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给予四川呈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良行为量化记分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渝北发改〔2025〕22号
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给予四川呈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良行为量化记分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四川呈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现查明,你公司在参与宝圣西路片区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改造工程投标时,提交的技术方案与四川三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提交的技术方案内容高度一致,两份技术方案均由邓巧编制,该行为属于投标人不良行为的认定情形。
以上事实有开标记录表、评标报告、关于宝圣西路片区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改造工程投标问题的主动认错报告、邓巧等人的询问笔录、行政处理事先(听证)告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3《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第20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和《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每条招标投标当事人不良行为信息的记分周期为12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记分周期满后,该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及其量化记分信息转入招标投标信用平台后保存,不再用于量化记分和记分累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不良行为信用记分6分的处理,记分周期为12个月,记分时间为2025年4月7日至2026年4月6日。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