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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120093159060/2024-00637 
    • [ 发文字号 ]
    • 渝北财处罚〔2024〕4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财政局 
    • [ 生成日期 ]
    • 2024-07-11 
    • [ 发布日期 ]
    • 2024-07-12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财处罚〔2024〕4号

当事人:重庆市春馨花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贤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63582494F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统景镇景富路

本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在参加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林场2024-2026年度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YBQ23C00117)投标过程中,与另一投标人所提交投标文件载明的联系人员为同一人,构成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24年4月15日立案调查,查明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如下:

2023年11月22日,你公司和重庆弘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同时参与了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林场2024-2026年度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YBQ23C00117)第2、3、4、6、7、9、10标段的投标。因评标委员会审查发现你公司与重庆弘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单位授权代表为同一人,为无效投标”,你二公司均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经查,你公司与重庆弘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参加投标事宜及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员,均为王刚和任斌,且你公司与重庆弘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之间存在异常一致,其中“施工方案”中的“施工公示”“除治标准”“疫木采伐操作流程”/“疫木除治流程”等内容大致相同,“施工组织管理”“疫木焚烧及用火安全”除你公司均少一项内容外,其余内容、格式均相同,“施工安全及森林防火保障方案”存在大量内容、格式相同。

以上事实有公开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资料、询问笔录、书面说明等证据证明。

你公司上述行为构成《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等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之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处以罚款7018元;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本局收款银行(详见缴款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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