1: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2:支付保函格式

附件3:低价风险担保保函格式

附件4:廉洁从业合同

附件1

履约保函(如有)

[注:参照《建市〔20211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中“履约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执行。]

附件2

支付保函(如有)

[注:参照《建市〔20211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中“支付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执行。]


附件3


低价风险担保保函示范文本

(独立保函)

编号:

申请人: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受益人名称):

鉴于(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月日参加(以下简称“受益人”)的(项目名称)的投标,收到受益人于年月日签发的中标通知书,成为该项目的中标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申请人履行该项目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的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1. 本保函担保范围:申请人未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签订合同或未按签订的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元(¥)。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日止,最迟不超过年月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未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签订合同或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付款通知中应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约定、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名)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4

廉洁从业合同(参考格式)


发包人:

设计人: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设计人与发包人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廉洁从业合同。

一、总则

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设计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工程设计的规章制度。

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设计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设计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设计人安排的宴请或可能对公正执行建设管理行为有影响的其他活动;不得接受设计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设计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旅游等提供方便。

4、发包人工作人员的家属、亲戚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三、 设计人的责任

应与发包人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设计、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以及设计法规,认真履行设计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1、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设计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发包人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4、设计人不得与工程承包人联合作假,如计量、验收,提供虚假资料,接收好处或提成。

5、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要或接受工程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工程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设计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6、设计人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工程承包人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7、设计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工程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旅游等提供方便。

8、设计人不准向工程承包人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施工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9、设计人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设计规程办事,不得为谋取私利向发包人人员非法行贿,私下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同时必须履行向发包人承诺的上述其他的廉政义务。

10、设计人如果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向发包人组织或上级单位举报。发包人均不得找任何借口对设计人进行报复。

四、违约责任及相关处罚

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设计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设计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将自觉接受发包人相应的处罚,具体内容如下:

2.1 发现设计人接受工程承包人的宴请或娱乐活动,第一次给予警告;发现第二次,参与宴请或娱乐活动的设计人员写出书面检查,并接受500/人的经济处罚,设计项目负责人接受1000元的经济处罚;发现第三次,参与宴请或娱乐活动的设计人员清退出场,设计人接受5000元的经济处罚。

2.2 发现设计人工作人员接受工程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旅游等提供方便的行为,发现一次处罚一次。第一次发现,对设计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对设计人警告,相关人员写出书面检查;以后每发现一次,对设计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清退相关设计人员。

2.3 设计人不得索要或接受工程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若情况属实,设计人除了退还所收物品外,还要接受发包人的处罚,即:第一次发现,对设计人警告,相关人员写出书面检查;第二次发现,对设计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清退相关设计人员。

2.4 设计人不得介绍建筑材料或介绍劳务单位参与工程建设。若情况属实,发现一次处罚一次,每发现一次对设计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

3、设计人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情节严重的,除接受以上第2条处罚外,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 设计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第 二 卷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差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设计人负责提供的有关服务,在发包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设计要求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在本章中明确相应的设计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概况

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项目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树木情况、文物情况、地址地貌、气候及气象条件、道路交通状况、市政情况等。

  1. 设计范围及内容
  2. 设计依据
  3. 项目使用功能的要求
  4. 设计人员要求
  5. 其他要求


二、适用规范标准


  1. 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范名录
  2. 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标准名录
  3. 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程名录


三、成果文件要求


  1. 成果文件的组成:设计说明、图纸等
  2. 成果文件的深度
  3. 成果文件的格式要求
  4. 成果文件的份数要求
  5. 成果文件的载体要求

1)纸质版的要求

2)电子版的要求

3)其他要求

  1. 成果文件的展板、模型、沙盘、动画要求
  2. 成果文件的其他要求


四、发包人财产清单


(一)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


  1. 发包人提供的办公房屋及冷暖设施:如办公室数量及面积、空调等
  2. 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清单:如电脑、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等
  3. 发包人提供的设施清单: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


(二)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 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2. 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3. 发包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如规划许可证
  4. 发包人提供的勘察资料
  5. 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标准、规范
  6. 其他资料

……


(三)发包人财产使用要求及退还要求


  1. 发包人财产使用要求
  2. 发包人财产退还要求

……



五、发包人提供的便利条件



  1. 发包人提供的生活条件
  2. 发包人提供的交通条件
  3. 发包人提供的网络、通讯条件
  4. 发包人提供的协助人员

……

六、设计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1. 设计人自备的工作手册:如本项目必备的规范标准、图集等
  2. 设计人自备的办公设备:如电脑、软件、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等
  3. 设计人自备的交通工具:如出行车辆等
  4. 设计人自备的现场办公设施: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5. 设计人自备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

……

七、发包人的其他要求

发包人的其他要求


第 三 卷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目 录


一、投标函部分

(一)投标函

(二)投标函附录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四)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如有)

(五)设计费用清单(如有)

二、商务部分(不设置商务部分评审的不设此部分)

(一)投标人的类似业绩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资历

(三)拟派项目团队其他主要人员的资历

(四)获奖情况

三、技术部分(不设置技术部分评审的不设此部分)

(一)设计方案

(二)效果图

四、资格审查部分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二)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三)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四)主要人员汇总表

(五)主要人员简历表

(六)近年财务状况表

(七)类似项目情况表

(八)承诺

(九)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部分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投标函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或盖章)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投标函附录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四)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如有)

(五)设计费用清单(如有)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设计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下列方式对设计费进行报价

方式一:固定费率%计费基数BIM技术费用报价为□专项设计费用报价为其他费用报价为 元暂定设计费为人民币(大写)¥[提示: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3选择固定费率报价时适用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应根据填报的固定费率报价自动生成对应的暂定设计费。]

方式二:固定单价(单位:暂定工程量(单位:BIM技术费用报价为□专项设计费用报价为其他费用报价为 元暂定设计费为人民币(大写)¥[提示: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3选择固定单价报价时适用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应根据填报的固定单价报价自动生成对应的暂定设计费,单位由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填写]

方式投标总报价人民币(大写)¥其中含BIM技术费用报价为□专项设计费用报价为其他费用报价为 元[提示: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3选择固定总价报价时适用。]

方式[提示: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3选择方式四且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时适用。]

增值税税率为,项目负责人为,委托代理人为:。设计服务期限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设计服务质量达到招标文件的要求按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

2. 我方承诺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 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在此期间,若我方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为招标人。

4. 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承诺以不低于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所列的技术指标和参数要求完成全部合同设计工作。

6)设计成果符合相关行业标准,满足相关部门验收要求。

5.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同时我方承诺接受招标文件及附件、澄清及修改通知中所有的内容。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地 址:

网 址:

单位电话(座机):委托代理人电话(手机):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负责人

1.1.2.5

姓名:


2

设计服务期限

1.1.4.3

天数:


……

……

……


……

……

……



投 标 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龄:职务: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扫描件(双面)


投标盖单位法人章)


年月日


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标人名称的法定代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项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 标 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单位电话(座机):                   

委托代理人电话(手机):

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扫描件(双面)


年月日


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2.授权委托书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四)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如有)


注:投标报价低于招标项目最高限价的85%时采用


(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 (投标人名称)参加了你公司 (项目名称)的投标。我公司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若获得中标资格,我公司承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递交低价风险担保。同时,我公司已落实低价风险担保的提交方案,承诺如采用保函形式提交低价风险担保,保函的格式和内容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否则,我公司愿承担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因未按规定递交低价风险担保的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五)设计费用清单(如有)


1.设计费用清单说明

2.设计费用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设计费用分项名称

计算依据、过程和公式

金额(元)

备注

1





2





3





4





5





……

……




合计报价




投 标 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二、商务部分

[提示:不设置商务部分评审的不设此部分]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商务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或盖章)


目 录


[投标人根据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目录自行编制]

(一)投标人的类似业绩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资历

1、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

2、项目负责人职称

3、项目负责人业绩

(三)拟派项目团队其他主要人员的资历

1、项目团队其他主要人员执业资格和职称

2、项目团队其他主要人员业绩

(四)获奖情况


(一)投标人的类似业绩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资历

1、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

2、项目负责人职称

3、项目负责人业绩


(三)拟派项目团队其他主要人员的资历

1、项目团队其他主要人员执业资格和职称

2、项目团队其他主要人员业绩


(四)获奖情况


三、技术部分

[提示:不设置《设计方案》或《效果图》评审的不设此部分]



目 录


[目录由投标人自行编制]

(一)设计方案

[提示: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设计方案评审要求编制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设计工程概况;

二、设计范围、设计内容;

三、设计依据、设计工作目标;

四、设计方案完整性、合规性;

五、总体设计思路;

六、平面布局(如有);

七、建筑造型与结构设计(如有);

八、专业工程设计(如有);

九、设计管理工作;

十、重难点分析及合理化建议;

十一、投资估算;

十二、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及措施(如有);

十三、BIM、智慧工地专项方案及措施(如有)。

……


(二)效果图

[提示: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效果图评审要求编制]


四、资格审查部分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资格审查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或盖章)


目 录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二)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三)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四)主要人员汇总表

(五)主要人员简历表

(六)近年财务状况表

(七)类似项目情况表

(八)承诺

(九)其他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龄:职务: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扫描件(双面)


投标盖单位法人章)


年月日


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标人名称的法定代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项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 标 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单位电话(座机):                   

委托代理人电话(手机):

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扫描件(双面)


年月日


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2.授权委托书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二)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项目名称)联合体牵头人。由联合体牵头人单位递交投标保证金。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 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 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签署投标文件联合体牵头人的所有承诺均认为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

5.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联合体成员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职责分工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联合体其他成员单位一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联合体其他成员单位二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



6.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派本项目的委托代理人。

7.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8.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9.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份。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联合体其他成员单位一名称:(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联合体其他成员单位二名称:(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

年月日


注:1.在联合体协议书第5条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中填写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2.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网 址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企业设计资质证书

类型:级: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如有)


类型: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员工总人数:

注册资本


其中

高级职称人员


成立日期


中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技术人员数量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各类注册人员


经营范围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包括但不限于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

同单位)


备注



(四)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序号

本项目任职

姓名

职称

专业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备注:本表仅填招标文件资格要求和商务评审要求的人员相关信息

(五)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


年龄


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名称


职称


学历


拟在本项目任职


工作年限


从事设计工作年限


毕业学校

业于学校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六)近年财务状况表


(七)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设计服务期限


设计内容


项目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八)承诺

(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 (投标人名称)参加了贵单位 (项目名称)的投标,自愿作出以下承诺:

1、我公司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

2)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点关注名单且记分达到12分且在记分有效期内;

3)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且在记分有效期内;

4)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

5)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

2、项目负责人、□设计团队其他主要人员

2.1我公司承诺拟派项目负责人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

1)拟派项目负责人中标后在本项目履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一致,并满足办理相关手续的要求。不能按承诺履职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我公司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拟派项目负责人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

2)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若被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但仍参加投标,将被否决投标;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贵单位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我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

2.2我公司若中标,在签订合同之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建项目设计团队,出具任命文件。任命文件应当明确设计团队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并书面通知贵单位。专业设计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岗位证书或注册证书或职称证书,并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中标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签订合同后不满足该要求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我公司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2我公司承诺拟派设计团队其他主要人员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

1)拟派设计团队其他主要人员中标后在本项目履职,签订合同时拟派设计团队其他主要人员与投标文件中的拟派设计团队其他主要人员一致,并满足办理相关手续的要求。不能按承诺履职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我公司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拟派设计团队其他主要人员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

2)拟派设计团队其他主要人员未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若被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但仍参加投标,将被否决投标;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贵单位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我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

3、我公司在资格审查部分及商务部分中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形。贵单位在合同签订前均有权对我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我公司自愿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4、我公司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5、我公司的投标文件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1 项的规定。

6、我公司的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中没有贵单位不能接受的条件。

7、我公司的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投 标 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九)其他资料

1. 投标保证金

[提示: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

[提示:以纸质投标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提供以下资料]

1)纸质保函正本;

2)纸质投标保函的核验地点、方式和联系人。

2.

……


附件4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


标准招标文件

(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制

20223

使 用 说 明


一、《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17年版)为框架,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等文件精神编制。

二、《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全流程电子招标项目。

三、招标人按照《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地所有指定媒介名称。

四、《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了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种评标方法供招标人选择。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应按标准招标文件中的提示由招标人自主确定。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17年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制定,内容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合同协议书共计10条,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合同文件构成、签约合同价、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作质量标准、监理服务期、双方承诺、合同订立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监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通用合同条款共计12条,主要包括:一般约定、委托人义务、委托人管理、监理人义务、监理要求、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监理责任与保险、合同变更、合同价格与支付、不可抗力、违约、争议的解决。专用合同条款共计13条,结合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的具体情况,以合同为中心的履约管理机制,重点对合同变更、合同价格与支付、违约等作了原则性规定。

六、《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第五章“委托人要求”由招标人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行业标准监理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七、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其正文不一致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与其正文不一致的以“评标办法前附表”为准,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与第三章“评标办法正文”不允许修改。招标人必须将所有涉及否决投标的情形逐条清晰的列入第三章“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中,否则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不允许修改。

八、《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凡以“□”标示的为选择项目,供招标人在实际使用中在相应“□”中用“√”标示选择,未勾选的项目由招标人在编制过程中自行删除;以空格或下划线标示的,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填写,也可以直接引用或修改完善下划线上已有的示范性填写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或下划线上用“/”标示;除“□”、空格、下划线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勾选、细化补充以及“[提示]”明确可以增加补充的外,不得对《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已约定的内容矛盾。文中标注为“[提示]”的内容在具体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应删除。

九、《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反映。联系电话:023-67575990023-63672099


(项目名称)


监 理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盖单位法人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法人章)



目 录

第 一 卷1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2

1.招标条件2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

3.投标人资格要求2

4.招标文件的获取3

5.投标文件的递交3

6.发布公告的媒介3

7.联系方式3

第一章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5

1.招标条件5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5

3.投标人资格要求5

4.招标文件的获取6

5.投标文件的递交6

6.确认6

7.联系方式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

1.总则47

1.1招标项目概况47

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47

1.3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47

1.4投标人资格要求47

1.5费用承担48

1.6保密48

1.7语言文字48

1.8计量单位48

1.9踏勘现场48

1.10投标预备会49

1.11分包49

1.12响应和偏离49

2.招标文件49

2.1招标文件的组成49

2.2招标文件的澄清49

2.3招标文件的修改50

2.4招标文件的异议50

3.投标文件50

3.1投标文件的组成50

3.2投标报价51

3.3投标有效期51

3.4投标保证金51

3.5资格审查资料52

3.5资格审查资料52

3.6备选投标方案52

3.7投标文件的编制52

4.投标53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53

4.2投标文件的递交53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53

5.开标54

5.1开标时间和地点54

5.2开标程序54

5.3开标异议54

6.评标54

6.1评标委员会54

6.2评标原则54

6.3评标54

7.合同授予55

7.1中标候选人公示55

7.2评标结果异议55

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55

7.4定标55

7.5中标通知55

7.6履约保证金55

7.7签订合同55

8.纪律和监督56

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56

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56

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57

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57

8.5投诉57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57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57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63

评标办法前附表63

1.评标方法84

2.评审标准84

2.1初步评审标准84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84

3.评标程序84

3.1初步评审84

3.2详细评审85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85

3.4评标结果85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89

评标办法前附表89

1.评标方法94

2.评审标准94

2.1报价排序标准94

2.2符合性审查标准94

3.评标程序94

3.1报价排序94

3.2符合性审查94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95

3.4评标结果95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99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100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102

1.一般约定102

2.委托人义务105

3.委托人管理105

4.监理人义务106

5.监理要求108

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109

7.监理责任与保险110

8.合同变更111

9.合同价格与支付111

10.不可抗力112

11.违约112

12.争议的解决113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114

1.一般约定114

2.委托人义务115

3.委托人管理116

4.监理人义务116

5.监理要求118

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120

7.监理责任与保险120

8.合同变更121

9.合同价格与支付122

10.不可抗力124

11.违约124

12.争议的解决126

13.补充条款126

14.合同附件127

第 二 卷142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143

一、监理要求144

二、适用规范标准144

三、成果文件要求144

四、委托人财产清单144

(一)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144

(二)委托人提供的资料145

(三)委托人财产使用要求及退还要求145

五、委托人提供的便利条件145

六、监理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145

七、委托人的其他要求145

第 三 卷146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147

一、投标函部分149

(一)投标函152

投标函附录15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155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55

