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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给予评标专家唐杨不良行为量化记分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日期:2024-08-13

渝北发改〔2024〕93号

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给予评标专家唐杨不良行为量化记分的

行政处理决定书


唐杨:

现查明,在开展碧津公园西南门立体停车楼项目招投标活动时,你被抽取为本项目评标专家,由于你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到达评标现场,影响了本次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你的行为属于《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4《评标专家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第1项“非特殊情况评标迟到30分钟以上”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记录及迟到情况说明、评标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4《评标专家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第一项“非特殊情况评标迟到30分钟以上”和《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每条招标投标当事人不良行为信息的记分周期为12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记分周期满后,该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及其量化记分信息转入招标投标信用平台后台保存,不再用于量化记分和记分累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不良行为信用记分1分的处理,记分周期12个月,记分时间为2024815日至2025814日。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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