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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504310635L/2025-00008
- [ 发文字号 ]
- 渝北发改〔202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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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行政事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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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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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5-03-14
- [ 发布日期 ]
- 2025-03-19
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区人大十九届六次会议第191号建议的复函
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区人大十九届六次会议第191号建议的复函
黄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充电综合治理的建议》(第2025191号)已经转交我委分办。首先感谢您对全区价格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接到分办建议后,我委高度重视,认真对照职能职责进行了研究,并安排业务科室专人负责该建议的承办工作,现就此项工作办理情况函复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价格制定权限
按照《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1〕15号)文件规定,市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定价部门为市价格主管部门,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无制定权限。
二、建议办理情况
根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4〕983号)规定,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用户之间均应按我市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充电服务费为市场调节价,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我委也会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率,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乱收费违法查处,尽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服务收费环境。
感谢您对我区价格管理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并提出您的宝贵意见。
此复函已经刘淳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如有意见,请你们直接与我委进行沟通联系,以便我委进一步改进工作。
联 系 人:叶中山
联系电话:67829776
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