2.授权委托书156

)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如有)157

)监理报酬清单(如有)158

二、商务部分159

三、技术部分166

技术部分168

四、资格审查部分169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172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72

2.授权委托书173

(二)联合体协议书(如有)174

(三)基本情况表176

(四)近年财务状况表177

(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178

(六)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如有)179

(七)承诺180

(八)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186

(九)主要人员简历表187

(十)其他资料188



第 一 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项目名称)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工程名称)已由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建设资金来自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招标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工程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2.2 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

[提示:对投标人业绩的工程类别或工程规模有要求的,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应体现与业绩要求对应的参数,包括但不限于:建筑面积、高度、长度、道路等级等。]

2.3 本次招标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估算金额:

本次招标项目监理合同估算金额:

2.4 招标范围:

[提示:招标范围应准确明了,按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采用工程专业术语进行填写。]

2.5 监理服务期要求:从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满止,其中:计划施工工期: 日历天,缺陷责任期: 个月

2.6 标段划分:[提示:若有,如实填写标段划分情况;若无,以“/”标识。]

2.7 其他: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之一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工程监理 级及以上资质

□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工程监理 级及以上资质和 工程监理 级及以上资质

[提示:资质的设定应执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的及其修订、配套、补充文件的现行规定,其专业资质类别等级的设置应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附表2《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的规定设置与拟招标项目相匹配的资质条件。招标范围涵盖两个及以上专业工程类别的,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两个及以上专业监理资质,且应当允许联合体投标。]

3.1.2投标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本招标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投标人在投标前可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提示:下载地址采用其他网址的应注明,下同]下载招标文件、电子图纸等资料。参与投标的投标人需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完成市场主体信息登记以及 CA 数字证书办理,办理方式请参见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导航栏“主体信息”页面中“市场主体信息登记”“CA 数字证书办理”。若投标人未及时完成市场主体信息登记和 CA 数字证书办理导致无法完成全流程电子招投标的,责任自负。

4.2 投标人可在附件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本项目招标公告网页下方“我要提问”栏提出疑问。

4.3 招标人应在附件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发布澄清或修改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详见附件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

5.2 未按要求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至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逾期未完成上传投标文件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提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地 址:

邮 编:邮 编: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项目名称)投标邀请书

(被邀请单位名称)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工程名称)已由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建设资金来自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招标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邀请你单位参加工程的监理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2.2 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

[提示:对投标人业绩的工程类别或工程规模有要求的,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应体现与业绩要求对应的参数,包括但不限于:建筑面积、高度、长度、道路等级等。]

2.3 本次招标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估算金额:

本次招标项目监理合同估算金额:

2.4 招标范围:

[提示:招标范围应准确明了,按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采用工程专业术语进行填写。]

2.5 监理服务期要求:从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满止,其中:计划施工工期: 日历天,缺陷责任期: 个月

2.6 标段划分:[提示:若有,如实填写标段划分情况;若无,以“/”标识。]

2.7 其他: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之一: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工程监理 级及以上资质

□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工程监理 级及以上资质和 工程监理 级及以上资质。

[提示:资质的设定应执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的及其修订、配套、补充文件的现行规定,其专业资质类别等级的设置应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附表2《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的规定设置与拟招标项目相匹配的资质条件。招标范围涵盖两个及以上专业工程类别的,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两个及以上专业监理资质,且应当允许联合体投标。]

3.1.2投标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本招标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招标人必须将招标文件、电子图纸、澄清、修改、补充通知、最高限价通知等全部招标资料通过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送达所有被邀请投标人。

4.2 投标人可在附件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限内通过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提出疑问。

4.3 招标人应在附件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限内通过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发布澄清或修改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详见附件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

5.2 未按要求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至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逾期未完成上传投标文件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6. 确认

本招标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被邀请投标人通过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确认。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地 址:

邮 编:邮 编: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正文内容不允许修改。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正文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1.1.4

招标项目名称


1.1.5

项目建设地点


1.1.6

项目建设规模


[提示:与招标公告保持一致。]

1.1.7

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


1.1.8

建筑安装工程费估算金额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提示:招标范围应准确明了,采用工程专业术语填写,且与招标公告描述的招标范围保持一致。]

1.3.2

监理服务期限

从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满止,其中:计划施工工期: 日历天,缺陷责任期: 个月

[提示:缺陷责任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的规定设置合理的期限。]

1.3.3

质量标准

服务质量达到《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等国家现行有关法规要求。

1.3.4

监理工作要求

1)质量控制目标:达到强制性质量标准,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验收合格

2)造价控制目标:控制在概算批复内,无超前支付发生,严格控制工程变更

3)进度控制目标:督促施工单位采用合理的施工工艺和工序按期完工

4)合同管理:正确处理项目有关的合同索赔和合同纠纷

5)信息管理:对项目施工阶段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保管,保证过程中重要环节的可追溯性

6)协调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

7)安全生产履职: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的监理职责

[提示: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第1.3.4项中进行填写或增加(如智慧工地、环保等监理工作要求)填写或增加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3.5

监理工作内容

(工程名称)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监理,包括:“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一履职”即:质量控制、造价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的监理职责

1.3.6

监理工作的其他说明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提示: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第14567项必须具备;第23项由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选设]

本工程监理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资质要求

[提示:资质的设定应执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的及其修订、配套、补充文件的现行规定,其专业资质类别等级的设置应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附表2《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的规定设置与拟招标项目相匹配的资质条件。招标范围涵盖两个及以上专业工程类别的,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两个及以上专业监理资质,且应当允许联合体投标。]

1)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之一: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

级及以上资质

□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 级及以上资质和 工程监理 级及以上资质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

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注: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评审因素。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营业执照

2.财务要求

年、年、年的年度财务状况不亏损。

[提示:招标人可要求提供13年的年度财务要求。]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满足上述财务要求。

3.业绩要求

[提示:1、工程类别的设定原则上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附表2《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中工程类别进行设定2、采用项目金额为业绩条件的,其类似项目监理业绩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监理合同金额的设定原则上不高于拟招标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或监理合同金额的四分之三;3、采用工程规模的具体参数为业绩条件的,其类似项目监理业绩的工程规模具体参数的设定应当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附表2《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中“等级划分”的具体参数进行设定,且工程规模的具体参数的设定原则上不高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具体参数的四分之三(降低了相关规模标准等级的除外),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其具体参数应大于等于该业绩条件。后文中总监理工程师含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类似业绩按此要求设置。]

投标人提供的类似业绩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3.1业绩时间要求:

投标截止日前□3□5□8[提示:8年以上选填不包含投标截止日当年],指投标人在1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竣工时间为准)完成1个类似项目监理业绩。

3.2业绩规模要求:

1工程类别:

2项目金额(若同时设置了建筑安装工程费和监理合同金额的,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建筑安装工程费

监理合同金额:

3工程规模:

[提示:工程类别必选,项目金额、工程规模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选用。]

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业绩

3.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监理业务手册)同时须提供该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网页截图,截图数量不限但须确保截图信息清晰显示完整的网站名称、查询网址、工程名称、监理单位名称,截图的其余信息不作为评审依据。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竣工时间、工程类别、项目金额(如有)、工程规模如有信息的,还须额外提供该业绩的业主证明。

注:投标人应对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含截图)的真实性负责。业绩证明材料应能体现竣工时间、工程类别、项目金额(如有)、工程规模(如有)信息,当上述资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监理业务手册)体现的信息为准。(投标人若同时提供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和监理业务手册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体现的信息为准。)

不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视为业绩无效。

4.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投标人须自行承诺(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

2)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点关注名单且记分达到12分且在记分有效期内;

3)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称黑名单)且在记分有效期内;

4)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

5)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承诺。

上述第(2)、(3)款信用状况在开标环节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若投标人针对上述第(2)、(3)款的承诺内容与查询结果不符,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注:投标人是否因有不良行为记分、进入重点关注名单或黑名单而被限制投标的,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联合体投标的,任一成员单位出现被限制投标的情形,该联合体将被否决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不得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由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进行承诺。

5.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

[提示:根据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35的要求,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宜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在每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上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项目主导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只能在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任职。其他辅助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可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但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5.1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为投标人本单位在职人员,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注册专业为并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执业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方式一

总监理工程师中标后只在本项目担任监理职务。投标人须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提供以下(1)~(3)承诺

1)到岗履职承诺:承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中标后本项目任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总监理工程师一致,并满足办理相关手续的要求。不能按承诺到岗履约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

2)未被禁止参与投标承诺:承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未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若被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但仍参加投标,将被否决投标;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

3)其它承诺:为保证投标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到本项目到岗履职,投标人还需承诺:

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有在其他项目任职的情形的(或有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情形的),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4日(730日)内,办理完成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的手续(或办理完成放弃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手续),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前有权对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其他项目的任职情形(或在其他项目的中标或拟中标情形)进行核查,若与承诺内容不符,视为投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时,投标人需确保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符合相关规定的任职条件,否则视为投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的需提供:①经现供职的其他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同意任职变更的文件;②负责项目监管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任职变更的证明材料。

放弃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需提供:①经中标或拟中标的其他项目建设单位同意的放弃中标函。

未提供上述承诺或承诺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方式二[提示:当市政公用工程的工程造价大于等于1亿元时不适用。]

总监理工程师担任监理职务的项目、中标的项目、拟中标的项目共计不超过三项投标人须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提供以下1)~(3承诺:

1到岗履职承诺:承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中标后到本项目任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总监理工程师一致,并满足办理相关手续的要求。不能按承诺到岗履职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承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担任监理职务的项目、中标的项目、拟中标的项目共计不超过三项,并为本项目配备1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2)未被禁止参与投标承诺:承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未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若被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但仍参加投标,将被否决投标;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

3)其它承诺:为保证投标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担任监理职务的项目、中标的项目、拟中标的项目共计不超过三项,投标人还需承诺:

若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担任监理职务的项目、中标的项目、拟中标的项目共计超过三项时,应在收到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后14日(730日)内,办理完成放弃在三个项目以外的项目任职的手续(或中标或拟中标的手续),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前有权对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任职情形(或中标或拟中标情形)进行核查,若与承诺内容不符,视为投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但以下情形除外:投标人同时存在两个及以上中标或拟中标项目,且投标人选择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的,不视为投标人无故放弃中标,投标保证金予以退还,招标人可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在合同签订时,投标人需确保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符合相关规定的任职条件,否则视为投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的需提供:①经现供职的其他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同意任职变更的文件;②负责项目监管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任职变更的证明材料。

放弃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需提供:①经中标或拟中标的其他项目建设单位同意的放弃中标函。

未提供上述承诺或承诺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若投标人承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中标后只在本项目担任监理职务,无需再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视为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须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提供以下1)~(3承诺:

1)到岗履职承诺:承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中标后只在本项目任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总监理工程师一致,并满足办理相关手续的要求。不能按承诺到岗履约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

2)未被禁止参与投标承诺:承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未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若被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但仍参加投标,将被否决投标;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

3)其它承诺:为保证投标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到本项目到岗履职,投标人还需承诺:

若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有在其他项目任职的情形的(或有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情形的),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4日(730日)内,办理完成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的手续(或办理完成放弃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手续),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前有权对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其他项目的任职情形(或在其他项目的中标或拟中标情形)进行核查,若与承诺内容不符,视为投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时,投标人需确保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符合相关规定的任职条件,否则视为投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的需提供:①经现供职的其他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同意任职变更的文件;②负责项目监管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任职变更的证明材料。

放弃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需提供:①经中标或拟中标的其他项目建设单位同意的放弃中标函。

未提供上述承诺或承诺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有效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承诺、□总监理工程师兼任项目的建设单位出具的同意兼任的书面材料。

5.2总监理工程师业绩

投标人提供的总监理工程师业绩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5.2.1业绩时间要求:

投标截止日前□3□5□8[提示:8年以上选填不包含投标截止日当年],指投标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1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竣工时间为准)完成1个类似监理业绩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或在1个包含类似监理工作的全过程咨询业绩中担任过监理负责人

5.2.2业绩规模要求:

1工程类别:

2项目金额(若同时设置了建筑安装工程费和监理合同金额的,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建筑安装工程费

监理合同金额:注:提供全过程咨询业绩的,全过程咨询业绩中监理部分的合同金额须达到该金额要求。

3工程规模:

[提示:工程类别必选,项目金额、工程规模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选用。]

5.2.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该总监理工程师业绩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监理业务手册)同时须提供该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网页截图,截图数量不限但须确保截图信息清晰显示完整的网站名称、查询网址、工程名称、监理单位名称,截图的其余信息不作为评审依据。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竣工时间、工程类别、项目金额(如有)、工程规模如有)、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和职务的信息的,还须额外提供该业绩的业主证明。

注:投标人应对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含截图)的真实性负责。业绩证明材料应能体现竣工时间、工程类别、项目金额(如有)、工程规模(如有)、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和职务信息,当上述资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监理业务手册)体现的信息为准。(投标人若同时提供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和监理业务手册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体现的信息为准。)

不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视为业绩无效。

联合体投标的,总监理工程师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5.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提示:在允许总监理工程师担任监理职务的项目、中标的项目、拟中标的项目共计不超过三项时必须勾选。]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1人,为投标人本单位在职人员,具备下列①~④项要求之一

[提示:例如,投标人拟派1名具备一级建造师的人员作为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该人员的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该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须由建造师本人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视为无效),和监理业务培训合格的证明]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并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执业且经监理业务培训合格注: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是指在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且与本项目实施相关的注册执业资格。

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经监理业务培训合格;

重庆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专业为

重庆市监理工程师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专业为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中标后只在本项目担任监理职务。投标人须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提供以下(1)~(3)承诺

1)到岗履职承诺:承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中标后本项目任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一致,并满足办理相关手续的要求。不能按承诺到岗履约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

2)未被禁止参与投标承诺:承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未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若被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但仍参加投标,将被否决投标;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

3)其它承诺:为保证投标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到本项目到岗履职,投标人还需承诺:

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有在其他项目任职的情形的(或有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情形的),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4日(730日)内,办理完成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的手续(或办理完成放弃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手续),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前有权对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在其他项目的任职情形(或在其他项目的中标或拟中标情形)进行核查,若与承诺内容不符,视为投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时,投标人需确保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符合相关规定的任职条件,否则视为投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的需提供:①经现供职的其他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同意任职变更的文件;②负责项目监管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任职变更的证明材料。

放弃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需提供:①经中标或拟中标的其他项目建设单位同意的放弃中标函。

未提供上述承诺或承诺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身份证、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承诺以及下列①~④项证明材料之一

有效的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和监理业务培训合格的证明(注:国家未开展注册工作的,投标人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即可;注册证书不显示注册单位的,注册单位以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为准

职称证书监理业务培训合格的证明

岗位证书(岗位证书可以用“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人员信息截图(截图至少体现人员类别及专业)替代)

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提供培训合格证的,还需提供“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人员信息截图(截图至少体现人员类别及专业))。

5.4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业绩

投标人提供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业绩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5.4.1业绩时间要求:

投标截止日前□3□5□8[提示:8年以上选填不包含投标截止日当年],指投标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1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竣工时间为准)完成1个类似监理业绩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或在1个包含类似监理工作的全过程咨询业绩中担任监理负责人

5.4.2业绩规模要求:

1工程类别:

2项目金额(若同时设置了建筑安装工程费和监理合同金额的,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建筑安装工程费

监理合同金额:注:提供全过程咨询业绩的,全过程咨询业绩中监理部分的合同金额须达到该金额要求。

3工程规模:

[提示:工程类别必选,项目金额、工程规模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选用。]

