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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0093159060/2023-00642
- [ 发文字号 ]
- 渝北财处罚〔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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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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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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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3-06-06
- [ 发布日期 ]
- 2023-06-07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财处罚〔2023〕1号
当事人:重庆高标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丹
地 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街道火炬大道99号4幢5-5
本局收悉你公司在参与重庆八中龙兴校区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项目号YBQ22A00127)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况举报,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调查,查明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如下:
2022年8月4日,你公司参与了重庆八中龙兴校区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项目号YBQ22A00127)的投标。经谈判小组评审后推荐,你公司为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人。之后,本局收到有关你公司提供虚假资料参与投标的情况反映。经查明,你公司投标响应文件中的《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六门冷柜(风冷)、六门高身雪柜(风冷)……制造商为广东星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属于中型企业”与事实不符,广东星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不属于中小企业。
以上事实有竞争性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评审资料、结果公告、协查函及回复、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你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合计金额9800元,大写:玖仟捌佰元整)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自2023年6月6日起至2024年6月5日止。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本局收款银行(详见缴款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送达回证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