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索引号 ]
- 115001120093159060/2024-00660
- [ 发文字号 ]
- 渝北财法监〔2024〕90号
-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财政
-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财政局
-
- [ 生成日期 ]
- 2024-10-11
- [ 发布日期 ]
- 2024-10-11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关于同意重庆渝顺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批复
重庆渝顺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申请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令第98号中《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要求,经审查,你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配备有专业的会计人员、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承诺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具备从事代理记账资格。经研究,同意你单位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请你单位接此批复后,做好代理记账的准备工作,并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于每年的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我局报送相关资料进行年度备案。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2024年10月1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