5.4.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该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业绩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监理业务手册)同时须提供该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网页截图,截图数量不限但须确保截图信息清晰显示完整的网站名称、查询网址、工程名称、监理单位名称,截图的其余信息不作为评审依据。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竣工时间、工程类别、项目金额(如有)、工程规模如有)、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姓名和职务的信息的,还须额外提供该业绩的业主证明。

注:投标人应对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含截图)的真实性负责。业绩证明材料应能体现竣工时间、工程类别、项目金额(如有)、工程规模(如有)、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姓名和职务信息,当上述资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监理业务手册)体现的信息为准。(投标人若同时提供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和监理业务手册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体现的信息为准。)

不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视为业绩无效。

联合体投标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

6.1专业监理工程师

方式一

投标人须自行承诺(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标后在签订合同之前,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建项目监理部,配置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出具任命文件。任命文件应当明确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证书,并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中标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签订合同后不满足该要求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未提供上述承诺或承诺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承诺。

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承诺。


方式二[提示:当拟建项目的监理单位资质按相应的资质管理规定应设定为甲级及以上时,可以选择该方式。]

投标人须为拟派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提示:房屋建筑工程为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为专业监理工程师,下同]做出到岗履职承诺(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承诺拟派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中标后只在本项目任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一致,并满足办理建管手续的相关要求。中标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签订合同后不满足该要求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未提供上述承诺或承诺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拟派专业监理工程师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

负责专业监理工程师人,为投标人本单位在职人员,具备下列①~④项要求之一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并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执业且经监理业务培训合格注: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是指在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且与本项目实施相关的注册执业资格

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经监理业务培训合格;

重庆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专业为

重庆市监理工程师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专业为

……[提示:可在省略号处增加其他相关专业的监理工程师的具体要求,无相关人员要求时应删除省略号。]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拟派专业监理工程师身份证、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承诺以及下列①~④项证明材料之一

有效的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和监理业务培训合格的证明(注:国家未开展注册工作的,投标人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即可;注册证书不显示注册单位的,注册单位以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为准

职称证书监理业务培训合格的证明

岗位证书(岗位证书可以用“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人员信息截图(截图至少体现人员类别及专业)替代)

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提供培训合格证的,还需提供“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人员信息截图(截图至少体现人员类别及专业))。

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专业监理工程师。

6.2监理员

方式一

投标人须自行承诺(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标后在签订合同之前,须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建项目监理部,配置项目监理员,出具任命文件。任命文件应当明确监理员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证书,并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中标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签订合同后不满足该要求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未提供上述承诺或承诺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承诺。

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承诺。


方式二[提示:当拟建项目的监理单位资质按相应的资质管理规定应设定为甲级及以上时,可以选择该方式。]

投标人须为拟派的监理员做出到岗履职承诺(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承诺拟派的监理员中标后只在本项目任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监理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员一致,并满足办理建管手续的相关要求。中标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签订合同后不满足该要求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未提供上述承诺或承诺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拟派监理员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

负责岗位监理员人,为投标人本单位在职人员,具备下列①~⑤项要求之一: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并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执业且经监理业务培训合格注: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是指在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且与本项目实施相关的注册执业资格

工程类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经监理业务培训合格;

中专及以上学历且经监理业务培训合格;

重庆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重庆市监理员岗位证书

重庆市监理工程师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重庆市监理员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

……[提示:可在省略号处增加其他相关岗位的监理员的具体要求,无相关人员要求时应删除省略号。]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拟派监理员身份证、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承诺以及下列①~⑤项证明材料之一

有效的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和监理业务培训合格的证明

职称证书监理业务培训合格的证明

学历证书监理业务培训合格的证明

岗位证书(岗位证书可以用“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人员信息截图(截图至少体现人员类别及专业)替代)

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提供培训合格证的,还需提供“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人员信息截图(截图至少体现人员类别及专业))。

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监理员。

7.其他要求

1)委托代理人:

[提示:根据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委托代理人可以以投标人的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本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在职人员。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投标人为该委托代理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否则,将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派委托代理人,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

特别说明:

1)上述要求须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均为扫描件原件或复印件的扫描件均可),扫描件须清晰可辨,有一条不满足则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2)投标人须自行承诺(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其提供的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形。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均有权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按相关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3)本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人员养老保险证明要求如下:

企业提供养老保险证明,事业单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或行政主管部门在编证明。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如有)、专业监理工程师(如有)、监理员(如有)和委托代理人的连续养老保险证明期限须包含月至。提供的养老保险参保证明须体现上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或社保号)、单位名称、本单位参保时间(或起始参保时间),并带有社保部门公章或社保部门的有效电子印章。

[提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如有)、专业监理工程师(如有)、监理员(如有)和委托代理人提交的养老保险时间段必须一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一月起算,养老保险时间段建议为6个月。]

4)中标后,中标人须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35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101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建〔2016373)等现行有关文件要求配置监理人员并确保中标备案完成。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1

分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须满足相关规定

1.12.3

响应和偏离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附件: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中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视为重大偏差并作否决投标处理,否则,评标委员会不得视为重大偏差而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招标人发出的澄清及修改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及附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前在本项目招标公告网页下方“我要提问”栏提交。

2.2.2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前,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发布澄清。

2.3.1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发布,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须相应延后投标截止时间。

2.4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的异议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澄清修改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通过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答复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以修改的形式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澄清修改区发布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须相应延后投标截止时间。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2.1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式

增值税计税方法由招标人依据国家税法规定选择:

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提示: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增值税计算方法选其一。]

3.2.3

报价方式

本次招标采用的报价方式为:

方式一:固定费率报价

计费基数:□本次招标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估算金额□本次招标项目监理合同估算金额其他:

监理费投标总报价=计费基数×固定费报价率

固定费率报价以百分号为单位,百分号前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不足两位的按实际位数保留


方式二:固定单价报价

暂定工程量:暂定总建筑面积其他:

监理费投标总报价=暂定工程量×固定单报价价

[提示:固定单价报价的单位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在《投标函》中进行设置。]

固定单价报价的数值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不足两位的按实际位数保留


方式三:人员人月费固定综合单价报价

监理费投标总报价=(各类监理人员人月费固定综合单价×相应监理人员人月数量)

人员人月费固定综合单价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不足两位的按实际位数保留


方式四:固定总价报价

监理费投标总报价=固定总价 元

固定总价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不足两位的按实际位数保留


方式五:[提示:适用于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


延期监理费人•月报价[提示:适用于需要对延期监理费人•月”进行报价的项目。]


[提示: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第3.2.3项中进行勾选或在方式五中进行填写未勾选的内容可删除,填写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2.4

最高投标限价

方式一:固定费率报价最高限价

本项目将设置监理费投标总报价和固定费率最高限价,最高限价最迟应于投标截止日15日前发布,投标人的监理费投标总报价和固定费率均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方式二:固定单价报价最高限价

本项目将设置监理费投标总报价和固定单价最高限价,最高限价最迟应于投标截止日15日前发布,投标人的监理费投标总报价和固定单价均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方式三:人员人月费固定综合单价最高限价

本项目将设置监理费投标总报价和人员人月费固定综合单价最高限价,最高限价最迟应于投标截止日15日前发布,投标人的监理费投标总报价和人员人月费固定综合单价均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方式四:固定总价报价最高限价

本项目将设置监理费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最高限价最迟应于投标截止日15日前发布,投标人的监理费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方式五:最高限价

本项目将设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最迟应于投标截止日15日前发布,投标人的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本项目“延期监理费人•月最高限价为/人•月,投标人的“延期监理费人•月”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提示:适用于需要对延期监理费人•月”进行报价的。]


[提示: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第3.2.4项中进行勾选或在方式五中进行填写未勾选的内容可删除,填写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1.报价原则

监理费投标总报价应为完成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委托监理的范围和监理业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含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具体包括为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全部监理工作所需的劳务费、技术服务费、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检测和试验费用、办公家具、办公设施、通讯工具、通讯费用、生活用房、生活设施及生活费用、办公家具及设施、交通工具、保险、税费、利润及协调费等等实施工程监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招标人除此以外不支付其它费用,投标人也不得与本项目的承包商(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承包人、分包人、材料供应商、设备租赁商等)发生任何经济关系。

投标人的监理报酬包含监理机构按相关规范及要求利用必要的检查、检测手段或委托专业实验单位在监理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比例独立进行平行抽检的相关费用及相应的试验检测费(平行检测的抽检率应达到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

2.现场条件

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范围内及周边的现有地方路网和现场情况,以及施工期间各路网及交通、航运变化情况,根据现场考察情况、地勘资料,结合总体平面布置,对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的进场道路和施工便道、栈桥布设、行车干扰及任何其它相关情况采用相应的监理方法及措施予以控制、协调,相关费用包含在监理费投标总报价中。

3.延期监理费

监理费投标总报价为在完成项目施工阶段监理及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竣工结算、缺陷责任期(含配合审计工作)期间的总费用。在监理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无论物价变动、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的变动,均不增减监理费。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监理合同顺应延期,延期的监理报酬计算方式:

4.结算原则

合同价款=经审定的实际结算建筑安装工程费× %(固定费率)

合同价款=经审定的实际结算总建筑面积×/㎡(固定单价)

合同价款=(各类监理人员人月费综合单价×经委托人确认实际投入相应监理人员人月数量)

合同价款=固定总价 元

其他方式:

[提示: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第3.2.5项中予以修改或增加相关内容,但修改或增加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3.1

投标有效期

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3.4.1

投标保证金

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

要求,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方式:投标人可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

方式一

一、以电子投标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1.电子投标保函交纳形式及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电子投标保函系统向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电子投标保函,电子投标保函应至少体现如下内容:①担保项目必须为本项目;②受益人必须为本项目招标人;③保函担保金额必须满足本项目要求;④保函生效时间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效期限必须至少包含整个投标有效期;⑤保函须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

若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则电子投标保函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应当保持一致。

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电子投标保函视为无效。

2.以电子投标保函形式担保的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万元整(人民币)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守信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红名单)中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金额为应缴纳金额的50%;联合体投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投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

[提示: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本次招标项目监理合同估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2%]

3.电子投标保函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现场展示的电子投标保函交纳情况为准投标人在投标时无须再提供电子投标保函的相关资料

4.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电子投标保函。

二、电子投标保函的注销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通知书和电子投标保函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电子投标保函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将保函注销信息推送给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由保函出具机构注销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电子投标保函。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和电子投标保函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电子投标保函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将保函注销信息推送给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由保函出具机构注销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的电子投标保函。


方式二

一、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交款形式及要求:投标人从企业的基本账户(开户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支票直接划付或以电汇方式直接划付至下面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若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则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应当保持一致。不满足上述要求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

投标人自行考虑汇入时间风险,如同城汇入、异地汇入、跨行汇入的时间要求。

2.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金

额:万元整(人民币)红名单中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金额为应缴纳金额的50%;联合体投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投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

[提示: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本次招标项目监理合同估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2%]

3.投标保证金账户及账号(任选其一):

详见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对应本项目招标公告信息栏中的保证金信息。

投标保证金以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现场展示的保证金交纳情况为准。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其他资料”中提供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

4.投标人必须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是“项目投标保证金”。项目名称可简写成:

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6.根据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登记工作的公告》的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前需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办理市场主体信息登记手续。因故未能提前办理市场主体信息登记或更新的,评标过程中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核实其投标保证金是否由基本账户转入,未从基本账户转入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7.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通知书和保证金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保证金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和保证金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保证金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由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关于保证金相关情况的问题请咨询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023-


方式三

一、以纸质投标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1.纸质投标保函交纳形式及要求:

1)缴纳形式:投标人提供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

2)具体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其他资料”中提供银行开具的纸质投标保函正本扫描件,纸质投标保函正本原件应当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开标现场递交招标人保管。纸质投标保函应至少体现如下内容:①担保项目必须为本项目;②受益人必须为本项目招标人;③保函担保金额必须满足本项目要求;④保函生效时间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效期限必须至少包含整个投标有效期;⑤保函须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

若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则纸质投标保函递交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保持一致。

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纸质投标保函视为无效。

2.以纸质投标保函形式担保的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万元整(人民币)红名单中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金额为应缴纳金额的50%;联合体投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投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

[提示: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本次招标项目监理合同估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2%]

3.投标人须确保其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能在重庆市中心城区(区县项目应在重庆市中心城区或项目所在区县)相关银行核验真伪,并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其他资料”中提供纸质投标保函的核验地点、方式和联系人,否则该纸质投标保函视为无效。

4.投标人在开标现场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原件应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纸质投标保函扫描件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5.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至少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纸质投标保函开展核验。招标人按照投标人提供的核验地点、方式和联系人等信息无法对该纸质投标保函进行核验的,或发现投标人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弄虚作假的,对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投标人,按相关规定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对纸质投标保函无法核验的,应当报行政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纸质投标保函弄虚作假的,应当报行政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6.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纸质投标保函。

二、纸质投标保函的退还、注销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除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纸质投标保函正本并书面通知相关银行本项目准予提前注销纸质投标保函。具体注销事宜由投标人与银行协商。

招标人应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同时书面通知相关银行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注销纸质投标保函。具体注销事宜由投标人与银行协商。

3.4.4

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拟中标人拒不提供或者不按时提供低价风险担保(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4违反本章第8.2款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的

5因投标人原因未完成解密工作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1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编制投标文件时不得对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应要素作实质性修改,否则视为重大偏差,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3.7.3

签名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应使用专用的“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编制而成。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中各联合体成员单位签名(或盖章)须齐全,要求各联合体成员盖单位法人章的,各联合体成员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

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3.7.4

投标文件的份数

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为: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网上递交)一份。

3.7.5

编制要求

[提示:适用于电子标暗标编制要求]

1)电子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专用的“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制作生成。

2)投标人在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时应当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

3)按本章前附表第3.7.3签名盖章要求进行投标文件的签署。

4)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将生成一份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 CQTF)和一份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 nCQTF)。

5)投标人如需递交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应将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复制到一张光盘中(光盘备份),光盘表面粘贴标签贴加盖单位法人章,并将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等信息填写在标签贴上。

6)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中的帮助文档。

具体要求:

1)投标函部分

应按照第六章规定格式排版,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

2)商务部分(如有)

应按照第六章规定格式排版,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

3)技术部分(如有)

电子投标文件技术暗标不设封面,整个技术部分均不得出现白页和倒页;不得出现与本项目无关的内容;不得显示与投标人有关的任何信息;技术部分文本部分的文字采用四号仿宋字体文本部分采用A4页面;图表内的字体、字号大小不限图表部分采用A3A4页面;文字、图表不得使用彩色和不得编制页码。违反上述任何一项,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其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符合性评审不合格,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其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为零分。

(技术部分原则上不超过200但不得将页数作为评审因素。)

4)资格审查部分

应按照第六章规定格式排版,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

3.7.5

编制要求

[提示:适用于电子标明标编制要求]

1)电子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专用的“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制作生成。

2)投标人在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时应当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

3)按本章前附表第3.7.3签名盖章要求进行投标文件的签署。

4)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将生成一份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 CQTF)和一份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 nCQTF)。

5)投标人如需递交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应将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复制到一张光盘中(光盘备份),光盘表面粘贴标签贴,并将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等信息填写在标签贴上。

6)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中的帮助文档。

具体要求:

1)投标函部分

应按照第六章规定格式排版,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

2)商务部分(如有)

应按照第六章规定格式排版,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

3)技术部分(如有)

电子投标文件技术明标不设封面,应按照第六章规定格式排版,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

(技术部分原则上不超过200,但不得将页数作为评审因素。)

4)资格审查部分

应按照第六章规定格式排版,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

电子投标文件的加密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4.1.3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至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逾期未完成上传投标文件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投标人如需递交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用“投标文件”袋单独封装,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同时“投标文件”袋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投标文件”袋未按要求密封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该拒收。

4.1.2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应在“投标文件”袋封套上写明如下内容:

招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分前不得开启

4.2.1

投标截止时间

详见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

特别注意:投标人如需现场递交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等备用资料,则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递交地点为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区(具体请登陆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查询或递交文件当日见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

