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渝北区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大数据应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北大数据〔2021〕24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切实规范重庆市渝北区大数据应用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区政府安排,区大数据发展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渝北区大数据应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渝北区大数据应用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渝北区大数据应用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文件精神,参照《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大数据发〔2020〕9号)管理模式,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庆市渝北区大数据应用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区大数据发展局部门预算管理,专门用于支持全区大数据应用发展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统筹规范、突出重点、点面结合、总量平衡、加强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由区大数据发展局和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区大数据发展局为区大数据应用发展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和预算编制、申报及执行,参加预算公开评审,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绩效目标、补助标准及额度,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批准、实施、验收等工作,建立和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开展专项资金拨付、绩效管理、信息公示和执行过程的跟踪监管等。
第五条 区财政局为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公开评审,按程序批复和下达预算,配合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以及专项资金到期或撤销后的清算、资金收回等工作。
第六条 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落实专项资金审计意见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支持和培育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推动大数据智能化相关产业及应用发展等项目;
(二)中新(重庆)合作信息通信领域等项目;
(三)智慧城市建设、运营和运维等项目;
(四)大数据智能化应用发展论坛、展会、规划、决策咨询、人才培养等项目;
(五)国家、市相关扶持资金配套;
(六)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重点领域。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渝北辖区内数字经济相关企业(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及实施的创新应用项目。重点支持方向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适时进行优化调整。
第九条 区大数据发展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总预算,在每年初提出专项资金总体安排方案,上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分配和支持对象必须是具体项目,不得用于机关工作经费、人员经费等工作开支。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按照区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规定,年初将资金预算下达到区大数据发展局。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验收
第十一条 区大数据发展局根据专项资金总体安排方案,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明确支持方向、重点领域、申报条件、支持标准及方式、审核工作要求等,兑现相关产业发展政策。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由申报单位按照相关的申报通知提交相关资料,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作出书面承诺,任何企业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区大数据发展局根据申报情况,在申报截止日后及时组织进行初审,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类别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对项目真实性、项目投入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区大数据发展局根据初审结果,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现场踏勘,对项目进行审核验收,并出具相应意见。根据审核验收情况,区大数据发展局按程序研究决策,提出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支持额度和支持方式的初步方案,提出专项资金支持建议方案,报区政府分管区领导审定后进行公示。区大数据发展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除涉国家秘密信息项目等不宜公示外,应将支持的项目单位、项目名称等内容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列入当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一次性事后奖励补助的拨付方式,同一项目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采用一种财政专项资金方式支持,特殊情况需报区政府分管区领导审定。区大数据发展局与区级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避免项目单位以同一项目多头申报享受财政补助。
第十五条 区大数据发展局报经区政府分管区领导审定后,资金拨付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区大数据发展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管应依法依规进行,不得干预项目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工作,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严格专款专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特殊原因需终止、撤销或调整变更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参照申报程序及时报区大数据发展局,由区大数据发展局作出拟撤销或继续支持的初步意见,报区政府分管区领导审定后实施。属于终止、撤销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将已收到的专项资金全额退回区财政。
第十九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批准的用途使用资金,应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按规定妥善把关项目申报及批复文件、财务核算等资料,自觉接受区大数据发展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虚报冒领、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一经查实,一律收回专项资金,并在三年内不予扶持,同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区大数据发展局按照区财政局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次年一季度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对上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出具绩效评价报告。若区财政局已组织重点评价的不再重复组织。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流程,由区大数据发展局结合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申报通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大数据发展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