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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做好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加强对《工作规范》的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二是跟踪关注执行情况,及时解答实施中的实务问题,加强实施指导,提升执行效果。三是各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规范》,结合地方实际,细化本区域内统一的执业指引,指导代理记账机构规范执业。
一是关于适用问题。考虑到代理记账机构数量大、规范化程度参差不齐的发展现状,为满足对整个行业的兼容性,《工作规范》需要体现代理记账业务的基本要求,既要让大多数机构能够得着,也要实现推动行业向专业性、规范性方向发展的目标。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可以根据《工作规范》制定适用于协会会员的执业指引或指南,报所在地方财政部门审核后施行。代理记账机构要根据《工作规范》进一步健全机构内部业务规范。
二是关于政策衔接。鉴于现有法律法规已对会计核算、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会计工作进行了具体规定,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规范》仅对相关工作要求及法律责任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开展具体工作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三是关于附录。为更好指导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我们一并制定了《代理记账业务委托合同(参考范例)》、《代理记账业务工作计划(参考范例)》、《资料交接手册(参考范例)》、《原始凭证交接表(参考范例)》及《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参考范例)》,供代理记账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时参考。
《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主要包括正文与附录两个部分。
正文以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主要工作流程为主线,主要包括九章共四十五条。其中:第一章为总则,共四条,主要明确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基本程序。第二章为业务承接,共五条,主要规范代理记账机构业务承接工作,包括了解委托人基本情况和签订代理记账业务委托合同。第三章为工作计划,共七条,主要规范代理记账机构编制、审核、调整工作计划等工作。第四章为资料交接,共五条,主要规范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人等有关单位的资料交接工作,包括初次接受委托、终止委托关系的交接与日常交接等。第五章为会计核算,共三条,主要规范代理记账机构会计核算工作。第六章为质量控制,共九条,主要规范代理记账机构的质量控制,包括岗位设置、工作委派、复核制度与内容、信息沟通、投诉管理等内容。第七章为人员管理,共四条,主要规范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和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参加继续教育及代理记账机构在培养培训等方面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第八章为档案管理,共四条,主要规范代理记账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第九章为附则,共四条,主要明确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
附录包括《代理记账业务委托合同(参考范例)》、《代理记账业务工作计划(参考范例)》、《资料交接手册(参考范例)》、《原始凭证交接表(参考范例)》及《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参考范例)》五项内容。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代理记账机构从事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是财会监督工作机制的重要一环,其执业水平影响着广大中小微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严肃财经纪律、将财会监督纳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等作出重要指示。2023年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要切实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等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把控,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制定《工作规范》,明确和统一执业标准,为推动代理记账机构规范承揽和开展业务、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强化质量管理责任提供了基础制度支撑,是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具体行动。
二是健全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机制,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根据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数据,我国现有取得行政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超过10万家,从业人员超过30万人。随着行业迅速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执业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也逐渐显现。目前,开展代理记账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为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法为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提供了上位法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仅对代理记账机构的资格申请、变更备案等进行原则性规定。需要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工作具体业务流程和质量要求,与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共同形成代理记账行业管理的制度规范体系。制定《工作规范》,为行业管理提供了具体可操作的依据,有助于进一步健全行业监管机制,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三是提升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部分地方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为规范会员执业行为,在制定和实施协会会员机构内部的执业指引方面作了不少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执业标准不统一、覆盖范围相对有限、权威性不够高等问题。不少机构、协会着眼行业长远发展,提出“希望财政部门制定代理记账业务规范,为业务开展提供基本遵循”的诉求。出台行业统一的执业标准,推动代理记账机构全面遵照执行,有助于提高全行业的执业规范水平,进一步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更好发挥代理记账机构在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中的专业支持作用。
票据核销采取自动核销与实物核销相结合的方式。自动核销,由票据使用单位在管理系统中对正常使用票据提交核销申请,由区财政局批准后核销。实物核销,由票据使用单位持《财政票据领购证》、核销表格及票据存根联和作废票据全联次,经主管部门审核,至区财政局办理核销手续后再在票据管理系统中核销。
财政票据发生遗失,使用单位应查明遗失原因,在市级及以上的媒体进行公告,并向区财政局书面报告遗失情况,同时在管理系统中作遗失登记。
单位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区财政局按照核旧领新原则,核销财政票据存根,并根据使用单位票据结存情况确定是否供票及供票数量,一般提供3-6个月票据用量。
单位提交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文件依据,经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发放《财政票据领购证》。
财政票据主要有非税收入类票据,用于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结算类票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用于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用于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民办学校收费专用收据,用于民办学校向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学费、教材费、住宿费时开具;医疗收费票据,用于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用于房管部门代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开具;殡葬费用专用收据,用于公益性殡葬服务单位或组织提供殡葬服务向接受服务对象收费时开具。
(1)减免学费。对具有重庆市渝北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2)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全区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
(3)国家奖学金。奖励重庆市渝北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学生。
(4)住宿费资助。对具有重庆市渝北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全国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收住宿费。
(5)免教科书费。对在重庆市渝北区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特困人员免收教科书费,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5年。从2019年春季学期起到2020年年底,与国家脱贫攻坚相关政策保持一致。若学生入学时为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特困人员,在校就读期间所在家庭实现脱贫、退出的,其在校就读期间仍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资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