4.2.3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5.1.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具体请登陆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查询或递交文件当日见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

特别注意:1解密投标文件需使用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投标人代表可携带该CA数字证书到开标现场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工作,或通过互联网使用该CA数字证书登录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采用远程解密的方式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工作。

2本项目开标将试用“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不见面开标系统”以下简称:不见面开标系统。不出席现场开标的投标人也可登录不见面开标系统参与全过程开标活动。开标活动信息以开标现场或不见面开标系统收到并展示的信息为准。

5.1.2

解密时间

解密时长为30分钟

特别注意:因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原因影响解密时间的,招标人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延长解密时间;因投标人原因未完成解密工作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开标时间(应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交易系统自动提取所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递交的投标文件,系统自动展示投标人数量是否大于(等于)3家,经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确认达到法定开标条件的,系统进入开标环节。

2.投标文件提取完成,经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确认开始解密环节,系统提示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解密其经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未成功解密投标文件的处理方式:①对因故不能解密的,经投标人申请,可以采取导入由相应投标人提供的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作为补救措施;②对因电子招投标系统原因造成的未解密情况,投标人又未提供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作为补救措施的,视为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③对因投标人原因造成的未解密情况,视为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

3.解密全部完成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截止后,经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确认,进入唱标环节。交易系统展示最终解密结果,主持人公布所有投标人名称和成功解密投标人名单,并备注投标人未成功解密投标文件的原因(若有)。

4.汇总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

4.1展示以电子投标保函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况,展示内容应至少包含投标人名称、金额、投标保函提交时间、保函有效期及是否具有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属性等。电子投标保函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至指定系统,异常情况在开标记录表“异常情况”栏中记录并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

4.2展示以电子转账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况,展示内容应至少包含投标人名称、金额、投标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的时间等,异常情况在开标记录表“异常情况”栏中记录并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

4.3展示以纸质投标保函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况,并记录在“纸质投标保函递交情况一览表”中,异常情况在开标记录表“异常情况”栏中记录。

4.4打印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并由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签名确认。

5.公布最高限价,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系统自动计算最高限价的85%数值,以便评标委员会评审。

6.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服务期限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内容。

7.对经招投标监督部门同意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需要抽取评标基准价浮动值的,在开标现场完成抽取,抽取结果记入开标记录表。相关系数抽取方式如下:

③……

8.在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平台上查询、公布所有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单位)信用状况(若遇特殊情况,可在开标现场或开标当日,采用人工方式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的“信用信息”栏目查询、核实),汇总并打印所有投标人的信用查询结果,并由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签名确认。

9.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场或在线(不见面开标适用)提出,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当场或在线(不见面开标适用)答复,并记录到开标记录表中。异议处理完毕后,汇总开标情况,打印开标记录表。

10.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主持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名确认。因其他原因未能签名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

纸质投标保函原件、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表、开标记录表、投标人信用情况汇总表一并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

11.主持人宣布开标结束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由招标人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推荐经评审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提示:综合评估法适用]

推荐经评审合格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名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提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3日内将评标结果在(相应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日。为深化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本项目将按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的要求,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名称、排序、投标报价;中标候选人资质、投标业绩名称,中标候选人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投标业绩名称;否决投标情况及理由;提出异议、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7.4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7.6.1

履约保证金

1.中标人是否提供履约保证金:提供

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或按照联合体协议的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2.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现金+银行保函的组合;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

2)履约保证金的金额:,红名单中的中标人履约担保金额为应缴纳金额的50%80%;联合体中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中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方式一: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方式二:以中标通知书落款时间当日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方式三:

[提示: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3)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

4)履约保证金的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

5)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

7.7.1

签订合同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为的,视为特别严重信用不良行为且情节特别严重,按信用记分上限一次性记12分,纳入黑名单管理;中标人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为的,按中标项目金额10‰罚款上限予以行政处罚,按信用记分上限一次性并处记12分,纳入黑名单管理。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重新招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部分投标被否决,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投标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本款只适用于首次招标。

10.2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的投标人仍然少于三个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标和评标。重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投标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有效投标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

10.3

总监理工程师答辩

总监理工程师答辩:□有;□无。

[提示: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时选用。]

招标人设有总监理工程师答辩的,则整个答辩过程均通过语音系统来完成,总监理工程师不得与评标委员会面对面接触。

10.4

异议、投诉处理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含澄清修改)、开标情况、评标结果等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提出异议或投诉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异议或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异议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异议或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请求及主张;

5)涉及事项的证据、证明材料。

异议人或投诉人是法人的,异议书或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法人章;异议人或投诉人是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异议书或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名或者异议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名,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如有关材料是外文,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2.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根据九部门2013年第23号令修正))、《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渝公管发〔202154)等法律法规文件处理投诉。

3.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投标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或者投诉的,将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异议受理单位:

联系电话:

投诉受理部门:

联系电话:

10.5

低价风险担保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

[提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或拟中标人)提交低价风险担保,并明确担保方式和扣减担保金额的情形。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标准为最高限价的85%与中标价格差额的1-3(即低价风险担保差额倍数),且最高不超过最高限价的85%。担保方式可以采用现金、银行保函现金与银行保函组合形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只限定其中一种方式提交低价风险担保。对采用现金提交低价风险担保的,招标人应允许中标人或拟中标人符合要求的银行保函置换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或同时),应当将拟中标人提交低价风险担保的书面通知送达拟中标人。书面通知中应明确提交金额,提交截止时间,其中提交低价风险担保期限的起始时间从中标通知书送达拟中标人开始计算。招标人应当充分考虑拟中标人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手续办理时间等因素,从招标人中标通知书送达拟中标人之日起到拟中标人将低价风险担保提交送达至招标人之日止,原则上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不提交或者在约定期限内未按要求提交低价风险担保的,招标人应当撤销中标通知书,并在约定的低价风险担保送达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中标人。确实属于可以延长提交期限的特殊情形的,经招标人同意,可适当延长低价风险担保的提交期限]

1.低价风险担保:中标价低于最高限价的85%时提供,如不按时足额提供,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招标人有权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对中标人的不良行为直接记12分,纳入重点关注名单。若投标人为联合体,由联合体牵头人或按照联合体协议的约定提交低价风险担保

2.中标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现金+银行保函的组合;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保函格式详见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附件,中标人出具保函时,不得修改“低价风险担保函”名称,不得对低价风险担保示范文本中付款条件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否则视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2)低价风险担保的金额:(最高限价×85%-中标价)×□1□2□3,且最高不超过最高限价的85%红名单中的中标人低价风险担保金额为应提交金额的

50%80%;联合体中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中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方式一: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方式二:以低价风险担保书面通知书落款时间当日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方式三:

[提示:招标项目最高限价超过10亿元(含)的,低价风险担保差额倍数设置为1倍;招标项目最高限价在1亿元(含)至10亿元(不含)之间的,低价风险担保差额倍数设置为1-2倍;招标项目最高限价低于1亿元(不含)的,低价风险担保差额倍数设置为1-3]

3)低价风险担保送达招标人的时间:从招标人中标通知书送达拟中标人之日起工作日内

4)中标人因自身原因未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限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扣除其低价风险担保并取消中标资格。

5)低价风险担保的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

3.低价风险担保的退还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

4.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拟中标人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拒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低价风险担保或履约担保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拟中标人或中标人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注:当中标人或拟中标人未按时提交低价风险担保,且属于可以延长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期限的特殊情形时,经招标人同意,可适当延长低价风险担保的提交期限。

5.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投标人应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在投标函部分中递交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10.6

关于对招标文件及投标争议的解释

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审查和否决投标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但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对投标文件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交该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解释。

10.7

投标人注意事项

1.本次投标采用全流程电子开评标模式,第一次参与投标的单位务必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完成市场主体信息登记以及CA数字证书办理,并且下载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制作投标文件。

2.制作投标文件需要使用CA数字证书加密,并且加盖电子印章,CA数字证书购买及办理方式请参见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导航栏“主体信息”页面中“市场主体信息登记”“CA数字证书办理”。

3.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未按规定加密将无法上传。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逾期未完成上传投标文件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4.开标活动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未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或者不见面开标系统未收到投标人异议的(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时适用),视为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投标人应按时解密,在评标结束前应在线或在现场关注项目进展情况,确保通讯联系正常如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的,投标人应确保及时回复,否则视为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

10.8

……

[提示:招标人认为需要增加的,且与本表前述条款不重复的,不涉及资格和否决投标的内容]


1.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监理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建筑安装工程费估算金额/工程概算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监理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监理工作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5 监理工作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6监理工作的其他说明: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要求外,本项目严禁分包。

1.12 响应和偏离

1.12.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监理大纲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委托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相应法定网站提问,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相应法定网站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3.1.1.1投标函部分

1)投标函

2投标函附录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4)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如有)

5)监理报酬清单(如有)

3.1.1.2商务部分如有

3.1.1.3技术部分如有

3.1.1.4资格审查部分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2)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3)基本情况表

4)近年财务状况表

5)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6)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如有)

7)承诺

8)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9)主要人员简历表

10)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监理报酬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监理报酬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函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函。(适用于投标保证金采用投标保函形式的)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适用于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形式的)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电子投标保函注消/投标保证金退还/纸质投标保函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拟中标人拒不提供或者不按时提供低价风险担保(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4)违反本章第8.2款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的;

5)因投标人原因未完成解密工作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提示: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5 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应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联合体投标相关内容。

[提示: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委托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签名盖章要求:按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3项执行。

3.7.4 投标文件份数:投标人网上提交加密投标文件一份。

3.7.5 投标文件应按规定格式排版,并编制目录,具体编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6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

1)电子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专用的“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制作生成。

2)投标人在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时应当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

3)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

4)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将生成一份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CQTF)和一份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nCQTF)。

5)投标人如需递交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应将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复制到一张光盘中,光盘表面粘贴标签贴,并将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等信息填写在标签贴上。

6)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中的帮助文档。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电子投标文件的加密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7.6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至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逾期未完成上传投标文件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4.1.4 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密封

投标人如需递交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应单独封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由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重新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再按照本章第 4.2 款的要求提交。

4.3.2 投标人对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在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任何情况下,投标人都有义务保证其递交的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和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的内容保持一致,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1.2 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1.2项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在线或到开标现场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工作。

5.2 开标程序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2款开标程序。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或在线(不见面开标适用)提出,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有异议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主持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确认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履约保证金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6.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低价风险担保(适用于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或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8.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MAC地址相同。

8.2.3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8.2.4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不得对招标文件中《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以外的内容予以否决投标,否则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按《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序号

投标人

解密情况

投标总报价

固定费率□固定单价□人员人月费固定综合单价□固定总价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服务期限

备注

投标人代表签名














































最高限价


最高限价的85%

[提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

异常情况



招标人代表: 监标人: 主持人: 记录人:


附件二:纸质投标保函递交情况一览表(如有)

(项目名称)纸质投标保函递交情况一览表

开标时间:

序号

投标人

金额(元)

递交时间

备注
































招标人代表: 监标人: 主持人: 记录人:


附件三: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时前通过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


评标委员会:签名

[提示: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应实现投标人接收端口签名隐藏显示功能]



附件四: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附件五: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监理服务期限: 日历天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监理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6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办法中的评审内容必须和投标人须知中的对应内容一致,若投标人须知中未作要求的内容,不得列入评标办法作为评定依据。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若出现投标人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投标人综合评分相等的,以“投标人在红名单中”的优先(联合体投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投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人均在红名单中或均不在红名单中的,以技术部分得分高的优先;投标人技术部分得分相等的,以商务部分得分高的优先;投标人商务部分得分相等的,以“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低的优先;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相等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原则排序。[提示:由招标人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有利于合同履行的原则确定但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2.1.1

资格评审标准

资质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财务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业绩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主要人员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2.1.2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款的要求(不含投标函部分)。

联合体投标人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在联合体协议书第5条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中填写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投标文件的签署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各联合体成员单位签名(或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中要求各联合体成员盖单位法人章的,各联合体成员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

委托代理人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实质性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

符合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本次投标不得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

2.2.1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1.技术部分[提示:不高于30至少选择以下一项评分标准进行评审,方式一技术方案评审和方式二技术要点评审仅能选择其一进行评分。]

1.1方式一技术方案评审分;

1.1方式技术要点评审分;

1.2总监理工程师答辩分。[提示,如需进行总监理工程师答辩,总监理工程师答辩得分不高于10分。]

2.商务部分[提示:不高于40分。]

2.1单位资历分;

2.2总监理工程师资历分;

2.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资历分;[提示:当拟建项目设置了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要求时,可勾选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资历进行评分。]

2.4专业监理工程师资历分。

3.投标报价[提示:不低于30分。]

3.1投标总报价

3.2延期监理费人•月[提示:如需进行“延期监理费人•月”报价的,“延期监理费人•月”报价得分不高于5分。]

2.2.2

1

技术部分评分标准

方式一

技术方案形式要求[提示:技术部分采用暗标评审时适用。]

须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5项要求,否则其技术方案部分0分,不再对技术方案部分的其他评分标准进行评审。

监理范围、监理内容

分 编制要点:;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分。[提示:招标人按照优、良、一般、差四个档次对技术方案部分各项评审因素进行分值的设置,设置规则为:该项分值的90%100%为“优”,该项分值的80%90%(不含)为“良”该项分值的60%80%(不含)为“一般”,该项分值的0%60%(不含)为“差”,下同。]

监理依据、监理工作目标

分 编制要点:;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分。

监理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

分 编制要点:;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分。

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分 编制要点:;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分。

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环保监理措施

分 编制要点:;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分。

合同、信息管理方案

分 编制要点:;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分。

监理组织协调内容及措施

分 编制要点:;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分。

监理工作重点、难点分析

分 编制要点:;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分。

合理化建议

分 编制要点:;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分。

关键部位的旁站监理方案

分 编制要点:;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分。

BIM技术服务方案

分 编制要点:;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分。

测量与试验

分 编制要点:;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分。

服务承诺

分 编制要点:;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分。

□……

……;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分。

方式二技术要点评审

[提示:选择方式二 技术要点评审时,招标人须会同本项目设计单位,在此项中逐条列明或增减或修改对本项目监理的重点、难点;投标人根据各项重点、难点在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中逐项响应;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结合本项目设计图纸及投标文件中的响应内容进行评审。]

技术要点形式要求[提示:技术部分采用暗标评审时适用。]

须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5项要求,否则其技术要点部分0分,不再对技术要点部分的其他评分标准进行评审。

基坑施工监理监控要点

分 要点: ;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提示:招标人按照优、良、一般、差四个档次对技术要点部分各项评审因素进行分值的设置,设置规则为:该项分值的90%100%为“优”,该项分值的80%90%(不含)为“良”该项分值的60%80%(不含)为“一般”,该项分值的0%60%(不含)为“差”,下同。]

模板支撑监理监控要点

分 要点: ;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

施工用电监理监控要点

分 要点: ;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

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监理监控要点

分 要点: ;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

质量验收监理监控要点

分 要点: ;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

□……

分 要点: ;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分。

总监理工程师答辩

分 答辩要点:;优得 分-分,良得 分-分,一般得 分-分,差得 分-[提示:招标人按照优、良、一般、差四个档次对总监理工程师答辩部分各项评审因素进行分值的设置,设置规则为:该项分值的90%100%为“优”,该项分值的80%90%(不含)为“良”该项分值的60%80%(不含)为“一般”,该项分值的0%60%(不含)为“差”,下同。]

……

总监理工程师不参与答辩的,其答辩部分分值0分;采用暗标评审的,若答辩过程中透露与投标人有关的任何信息的,其答辩部分分值得0分。

2.2.2

2

商务部分评分标准

单位资历

单位业绩

在满足单位资格业绩的基础上资格业绩不参与评分,每增加1个下列要求的业绩得分,共评审个业绩,最多得分。[提示:用于商务部分评分的单位业绩个数不超过3个。]

投标人提供的类似业绩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业绩时间要求:

