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学生资助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北财规〔2023〕1号
各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警备区动员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6号),结合渝北区实际,区财政局、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对《重庆市渝北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渝北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按照国家《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市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中等职业学校免住宿费补助资金、高中阶段学校免教科书费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以及非独立建制学校附设高中班。
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区财政局、区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教委)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力社保局)按职责共同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等部门落实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区教委会同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上报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人数、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对提供的基础数据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在渝北区就读,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奖励名额按市级下达数执行,每生每年6000元。
(二)免学费。对具有渝北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免除学费(含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学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执行。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渝北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全区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原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市级规定确定,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四)免住宿费。对在渝北区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收住宿费。资助标准:每生每年500元,资助年限为2.5年。
(五)免教科书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教科书费在脱贫过渡期按原政策执行,若有调整以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免学费。对在渝北区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及社会散居孤儿)免除学费。免学费资助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确定(不含住宿费)。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在渝北区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市级规定确定。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和每生每年2500元2个档次,其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三)免教科书费。普通高中学生免教科书费在脱贫过渡期按原政策执行,若有调整以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七条 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八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免教科书费由市财政承担。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免住宿费资助等所需经费除上级财政承担外,其余由区财政承担。
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区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给予学校学费补助标准为2000元/生·年,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教育部门、人力社保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区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向学生收取。
第九条 普通高中学生免费教科书费由市财政承担。普通高中免除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除上级财政承担外,其余由区财政承担。
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条件的学生,按照区同类型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向学生收取。
第十条 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等有关要求下达预算(含市级提前下达预计数),各有关部门应加强预算管理,按规定合理分配、及时足额拨付应负担的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区级政府预算管理,区财政局、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等部门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各学校对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等主管部门要加强资助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等主管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等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申请使用学生资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其个人在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学校要在落实各项国家资助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学生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学生资助。民办各类学校(含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十六条 区各部门、各学校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决策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进一步向农村学校和脱贫人口倾斜。
第十七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重庆市渝北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十八条 各学校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北财规〔2020〕1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渝北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
重庆市渝北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中等职业教育 | |
附1 |
重庆市渝北区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
附2 |
重庆市渝北区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
附3 |
重庆市渝北区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
附4 |
重庆市渝北区中等职业教育免住宿费实施细则 |
普通高中教育 | |
附5 |
重庆市渝北区普通高中免学费实施细则 |
附6 |
重庆市渝北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
附1
重庆市渝北区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全日制在校生中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磨炼技能,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纪守法,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二)具体条件
1.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2.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年级同一专业前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要同时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一带一路”国际技能大赛或同等水平国际性赛事中取得优胜奖及以上,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或同等水平全国性赛项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以及省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在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5.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比赛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以上展演(比赛)省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7.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由中央下达。区级每年9月10日前根据市级下达名额分配到中等职业学校。
第五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中等职业教育其他资助。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具体负责组织申请受理、评审工作,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级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21日前将评审结果按照程序分别报送区教委和区人力社保局审核、汇总后将评审结果统一报送市级相关部门。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 区财政局、区教委委托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对国家奖学金的日常管理。
附2
重庆市渝北区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是指对具有渝北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免除学费(含戏曲表演专业、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按分类属性分别通过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系统、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注册学籍后,报至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核通过的结果反馈至学校,由学校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三条 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应切实加强学生学籍管理,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职子系统),技工学校同时维护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保证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真实、准确、有效。因故错漏或未及时上报信息而导致的中职资助资金缺口,由学校全额承担所需资金。
第四条 免学费资助资金按年或学期拨付。由区财政按照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标准核定,集中拨付至学校。学生在一个学期内在校学习未满两个月的(因特殊原因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情况除外),该学期免学费补助由学校全额退回。
第五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按职责分别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重庆市相关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按职责分别确定,并报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六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可以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所需资金由学校自行承担。
第八条 技工学校第四及以上学年全日制学生免学费资助政策按上级政策执行。
附3
重庆市渝北区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渝北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具体流程如下:
(一)学生应在入学前准备好身份佐证材料;
(二)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两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相关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
(三)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初审;
(四)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并将通过审核的拟资助学生名单反馈回学校,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重庆市渝北区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渝北教发〔2019〕218号)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并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应将相关申请材料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第五条 区教委主要负责除技工学校以外的其他中等职业学校受助学生的资助管理;区人力社保局主要负责技工学校受助学生的资助管理;区财政局主要负责统筹落实资助资金。
第六条 一、二年级在校的原建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涉农专业学生和原全国连片特困地区的农村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其他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为30%。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发放给受助学生,采取按月发放的方式。区财政按照享受助学金政策学生人数和助学金标准核定,通过中等职业学校按月转至受助学生资助卡或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中职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的,须经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区人力社保局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
学生因休学、退学等原因发生学籍异动或因违反《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学校有关规定注销学籍时,应自学籍注销次月1日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应切实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督促中等职业学校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职子系统)、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保证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真实、准确、有效。因故错漏或未及时上报信息而导致的中职资助资金缺口,由学校全额承担所需资金。
第九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附4
重庆市渝北区中等职业教育免住宿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免住宿费资助对象为具有渝北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住宿的一、二、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免住宿费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免住宿费原则上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具体流程如下:
(一)学生应在入学前准备好身份佐证材料;
(二)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两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相关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
(三)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初审;
(四)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并将通过审核的拟资助学生名单反馈至学校,在校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重庆市渝北区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渝北教发〔2019〕218号)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并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应将相关申请材料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第五条 免住宿费资助资金按年或学期拨付。由区财政按照免住宿费政策学生人数和标准核定,集中拨付至学校。学生在一个学期内在校学习未满两个月的(因特殊原因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情况除外),该学期免住宿费补助由学校全额退回。
