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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0093159060/2021-00130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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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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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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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 2020-06-12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关于同意重庆中达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批复
渝北财法监〔2020〕45号
重庆中达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你单位申请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要求,经审查,你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配备有专业的会计人员、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具备从事代理记账资格。经研究同意你单位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请你单位接此批复后,做好代理记账的准备工作,并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的有关规定于每年的4月30日前向我局报送相关资料。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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