投标截止日前□3□5□8[提示:8年以上选填不包含投标截止日当年],指投标人在1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竣工时间为准)完成1个类似项目监理业绩。

2.业绩规模要求:

1工程类别:

2项目金额(若同时设置了建筑安装工程费和监理合同金额的,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建筑安装工程费

监理合同金额:

3工程规模:

[提示:工程类别必选,项目金额、工程规模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选用。]

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业绩

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监理业务手册)同时须提供该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网页截图,截图数量不限但须确保截图信息清晰显示完整的网站名称、查询网址、工程名称、监理单位名称,截图的其余信息不作为评审依据。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竣工时间、工程类别、项目金额(如有)、工程规模如有信息的,还须额外提供该业绩的业主证明。

注:投标人应对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含截图)的真实性负责。业绩证明材料应能体现竣工时间、工程类别、项目金额(如有)、工程规模(如有)信息,当上述资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监理业务手册)体现的信息为准。(投标人若同时提供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和监理业务手册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体现的信息为准。)

单位获奖

投标截止日前□5□8[提示:8年以上选填不包含投标截止日当年],指1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投标人监理的项目获得过国家级奖项,每有1个得分,共评审个奖项,最多得分。[提示:用于商务部分评分的单位获奖个数不超过2个,每个奖项的分值不超过2分。当拟建项目的监理单位资质按相应的资质管理规定应设定为甲级及以上时,可以用单位获奖进行评分,单位获奖和总监理工程师获奖仅能选择其一进行评分。]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获奖证书或获奖证明材料

注:国家级奖项是指:中国建筑业协会评选的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土木工程学会评选的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评选的国家优质工程奖”。□拟建项目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还包括中国市政工程协会评选的“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拟建项目工作内容以钢结构工程为主的,还包括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评选的“中国钢结构金奖”;□拟建项目工作内容以安装工程为主的,还包括中国安装协会评选的“中国安装之星”。

总监理工程师资历

总监理工程师 业绩

在满足总监理工程师资格业绩的基础上资格业绩不参与评分,每增加1个下列要求的业绩得分,共评审个业绩,最多得分。[提示:用于商务部分评分的总监理工程师业绩个数不超过3个。]

投标人提供的总监理工程师业绩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业绩时间要求:

投标截止日前□3□5□8[提示:8年以上选填不包含投标截止日当年],指投标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1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竣工时间为准)完成1个类似监理业绩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或在1个包含类似监理工作的全过程咨询业绩中担任过监理负责人

2.业绩规模要求:

1工程类别:

2项目金额(若同时设置了建筑安装工程费和监理合同金额的,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建筑安装工程费

监理合同金额:注:提供全过程咨询业绩的,全过程咨询业绩中监理部分的合同金额须达到该金额要求。

3工程规模:

[提示:工程类别必选,项目金额、工程规模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选用。]

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该总监理工程师业绩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监理业务手册)同时须提供该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网页截图,截图数量不限但须确保截图信息清晰显示完整的网站名称、查询网址、工程名称、监理单位名称,截图的其余信息不作为评审依据。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竣工时间、工程类别、项目金额(如有)、工程规模如有)、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和职务的信息的,还须额外提供该业绩的业主证明。

注:投标人应对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含截图)的真实性负责。业绩证明材料应能体现竣工时间、工程类别、项目金额(如有)、工程规模(如有)、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和职务信息,当上述资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监理业务手册)体现的信息为准。(投标人若同时提供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和监理业务手册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体现的信息为准。)

总监理工程师 执业资格

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每增加1[提示:填写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执业,分,最多得分。注: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是指在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且与本项目实施相关的注册执业资格,但不能与资格审查部分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资格重复[提示:用于商务部分评分的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个数不超过2个,每个执业资格的分值不超过2分。]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该总监理工程师有效的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注:国家未开展注册工作的,投标人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即可;注册证书不显示注册单位的,注册单位以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为准

总监理工程师 职称

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具有工程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得分。[提示:用于商务部分评分的总监理工程师职称的分值不超过2分。]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该总监理工程师的职称证书。

总监理工程师 获奖

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的项目获得过国家级奖项,每有1个得分,共评审个奖项,最多得分。[提示:用于商务部分评分的总监理工程师获奖个数不超过2个,每个奖项的分值不超过2分。当拟建项目的监理单位资质按相应的资质管理规定应设定为甲级及以上时,可以用总监理工程师获奖进行评分,单位获奖和总监理工程师获奖仅能选择其一进行评分。]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获奖证明材料和能体现获奖项目由该总监理工程师监理的证明材料。

注:国家级奖项是指:中国建筑业协会评选的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土木工程学会评选的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评选的国家优质工程奖”。□拟建项目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还包括中国市政工程协会评选的“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拟建项目工作内容以钢结构工程为主的,还包括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评选的“中国钢结构金奖”;□拟建项目工作内容以安装工程为主的,还包括中国安装协会评选的“中国安装之星”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资历

总监理工程师 代表业绩

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每具有1个下列要求的业绩得分,共评审个业绩(资格业绩不参与评分),最多得分。[提示:用于商务部分评分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业绩个数不超过3个。]

投标人提供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业绩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业绩时间要求:

投标截止日前□3□5□8[提示:8年以上选填不包含投标截止日当年],指投标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1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竣工时间为准)完成1个类似监理业绩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或在1个包含类似监理工作的全过程咨询业绩中担任监理负责人

2.业绩规模要求:

1工程类别:

2项目金额(若同时设置了建筑安装工程费和监理合同金额的,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建筑安装工程费

监理合同金额:注:提供全过程咨询业绩的,全过程咨询业绩中监理部分的合同金额须达到该金额要求。

3工程规模:

[提示:工程类别必选,项目金额、工程规模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选用。]

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该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业绩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监理业务手册)同时须提供该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网页截图,截图数量不限但须确保截图信息清晰显示完整的网站名称、查询网址、工程名称、监理单位名称,截图的其余信息不作为评审依据。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竣工时间、工程类别、项目金额(如有)、工程规模如有)、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姓名和职务的信息的,还须额外提供该业绩的业主证明。

注:投标人应对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含截图)的真实性负责。业绩证明材料应能体现竣工时间、工程类别、项目金额(如有)、工程规模(如有)、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姓名和职务信息,当上述资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监理业务手册)体现的信息为准。(投标人若同时提供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和监理业务手册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体现的信息为准。)

总监理工程师 代表执业资格

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每增加1

[提示:填写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执业,分,最多得分。注: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是指在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且与本项目实施相关的注册执业资格,但不能与资格审查部分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注册执业资格重复[提示:用于商务部分评分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执业资格个数不超过2个,每个执业资格的分值不超过2分。]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该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有效的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注:国家未开展注册工作的,投标人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即可;注册证书不显示注册单位的,注册单位以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为准

总监理工程师 代表职称

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具有工程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得分。[提示:用于商务部分评分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职称的分值不超过1分。]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该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职称证书。

专业监理工程师资历

专业监理工程师业绩

[提示:当拟建项目的监理单位资质按相应的资质管理规定应设定为甲级及以上时,可以用专业监理工程师业绩进行评分。]

拟派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中,每人每具有1个下列要求的业绩得分,每人共评审个业绩,每人最多得分,该项最多得分。[提示:用于商务部分评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业绩个数每人不超过2个。考察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不超过按《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35号)设置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50%]

投标人提供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业绩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业绩时间要求:

投标截止日前□3□5□8[提示:8年以上选填不包含投标截止日当年],指投标人拟派的专业监理工程师1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竣工时间为准)完成1个类似监理业绩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在1个包含类似监理工作的全过程咨询业绩中担任监理负责人

2.业绩规模要求:

1工程类别:

2项目金额(若同时设置了建筑安装工程费和监理合同金额的,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建筑安装工程费

监理合同金额:注:提供全过程咨询业绩的,全过程咨询业绩中监理部分的合同金额须达到该金额要求。

3工程规模:

[提示:工程类别必选,项目金额、工程规模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选用。]

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该专业监理工程师业绩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监理业务手册)同时须提供该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网页截图,截图数量不限但须确保截图信息清晰显示完整的网站名称、查询网址、工程名称、监理单位名称,截图的其余信息不作为评审依据。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竣工时间、工程类别、项目金额(如有)、工程规模如有、专业监理工程师姓名和职务信息的还须额外提供该业绩的业主证明。

注:投标人应对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含截图)的真实性负责。业绩证明材料应能体现竣工时间、工程类别、项目金额(如有)、工程规模(如有)、专业监理工程师姓名和职务信息,当上述资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监理业务手册)体现的信息为准。(投标人若同时提供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和监理业务手册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体现的信息为准。)

专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职称

[提示:当拟建项目的监理单位资质按相应的资质管理规定应设定为甲级及以上时,可以用专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职称进行评分。]

拟派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中,每有1人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并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执业,具有工程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得分,最多得

分。注: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是指在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且与本项目实施相关的注册执业资格,但不能与资格审查部分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资格重复[提示:用于商务部分评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职称分值每人不超过1分。考察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不超过按《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35号)设置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50%]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该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有效的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注:国家未开展注册工作的,投标人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即可;注册证书不显示注册单位的,注册单位以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为准

2.2.2

3

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标准

投标函部分的签名盖章

投标函部分的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

联合体投标的,投标函部分的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

监理服务期限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质量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报价

1.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款规定。

2.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报价最高限价。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计费基数(或暂定工程量)

计费基数(或暂定工程量)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数值填报

投标报价算术错误修正

符合第三章3.评标程序第3.1.3项规定。

2.2.3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投标总报价

方式一

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本章第2.2.23)目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本项目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完成后(除计算错误外),在后续的评审中不得再对其做出调整。

方式二

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本章第2.2.23)目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乘以(1-本项目评标基准价浮动值N),即为本项目的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浮动值N1%5%范围内百分数取整,□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决定/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为%

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完成后(除计算错误外),在后续的评审中不得再对其做出调整。

方式三

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本章第2.2.23)目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与本项目最高限价再取平均值,即为本项目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完成后(除计算错误外),在后续的评审中不得再对其做出调整。

方式四

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本章第2.2.23)目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与本项目最高限价再取平均值乘以(1-本项目评标基准价浮动值N),即为本项目的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浮动值N1%5%范围内百分数取整,□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决定/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为%

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完成后(除计算错误外),在后续的评审中不得再对其做出调整。

方式五[提示:适用于第3.2.13)目“投标报价得分(C)”选择方式三的。]

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本章第2.2.23)目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中最低价,即为本项目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完成后(除计算错误外),在后续的评审中不得再对其做出调整。

……

方式六[提示:适用于第3.2.13)目“投标报价得分(C)”选择方式四的。]

……

[提示: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项目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填写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延期监理费人•月

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本章第2.2.23)目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延期监理费人•月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本项目延期监理费人•月的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完成后(除计算错误外),在后续的评审中不得再对其做出调整。

[提示:适用于需要对延期监理费人•月计算评标基准价的。]

2.2.4

偏差率计算

投标总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投标总报价一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计算的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延期监理费人•月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延期监理费人•月一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计算的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

评标程序

1.按本章评标办法第3.1款进行初步评审,未通过初步评审或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的不再进行后续评审。

2.按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21)目及第3.2.11)目的规定对技术部分进行评审。□采用总监理工程师答辩的,确定答辩顺序的原则为:

3.按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22)目及第3.2.12)目的规定对商务部分进行评审。

4.按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23)目的规定对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部分进行评审,经评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再参与后续评审。

5.因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投标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6.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按照本章第2.2.3项计算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并按本附表第3.2.13)目规定的评分方法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分。

7.对技术部分、商务部分、投标报价得分进行汇总,确定得分由高至低前三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3.2.1

1

技术部分得分A

方式一

技术方案部分形式要求

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5项要求的,技术方案部分0分。

监理范围、监理内容

评标委员会按第2.2.21)目各评审因素设定的分值评分。

评标委员会按照优、良、一般、差四个档次进行评分,若评委对投标人技术方案部分汇总评分低于技术方案部分总分的60%的或对个别投标人技术方案部分汇总评分畸高(即该评委对技术方案部分汇总评分的最高分与次高分差额超过技术方案部分总分的10%须注明详实理由,技术方案部分缺项的该项得0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及以上时,所有评委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余下评委评分取算术平均值为该投标人技术方案得分。

技术方案得分的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监理依据、监理工作目标

监理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

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环保监理措施

合同、信息管理方案

监理组织协调内容及措施

监理工作重点、难点分析

合理化建议

关键部位的旁站监理方案

BIM技术服务方案

测量与试验

服务承诺

□……

方式二技术要点评审

技术要点部分形式要求

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5项要求的,技术要点部分0分。

基坑施工监理监控要点

评标委员会按第2.2.21)目各评审因素设定的分值评分。

评标委员会按照优、良、一般、差四个档次进行评分,若评委对投标人技术要点部分汇总评分低于技术要点部分总分的60%的或对个别投标人技术要点部分汇总评分畸高(即该评委对技术要点部分汇总评分的最高分与次高分差额超过技术要点部分总分的10%须注明详实理由,技术要点部分缺项的该项得0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及以上时,所有评委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余下评委评分取算术平均值为该投标人技术要点得分。

技术要点得分的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模板支撑监理监控要点

施工用电监理监控要点

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监理监控要点

质量验收监理监控要点

……

总监理工程师答辩

评标委员会按第2.2.21)目各评审因素设定的分值评分。

评标委员会按照优、良、一般、差四个档次进行评分,若评委对投标人总监理工程师答辩部分汇总评分低于总监理工程师答辩部分总分的60%的或对个别投标人总监理工程师答辩部分汇总评分畸高(即该评委对总监理工程师答辩部分汇总评分的最高分与次高分差额超过总监理工程师答辩部分总分的10%须注明详实理由,总监理工程师答辩部分缺项的该项得0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及以上时,所有评委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余下评委评分取算术平均值为该投标人总监理工程师答辩得分。

投标人总监理工程师答辩得分的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3.2.12

商务部分得分(B

评标标准详见

2.2.22

商务部分评分为客观评分,评标委员会按第2.2.22)目各评审因素设定的分值进行评分且保证分值统一

3.2.13

投标报价得分C

投标总报价

方式一

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本章第2.2.23)目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分。在此基础上,投标总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增加1%0.51)分,每减少1%0.250.5)分,最多扣3分。

按插入法计算得分。

未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仍应参加计算相应分值。

投标总报价得分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方式二

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本章第2.2.23)目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分。在此基础上,投标总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增加1%0.250.5)分,最多扣1.5分,每减少1%0.250.5)分,最多加1.5分。

按插入法计算得分。

未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仍应参加计算相应分值。

投标总报价得分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方式三[提示:适用于2.2.3项“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选择方式五的]

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本章第2.2.23)目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分。在此基础上,投标总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增加1%0.251)分,最多扣3分。

按插入法计算得分。

未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仍应参加计算相应分值。

投标总报价得分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

方式四[提示:适用于2.2.3项“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选择方式六的]

……

[提示: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项目投标报价得分的要求,填写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延期监理费人•月

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本章第2.2.23)目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延期监理费人•月分。在此基础上,延期监理费人•月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增加1%0.10.5)分,每减少1%0.050.25)分,最多扣1分。

按插入法计算得分。

未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延期监理费人•月,仍应参加计算相应分值。

延期监理费人•月得分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提示:适用于需要对延期监理费人•月计算报价得分的。]

3.2.3

投标人得分

投标人得分=A+B+C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2.2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若出现投标人综合评分相等的,以评标办法前附表约定的原则确定排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A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1B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审标准

1)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至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第二“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本次投标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3)拒绝按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修正原则如下:

1)投标文件中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

2)投标文件中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3)投标文件中的总价与由单价计算出的总价不一致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4投标文件中的总价与由费率计算出得总价不一致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评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3.2.1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A(所有评委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余下评委评分取算术平均值为该投标人技术部分得分。)

2)按本章第3.2.1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3.2.1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3.2.2 各类评分分值的最终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须知”前表授权直确定中标外,评标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A:综合评估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