第六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区教委和区人力社保局按职责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住宿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重庆市相关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住宿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按职责分别确定,并报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七条 区教委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切实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督促中等职业学校及时更新学生学籍信息,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保证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真实、准确、有效。
因故错漏或未及时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职子系统)信息而导致的中职资助资金缺口,由学校全额承担所需资金。
第八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应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附表1
中职学校国家资助申请审批表( - 学年)
学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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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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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政治面貌 |
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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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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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情况 |
家庭户口 |
A.城镇 B.农村 |
家庭人口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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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总收入 |
人均月收入 |
收入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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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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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本人关系 |
工作或学习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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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项目 |
□免学费□国家助学金□免住宿费□免教材费 | |||||||
申请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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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本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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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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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审核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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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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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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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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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评审,并在校内公示________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报请批准该同学获得_______等国家助学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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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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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附5
重庆市渝北区普通高中免学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普通高中免学费,是指对渝北区普通高中正式学籍、在校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城乡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及社会散居孤儿)免学费。
第二条 普通高中应当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政策的通知》(渝财教〔2016〕198号)和《重庆市渝北区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渝北教发〔2019〕218号)要求,对新进入普通高中就读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好重新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方可享受免学费政策。其中,对于存在返贫风向或致贫风险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将其认定为可以享受免学费政策对象。
第三条 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落实“脱贫不脱政策”要求,按规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免学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高中学业,并将执行情况报至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条 普通高中学校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两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已填写好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申请表》(见附表2);普通高中学校应当根据本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经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报送至区乡村振兴、民政、残联等部门审核后,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核结果返回学校,在校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五条 免学费资助资金按学期拨付。由区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标准核定,集中拨付至学校。学生在一个学期内在校学习未满两个月的(因特殊原因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情况除外),该学期免学费补助应全额退回。
第六条 各学校必须在每年10月25日以前,填报本校《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情况统计表》报送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报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市级经费预算安排下达和有关监督检查等的依据。
第七条 普通高中学校应根据受助学生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八条 区教委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重庆市有关规定,加强对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市教委确定。
第九条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十条 普通高中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应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附表2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学生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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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读学校 |
所在班级 |
注册学籍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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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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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或监护机构) 详细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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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信息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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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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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助类型(在对应类型□打“√”) |
原农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低保家庭学生 |
城市 □ | ||||
农村 □ | |||||||
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
城市 □ |
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
城市 □ | ||||
农村 □ |
农村 □ | ||||||
福利机构收养人员 |
城市 □ |
| |||||
农村 □ | |||||||
申请人声明 |
本人申请是真实、有效的,申请信息准确无误。如有任何弄虚作假行为,本人自愿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及后果。 | ||||||
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学生所在 学校初审 意见 |
学校公示结果(在对应□打“√”) |
有异议 □ 无异议 □ | |||||
经学校初审和学校公示,该生符合免学费申请条件。 |
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核定该生学费标准为 元/生期。 | ||||||
学校公章(盖章)校长(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渝北区认定意见 |
经学校公示、学校初审和有关部门认定,该生符合免学费申请条件,享受免学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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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该生应享免学费补助标准为 元/生期。 | |||||
区学生资助中心负责人(签字):
区学生资助中心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说明: | |||||||
1、表中“城市”、“农村”填报口径,以学生户籍为准; | |||||||
2、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单独归档存放。 |
附6
重庆市渝北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渝北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具体流程如下:
(一)学生应在入学前准备好身份佐证材料;
(二)学生填写《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申请表》(附表3),在新学年开学两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
(三)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初审;
(四)区教委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第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重庆市渝北区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渝北教发〔2019〕218号)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并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校应将相关申请材料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第五条 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等方式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的,须经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
第七条 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完整准确。
第八条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附表3
普通高中国家资助申请审批表( - 学年)
学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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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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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政治面貌 |
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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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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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情况 |
家庭户口 |
A.城镇 B.农村 |
家庭人口 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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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总收入 |
人均月收入 |
收入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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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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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本人关系 |
工作或学习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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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助项目 |
□国家助学金 □免教材费 | ||||||||
申请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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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本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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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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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审核意见:
签名: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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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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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评审,并在校内公示________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报请批准该同学获得_______等国家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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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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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