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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城管局 
    • [ 生成日期 ]
    • 2024-07-01 
    • [ 发布日期 ]
    • 2024-07-01 

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渝北城管罚〔2024〕12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000MA5U72L86X

法人

法定代表人

李中华

自然人

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渝渝北城管罚〔2024〕127号

违法行为类型

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案

违法事实及认定依据

2024年06月12日10时21分,重庆市渝北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 谢祥荣,阳波巡查发现,当事人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重庆分公司在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溉支路碧桂园嘉誉小 区,未在责任区域内指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并进行明确标示, 未根据不同种类的生活垃圾产生量合理放置数量足够的可回收 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部分收集容 器污损、溢出未及时清理,未保持收集容器周边环境清洁,导致 在小区生活垃圾临时中转点旁出现了大量可回收物、厨余垃 圾、其他垃圾等生活垃圾混合堆放在地面、严重破坏市容环境卫 生的情况,其行为涉嫌违反《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 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按照国家及本市要求,在责任区域内指定生活垃圾分类投 放地点;根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产生量,合理放置可回收物、有 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厨余垃圾产生量较 多的,应当增加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数量。(四)保持分类收集容 器齐全、完好、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溢出或者数量不足的, 及时维修、更换、清理或者补设,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周边环境整洁。”的规定。

处罚依据

据《重庆 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金额

37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6月19日

处罚机关

重庆市渝北区城市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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