投标文件存在本一览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视为重大偏差并作否决投标处理,否则,评标委员会不得视为重大偏差而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章节号

条款名称

否决投标条件

第三章

资格评审

A-1投标人的资质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投标人的财务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

A-3投标人的业绩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

A-4投标人的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5投标人的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6投标人的其他主要人员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8若有联合体投标人,则: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形式评审

A-9投标人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0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款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编制投标文件时不得对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应要素作实质性修改,否则视为重大偏差,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1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在联合体协议书第5条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中填写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2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中各联合体成员单位签名(或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中要求各联合体成员盖单位法人章的,各联合体成员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

A-1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响应性评审

A-14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5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款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6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A-17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符合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承诺)。

3.本次投标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

4.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

A-18投标函部分的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联合体投标的,投标函部分的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9监理服务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0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1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2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款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投标报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4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5计费基数(或暂定工程量)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数值填报,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6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按照第三章3.评标程序第3.1.3项规定执行,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其他


[提示:招标人必须将所有否决投标条款集中罗列于此表,若无其他否决投标条款则在该条写无。]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办法中的评审内容必须和投标人须知中的对应内容一致,若投标人须知中未作要求的内容,不得列入评标办法作为评定依据。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1款进行报价排序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报价是指《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不含延期监理费人月(如有),下同。,按照本章第2.2款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按报价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以“投标人在红名单中优先”的原则排序(联合体投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投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人均在红名单中或均不在红名单中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原则排序。[提示:由招标人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有利于合同履行的原则确定但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2.1

报价排序

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需技术部分评审的,由电子评标系统对技术部分进行自动随机编号。在投标函评审前,推送给评标委员会的投标文件不得显示排序。

2.2

符合性审查

取报价排序前□5□6□7名(若实际投标人数量小于勾选数量,则全部纳入)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容:□技术部分评审、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次低的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

[提示:勾选技术部分评审的,符合性审查应首先进行技术部分评审,再按照资格、形式、响应性、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的顺序进行评审。]

2.2.1

技术部分评审标准

技术部分形式要求

[提示:技术部分采用暗标评审时适用。]

是否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5项要求:符合/不符合

监理范围、监理内容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递交的技术部分进行综合性评审,综合评判是否满足本工程需求:满足/不满足

监理依据、监理工作目标

监理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

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环保监理措施

合同、信息管理方案

监理组织协调内容及措施

监理工作重点、难点分析

合理化建议

关键部位的旁站监理方案

BIM技术服务方案

测量与试验

服务承诺

□……

2.2.2

资格评审标准

资质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财务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业绩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主要人员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2.2.3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款的要求(不含投标函部分)。

联合体投标人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在联合体协议书第5条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中填写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投标文件的签署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中各联合体成员单位签名(或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中要求各联合体成员盖单位法人章的,各联合体成员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

委托代理人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

2.2.4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款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实质性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

符合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本次投标不得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

2.2.5

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标准

投标函部分的签名盖章

投标函部分的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

联合体投标的,投标函部分的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

监理服务期限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质量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报价

1.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款规定。

2.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报价最高限价。

3.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投标人应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在投标函部分中递交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计费基数(或暂定工程量)

计费基数(或暂定工程量)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数值填报

投标报价算术错误修正

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2.3项规定。

3

评标程序

1.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需技术部分评审的,由电子评标系统对技术部分进行自动随机编号。在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前,推送给评标委员会的投标文件不得显示排序。

2.根据本章第2.2款约定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次低的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

[提示:勾选技术部分评审的,符合性审查应首先进行技术部分评审,再按照资格、形式、响应性、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的顺序进行评审。]

3.若上述程序未能评出三名中标候选人,则评标委员会对剩余投标文件继续按上述第2条进行评审,直至评出三名中标候选人,或者评审完所有投标文件。

4.因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投标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注: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以“投标人在红名单中优先”的原则排序(联合体投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投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人均在红名单中或均不在红名单中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原则排序。[提示:由招标人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有利于合同履行的原则确定但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3.4

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须知”前表授权直确定中标外,评标员会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1款进行报价排序,按照本章第2.2款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按报价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以评标办法前附表约定的原则确定排序。

2. 评审标准

2.1报价排序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符合性审查标准

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约定的投标单位报价排序数量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容:技术部分评审(如有)、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

2.2.1 技术部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A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2.2B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2.3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5 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报价排序

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需技术部分评审的,由电子评标系统对技术部分进行自动随机编号。在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前,推送给评标委员会的投标文件不得显示排序。

3.2符合性审查

3.2.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顺序:技术部分评审(如有)、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

勾选技术部分评审的,符合性审查应首先进行技术部分审查,再按照资格、形式、响应性、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的顺序进行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2.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本次投标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3)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2.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修正原则如下:

1)投标文件中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

2)投标文件中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3)投标文件中的总价与由单价计算出的总价不一致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4投标文件中的总价与由费率计算出得总价不一致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附件A: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

投标文件存在本一览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视为重大偏差并作否决投标处理,否则,评标委员会不得视为重大偏差而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章节号

条款名称

否决投标条件

第三章

技术部分评审

(如有)

A-1投标人的技术部分综合性评审不合格,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资格评审

A-2投标人的资质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3投标人的财务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

A-4投标人的业绩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

A-5投标人的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6投标人的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7投标人的其他主要人员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8投标人的其他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9若有联合体投标人,则: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形式评审

A-10投标人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1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款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编制投标文件时不得对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应要素作实质性修改,否则视为重大偏差,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2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在联合体协议书第5条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中填写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3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中各联合体成员单位签名(或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中要求各联合体成员盖单位法人章的,各联合体成员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

A-1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响应性评审

A-15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6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款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7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A-18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符合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承诺)。

3.本次投标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

4.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

A-19投标函部分的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联合体投标的,投标函部分的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0监理服务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1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2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3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款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4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报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5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投标人应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在投标函部分中递交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6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7计费基数(或暂定工程量)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金额填报,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8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2.3项规定执行,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其他


[提示:招标人必须将所有否决投标条款集中罗列于此表,若无其他否决投标条款则在该条写无。]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对该项目监理投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3)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

4)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估算金额或施工合同估算金额:

2.本合同由下列文件构成: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包含但不限于监理报酬清单、监理大纲;

7)招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及答疑补遗文件或任务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包含但不限于委托人要求;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4.总监理工程师:;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编号:

5.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6.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监理工作。

7.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

8.监理人计划开始监理日期:,实际日期按照委托人在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为准。监理服务期

9.本合同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监管部门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委托人: 监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地 址: 地 址: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报酬清单、监理大纲,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监理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 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

1.1.1.7 监理大纲:指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

1.1.1.8 监理报酬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报酬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监理人。

1.1.2.2 委托人:指与监理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监理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 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 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1.1.3 工程和监理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

1.1.3.3 监理资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的,用于完成监理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4 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 日期

1.1.4.1 开始监理通知:指委托人按第 6.1 款通知监理人开始监理的函件。

1.1.4.2 开始监理日期:指委托人按第 6.1 款发出的开始监理通知中写明的开始监理日期。

1.1.4.3 监理服务期限:指监理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监理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6.2 款和第 6.3.2 项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 完成监理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监理报酬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监理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委托人要求;

7)监理报酬清单;

8)监理大纲;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监理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名并盖单位法人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监理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规范标准、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监理人。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 6.2 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6.4 文件的照管

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文件、监理文件、委托人要求中的所列文件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以备委托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查阅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

1.10.2 监理人从事监理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监理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1.10.3 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 委托人要求

1.12.1 监理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 3 日内通知监理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延长周期。

1.12.2 如果委托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改正。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监理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监理人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1.12.3 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时,应由委托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委托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监理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委托人应按第 6.1 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2.3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监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监理人负责办理的监理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 支付合同价款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 提供监理资料

委托人应按第 1.6.2 项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监理资料。

2.6 其他义务

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委托人管理

3.1 委托人代表

3.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 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监理人有权通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理人。

3.1.3 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委托人代表超过 2 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监理人。

3.2 委托人的指示

3.2.1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托人代表签名确认。

3.2.2 监理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8 条执行。

3.2.3 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人应遵照执行。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

3.2.4 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3 决定或答复

3.3.1 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和/或监理文件作出处理决定,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监理服务期限或监理报酬等问题按第 8 条的约定处理。

3.3.2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

4.监理人义务

4.1 监理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监理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监理工作

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4.1.4 其他义务

监理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委托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 联合体

4.3.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3.2 联合体协议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3.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4 总监理工程师

4.4.1 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4.2 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

4.4.3 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由监理人授权的项目机构章,并由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名确认。

4.4.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4.5 监理人员的管理

4.5.1 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4.1 项规定执行。

4.5.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等。

4.5.3 监理人应保证其主要监理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5.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委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6 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

监理人应对其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监理人应予以撤换。

4.7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7.1 监理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7.2 监理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监理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7.3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监理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监理工作。

5.监理要求

5.1 监理范围

5.1.1 本合同的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监理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1.2 工程范围指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4 工作范围指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2 监理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4)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5)委托人签订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

6)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监理依据。

5.3 监理内容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5.4 监理文件要求

5.4.1 监理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委托人要求,相关的监理依据应当完整准确,文件内容和相应数据应当真实可靠。

5.4.2 监理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3 本工程监理文件的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 开始监理

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 7 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起计算。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未能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的,监理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 监理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委托人应当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并增加监理报酬,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监理工作暂停;

3)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报酬;

4)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5)由于承包人延误、行政管理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误;

6)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完成监理

6.3.1 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监理,并编制和移交监理文件。

6.3.2 根据委托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监理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监理的,可向委托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监理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监理报酬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委托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监理而减少监理报酬;增加监理报酬的,所增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6.3.3 缺陷修复监理指缺陷责任期间,监理人对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进行的监理。缺陷修复监理的责任由监理人负责。

6.3.4 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经接收监理文件。接收监理文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6.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法人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印章,具体份数、纸幅、装订格式等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 U 盘分别贮存。

7.监理责任与保险

7.1 监理责任主体

7.1.1 监理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7.1.2 监理责任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7.1.3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7.2 监理责任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建议监理人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8.合同变更

8.1 变更情形

8.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

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8.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8.2 合理化建议

8.2.1 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被委托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 8.1 款约定。

8.2.2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9.合同价格与支付

9.1 合同价格

9.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实施监理、编制监理文件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9.1.3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9.2 预付款

9.2.1 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2.2 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 28 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9.3 中期支付

9.3.1 监理人应按委托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委托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9.3.2 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9.4 费用结算

9.4.1 合同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4.2 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4.3 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 12 条的约定执行。

9.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9.3.3 项的约定执行。

10.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 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0.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0.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0.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监理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0.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0.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1.违约

11.1 监理人违约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

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监理人转让监理工作;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

4)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2 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

11.2 委托人违约

11.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

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

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2 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

11.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2.争议的解决

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本项补充1.1.1.101.1.1.11目:

1.1.1.10公章:专指法定单位名称章。

1.1.1.11到岗:指监理人按照到岗履职承诺安排满足办理建管手续相关要求的项目监理人员实际到施工现场就职履约的行为。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补充1.1.2.71.1.2.8目:

1.1.2.7 项目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2.8第三方:指除委托人、监理人之外,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当事人(包括承包人)

1.1.3 工程和监理

1.1.3.2 监理服务: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与本工程建设相关的各类合同,对施工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的监理职责,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包含但不限于监理报酬清单、监理大纲;

7招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及答疑补遗文件或任务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包含但不限于委托人要求;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5 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条件为:按通用条款执行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监理文件的提供

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国家、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规定及承包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监理人应提交文件的期限和份数:

1)监理规划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份;

2)监理月报每月日前报份;

3)监理细则和实施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报份;

4)专项报告根据工程需要和委托人要求上报;

5)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在竣工验收后28天内报份;

6)其他:

1.6.2 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委托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且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后 7 天内,向监理人免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

1)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承包合同 份。

2)委托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说明 份。

3)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 套。

4)合同指定使用的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操作规程 套。

5)其他相关资料(如材料设备供货合同、材料设备供货清单等)。

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

1.8 转让与分包

1.8.1监理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8.2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可以将依法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人。

1.10 知识产权

1.10.1监理人完成监理工作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属的其他约定:

本款补充第1.10.4项:

1.10.4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与本项目或本工程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须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济情报

1.12 委托人要求

1.12.3 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时,应由委托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

提供的时间:

份数:

其他要求:

2.委托人义务

2.2 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2.2.1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见附件一。

2.2.2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监理人应建立资产台帐妥善使用和保管,除正常损耗外,若有损毁应按折旧后的价值赔偿。

2.2.3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项目现场按资产台帐内容移交

2.6 其他义务

2.6.1协助:委托人在工程所在地向监理人提供进驻现场的相关条件,解决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意外事件时,监理工作人员的撤场和相关事宜;并避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而导致的第三方收费(不含税金)。

2.6.2授权通知:委托人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及委托人授予监理人的权力,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2.6.3委托人指令的下达:委托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对承包人的意见或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

2.6.4委托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支付担保的形式:

支付担保的金额:

支付担保的时间:

支付担保的期限:

支付担保的退还时间:

2.6.5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委托人管理

3.1委托人代表

3.1.1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职务:

联系方式:

委托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及期限:

3.3 决定或答复

3.3.2委托人应在天之内,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

4.监理人义务

4.1 监理人的一般义务

4.1.4 其他义务

4.1.4.1 安全文明施工费监督管理:承包人应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及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要求委托人办理相应支付,监理人应按照施工合同及管理规定要求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及使用进行监督。

4.1.4.2 农民工工资监督管理:监理人应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渝府办法〔2016212号文)及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对项目现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4.1.4.3监理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4.2.1履约保证金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现金+银行保函的组合;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

4.2.2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4.2.3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时间:在合同签订前,监理人按规定金额向委托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4.2.4履约保证金的期限: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法人章之日起至进入缺陷责任期之日起7天内止。

4.2.5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采用现金担保的,项目进入缺陷责任期之日起7天内退还;采用银行保函的,项目进入缺陷责任期之日起7天内退还

4.2.6 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见附件二。

4.4 总监理工程师

4.4.1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除本合同第4.5.1.3目、4.5.1.4目及4.6款规定情形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允许更换。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委任书格式见附件三。

4.4.4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职责的范围:

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的时间:

4.5 监理人员的管理

4.5.1.1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与投标承诺人员(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承诺人员(适用于非招标工程)一致,监理人派驻监理项目机构的所有监理人员应按工程进度及《监理规划》中人员进出场表的要求常驻现场,并保持稳定。监理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监理工作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派驻本项目监理人员一览表格式见附件四。

4.5.1.2更换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同意,继任人员的从业资格等级不低于更换前人员的从业资格等级,并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还须到原备案机构办理人员变更备案。

4.5.1.3监理人可以更换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情形:

1)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死亡、失踪、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规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劳务)合同关系解除等;

2)非监理人原因,工程项目延期开工或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3)非监理人原因,建设工程超过施工合同计划工期达三个月以上的。

4)其他:

4.5.1.4监理人应当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其他:

4.5.1.5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继任人员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

4.5.2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若有)、专业监理工程师等 ;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

4.5.3监理人应保证其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在岗不少于8天。除总监理工程师和辅助专业监理工程师外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每月在岗不少于22天。

4.6 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

监理人应对其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监理人应予以撤换。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撤换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情形:

1)经委托人或行政管理部门查实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存在工作失误,要求撤换的;

2)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不能胜任工作,被委托人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撤换的;

3)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现场监理工作的;

4)其他:

5.监理要求

5.1 监理范围

5.1.2 工程范围:

5.1.3 阶段范围:(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

5.1.4 工作范围:包括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的监理职责;还包括

1缺陷责任期内定期回访,调查和确认缺陷原因及责任,检查缺陷修复质量;

2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外出考察;

3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查;

4委托人要求监理人组织相关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

5)其他:

5.2 监理依据

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8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现行规范、标准、规程:

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2国家和重庆市地方现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和规程。

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工程范围内的图纸及说明文件(含工程变更)及其他文件;

