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索引号 ]
- 11500112709440740B/2021-00981
- [ 发文字号 ]
- 渝北城市管理〔2021〕604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城管局
-
- [ 生成日期 ]
- 2021-11-11
- [ 发布日期 ]
- 2021-11-16
重庆市渝北区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通知
执法支队,各执法大队:
2021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已于2021年7月15日正式施行,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提高了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罚款的数额上限、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降低了简易程序适用门槛。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一)有明确的当事人;
(二)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证明当事人具有违法行为的证据确实清楚、充分;
(三)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以上三项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二、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一)违法事实当场无法认定的;
(二)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缺失的;
(三)拟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法律适用存疑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有以上任意一项情形,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三、简易程序的执行要求
(一)执法人员两人以上并主动向当事人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二)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及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四)在履行行政执法简易程序过程中,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五)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四、简易程序的证据要求
(一)当事人主体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车辆行驶证等复印件;
(二)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照片和现场检查笔录;
以上两项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五、其他要求
(一)正确适用简易程序。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法律未作强制性规定该案件必须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案件承办单位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使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二)准确把握程序转换。简易程序启动后,执法办案人员发现不宜继续适用的,应当予以终止,并及时填写《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有关事项审批表》提请执法支队负责人审批后,转换为普通程序办理。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禁止转换为简易程序进行办理。
(三)规范上传执法案卷。适用简易程序办结的案件,应及时将案卷材料(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当场处罚决定书、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执法照片和身份证明材料等)扫描为清晰、完整、规范的电子文档后上传至执法办案系统。请各执法大队将适用2021版执法文书办理的简易程序案卷按上述要求补录至执法系统,法制科将随机抽查各执法大队简易程序案卷,并不定期通报检查情况。
重庆市渝北区城市管理局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