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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0093159060/2024-00636 
    • [ 发文字号 ]
    • 渝北财法监〔2024〕54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财政局 
    • [ 生成日期 ]
    • 2024-07-10 
    • [ 发布日期 ]
    • 2024-07-11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关于同意重庆昱芷安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从事 代理记账业务的批复

重庆昱芷安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申请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令第98号中《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要求,经审查,你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配备有专业的会计人员、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承诺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具备从事代理记账资格。经研究,同意你单位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请你单位接此批复后,做好代理记账的准备工作,并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于每年的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我局报送相关资料进行年度备案。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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