4)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5)委托人签订的代建合同(若有)、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含分包合同文件、协议书及附件)、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等;

6)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适用的监理依据

5.3 监理内容

除本合同通用条款5.3款约定的监理工作内容外,其他工作内容还包括:

5.4 监理文件要求

5.4.3本工程监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理管理文件、质量监理文件、安全履责文件、费用与进度监理文件、合同事项管理文件,以及监理日志、巡视记录、旁站记录、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等其他监理文件和影像资料

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应满足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规定。须提交的文件、期限和份数见第1.6.1项。

本条补充5.55.6款:

5.5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

5.5.1对监理人的授权:委托人授予监理人有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赋予的全部职责。

5.5.2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条件:

1不能到现场就职的管理人员;

2履职能力不足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

3不服从委托人或监理人管理的人员。

5.6 监理服务目标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质量控制目标:

造价控制目标:

进度控制目标:

合同管理

信息管理

协调管理

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 开始监理

6.1.1 开始监理条件:

具备开始监理条件后,委托人应提前 7 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起计算。

6.1.2 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天内未能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的,监理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 监理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本合同通用条款第6.2款所列原因(除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变动及不可抗力外)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超过天的,委托人应当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并增加监理报酬。

增加监理报酬计算方法按本合同第8.1.1.2目执行。

6.3 完成监理

6.3.2 根据委托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监理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监理的,可向委托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监理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监理报酬变动等内容。委托人接受建议书的,监理报酬调整方式为: 按通用条款执行

6.3.5 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法人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印章。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 U 盘分别贮存。

纸质文件份数:

纸幅:

装订格式:

电子文件光盘和 U 盘份数:

7.监理责任与保险

7.1 监理责任主体

7.1.2监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本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监理人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总监理工程师和质量负责人。监理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7.1.3监理人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7.2监理责任保险

7.2 监理责任保险:

8.合同变更

8.1 变更情形

8.1.1合同履行中发生8.1.1.1目所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按8.1.1.2目执行。

8.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

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监理服务期延长天的;

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

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5)委托人提出高于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目标,监理人为完成此目标导致投入增加;

6)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形:

8.1.1.2监理报酬的调整方式

1)因本合同8.1.1.1目第(1)事项造成监理服务和监理服务期变更时,其调整额应计入合同价款中

2)因本合同8.1.1.1目第(2-5)事项造成变更时,监理报酬的调整方式为以下第种方式:

1)增加监理报酬=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签约合同价÷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2)增加监理报酬=(各类监理人员人月费综合单价×增加投入相应监理人员人月数量

3)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方式:

3)因本合同8.1.1.1目第(6)事项造成变更时,调整方式为:

8.2 合理化建议

8.2.2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9.合同价格与支付

9.1 合同价格

9.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

9.1.1.1 本合同的价款是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的:

1)合同价款=经审定的实际结算建筑安装工程费× %(固定费率)

2)合同价款=经审定的实际结算总建筑面积× /(固定单价)

3)合同价款=(各类监理人员人月费综合单价×经委托人确认实际投入相应监理人员人月数量)

4)合同价款=固定总价 元

5)其他方式:

9.1.1.2 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按本合同第8.1.1.2目及第11条确定

9.1.1.3 风险范围划分:

1)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物价变动等因素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变化,委托人不予调整。

2)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变动及不可抗力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增加或服务时间的延长,委托人不予调整。

3)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监理服务期延长在天以内或工程投资额(建筑安装工程费)调整幅度小于%时,合同价款不予调整。超过风险范围时应进行调整。

4)合同约定的其它风险范围:

9.1.1.4 合同价格=合同价款+监理报酬调整额

9.2 预付款

9.2.1 预付款监理服务应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为 %(应不低于签约合同价的10%

预付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预付款支付时间合同签订后14天内。

抵扣方式

9.3 中期支付

9.3.1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份,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9.3.2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14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中期支付方式:按以下第种方式执行。

1)按监理人进场服务时间每月(季度)支付

支付次数

支付时间

支付比例

支付金额(万元)

备注

第一次

次月或次季度首月10日前

按实计算



第二次

次月或次季度首月10日前

按实计算



……

……

……



……

竣工验收后14

扣回全部预付款后,支付到合同价款97%停止



注:自开始监理日期起每月(季度)付一次,月(季度)监理费用=签约合同价×1个月(季度)日历天数÷合同服务期总日历天数)-预付款扣回金额(若有)

2按监理人进场后每月(季度)完成的施工产值支付

支付次数

支付时间

支付比例

支付金额(万元)

备注

第一次

次月或次季度首月10日前

按实计算



第二次

次月或次季度首月10日前

按实计算



……

……

……



……

竣工验收后14

扣回全部预付款后,支付到合同价款97%停止



注:自开始监理日期起每月(季度)付一次,月(季度)监理费用=签约合同价×(上月(季度)完成施工产值÷工程施工合同金额)-预付款扣回金额(若有);

3)按工程施工完成节点支付

支付次数

支付时间

支付比例

支付金额(万元)

备注

第一次


%


须进行预付款抵扣

第二次


%


……

……

……


……

竣工验收后14

扣回全部预付款后,支付到合同价款97%停止


4)按监理人月费综合单价支付

支付次数

支付时间

支付比例

支付金额(万元)

备注

第一次

次月10日前

按实计算



第二次

次月10日前

按实计算



……

……

……



……

竣工验收后14

扣回全部预付款后,支付到合同价款97%停止



注:自开始监理日期起每月付一次,月监理费用=∑(各类监理人员人月费综合单价×投入相应监理人员人月数量)-预付款扣回金额(若有);

5)双方约定的其他支付方式

9.3.4监理报酬调整额按本合同8.1.1.2目约定的计算方式确定,支付时间及方式:

9.3.5在支付周期内若存在监理人违约或监理人应当赔偿的事项,应在当期支付金额中扣减相应金额后支付。

9.4 费用结算

9.4.1 合同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应在缺陷责任期满28天内向委托人提交份监理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结算方式:

9.4.2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 天内,将剩余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除应支付正常剩余监理报酬外,还应按本合同第11.2.2.1目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10.不可抗力

10.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0.3.4不可抗力发生后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超过天的,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11.违约

11.1 监理人违约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

1)监理人违法转让或违法分包监理工作;

2)因监理人原因,监理人不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义务;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

4)监理人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

5)监理人未按相关行业监理规范及合同要求实施监理

6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2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

1)监理人发生第11.1.1项第(1)目违约行为的,按签约合同价5%-10%支付违约金。

2)监理人发生第11.1.1项第(2)目违约行为的,按签约合同价的5%-10%支付违约金。

3)监理人发生第11.1.1项第(3)目违约行为的,每延误1天,监理人按签约合同价0.5‰-1‰支付违约金

4)监理人发生第11.1.1项第(4)目违约行为的,按附件五《廉洁从业协议》进行处罚

5)监理人发生第11.1.1项第(5)目违约行为的:

1)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及《监理规划》中监理人员进出场计划表的要求配备满足各阶段工程监理需要的监理人员的:

除发生第4.5.1.3目(1)情形外,总监理工程师不按承诺到岗履职的,按履约保证金的50100%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

除因发生第4.5.1.3目情形外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按签约合同价5 %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

未配备或未经委托人同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副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按签约合同价2 %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50 元;

未配备或未经委托人同意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监理人按签约合同价1 %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5/人;

因发生4.6款情形,委托人按要求监理人撤换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不按要求撤换的,监理人按签约合同价1 %/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5 /人。

2)监理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到岗天数少于合同约定天数的,总监理工程师按1000 /天计算违约金,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按500 /·天计算违约金;

3)监理人未按相关行业监理规范及相关合同要求对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索赔申请等事项进行审查的,每发现1次,监理人按签约合同价0.25‰-0.5‰ 计算违约金;

4)监理人未按相关行业监理规范及合同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的监理职责的,按附件六《监理人质量安全履责行为违约金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5)监理文件不符合相关行业监理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每发现1次,监理人按签约合同价0.1‰-0.2‰ 计算违约金;

6)监理人未按相关行业监理规范及合同要求实施监理,发生安全事故的,按附件七《安全履职协议》处理。

6)监理人出现其他违约情形的:

7以上违约金累计总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 30 %

8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签约合同价-税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监理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11.2 委托人违约

11.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或保函、缺陷责任期保证金或保函;

2)因委托人原因不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3)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2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

1)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监理报酬超过28 天,除应支付当期应付款外,还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当期应付款5%的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从逾期之日起计。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60×逾期支付天数;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应付款超过42 天,且委托人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款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

2)因委托人发生第11.2.1项第(2)目的情况导致合同解除的,除应支付当期应付款外,委托人还应支付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3)委托人发生第11.2.1项第(3)目违约行为造成监理人损失的,监理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委托人提出索赔申请及依据。

12.争议的解决

12.1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

12.2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种方式:

1)提请 重庆仲裁委员会 进行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补充条款

13.1低价风险担保

13.1.1监理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情形: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时。

13.1.2监理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现金+银行保函的组合;采用保函形式的,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且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低价风险担保保函的格式见附件八;

2)低价风险担保的金额:

3)低价风险担保送达招标人的时间:从招标人中标通知书送达拟中标人之日起 工作日内;

4)低价风险担保的期限:自低价风险担保生效之日起至项目进入缺陷责任期之日止

13.1.3低价风险担保的退还时间:采用现金担保的,项目进入缺陷责任期之日起7天内无息退还合同履行期间允许监理人用符合要求的银行保函进行置换;采用银行保函的,项目进入缺陷责任期之日起7天内退还采用分段退还的,低价风险担保的退还时间及方式为:

13.1.4低价风险担保的扣减:

13.2

14.合同附件

以下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附件一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附件二 履约保证金格式

附件 总监理工程师委任书

附件 派驻本项目监理人员一览表

附件 廉洁从业协议参考格式

附件 监理人质量安全履责行为违约金处罚标准附件

附件 安全履职协议

附件八 低价风险担保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如有)


附件一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数量

工作要求

提供时间

1.工程技术人员




2.辅助工作人员




3.其他人员




……




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数量

面积

提供时间

1.办公用房




2.生活用房




3.试验用房




4.样品用房




……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备注

1.工程立项文件




2.工程勘察文件




3.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4.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5.施工许可文件




6.其他文件




……




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数量

型号与规格

提供时间

1.通讯设备




2.办公设备




3.交通工具




4.检测和试验设备




……




注:以上表格中所填内容仅供参考,由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

附件二 履约保证金格式


履约保函示范文本如有

(独立保函)

编号:

申请人: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受益人名称):

鉴于(以下简称“受益人”)与(以下简称“申请人”)于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我方(即“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元(¥)。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后止,最迟不超过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 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附件 总监理工程师委任书

总监理工程师委任书

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单位委任 (项目名称)的总监理工程师。凡本合同的执行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监理人(盖单位法人章)

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附件 派驻本项目监理人员一览表

派驻本项目监理人员一览表

序号

姓 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技术职称

拟担任

职务

执业资格及证件号码


























































































































































附件 廉洁从业协议参考格式

廉洁从业协议

委托人:

监理人: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洁从业,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责任制规定,特订立廉洁从业协议。

一、总则

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

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

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委托人的责任

委托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监理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监理人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委托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监理人安排的宴请或可能对公正执行建设管理行为有影响的其他活动;不得接受监理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3.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监理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旅游等提供方便。

4.委托人工作人员的家属、亲戚不得从事与委托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三、监理人的责任

应与委托人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以及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1.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监理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委托人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安排委托人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4.监理人不得与工程承包人联合作假,如计量、验收,提供虚假资料,接收好处或提成。

5.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监理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6.监理人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监理职责的承包人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7.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旅游等提供方便。

8.监理人不准向承包人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施工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9.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监理规程办事,不得为谋取私利向委托人人员非法行贿,私下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同时必须履行向委托人承诺的上述其他的廉政义务。

10.监理人如果发现委托人工作人员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向委托人组织或上级单位举报。委托人均不得找任何借口对监理人进行报复。

四、违约责任及相关处罚

1.委托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第2款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监理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4款—第8款责任行为的,将自觉接受委托人相应的处罚,具体内容如下:

2.1监理人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若情况属实,监理人除了退还所收物品外,还要接受委托人的处罚,即:对监理人处以1000元的违约金,清退相关监理人员,并报行业主管部门。

2.2发现监理人接受承包人的宴请或娱乐活动,参与宴请或娱乐活动的监理人员清退出场,监理人接受5000元的违约金,并报行业主管部门。

2.3发现监理人工作人员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旅游等提供方便的行为,对监理人处以5000元的违约金,清退相关监理人员,并报行业主管部门。

2.4监理人不得介绍材料供应商或介绍劳务单位参与工程建设。若情况属实,每发现一次对监理人处以5000元的违约金,清退相关监理人员,并报行业主管部门。

2.5监理人在监理行为中参与计量或材料验收时要尽职尽责,不得弄虚作假。若发现监理人工作人员计量、验收弄虚作假而接受好处或提成的,监理人相关人员除退还好处或提成外,对监理人处以5000元的违约金,清退相关监理人员,报行业主管部门,并保留没收履约保证金、解除监理合同和进一步对监理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3.监理人有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4款—第8款责任行为情节严重的,除接受以上第2条处罚外,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委托人: 监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附件 监理人质量安全履责行为违约金处罚标准

监理人质量安全履责行为违约金处罚标准

事项

违约情形

每次违约处罚标准(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计算)

备注

质量控制履责

开工审批

未审查开工报审资料

1‰-2‰

未留存开工报审资料和无明确审查意见

0.25‰-0.5‰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

0.5‰-1‰


未识别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0.5‰-1‰


审核分包单位

未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

1‰-2‰

检查复核施工测量成果

未检查、复核施工单位报审的测量人员资格或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0.5‰-1‰


未检查、复核测量成果、交桩记录及控制桩保护措施

0.5‰-1‰


未对复核测量成果进行签认

0.25‰-0.5‰


材料/构配件/设备审查

未审查质量证明文件,未对实物进行检查、验收,将不合格的签认为合格

1‰-2‰

对进场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未要求施工单位将其撤出施工现场

1‰-2‰

未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

0.5‰-1‰


未按监理合同约定进行平行检验

0.5‰-1‰


旁站

未按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旁站

1‰-2‰

工程质量巡视

发现质量隐患未及时处理,对质量隐患无处理记录或整改结果

1‰-2‰

隐检、检验批、分项分部验收

未对实体进行检查、验收,将不合格的签认为合格

1‰-2‰

无分部、分项及检验批划分方案

0.5‰-1‰


承包人报验后未及时进行验收

0.5‰-1‰


验收资料不完整或签批不规范

0.25‰-0.5‰


安全生产管理履责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未核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等

1‰-2‰

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作业人员资格不合格未作识别

1‰-2‰

未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大型起重吊装机械、自升式设备等)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1‰-2‰

审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未审查

1‰-2‰

未识别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0.5‰-1‰


未检查施工单位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0.5‰-1‰


安全费用

未对施工单位安全费用使用情况、安全投入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0.5‰-1‰


应急管理

未对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审查或未督促开展演练

0.5‰-1‰


工程安全巡视

未按监理规划或实施细则进行巡查

0.5‰-1‰


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

0.5‰-1‰


对安全隐患处理意见或整改结果无记录

0.25‰-0.5‰


报告制度

对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已经发出监理通知但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监理未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0.5‰-1‰


注:1、上表所列违约事项具体处罚标准由委托人及监理人在签订合同时在上表规定范围内自行约定。

2、监理人发生以上★号违约情况时,委托人有权直接根据上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标准进行处罚。

3、监理人发生以上非★号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监理人收到整改通知后在限定期限内仍未纠正的,委托人有权根据上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标准进行处罚。


附件 安全履职协议

安全履职协议

为在监理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委托人与监理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委托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监理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重庆市相关管理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并监督使用情况。

3.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4.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5.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6.组织监理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监理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监理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监督承包人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并自觉接受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的处罚及赔偿。

2.监理人按照承包人提交并批准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方案及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计划,监督承包人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实施情况。

