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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0093159060/2021-00491
- [ 发文字号 ]
- 渝北财法监〔202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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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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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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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1-07-21
- [ 发布日期 ]
- 2020-07-22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关于同意重庆正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批复
重庆正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你单位申请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令第98号中《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要求,经审查,你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配备有专业的会计人员、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具备从事代理记账资格。经研究,同意你单位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请你单位接此批复后,做好代理记账的准备工作,并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于每年的4月30日前向我局报送相关资料。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202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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