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一是在原《办法》第一章中增加第五条。明确区国资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等多部门要贯彻政府投资基金重大事项协调制度,抓好推进基金投资运作、确定基金投资方向等重大工作事项。
二是对原《办法》第十三条中第(七)条审批管理进行了简化,明确按照政府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三是对原《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子基金注册地、子基金管理公司注册地、基金管理托管银行注册地等进行了修改。对子基金及子基金管理公司要求必须具备在渝北区提供本地化服务的能力、基金托管银行应具有资质和优秀管理能力。
四是将原《办法》第十六条中基金对单个子基金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总额的20%”修改为“不得超过基金总额的30%”。
五是对原《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基金的存续期限进行了延长。
六是撤销原《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区金融办”。后续基金信息报送等按要求报送至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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