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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日期:2024-12-09 来源:区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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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相对人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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