3.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为指南,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监理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监理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4.监理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监督承包人: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相关要求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车辆、所有人员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并负责现场的标志管理、交通疏导等工作,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相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监理人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6.监理人必须监督承包人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程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监理人未对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查,监理人必须承担相关责任。

7.监理人监督承包人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8.监理人应随时检查并监督承包人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9.监理人应监督承包人对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做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名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10.监理人监督承包人在作业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外业检测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1.监理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监督承包人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2.监理人应监督承包人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若监理人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由监理人负全责;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监理人负连带责任。

三、违约责任

如因委托人或监理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并承担一切损失。

四、本协议一式份,协议双方各执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并加盖单位法人章后生效。

委托人: 监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附件八 低价风险担保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如有)

低价风险担保保函示范文本

(独立保函)

编号:

申请人: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受益人名称):

鉴于(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日参加(以下简称“受益人”)的(项目名称)的投标,收到受益人于日签发的中标通知书,成为该项目的中标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申请人履行该项目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的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1. 本保函担保范围:申请人未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签订合同或未按签订的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元(¥)。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日止,最迟不超过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未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签订合同或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付款通知中应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约定、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第 二 卷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委托人要求

[提示:委托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委托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差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监理人负责提供的有关服务,在委托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委托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监理要求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在本章中明确相应的监理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概况

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项目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树木情况、文物情况、地址地貌、气候及气象条件、道路交通状况、市政情况等。

2. 监理范围及内容

3. 监理依据

4. 监理人员和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

5. 其他要求

二、适用规范标准

1. 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范名录

2. 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标准名录

3. 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程名录

三、成果文件要求

1. 成果文件的组成

2. 成果文件的深度

3. 成果文件的格式要求

4. 成果文件的份数要求

5. 成果文件的载体要求

1)纸质版的要求;

2)电子版的要求;

3)其他要求。

6. 成果文件的其他要求

四、委托人财产清单

(一)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

1. 委托人提供的办公房屋及冷暖设施:如办公室数量及面积、空调等

2.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清单:如电脑、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等

3. 委托人提供的设施清单: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

(二)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1. 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2. 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3. 委托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

4. 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资料

5. 技术标准、规范

6.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7. 其他资料

……

(三)委托人财产使用要求及退还要求

1. 委托人财产使用要求

2. 委托人财产退还要求

……

五、委托人提供的便利条件

1. 委托人提供的生活条件

2. 委托人提供的交通条件

3. 委托人提供的网络、通讯条件

4. 委托人提供的协助人员

……

六、监理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1. 监理人自备的工作手册:如本项目必备的规范标准、图集等

2. 监理人自备的办公设备:如电脑、软件、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等

3. 监理人自备的交通工具:如出行车辆等

4. 监理人自备的现场办公设施: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5. 监理人自备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

6. 监理人自备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工具

7. 监理人自备的试验用房、样品用房

……

七、委托人的其他要求

委托人的其他要求

……


第 三 卷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目 录


一、投标函部分

(一)投标函

投标函附录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如有)

)监理报酬清单(如有)

二、商务部分如有

三、技术部分如有

四、资格审查部分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二)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三)基本情况表

(四)近年财务状况表

(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六)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如有)

(七)承诺

(八)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九)主要人员简历表

(十)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部分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投标函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或盖章)

目 录


(一)投标函

投标函附录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如有)

)监理报酬清单(如有)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下列方式对监理费进行报价

方式一:固定费率%,计费基数投标总报价人民币(大写)¥[提示: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3选择方式一:固定费率报价时适用。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应根据投标人填报的固定费率报价自动生成对应的投标总报价。]

方式二:固定单价(单位:,暂定工程量(单位:投标总报价人民币(大写)¥[提示: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3选择方式二:固定单价报价时适用。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应根据投标人填报的固定单价报价自动生成对应的投标总报价。单位由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填写。]

方式三人员人月费固定综合单价详见《人员人月费固定综合单价报价表》,投标总报价人民币(大写)¥[提示: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3选择方式三:人员人月费固定综合单价时适用。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应根据投标人填报的人员人月费固定综合单价报价表自动提取对应的投标总报价。]

方式四:固定总价(即投标总报价人民币(大写)¥[提示: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3选择方式四:固定总价报价时适用。]

方式五: [提示: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3选择方式五且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时适用。]

监理服务期延长的,以/人•月作为本项目监理人员的“延期监理费人•月”报价。[提示: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3有该项报价要求时适用。]

增值税税率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委托代理人为:,监理服务期达到招标文件的要求监理服务质量达到招标文件的要求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监理工作内容

2.我方承诺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在此期间,若我方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为招标人。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同时我方承诺接受招标文件及附件、澄清及修改通知中所有的内容。

6(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地 址:

网 址:

单位电话(座机):委托代理人电话(手机):

传 真:

邮政编码:


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监理服务期限

1.1.4.3



2

……

……

……


……

……

……

……


……

……

……

……



投标人:       (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人员人月费固定综合单价报价表

[提示:当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3项报价方式选择“人员人月费固定综合单价报价”时适用,否则该表格可删除。]

序号

各类监理人员

人数

人月费综合单价(元/人•月)

人月数(月)

小计(元)

1

总监理工程师





2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如有)





3

专业监理工程师





......





4

岗位监理员





......





5

......






监理费投标总报价(元)



投标人:       (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姓 名:性别龄:职务: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扫描件(双面)


投标人:       (盖单位法人章)



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2.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标人名称的法定代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       (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单位电话(座机):                   

委托代理人电话(手机):


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扫描件(双面)



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2.授权委托书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如有)

注:投标报价低于招标项目最高限价的85%时采用

(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 (投标人名称)参加了你公司 (项目名称)的投标。我公司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若获得中标资格,我公司承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递交低价风险担保。同时,我公司已落实低价风险担保的提交方案,承诺采用保函形式提交低价风险担保,保函格式和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否则,我公司愿承担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因未按规定递交低价风险担保的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监理报酬清单(如有)

1. 监理报酬清单说明

2. 监理报酬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监理报酬分项名称

计算依据、过程和公式

金额(元)

备注

1





2





3





4





5





……

……




合计报价




投标人:       (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二、商务部分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商务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或盖章)


目 录


[提示:投标人根据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目录自行编制]

(一)单位资历

1、单位业绩

2、单位获奖

(二)总监理工程师资历

1、总监理工程师业绩

2、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3、总监理工程师职称

4、总监理工程师获奖

(三)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资历(如有)

1、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业绩(如有)

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执业资格(如有)

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职称(如有)

(四)专业监理工程师资历

1、专业监理工程师业绩

2、专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职称


(一)单位资历

1、单位业绩

2、单位获奖


(二)总监理工程师资历

1、总监理工程师业绩

2、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3、总监理工程师职称

4、总监理工程师获奖


(三)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资历(如有)

1、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业绩(如有)

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执业资格(如有)

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职称(如有)


(四)专业监理工程师资历

1、专业监理工程师业绩

2、专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职称


三、技术部分


电子投标文件中技术部分不设封面

目 录



[提示:目录由投标人自行编制]


技术部分

[提示: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制]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监理工程概况;

二、监理范围、监理内容;

三、监理依据、监理工作目标;

四、监理机构设置、岗位职责;

五、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环保监理措施;

、合同、信息管理方案;

、组织协调内容及措施;

、监理工作重点、难点分析;

十、合理化建议;

、关键部位的旁站监理方案;

BIM技术服务方案;

测量与试验

、服务承诺。

……


四、资格审查部分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资格审查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或盖章)


目 录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二)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三)基本情况表

(四)近年财务状况表

(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六)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如有)

(七)承诺

(八)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九)主要人员简历表

(十)其他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姓 名:性别龄:职务: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扫描件(双面)


投标人:       (盖单位法人章)



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2.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标人名称的法定代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       (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单位电话(座机):                   

委托代理人电话(手机):


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扫描件(双面)



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2.授权委托书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二)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项目名称)联合体牵头人。由联合体牵头人单位递交投标保证金。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 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签署投标文件联合体牵头人的所有承诺均认为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

5.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联合体成员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职责分工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联合体其他成员单位一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联合体其他成员单位二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




6.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派本项目的委托代理人。

7.投标工作和联合体中标后工程实施过中的有关费用按各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8.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9.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份。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联合体其他成员单位一名称:(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联合体其他成员单位名称:(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


注:1.在联合体协议书第5条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中填写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2.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三)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企业监理资质证书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如有)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员工总人数:

注册资本


其中

高级职称人员


成立日期


中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技术人员数量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各类注册人员


经营范围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1.资质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近年财务状况表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2.财务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


(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地址


委托人电话


合同价格


监理服务期限


监理内容


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描述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3.业绩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六)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如有)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地址


委托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监理服务期限


监理内容


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描述


备注



(七)承诺

(注:若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中标后只在本项目担任监理职务的,采用该承诺



(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 (投标人名称)参加了贵单位 (项目名称)的投标,自愿作出以下承诺:

1.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

1.2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点关注名单且记分达到12分且在记分有效期内;

1.3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称黑名单)且在记分有效期内;

1.4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

1.5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

2.我公司承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按相关规定到岗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

2.1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中标后在本项目任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与投标文件中的总监理工程师一致,并满足办理相关手续的要求。不能按承诺到岗履约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我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中标后不随意更换。

2.2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未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若被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但仍参加投标,将被否决投标;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贵单位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我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

2.3为保证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到本项目到岗履职,我公司还承诺:

若我公司拟派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有在其他项目任职的情形的(或有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情形的),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4 日(730日)内,办理完成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的手续(或办理完成放弃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手续),贵单位在合同签订前有权对我公司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其他项目的任职情形(或在其他项目的中标或拟中标情形)进行核查,若与承诺内容不符,我公司自愿放弃中标资格,贵单位不退还我公司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时,我公司确保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符合相关规定的任职条件,否则我公司自愿放弃中标资格,贵单位不退还我公司投标保证金。

若我公司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的将提供:①经现供职的其他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同意任职变更的文件;②负责项目监管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任职变更的证明材料。

若我公司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放弃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将提供:①经中标或拟中标的其他项目建设单位同意的放弃中标函。

3.1我公司若中标,在签订合同之前,将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建项目监理部,配置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出具任命文件。任命文件明确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证书,并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中标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签订合同后不满足该要求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我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提示:当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6.1专业监理工程师选择方式一时,招标人应勾选该部分内容。]

3.1我公司拟派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中标后只在本项目任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一致,并满足办理建管手续的相关要求。中标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签订合同后不满足该要求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我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我公司拟派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中标后不随意更换。[提示:当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6.1专业监理工程师选择方式二时,招标人应勾选该部分内容。]

3.2我公司若中标,在签订合同之前,将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建项目监理部,配置项目监理员,出具任命文件。任命文件明确监理员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证书,并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中标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签订合同后不满足该要求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我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提示:当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6.2监理员选择方式一时,招标人应勾选该部分内容。]

3.2我公司拟派的监理员中标后只在本项目任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监理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员一致,并满足办理建管手续的相关要求。中标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签订合同后不满足该要求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我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我公司拟派的监理员中标后不随意更换。[提示:当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6.2监理员选择方式二时,招标人应勾选该部分内容。]

4.我公司若中标,将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35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10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建〔2016373号)等现行有关要求配置监理人员并确保中标备案完成。

5.我公司在资格审查部分和商务部分中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形。贵单位在合同签订前均有权对我司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按相关规定取消我公司的中标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我司自愿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6.我公司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我公司的投标文件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的规定。

8.我公司的投标文件符合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中没有贵单位不能接受的条件。

9.我公司的投标文件符合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七)承诺

(注:若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担任监理职务的项目、中标的项目、拟中标的项目共计不超过三项的,采用该承诺


(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 (投标人名称)参加了贵单位 (项目名称)的投标,自愿作出以下承诺:

1.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

1.2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点关注名单且记分达到12分且在记分有效期内;

1.3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称黑名单)且在记分有效期内;

1.4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

1.5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

2.我公司承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按相关规定到岗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

2.1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中标后到本项目任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与投标文件中的总监理工程师一致,并满足办理相关手续的要求。不能按承诺到岗履约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我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承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担任监理职务的项目中标的项目、拟中标的项目共计不超过三项,并为本项目配备1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2.2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未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若被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但仍参加投标,将被否决投标;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贵单位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我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

2.3为保证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担任监理职务的项目中标的项目拟中标的项目共计不超过三项,我公司还承诺:

若我公司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担任监理职务的项目中标的项目、拟中标的项目共计超过三项时,在收到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后14 日(730日)内,办理完成放弃在三个项目以外的项目任职的手续(或中标或拟中标的手续),贵单位在合同签订前有权对我公司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任职情形(或中标或拟中标情形)进行核查,若与承诺内容不符,我公司自愿放弃中标资格,贵单位不退还我公司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时,我公司确保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符合相关规定的任职条件,否则我公司自愿放弃中标资格,贵单位不退还我公司投标保证金。

若我公司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的将提供:①经现供职的其他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同意任职变更的文件;②负责项目监管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任职变更的证明材料。

若我公司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放弃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将提供:①经中标或拟中标的其他项目建设单位同意的放弃中标函。

3.我公司承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按相关规定到岗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

3.1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中标后只在本项目任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与投标文件中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一致,并满足办理相关手续的要求。不能按承诺到岗履约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我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中标后不随意更换。

3.2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未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若被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但仍参加投标,将被否决投标;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贵单位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我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

3.3为保证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到本项目到岗履职,我公司还承诺:

若我公司拟派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有在其他项目任职的情形的(或有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情形的),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4 日(730日)内,办理完成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的手续(或办理完成放弃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手续),贵单位在合同签订前有权对我公司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在其他项目的任职情形(或在其他项目的中标或拟中标情形)进行核查,若与承诺内容不符,我公司自愿放弃中标资格,贵单位不退还我公司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时,我公司确保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符合相关规定的任职条件,否则我公司自愿放弃中标资格,贵单位不退还我公司投标保证金。

若我公司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的将提供:①经现供职的其他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同意任职变更的文件;②负责项目监管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任职变更的证明材料。

若我公司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放弃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将提供:①经中标或拟中标的其他项目建设单位同意的放弃中标函。

4.1我公司若中标,在签订合同之前,将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建项目监理部,配置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出具任命文件。任命文件明确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证书,并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中标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签订合同后不满足该要求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我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提示:当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6.1专业监理工程师选择方式一时,招标人应勾选该部分内容。]

4.1我公司拟派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中标后只在本项目任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一致,并满足办理建管手续的相关要求。中标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签订合同后不满足该要求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我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我公司拟派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中标后不随意更换。[提示:当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6.1专业监理工程师选择方式二时,招标人应勾选该部分内容。]

4.2我公司若中标,在签订合同之前,将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建项目监理部,配置项目监理员,出具任命文件。任命文件明确监理员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证书,并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中标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签订合同后不满足该要求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我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提示:当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6.2监理员选择方式一时,招标人应勾选该部分内容。]

4.2我公司拟派的监理员中标后只在本项目任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监理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员一致,并满足办理建管手续的相关要求。中标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签订合同后不满足该要求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我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我公司拟派的监理员中标后不随意更换。[提示:当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6.2监理员选择方式二时,招标人应勾选该部分内容。]

5.我公司若中标,将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35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10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建〔2016373号)等现行有关要求配置监理人员并确保中标备案完成。

6.我公司在资格审查部分和商务部分中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形。贵单位在合同签订前均有权对我司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按相关规定取消我公司的中标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我司自愿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7.我公司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8.我公司的投标文件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的规定。

9.我公司的投标文件符合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中没有贵单位不能接受的条件。

10.我公司的投标文件符合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八)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序号

本项目任职

姓名

职称

专业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九)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年龄


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名称


职 称


学历


拟在本项目任职


工作年限


从事监理工作年限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委托人及联系电话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5.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十)其他资料

1. 投标保证金

[提示: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


[提示:以纸质投标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提供以下资料]

1)纸质保函正本

2)纸质投标保函的核验地点、方式和联系人。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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